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争议案例分享(204)管道非开挖修复计价的争议

2024-10-24

某管道新建及改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并形成总价。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经审核的施工图,本工程部分管道结构性缺陷采用紫外光原位固化法修复、原位热塑固化修复等非开挖方式进行修复,合同约定计价依据为“2018计价依据”,定额无相应子目可套用,发承包双方对于管道非开挖修复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承包双方均认为,管道非开挖修复计价以省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 三、我站观点 管道非开挖修复在“2018计价依据”无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规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协商确定相关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3)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的争议

2024-10-23

某酒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2022年7月20日广州市造价部门发布了6月份工程价格信息(穗建造价〔2022〕55 号),对人工费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即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其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暂按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为按人工价格指数计算,其中2022年上半年人工价格指数为108.76。发承包双方就编制预算时采用的人工费调整系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2022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文件规定的暂定值1.01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约定“如编制概算或预算时遇到政府部门有相关文件的更新替换,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人工费调整应按2022年上半年人工价格指数108.76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正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在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发布时发承包双方尚未最终确认预算,故编制预算时人工费调整应按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规定的人工价格指数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2)工料机基准日期信息价时点确定的争议

2024-10-22

某酒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合同通用条款1.1.4.6约定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即为2022年7月11日。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约定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按基准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发承包双方就基准日期对应的信息价时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基准日期为2022年7月份,应采用广州市造价部门发布的7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承包人认为,查询基准日期2022年7月11日对应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文件是2022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故应采用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三、我站观点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信息的方式,基准日期当期材料价格往往需要延后一个多月才能发布。如约定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数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所能掌握的只能是招投标时期造价管理部门最新发布的价格信息,无法掌握或判断造价管理部门将来发布的基准日期当期价格信息,因此在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基准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约定下,投标人无法做到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当时尚未发布的基准日期7月份价格信息进行报价,只能是依据基准日所能获取的最新颁发的价格数据,故本工程编制预算时工料机基准日期价格按5月份的工程价格信息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雅瑶初级中学(新校)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4号)

2024-10-21

粤标定复函〔2024〕114号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雅瑶初级中学(新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教学实验楼主体工程措施项目费中,模板工程计量单位均以“项”计算。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和招标文件第13.4条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工程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按实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结算时不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模板计量单位为“m2”,而合同中模板工程的计量单位均为“项”,故模板工程按规范的规定应属于缺漏项,应据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教学实验楼主体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模板工程按矩形柱、矩形梁、构造柱等列项,且模板的计量单位均为“项”,则视为对应单项措施均按项包干,非缺漏项。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熟知招标文件要求,且已对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即使承包人将按“项”进行合价报价的模板费用误按平方米单价报价,但中标的模板工程合价仍然有效,故在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时,招标工程量在结算时应执行中标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2024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1)岩石顶管计价的争议

2024-10-21

某污水管网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及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水利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岩石顶管采用盘岩机顶进的施工方式,因工程所在地未发布岩石顶管工程计价依据或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而合同约定新增单价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中管道、方(拱) 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岩石顶管单价及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本项目业主及地方政府终审部门核定给发包人的结算价(含业主合同约定的下浮率3%)为准。”因此相关综合单价及工程量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承包人认为,虽然本市没有相关计价依据或指导文件,但可借鉴参考《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相关计取方式确定岩石顶管的单价,并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勘察资料,计算相关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岩石顶管项目按新增单价计算规则约定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执行,且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亦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参考,属于定额缺项。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合理测算岩石顶管段的施工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工程计价  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   )

2024-10-18

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马智造园D、E、F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计取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任何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承包人为便于组织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故超出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的桩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应按《关于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6号)》的回复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中无预制管桩变更的具体内容,发承包双方应理清项目情况,如预制管桩存在变更,应按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执行。反之,预制管桩计价应按《关于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6号)》第二条回复意见执行。 二、关于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预制管桩桩靴采用十字型钢桩尖,桩尖钢板为圆形,发承包双方对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本工程桩尖的圆形钢板,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故桩尖钢板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示的圆形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桩尖钢板工程量应按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圆形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图形,桩尖的圆形钢板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圆形尺寸计算工程量。 三、关于桩底部填灌混凝土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当桩端持力层为易受地下水浸湿软化土层或非饱和状态的强风化岩层时,需在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发承包双方对桩底部能否计算填灌混凝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本工程持力层为已饱和状态砂层,桩底部无需填灌混凝土,相关费用不需计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提出不需要填灌混凝土,应按设计图纸要求填灌并计算该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情况应由发承包人、监理、设计等相关方根据项目实际地质情况并依据设计图纸、有关规范标准共同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实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相关费用按确认数量进行计价。 四、关于超出合同工期时的材料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符合合同工期的施工期间佛山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对应不含税信息价计取。由于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合同工期的材料取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超出工期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应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材料价。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施工时期计算材料价。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理由和责任,工期延误期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五、关于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有基坑和基槽土方开挖,发承包双方对两者相交处土方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不应重复计算。承包认为,依据定额说明“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不应扣除。 我站认为,依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故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应予扣除。 六、关于坑、槽土方放坡起点的争议 本工程在土方大开挖后再进行基坑、槽开挖,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承包人认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深度应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放坡。 我站认为,本工程如实际施工中完成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开挖坑、槽的,根据定额说明“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制造基地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2号   )

2024-10-18

粤标定复函〔2024〕112号 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年产2400万张高等级覆铜板富山工业园制造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铝合金玻璃幕墙在上下楼层窗户之间的墙体部位未安装玻璃,而是安装铝板造型装饰带形成铝板幕墙,该铝板幕墙已按中标清单铝板幕墙综合单价计价,但是否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部位施工内容已考虑在玻璃幕墙的投标综合单价内,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按幕墙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在玻璃幕墙框外围尺寸内的部分,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 我站认为,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幕墙以楼房层间梁处固定的横向铝合金龙骨为分界线设计成玻璃幕墙与铝板幕墙,故应以该分界线作为横向外框尺寸分别计算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的面积,并执行相应合同单价,不得重复计取。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0)变更估价未含措施费用能否在结算增加的争议

2024-10-18

某供热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安装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管道敷设方式由架空式变更为地埋式,属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承包人由此申请该变更增加费用约135万元,结算时承包人提出该变更估价时因当时变更图纸未包含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而漏算相应的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增加上述措施费用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变更估价时理应考虑措施费用,因此该变更才予通过审批,现变更估价已经审批,故结算不另行计算措施费用。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产生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需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才能够计算费用,故无法在变更估价时计算,结算应增加计算措施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估价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提出审核意见。本工程实施中,承包人编制的估价费用未包含措施费用而在结算时提出增加计算,发包人应依据估价送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核实审批程序和估价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估价送审时措施相关费用可计量计取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等因素,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99)邀请招标工程窝工费用能否计算的争议

2024-10-17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G2-G1顶管段(K0+460-K0+262)经过厂区,在K0+423-K0+404段遇到厂区旧地磅管桩基础、K0+309-K0+265段遇到大量块石及木桩等地质异常情况,因而发生清除障碍工作,双方就清除障碍期间的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条补充条款中其他重要事项的第(13)项“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以及第(15)项“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合同下浮率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E、因政策性原因或工程款拨付等原因,由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不支付工地看护费用及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须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G、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等条款,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内容中,挖除管桩阻碍费用、工期顺延应给予支持,但窝工、停工的损失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本顶管段因G1、G2顶管井的位置变更而出现地下障碍物,且地质资料没有载明存在障碍物,鉴于上述原因,出现地下障碍物后导致顶管停工待顶期间的人员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等费用不属于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故上述两处清除障碍期间产生的停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因顶管遇障碍物需清障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是否属于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本工程所在地地质普遍存在大量孤石的情况,且由于本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格及合同风险等,但并无相关资料显示邀请招标期间采用何种方式明示或明确风险范围和分担方式,无法厘清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包含本次争议引发的风险处理方法,故建议双方结合邀请招标与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解决本争议,如属邀请招标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则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98)计日工确定单价的争议

2024-10-16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现场发生计日工,但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如何计价,发承包双方就计日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本工程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文件,计日工单价应按劳务人工(330元/工日)计取。 承包人认为,计日工单价应为工人实际工资,考虑食宿、调遣费、劳动防护、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不参与取费、下浮,仅计算税金,计日工单价应为500元/工日。 三、我站观点 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单价,属于合同未约定事项,因事关双方权益,计日工单价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