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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交滨湖雅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2-16

粤标定复函〔2023〕6号 中交(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交滨湖雅郡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肇庆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交(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下浮率方式确定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格为暂定价,目前处于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综合单价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合同中未约定预算包干费的计算方式,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按定额计价规则计取预算包干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无约定可计算预算包干费,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房建定额”)计算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合同约定依据2018计价依据确定施工图预算,再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因此确定施工图预算时应按2018计价依据相关定额的计价规则计算预算包干费,以单独开列清单项形式计算预算包干费或分别在各清单综合单价考虑计取。 二、关于定额动态调整文件适用范围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高层建筑采用铝合金模板和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施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粤标定函〔2020〕334号),对铝合金模板子目进行动态调整,2021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4期)》(粤标定函〔2021〕256号),对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子目进行动态调整。发承包双方在确定综合单价时是否执行上述两份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滞后,致相关费用发生变化,该部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预算不予调整。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条 第(2)点,建安工程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故确定合同价格时不执行上述两份文件。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2018房建定额确定,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应按上述两份文件执行。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开展。因此,施工图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定之前已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应予执行,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则不执行。 三、关于抗裂砂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争议部位的墙面做法分别为:1、内墙二(无保温无防水):刷专用界面剂一道;砼梁、柱与砖墙交接处挂300耐碱玻纤网;5mm厚水泥基抗裂砂浆;刮内墙腻子二道;无机装修涂料一底两面。2、内墙四(有保温无防水):刷专用界面剂一遍;MGL无机保温腻子(住宅13mm厚);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商业及公建10mm厚);5mm厚抗裂防水砂浆,压入热镀锌钢丝网;涂内墙涂料两遍。双方就其中两处的5mm厚水泥基抗裂砂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有保温功能的内墙四的墙面才能套用“A1-11-157热镀锌钢丝网抗裂砂浆 8mm厚”子目,无保温功能内墙二的墙面只能套用“A1-13-1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内墙”子目。承包人认为,墙面的5mm厚水泥基抗裂砂浆套用“A1-13-1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内墙”子目不合理,均应套用“A1-11-157热镀锌钢丝网抗裂砂浆 8mm厚”子目。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资料,内墙二无保温无防水墙面5mm厚水泥基抗裂砂浆应套用“A1-13-1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内墙”子目,换算5mm厚度的材料;内墙四有保温无防水墙面5mm厚水泥基抗裂砂浆应套用“A1-11-157热镀锌钢丝网抗裂砂浆 8mm厚”子目,换算5mm厚度的材料。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片区规划四路新建道路工程I标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2-16

粤标定复函〔2023〕3号 珠海格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片区规划四路新建道路工程I标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7月2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删除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章说明“一般水泥搅拌桩按一喷二搅考虑,施工为二喷二搅时,按一喷二搅子目计算。施工为二喷四搅、四喷四搅时,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43计算”内容。现发承包双方对定额勘误是否引起水泥搅拌桩合同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勘误属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消其系数。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投标报价中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为施工单位综合各种风险费用、试验费及检测费、现场施工条件、工期限制等作出的报价,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精神,不应调整合同单价,应按合同清单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未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此外,《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的勘误,适用于采用定额作为依据且尚未办理阶段性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计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的约定。综上,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工程(EPC总承包)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5号)

2023-02-13

粤标定复函〔2023〕5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工程(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梅州城区,资金为省市财政拨款,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算施工图预算再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隔音砂浆、铝型材、电线、电缆、铜等材料价格调差的争议 本项目实施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就隔音砂浆、铝型材、电线、电缆、铜等材料在结算时能否进行价格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以审定的建安工程费进行固定总价包干,结算不作调整,并未明确约定上述材料可以计算材料价差,施工期间梅州市造价管理机构也未发布上述材料的价格。预算审核书中隔音砂浆等材料采用暂估价列入预算,按照合同专用条款20.1.5限额设计及限额施工要求第3点的约定“……承包人应接受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核定的价格,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在预算审核核定的暂估价范围内进行实施,最终定价不得超出暂估价”。因此,上述材料不能进行材料调差。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3.2.6.2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主材、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材料属于调差范围,材料单价应按施工当期材料品牌、等级相对应的市场价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五条(二)建安工程费及价款调整条款“建安工程费包含经审定的施工图纸范围的一切费用,除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的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外,其余结算不作调整”和合同专用条款第13.2.6.2条约定,调差范围为主材和人工。同时,按照补充合同(二)约定,预算以2021年第一季度梅州城区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为依据,且合同专用条款20.1.3条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要求约定,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期间《梅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已列的“梅州城区材料参考价格”,未列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上述的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进行编制。综上,结算时属于主材的材料价格可以进行调差。属于梅州市造价站发布的主材价格则按照其价格,梅州市造价站未发布的主材则按照市场价并经双方确认,再按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及调差方式进行材料价格调差。    二、关于强电、弱电、给排水的凿槽及修复计费的争议 本项目强电、弱电、给排水暗装管线布线采用凿槽刨沟方式敷设,双方就强电、弱电、给排水的凿槽及修复能否计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EPC总承包新建工程,承包人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考虑各专业施工衔接的问题;定额是在土建施工时即预留好线管的位置,凿槽刨沟等相关费用不作考虑。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8期)》(粤标定函〔2022〕16号)的问题解答序号7,电气暗配管定额不包括凿槽、刨沟、沟槽修补等工作内容,发生时另执行C.4.13附属工程的相应项目;土建施工时无法预留线管沟槽,现场实际采用的也是开槽方式施工,故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表D.11配管、配线的注“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应按本附录D.13相关项目编码列项”规定,本项目电气配管发生的凿槽、刨沟以及修复,应另行列项单独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卫生院升级迁建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4号)

2023-02-13

粤标定复函〔2023〕4号 阳西县代建项目中心、新华建集团(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西县儒洞镇中心卫生院升级迁建项目(阳西县第二人民医院)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西县,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发包人阳西县公共工程管理局(现更名为阳西县代建项目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华建集团(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及设备价格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期当地造价管理机构信息价缺失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的确定,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上述材料及设备价格在工程结算时应由审核方重新询价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承包人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1.(4)“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对应时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的约定,已经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并字盖章确认,竣工结算时应按签认价格结算。若财政审核部门不认同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签认的价格且要求重新询价,则应遵循以下原则:查询施工期间现场实际使用品牌或厂家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并盖章确认,或参照发包人已确认的价格。 我站认为,对于涉及争议的工程变更项目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1.(4)条约定所确认的价格,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审核部门认为经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价格偏离实际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能提供合理可靠的质疑依据的,可按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重新确认再进行调整,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价格执行。 二、关于物价涨落调整范围确定的计价争议 对本项目原招标控制价中包含但当地造价管理机构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已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提出质疑,故其中标后应自行承担相应价格涨落的风险;且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76.1条“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约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及设备价格可进行价差调整,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由于专用条款未约定,故不能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虽未对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差调整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通用条款76.5条“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的约定,明确由发包人及参建各方签名盖章确认的材料及设备价作为调整结算价款的依据,故施工过程中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落,属物价涨落范围,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财政审核部门不认同各方签认的价格而要求重新询价,也应遵循上述询价原则。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76.1条虽未约定原招标控制价包含且属于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落不属于物价涨落调整范围,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均向发包人提交阐明材料价格及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并得到发包人及参建各方对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的确认,作为合同价款的调整依据。故其原招标控制价包含且属于信息价发布缺项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涨落应属于物价涨落调整范围。对于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审核部门认为其价格有严重偏离或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定且能够提供合理可靠的质疑依据的,可以按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重新询价,然后再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1.(4)条的约定确定审核价格。 三、关于矩形与异形梁模板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关于矩形与异形梁模板的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矩形梁与异形梁的划分是以梁钢筋平面图进行区分的,应根据梁配筋图标注执行相应的模板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矩形梁与异形梁的划分应根据图纸、大样及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0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十六条进行判断。由于招标清单无异形梁模板开项,根据合同通用条款9.2条、68.2条约定,异形梁模板应属清单缺漏项,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按合同组价原则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异形梁是指断面形状为L型、十字型、T型等的梁,涉及争议的梁模板则可划分为矩形梁模板或异形梁模板。若本项目存在异形梁模板,且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单独开列异形梁模板或未单独注明异形梁模板的计价规则,则属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应根据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约定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片区规划四路新建道路工程I标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3号)

2023-02-13

粤标定复函〔2023〕3号 珠海格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湾区红旗镇大林片区规划四路新建道路工程I标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7月2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删除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章说明“一般水泥搅拌桩按一喷二搅考虑,施工为二喷二搅时,按一喷二搅子目计算。施工为二喷四搅、四喷四搅时,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43计算”内容。现发承包双方对定额勘误是否引起水泥搅拌桩合同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勘误属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消其系数。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投标报价中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为施工单位综合各种风险费用、试验费及检测费、现场施工条件、工期限制等作出的报价,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精神,不应调整合同单价,应按合同清单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未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此外,《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的勘误,适用于采用定额作为依据且尚未办理阶段性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计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的约定。综上,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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