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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7

 粤标定复函〔2022〕13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15日签订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三龙湾大道及相连道路综合提升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7

 粤标定复函〔2022〕12号 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龙湾大道及相连道路综合提升工程(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是财政投资。发包人为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签约合同价为暂定总价,采用清单计价,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约定人工、材料价按2019年10月《佛山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发布价计算,信息价中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以询价形式由承包人、发包人及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确认为准,经询价确认的材料价、设备价不参与下浮。发承包双方就陶瓷透水砖的信息价是否适用本项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9年第四季度佛山造价信息综合价中陶瓷透水砖(规格:300X300X55mm,备注为彩色)的单价不适用于实际施工所使用的陶瓷透水砖(规格:300X150X55mm,颜色为灰白色、深灰色、浅灰色)。承包人认为,适用,已于2021年4月28日向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与采购协会咨询,得到明确回复 “本工程所使用的的灰白色、深灰色、浅灰色陶瓷透水砖综合价格均适用于我会《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市政安装、工程材料中所发布的陶瓷透水砖的综合价格”。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2)点约定,其预算编制依据的人工与材料价按2019年10月《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发布价计算。对于《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是否适用本工程的材料价格,其具体适用范围,以发布单位的解释为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AT090941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6

 粤标定复函〔2022〕11号 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AT090941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工程量长度计算争议 钢筋工程量是按“外皮”长度还是按“中心线”长度计算,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屋计量规范)中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钢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2013房屋计量规范并未明确设计图示是外皮长度还是中心线长度,则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土建定额)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钢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筋算量使用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18软件计算,软件中有“按照钢筋图示尺寸-即外皮尺寸”和“按照钢筋下料尺寸-即中心线”汇总两种计算方法,而2013房屋计量规范中注明长度是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故应按钢筋图示尺寸-即外皮尺寸计算。 我站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约定,工程计量执行2013房屋计量规范,规范未明确的则按2018土建定额的规定执行,因此软件算量的方法不作为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依据。虽然2013房屋计量规范并未明确设计图示是外皮长度还是中心线长度,但根据2018土建定额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三)款已明确现浇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故钢筋工程量长度应按中心线长度计算。 二、关于钢筋非设计接驳(套筒连接)的计算争议 本项目筏板受力筋因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非设计接驳(套筒连接)是否计算,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中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附注,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且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综合单价中需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的钢筋非设计接驳,故钢筋非设计接驳(套筒连接)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要求当钢筋直径≥22时,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因定尺长度产生的套筒连接不属于搭接,故钢筋直径≥22的套筒连接应另计工程量。 我站认为,钢筋接驳(或称搭接)包括绑扎、机械连接、焊接等几种形式,套筒连接包括在机械连接内,根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E.15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附注中的规定,以及本项目有关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综合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的钢筋非设计接驳,故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的钢筋非设计接驳应包含在钢筋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另行计算。 三、关于模板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差异的争议 本项目在重计量中发现措施费用中模板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存在偏差,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调整模板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1.1条约定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用合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且承包人在投标承诺函中承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且对合同条款的所有疑问已在投标阶段时提出,如果投标被接受,将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合同条款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提出任何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精神的任何书面要求。故模板工程量属措施费包干内容,此部分偏差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模板属于措施费包干,是指按招标图纸计算的模板工程量属于包干费用,故应计算偏差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73.3工程量偏差措施费调整的方法为包干使用,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特别约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量不准确的,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表明措施项目以招标图纸为基础的总价包干。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熟知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应在招标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明显的错误却未提出质疑,且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鉴于此,有关模板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工程量的偏差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航站楼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5

粤标定复函〔2022〕10号 珠海机场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机场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航站楼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发包人为珠海机场集团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三轴搅拌桩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双方就该清单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量计算应参考《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三轴搅拌桩的计算规则,三轴搅拌桩套接部分工程量计算一次,重叠套接部分增加的费用,在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则扣除套接体积的水泥掺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规定,深层搅拌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且合同清单价格是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不能参考市政定额,因此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及工艺,套打的一孔重复施工部分不能扣除,应按实计量,即成孔一次计量一次。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2.3.1约定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从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其中三轴搅拌桩项目的清单编码为010201009001和010201009002,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计量规定适用于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即“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因此,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应以成桩后的净值为准,三轴搅拌桩的搅喷次数、套打等均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不予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4

 粤标定复函〔2022〕9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承包范围为1号楼和8号楼C区,建设内容为室内及公共空间的地面、墙面、天花等改造装修。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项目8号楼C区原为学生宿舍,紧邻A区和B区,施工期间,承包人因噪音、扬尘等问题遭到投诉,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出更具体和严格的施工作业要求,即2018年9月9日起,中午12:00~14:00、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不能产生施工噪音。此外又要求,2019年6月17日起,文华苑1-6栋有客人全面试住,试住期间中午11:30~14:00点、晚上6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不能进行任何有噪音及污染的施工,其他时间段可进行轻微噪音及污染的施工。承包人认为,承包人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和方式,超出投标时所预见的施工条件,应参照“在生产车间内边生产边施工”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计算工效降效费。发包人认为,8号楼C区紧邻A区及B区,不属于A区和B区范围内,与定额中施工降效说明的条件不符,且投标人在勘查现场时已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应能预见学生作息对施工时间的影响,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此因素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施工降效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合同约定8号楼C区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并竣工验收,但因发包人出图原因,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8号楼C区的竣工验收时间由2018年11月10日调整为2019年10月1日。同时经查阅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资料,合同签订前未有客人试住的施工要求,因此,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另外,C区紧邻A区和B区,不在A区和B区范围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实地考察施工现场,知晓学生作息对施工所产生的影响,虽然其投标报价已考虑此风险,但工期延误期间,因施工时间的改变导致降效需要增加费用的,以及客房试住影响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赔偿。 二、关于停工损失计算的争议 施工期间,承包人两次收到监理单位的停工通知,持续停工190天,发承包双方对于是否计算停工损失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合同通用条款第35.4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但招标文件第17.11条款承包风险第4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中标人不得进行经济索赔,但可以要求招标人顺延工期”,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条款,故不予计算停工经济赔偿,只顺延工期。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发包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且《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项目8号楼C区改造工程由于监理指令停工190天,已经超出常规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计算停工损失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从2018年8月16日签订施工合同,计划于2018年11月10日竣工,后因发包人原因,竣工时间调整为2019年10月1日,期间双方认定持续停工长达190天,停工期远大于计划施工期,已经超出常规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如停工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赔偿。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宝荷欣苑二期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1

  粤标定复函〔2022〕8号 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宝荷欣苑二期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2月9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为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21日进场,开展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于受《城市总体规划督察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7]602号)的影响,监理机构于2018年10月18日才发出工程开工令,明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双方因执行深规土[2017]602号文导致的工期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获得深圳市及龙岗区政府审批,并取得项目用地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证,处于办理出让合同阶段,但2017年9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规土[2017]602号文,要求本项目进行占补平衡,故导致了项目建设开工延期,深规土[2017]602号文应为政策性调整,因此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不可抗力第40.1条款第(4)点“对工程有直接影响的重大疫情、政策性调整等”约定的情形。承包人认为,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接发包人通知于2017年3月进场组织施工,并陆续安排了相关的劳务工人、施工材料、机械设备进场,项目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深规土[2017]602号文的影响,导致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延期至2017年11月14日,但自进场至实际开工期间,发包人并未曾告知开工日期需要延期;同时,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项目立项成功的基础上,发包人在通知进场后不能正常移交施工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开工延期,不属于不可抗力,延期开工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18.3条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补偿因延期开工增加的前期费用、机械费用等。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涉及占用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督察分类处理意见》(深规土[2017]602号)开展城总规占补平衡方案研究,是发包人履行协助、配合城市整体的规划的义务,而有关部门要求本项目进行占补平衡方可继续推进项目建设,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政策性调整,因此,执行深规土[2017]602号文导致工期延误应予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收集证据,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20

粤标定复函〔2022〕7号 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发包人为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内容为劳务分包(包周转料具)、包辅材、包运输设备、包小型机械,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定额组价下浮8.5%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发包人要求地下室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0.00,为满足时间节点要求,双方对于赶工而造成的模板周转材料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期间模板周转材料进场数量未经确认,无法认定实际投入数量;且由于雨水浸泡造成的残值损失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故模板应按照定额的消耗量计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属雨季多发期,拆除的周转材料在等待转移的时候,多次被雨水淋湿浸泡,导致可利用的残值所剩无几,故应根据实际投入模板用量进行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可依据经发包人批准的赶工方案计算费用,包括模板费用。实施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模板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但由于承包方的保管不善而导致的周转材损耗费用不应由发包方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三旧”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19

 粤标定复函〔2022〕6号 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 “三旧”改造项目(合同工程名称为 “综合体楼” )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村,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由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采用清单计价,结算采用定额组价的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合同附件《材料品牌选用一览表》中没有约定品牌的材料,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进行品牌指定,如水泥单一指定采用广州水泥公司生产的“石井”牌(其他材料类同),发承包双方对此类材料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的约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没有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有的材料应按照综合价格确定水泥材料单价(其他材料类同)。承包人认为综合价格不适用于单一指定厂家品牌的情况,应按厂家公布的出厂价格确定水泥材料单价(其他材料类同)。 我站认为,对于不在施工合同附件《材料品牌选用一览表》内的材料,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又指定单一品牌的材料,改变了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关于桩纵向钢筋连接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旋挖灌注支护桩,桩钢筋连接在设计施工图纸的说明中标注为“采用焊接或者机械连接”,其竣工资料反映采用焊接方式,双方对桩纵向钢筋连接是否应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另外计算接头费用,承包人认为,桩钢筋接头属于设计接驳,应按焊接台班计算或者按绑扎方式计算钢筋搭接长度质量。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的资料,桩钢筋笼的纵筋为通长筋,其连接属于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说明第四条第4款,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已综合考虑在相应子目内,不需另行计价。 三、关于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受《关于广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2015) 173号)文影响,项目所在地不允许白天(7时至22 时)土方外运,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均在夜间施工,双方就是否计算土方开挖及外运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一般项目的土方开挖及外运都是在夜间施工,是否要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征求定额站意见。承包人认为,白天不允许泥头车上路,只能在夜间施工的,应当要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期间因交通管制规定不允许在白天外运,发包人也确认本项目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均在夜间施工,具备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天施工的条件和事实。依据合同按定额组价约定,可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2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规定计算。 四、关于高支模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首层层高为5.30m和8.25m,为高支模施工,双方就高支模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关于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63号),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的章说明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的复函》(汕建价函[2016]15号])中的回复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价,高支模应按照该定额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计价。 五、关于地下室底板贯通钢筋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地下室底板长向123m,短向29.9m,按设计要求采用搭接或焊接,双方就地下室底板贯通钢筋搭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长短两端的焊接接头按设计可计算,底板中间部分的钢筋接头属出厂定尺长度的接头,按定额规定不能计算。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应属于设计要求的连接,根据定额应按照每8m计算一个绑扎搭接接头钢筋重量。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组价,在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应按以下《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节的三点规则进行计算,一是关于钢筋的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接驳工程量,应根据章说明第四条第4款“定额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规定确定;二是关于设计图示及规范要求的设计搭接工程量,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第4.3条第3款“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墙、柱、电梯井壁的竖向钢筋;梁、楼板及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墙、电梯井壁的水平转角筋,以上钢筋的连接区、连接方式、连接长度均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册的规定计算。”的规定计算;三是钢筋接头子目适用于已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集规定计算出钢筋接头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构件,以“个”为单位计算,但计算钢筋接头后,不能再计算该处的钢筋搭接长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G105国道辅道排水系统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18

粤标定复函〔2022〕5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G105国道辅道排水系统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受施工现场条件影响,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双方就该钢板桩支护的结算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11.4款规定,除重大变更和统一报价项目外,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均不予调整;再根据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因此只有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超过80万元才能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1.4款仅适用于招标图不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措施费包干,但本争议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做地质详勘导致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应调整措施费用。同时,重大变更限额80万元的规定是发包人后期自行规定的,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洽商单、审批表等文件已经招标人和监理审核确认,鉴于上述理由,钢板桩支护措施费应予全额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在招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文件,且因沿线部分构筑物未按计划拆改,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与招标阶段约定的包干条件和承包人应该承受的风险范围产生偏离,可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但合同专用条款57.3.3“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整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重大变更除外)”,表明双方认同只有“重大变更”允许调整费用,不过由于发包人在中标后提出按照公司规定的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标准并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明确“重大变更”的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按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给排水系统工程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1-14

粤标定复函〔2022〕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给排水系统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受施工现场条件影响,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双方就该钢板桩支护的结算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11.4款规定,除重大变更和统一报价项目外,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均不予调整;再根据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因此只有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超过80万元才能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1.4款仅适用于招标图不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措施费包干,但本争议是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计划拆改沿线部分构筑物,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应调整措施费用;同时,重大变更限额80万元的规定是发包人后期自行规定的,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洽商单、审批表等文件已经招标人和监理审核确认,鉴于上述理由,钢板桩支护措施费应予全额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未按计划拆改沿线部分构筑物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与招标阶段约定的包干条件和承包人应该承受的风险范围产生偏离,可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但合同专用条款57.3.3“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整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重大变更除外)”,表明双方认同只有“重大变更”允许调整费用,不过由于发包人在中标后提出按照公司规定的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标准并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明确“重大变更”的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按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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