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中山市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5%)
并备注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直接计算价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合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中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
+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风险,有失公平,故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均明确了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合意,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整理发布 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