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市2023年3月份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参考信息的通知 (穗建造价[2023] 41号 )
2023-04-21]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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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复函〔2023〕35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顺德区环湖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变更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工程软基处理超载预压定额主材消耗量的争议 本工程软基处理超载预压堆载料为地砂,发承包双方对超载预压主材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主材的消耗量按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定额含量“53.00m3/100m3”不调整。承包人认为,经审定的《佛山市顺德区环湖路工程(南段)路基填筑及堆载预压施工方案》第3.5条,主要材料 “路基填土及堆载土为合格土,堆载土一次性填筑完成,不周转用于其他部位的堆载”,路基填土及堆载土经图纸会审同意调整为地砂,执行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时地砂的消耗量应调整为“100.00m3/100m3”。 我站认为,本工程基本上全线位于鱼塘、农田区等填土路段,清表、清淤及挖方土基本为淤泥类土,不符合路基填筑要求,路基土及路基范围堆载土方需外借或外购。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等资料,本工程堆载预压所用堆载材料为地砂,堆载土一次性填筑完成,不周转用于其他部位的堆载。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中的土方砂消耗量是按照综合考虑堆载土方砂再次利用情形下确定的,实际消耗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实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在套用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定额时,地砂消耗量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定额人工及机械费不作调整。 二、关于道路工程路基填地砂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路基填料为地砂,发承包双方对道路工程填地砂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D1-1-126子目,压路机碾压填方的填土碾压,材料消耗量中增加“地砂”材料。承包人认为,2010市政定额中没有适用“填地砂”的定额子目,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佛建管函〔2013〕398号文)中发布的“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的F-3-2 填土方砂子目”,与本工程实际情况基本匹配,且明确该补充定额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与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因此,2010市政定额中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应优先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 我站认为,本工程路基采用地砂回填,2010市政定额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本项目所在地为佛山市,可使用《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F-3-2 填土方砂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34号 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博雅滨江花园四期B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量以建筑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地下室、首层至六层是否计取超高增加费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的规定,地下室、首层至六层因高度未达到20m,不予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中“各项降效系数中包括的内容指建筑物±0.00以上(包括首层面层、找平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但不包括措施项目及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的规定,应计算整个塔楼从首层至顶层全部建筑面积的工程量;地下室层高已超过正常楼层高度3.6m,且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列项,故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也应全部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专门在措施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超高增加费清单,并明确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且根据补充协议专用条款第12.3.4条第1款第(5)点“措施费及总包配合费按建筑面积包干,预算时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标注建筑面积进行算量,结算时建筑面积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规划验收测量面积)为准”的约定,结算时超高施工增加费工程量按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规划验收测量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33号 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梅州)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广梅产业园项目一期电力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和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梅州)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工期60天,因受设计变更、总包施工、现场设备就位等因素影响,竣工时间由原计划的2021年1月3日延期至2021年6月底,期间铜价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可以计算电缆清单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76款物价涨落事件“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造成采购低压电缆价格上涨,应按订购电缆时的市场行情价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虽然合同约定不因物价涨落事件而调整材料价差,但存在工期延误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遇见物价波动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规定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3〕53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50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服务流程,提升定额咨询问题回复的质量与时效,现将定额咨询问题的提交方式进行优化:用户登录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在使用“定额提问”功能进行咨询时,须提前认真填写《定额提问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附件上传。无单位盖章的定额问题将不再予以回复。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定额提问表(可下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32号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观澜中学改扩建、市第二十一高级中学、红山中学高中部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定额下浮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施工图预算阶段由定额组价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补充条款中“施工图预算”释义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建安费+弃土费+保险费之和”。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释义为施工图预算下浮前还是施工图预算下浮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字面意义理解为施工图预算为下浮前的预算,即不考虑下浮率计算的预算。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是发承包双方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是指在经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审核、修改后并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合同约定的相关编制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编制出的预算文件,应考虑下浮。 我站认为,本工程属于EPC项目,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现行定额和相关规则编制预算,并按中标下浮率确定施工图预算金额。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发包人在补充条款中要求“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建安费+弃土费+保险费之和”,该施工图预算即为前述方法确定的施工图预算,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现行定额和相关规则并按中标下浮率进行编制,且确保不超过概算批复的建安费+弃土费+保险费之和。 二、关于合同条款中市场询价的材料设备是否需在施工图预算中参与下浮的争议。 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双方对采用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按中标下浮率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不参与下浮,则应下浮。承包人认为,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及深圳区域现行建筑类合同签约惯例,应区分信息价与市场价,采取信息价部分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率下浮,市场询价部分不参与下浮。 我站认为,采用市场询价定价的方式较多,有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的,有单方委托中介询价的,也有通过厂商报价进行询价的,不同方式询价的结果与市场水平存在一定的偏差。本工程合同中未给出市场询价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具体方法、应用规则,事关发承包双方重要利益,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询价成果是否参与下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52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8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凯得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现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2015年8月开工后由于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暂停、工期延后等情况,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前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在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管道设计压力从1.6MPa变更为2.5MPa,设计温度从320℃变更为350℃,架空管从20#钢螺旋焊接钢管∅720*10变更为∅720*14,埋地管从内管20#钢螺旋焊接钢管∅720*11外管Q235螺旋焊接钢管∅1420*12,变更为内管20#钢无缝钢管∅720*14外管Q235B螺旋缝焊接钢管∅1320*14,且管材供应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发承包双方就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后的无缝钢管和预制直埋管的管径与招标图纸的管径相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配管长度,主材变更为甲供,已另行计取了材料保管费、配合服务费,应按类似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不变。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及主材供应方式变更,改变了管道的规格,且承包人损失了原合同中管道主材的利润,争议的管道为2019年10月28日后施工的,管道安装工程的综合单价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管道的设计要求参考2018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由于暂停工、工期延误、管道主材由乙供改为甲供,从低压管道变更为中压管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管道规格发生设计变更,与招标时的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配套的计价文件,对超出定额管径设置的无缝钢管和预制直埋管,参考相应不同管径定额子目设置原则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计价。 二、关于墩头涌混凝土管顶进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变更后墩头涌顶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顶进,管道外径为2.4m,管道内径为2m,采用泥水平衡法施工,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管顶进新增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采用的顶管机械为DN2200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根据施工机械型号应套用定额D5-2-364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200mm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顶管直径为2400mm,应套用定额D5-2-365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400mm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设计变更的墩头涌混凝土管顶进工程于2019年10月28日后实施,根据补充协议应按照2018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子目是按照顶管的管道内径设置的,应根据设计要求的顶管管道内径合理选用定额子目。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争议 原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补充协议对措施费的计算进行了补充约定,即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措施费按实计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就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主要为敷设方式及管道主材参数调整,参数调整对安装工艺及相关措施影响不大,且管道路线调整变更前后变化也不大,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措施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可按实结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管道路线已基本变更,路线变更所产生的措施差异较大,属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均应据实按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7,本工程措施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可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梳理设计变更的范围以及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措施项目部分的费用损失,因设计变更或主材供应方式变更导致的措施费用增加应按实计算。 四、关于设计变更采用信息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2015年8月开工后因现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停工,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重新开工后的计价原则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2019年10月28日重新发出的开工令当期(2019年10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计算,不足部分参考市场价格。在《2019年10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文件中,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分别按照上半月与下半月进行发布不同的价格,现发承包双方就合同约定的执行时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2019年10月份的平均信息价计算。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已明确以重新开工的2019年10月28日进行划分,该日期属于2019年10月下半月,应以该日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工程重新发出开工令的时间为10月28日,属于下半月,应按2019年10月下半月价格执行。 五、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途经蓝天机械五金城的部分施工路段最窄处宽度约为6m,机械车辆无法进入,需建施工便道,现发承包双发就施工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约定 “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合同总价内”,同时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措施费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经对比招标图纸与设计变更后的图纸,蓝天机械五金城段的管道路径、敷设方式以及管径及现场环境与招标时一致,其施工便道属于承包人投标时应考虑措施费包干范围,不应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管道设计要求和主材供应方式都发生了变更,导致对临时路面的宽度及结构承载力有新的要求,应按经审定的施工方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第8.3条“……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及补充协议7约定,蓝天机械五金城段管道路径、敷设方式、管径及现场环境对施工便道的影响未发生变化,与招标时一致,合同价内已包含蓝天机械五金城段必要的施工便道费用。若因设计变更或管道主材供应方式改变,产生未能配合施工进度计划导致的措施费用增加,应按实计算。 六、关于管沟开挖尺寸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管沟段采用拉森钢板桩支护施工,设计图标注管沟内净空为2600mm,实际拉森钢板桩施工形状类似于锯齿形,现承包双方就管沟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清单工程量计量规则,管沟宽度按垫层宽度2600mm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及工程实际,应按每侧增加10cm工作面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8期)》(粤标定函[2022]196号)的相关规定,挖沟槽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土方相关项目工程量中。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51号 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实验楼和科技综合楼项目续建(第7~9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华南农业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低压柜出线电缆)的计价争议 根据经审定的深化施工图,本工程动科楼(CD栋)续建的配电,是从动医楼(AB栋)负一层低压配电房经室外原有电缆沟至动科楼(CD栋)各强电井9层位置。发承包双方对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施工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设计施工内容中均包含低压配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均已计算续建项目低压配电设备(含低压配电柜)至动科楼之间室外回路按槽形母线设计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相应造价,故该部分电缆属于低压配电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设计和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均未明确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包括在招标范围,且合同协议书第2.1.(7)点约定室外配电由招标人另外发包,故该电缆属于室外配电的一部分,不属于承包人采购、施工范围。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内容要求对施工图深化设计,以达到验收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设计施工内容均包括低压配电,招标工程量清单也包含低压配电设备(低压柜等),从低压柜至各招标范围区域内的电气工程应包括自低压柜至配电末端的所有供配电系统,争议的室外电缆是供配电系统的一部分,包含在经施工图审查和双方共同确认的已审定深化施工图中。合同约定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经深化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低压配电工程,争议的室外电缆应属于合同承包范围。 二、关于主要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根据上传资料反映,工程实施期间,钢筋、混泥土、成品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进行材料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6.1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及专用条款第16.2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省、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增”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差。承包人认为,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履约完成前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维持和履行合同对承包人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主张材料价差补偿。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 三、关于已标清单项目中相同或相似项目外的新增单价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单价是否下浮10%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除已标价清单项目中有相同或相似项目之外的新增综合单价计价,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3.2条“……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按粤建市[2019]6 号文及省市有关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计价;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10%……”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对于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才按合同约定下浮,对于构件属性未变、工作内容或安装方式基本一致的新增项目,应按工作内容相似项目调整主材价差,其综合单价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协议书第6.3.2第2)条第③点已约定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方式,按“工作内容”与原清单是否相同、相似进行划分确定。根据提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并没有标注工作内容,因此对新增项目工作内容是否与原清单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31号 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利华南实业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保利商务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肇庆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甲方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乙方保利华南实业公司持有的保利肇庆商务项目产权(由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核实股权转让金额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铝板吊顶系统的计价争议 甲乙双方在确定幕墙工程建安费用时,对铝板吊顶系统(FS7) 定额子目的套用产生争议,甲方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10建筑定额”)A.11天棚工程的A11-128铝板面层定额子目和A.13幕墙工程A13-21钢骨架定额子目,乙方认为应套用A.13幕墙工程A13-14钢骨架平面铝板幕墙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的附图资料显示,争议的铝板吊顶系统属于天棚工程,应套用定额A.11天棚工程相关定额子目。同时,根据章说明第六条规定,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种类及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即本工程中吊顶的龙骨材料种类及用量与定额子目材料消耗量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二、关于钻(冲)孔桩桩长计算的争议 甲乙双方就钻(冲)孔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甲方认为,设计文件中《钻(冲)孔灌注桩说明及大样图》的桩身大样、《钻(冲)孔灌注桩表》要求桩身尺寸按超前钻结果最终确定,桩长计量时,桩底实际标高应以超前钻报告标示的持力层标高为准,不应以《钻(冲)孔成孔施工记录表》中的桩底实际标高为准。乙方认为,根据2010建筑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规定,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钻(冲)孔桩桩长应按《钻(冲)孔成孔施工记录表》中的桩顶设计标高加上浮浆高度减去桩底实际标高计算。 我站认为,定额规定“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是按正常施工管理情况下确定的成孔长度。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本工程有约17%桩的《钻(冲)孔成孔施工记录表》记录的桩底标高与超前钻结果相差大于0.5m,其中相差大于2m的共48条,约占10%。结算时,甲乙双方应对此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桩长应予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