某体育馆机电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钢结构桁架不锈钢金属屋面系统,室内形成高大空间。招标时未提供风管支吊架图纸,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措施,并确保管线支吊架与钢结构等的生根措施;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四条第3款明确招标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内容,如清单未做详细描述,投标人需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满足招标技术要求、规范、设计图纸、招标单位要求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各种施工困难(如冬雨季施工)产生的增加费、因施工工艺需要的增加费等。施工时因一层内走道、四层内区、五层东西外环两侧及马道层区域部分无适合的既有构件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承包人增加辅助钢梁进行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辅助钢梁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需考虑生根措施,投标报价说明要求此类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且在定标文件第7.11.4条屋面钢结构机电施工方法中已考虑高大空间施工的重难点和有关措施,故辅助钢梁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未对辅助钢梁的工作进行标注或说明,相关工作范围界定中无辅助钢梁施工的具体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进度,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辅助钢梁的深化设计并按图施工,且辅助钢梁是永久性构件,属于变更增加工程。因此,应依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变更计价。 三、我站观点 深化设计是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本工程室内高大空间的设备、管线支吊架安装与钢结构生根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措施,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招标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等来函资料,在合同图纸未改变的条件下,增加辅助钢梁用于悬挂(生根)支吊架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故辅助钢梁不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8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平步社区党群活动中心项目(二期)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集体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完成了变更造价的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变更造价的审核金额已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咨询单位共同确认。项目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后,由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在开展竣工结算审核时,对上述前期已确认的工程变更金额不予认可,并进行重新审核。发包人认为,为推进竣工结算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变更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审核。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变更工程金额已经三方审核确认,不应再次进行审核。 我站认为,经核查上传资料,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第(8)项约定:“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为准”。本工程所涉变更造价的审核确认,应视为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审定方式审核。在结算审核中若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认为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变更过程造价存在错误的,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按双方确认的变更造价办理结算审核。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7号 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三)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用地红线西南侧紧邻山体高陡边坡,施工现场在东北侧邻近市政道路上设置主次两个出入口,主出入口满足施工期间各类车辆通行要求;次出入口红线外有桥梁一座,中标后委托深圳市一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桥梁荷载试验报告》,报告中盖板涵试验结论明确仅适用于10吨以下施工车辆、消防车辆及其它车辆通行。现发承包双方对将次出入口作为所有施工车辆通行所需的加固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主出入口已满足施工期间车辆运输要求,次出入口施工期间可满足重量10吨以下的施工车辆通行,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对次出入口提出加固要求,工程竣工后如需作为消防通道使用,再另行委托进行加固。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项目只有一个出入口,施工降效严重,为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及后期消防验收,需发包人协调设计出图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包干内容仅限于红线内道路使用及硬化加固,红线外加固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与双方见面会了解情况及补充资料显示,次出入口桥梁对车辆通行荷载有限制要求,且双方均确认在招标阶段并不知晓此情况。关于本工程仅采用主入口是否已经满足施工进度需要、是否必须采用次出入口,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法提供佐证材料,且发包人认为,即便不满足要求,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我站无法判断承包人报价与进度计划是否考虑双出入口、以及次出入口桥梁加固的必要性,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基于招投标时与实施过程现场施工条件、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厘清次出入口桥梁通行荷载受限是否导致施工降效严重及相应责任承担边界,协商解决。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6号 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取消红线外临时用地产生施工加固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临时租用的机荷高速建设地块被收回,承包人则采取在支撑梁上加板、加固的措施,以确保正常施工所需临时场地要求。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梁加固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已明确约定,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生活临时建筑、加工厂、材料堆放场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曾明确机荷高速场地可供项目施工使用,但发包人一直未与机荷高速承建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导致该临时用地被收回,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属于无法预估的风险。采用支撑梁上加板、加固方案属于合同缺项,加固是为了满足正常施工及解决施工安全隐患,与临时设施无关,因此造成的加固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双方之前已来函要求解决临时用地取消责任争议,因无法判断临时用地取消的责任方,故无法判断由此导致增加费用由谁负责,故建议发承包双方按之前来函咨询答复建议先行解决责任归属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本争议事项带来的影响。 二、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发生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1条招标范围“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服务及配合工作(工程保险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白蚁防治费、红线外防洪工程费、边坡工程费等)等”。合同补充条款第1.9条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对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8交通运输条款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满足交通、交警、环保、水保、城建、城管、国土等部门要求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专用条款4.1承包人的工作条款约定,承包人须自行办理施工所需的场地交通、污水排放、路政审批、交通疏解、施工噪音、绿化迁移、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故应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第③点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前需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通道,满足施工运输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料显示,招标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表开列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项目,其计价表工程量、单价、合价显示均为零,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同样显示相应清单的量、价均为零,可见,所列清单均无工程数量、无综合单价,且无任何相关计量、报价等说明,因此此部分内容并未在招标清单体现,不能视为发包人发出的招标需求。虽然合同补充条款第1.9条明确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基于招标清单和合同约定进行报价,因此因招标清单的缺陷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发包人无法提供雨水接驳口产生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2发包人的工作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承担接驳到现场的工作,相关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费用不予调整;合同专用条款4.1承包人的工作条款约定,承包人须自行办理施工所需的场地交通、污水排放、路政审批、交通疏解、施工噪音、绿化迁移、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现发承包双方就涉河协议与临时排水证费用及额外增加抽水台班、人工费、行政处罚等费用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3.2、4.1均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排污的接驳、污水排放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费用不予调整,故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关于接驳点的约定未包含雨水排放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第②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故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与专用条款均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承包人需自行解决,相关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涉河协议与临时排水证费用,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依据施工现场情况,综合考虑施工现场雨污水排放接驳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因未及时办理涉河协议与临时排水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5号 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山体边坡加固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用地红线西南侧紧邻山体高陡边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2.1招标范围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服务及配合工作(工程保险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白蚁防治费、红线外防洪工程费、边坡工程费等)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8)约定承包应做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陡边坡土体流失、特殊性岩土、土质不均等施工风险隐患因素,并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负责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工作”。招标图纸与《岩土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详勘报告)显示西南侧边坡坡脚距离红线内基坑外边线约5米处有已建钢筋砼挡土墙基础,投标人通过答疑要求“提供现场山体边坡工程剖面图,以确定现场地形高度和高度范围内距场地的水平距离”。招标人回复,暂无现状山体边坡工程剖面图,请投标人根据现有资料编制投标文件。施工放线时,发现基坑支护内有坡脚片石挡土墙,并与支护桩位置重叠。实施过程需拆除坡脚片石挡土墙方能施工支护桩,但挡土墙拆除将导致边坡失稳需实施专项加固。2025年8月,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委托深圳市中鹏城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勘测)负责边坡专项治理勘察及设计,承包人则按中鹏勘测出具的“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项目新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边坡加固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8)已明确约定边坡专项治理属于承包人应做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的其他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认为,合同承包范围的边坡工程,为红线范围内的基坑支护边坡工程,红线外边坡不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合同描述南侧为高陡边坡,现场边坡实际为西侧,西侧边坡包干处理无合同依据,因此,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来函提交的本工程招标图、详勘报告等资料未揭示西侧坡脚片石挡土墙与红线范围内支护桩位置重叠,并且根据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的情况及补充提交的现场照片,双方均确认招标图、详勘报告未揭示西侧坡脚片石挡土墙与基坑支护桩位置重叠情况,而是在实施过程发承包双方对西侧坡脚片石挡土墙与基坑支护桩位置重叠事实进行了确认。可见,发承包双方均认可此处实施边坡治理属于招标阶段未能考虑的范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8)约定边坡专项治理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包干的,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基于招标清单和合同约定进行报价,发承包双方争议的边坡治理超出招标清单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因招标清单的缺陷以及超出合同范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二、关于工程质量检测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1招标范围“7.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服务及配合工作(工程保险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白蚁防治费、红线外防洪工程费、边坡工程费等)等。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招标清单与清单计价规则、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及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合同要求且达到验收标准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材机要素费用、深化设计费、临时设施费、成品保护费、验收费(含政府主管部门的检验、试验及相关费用)等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及其他一切可预见或不可预见因素等合理报价,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风险自担。招标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表开列了工程检测费、基桩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等13项检测项目,其计价表工程量、单价、合价显示均为零;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同样显示相应清单的量、价均为零。现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约定,合同单价已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7条约定,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料显示,招标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表开列了工程检测费、基桩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等13项检测项目,其计价表工程量、单价、合价显示均为零,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同样显示相应清单的量、价均为零,可见,所列清单均无工程数量、无综合单价,且无任何相关计量、报价等说明,因此此部分内容并未在招标清单体现,不能视为发包人发出的招标需求。按行业习惯,施工自检合格所需的检验检测费用在投标报价考虑,建设单位因竣工验收所需的检验检测费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由施工企业负责。但在我站组织的双方见面会上,发包人坚持认为通过投标须知和专用条款第20.1条约定表明项目所需的包含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验检测费用,均由投标人报价考虑,且认为即便违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规定,该条款仍然有效,作为承包人在投标时是知晓且无异议的,故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承包双方各执一词,我站无法从双方提供的资料中判断事实,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招标、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关于取消红线外临时用地产生施工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用地面积为4893.43平方米,基坑支护招标平面图(基坑面积3268.88m2)显示用地范围内场地受限,无法满足施工过程临时用地要求。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受场地限制,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生活临时建筑、加工厂、材料堆放场等),由承包人在红线外自行安排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约定,因场地原因,本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工棚、临时设施、民宿、材料堆放场地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与机荷高速工程该标段负责人共同协调、沟通,在机荷高速工程进场施工前,借用其场地用作本工程临时用地,供承包人临时使用。实施过程因机荷高速工程要求收回场地,导致红线内施工场地无法满足施工正常开展。现发承包双方对场地原因造成的施工增加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已明确约定,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投标前现场踏勘时发包人在现场明确机荷高速场地可供项目施工使用,但发包人一直未与机荷高速承建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导致该临时用地被收回,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造成材料及设备多次转运、工人上下班工作降效等成本投入远超承包人可承受范围,且降效费用不等同于临设场地费用,属于无法预估的风险,因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已明确约定,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但在我站组织的双方见面会上,双方对争议事项的阐述均不一致,发包人阐述承包人中标后,自行与机荷高速工程该标段负责人协调、沟通,确认可以由承包人临时使用,发包人仅是起到辅助作用,现临时用地取消,属于承包人责任。承包人阐述本项目投标前现场踏勘时发包人在现场明确该地块可以使用,且2025年1月7日三方单位(机荷高速业主方、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到现场踏勘后,一致明确该地块可用于本项目主要材料堆放。基于发承包双方各执一词,我站无法从双方提供的资料中判断事实,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临时用地取消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临时用地取消带来的影响。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4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梅州城区梅江桥南端天桥加固扩宽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桥梁采用钢结构构件,合同专用条款第30.2.6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承发包双方就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上涨是否调整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结算方式,由于施工期间梅州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钢结构成品构件的价格,而钢材占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比重和关联性特别大,且施工期间的钢材信息价涨幅波动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6的约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6物价变化条款相关内容,结合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人对钢结构成品构件材料价的市场询价结果,该工程的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应按施工期市场价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钢结构构件按成品计价,投标人也按成品钢构件报价,可见双方均同意本工程钢构件价格以成品价格考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均未明确约定钢结构构件以钢材价格变化作为材料调整的依据。由于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除钢材费外,还包括除锈、制作、加工等费用,除合同约定以钢材价格涨跌幅度作为调差依据之外,钢构件价差调整一般以其成品价格变化作为调整依据。因此,如经审定的钢构件采购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时,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6约定的方法调整价差。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以总价方式包干计价;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招标清单措施项目中开列“模板的支撑”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项”。现发承包双方对模板支撑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亦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模板的支撑”清单,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投标报价。结算时“模板的支撑”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实际搭设的模板支撑数量按“m³”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以“项”为单位开列的清单,其价格视为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外总价包干,结算时除计取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导致的增减费用之外,一般不予调整。从上传的资料可见,合同清单“模板的支撑”(MBZC002)的计量单位为“项”,并非承包人所说的“m³”为计量单位报价。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模板的支撑”,其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在招标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若设计变更引起“模板的支撑”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导致费用增减的,应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按变更程序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为非竞争性费用,要求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报。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如需施工单位缴纳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入综合单价中。招投标期间,工程所在地余泥渣土管理处发布《关于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泥管〔2019〕16号),宣布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正式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建设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建造价〔2019〕53号),要求在编制概预算及最高投标限价时,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消纳费单价按照市场情况预估,工程量根据工程情况预估暂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在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收取的消纳费,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相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对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提供支付了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证明,结算时不应计算消纳费用。 承包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明确要求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的投标报价按公布价格编制,不参与竞争,且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价不包含消纳费;*建造价〔2019〕53号文规定,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招标清单其他项目费未列余泥渣土消纳费清单,属于清单漏项,合同及相关行业文件并未要求计取消纳费时需要提供承包人与消纳场的发票,故消纳费结算不应以有无消纳费发票作为结算计量的前提,应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经过核实,招标清单开列的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并未包含余泥渣土消纳费。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虽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如需施工单位缴纳的,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入综合单价中,但招投标期间相关部门已发文宣布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本工程如发生余泥渣土消纳费用的,可根据*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由甲乙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及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如承包人能够通过其他有效凭据证明消纳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宜仅以凭证缺失为由拒绝计取消纳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图纸明确配有双层钢筋的一般楼板应加设支撑钢筋,可采用几字型C8钢筋,每平方米设置一个,高度按板厚-保护层-钢筋直径计算。监理单位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显示,为当楼板面筋采用双层双向布置时,板支撑钢筋采用几字型D10钢筋制作,每隔500mm设置1个,梅花形布置,并注明几字型分段长度。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钢筋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明显高于设计图纸要求,高配置的支撑钢筋是承包人为保证质量而单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的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另外,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为C8-1000×1000,支撑钢筋尺寸大小及布置方式等信息未明确,承包人已按经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故支撑钢筋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图纸已明确楼板支撑钢筋的规格、形状及布置密度,设计图纸未标注的支撑钢筋几字型分段长度应在施工前由设计单位补充,结算时按补充完善后的设计图纸计算支撑钢筋工程量。经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编制,其中支撑钢筋的规格及布置密度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明显高于设计标准,该方案虽经监理单位批复,但并未经过设计单位确认修改,不能真实反映发包人提高了标准;依据合同约定,仅凭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不能视为工程变更,因此《钢筋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超出设计图纸部分的不予计量,除非承包人另有充分凭据证明该方案属于发包人指令或要求。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以总价方式计价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现发承包双方对以单价方式计价的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未提交发包人确认的,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计量清单,并非包干计价范围,单价合同中该清单工程量实质为暂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无重大设计变更,其工程量的差异不属于变更。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因此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仅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因此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不在包干范围内,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上述费用是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故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该部分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予以计量。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