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市2022年12月份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综合单价参考信息的通知 (穗建造价[2023] 4号)
2023-01-17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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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复函〔2023〕2号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建设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源潭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通过议标方式,确定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办方)和广州市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是抢险应急项目,为满足工期要求,经监理单位批准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23套联排住宅结构采用3套铝模板(其中1套备用),实际主体结构采用2套铝模板,每套模板周转次数为11.5次。双方对铝模板残值能否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部分措施项目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二十四点“铝合金模板系统是由铝模板系统、支撑系统、紧固系统和附件系统构成,本定额中铝合金模板的材料摊销次数按90次考虑”,对应铝模板清单中的定额含量应按90次摊销次数考虑,定额材料含量及残值不应调整。承包方认为,由于23栋联排住宅结构模板采用2套铝模周转,且铝模板是根据工程实际尺寸进行定制的,属于定制性产品,认为铝合金模板应一次性摊销。 我站认为,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粤标定函〔2020〕334号)补充铝模板说明,本章铝模板定额子目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20层(含20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层以下)、层楼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因本项目为抢险应急项目,不适宜采用定额的摊销次数,建议双方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6.3.2款约定,结算综合单价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对其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式约定为“发生措施费按照施工方案和现场签证据实办理结算”,以经批准的铝模施工方案计算其实际成本,并扣除铝合金模板残值后的费用作为结算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投标报价时,部分工程量清单填报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为不均衡报价,就不均衡报价结算时是否调整原合同总价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及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均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不均衡报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只适用对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合同在修正不均衡报价时不应改变;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委托的二审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在送审财审中心时,合同双方仍未给出不均衡报价调整的相关资料,故认为承包方已主动放弃不均衡报价调整的权力,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其他事项第2条约定“不接受投标人不均衡报价,如投标综合单价高于预算综合单价,则该项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计算……。”及招标文件第21条“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中第20点“投标单位清单报价不得高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如果投标清单报价高于招标工程量单价,结算时,对增减工程一律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标费率结算……。”,应对不均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涉及的核减金额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优先于其他文件,招标文件16.2承包方式约定:“其它事项[固定总价: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同时招标文件16.11条“承包风险”及16.14条“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其中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属于原合同造价的调整范围。而招标文件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其他事项”第2条及招标文件21.1条“说明事项”中的第20点均提及的是有关本项目增减工程结算时的处理方式,即当报价存在不均衡报价时,增减工程的结算综合单价根据招标文件21.1条“说明事项”的第20点约定计算,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仅适用于增减工程,而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合同总价不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2号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建设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源潭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通过议标方式,确定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办方)和广州市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是抢险应急项目,为满足工期要求,经监理单位批准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23套联排住宅结构采用3套铝模板(其中1套备用),实际主体结构采用2套铝模板,每套模板周转次数为11.5次。双方对铝模板残值能否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部分措施项目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二十四点“铝合金模板系统是由铝模板系统、支撑系统、紧固系统和附件系统构成,本定额中铝合金模板的材料摊销次数按90次考虑”,对应铝模板清单中的定额含量应按90次摊销次数考虑,定额材料含量及残值不应调整。承包方认为,由于23栋联排住宅结构模板采用2套铝模周转,且铝模板是根据工程实际尺寸进行定制的,属于定制性产品,认为铝合金模板应一次性摊销。 我站认为,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粤标定函〔2020〕334号)补充铝模板说明,本章铝模板定额子目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20层(含20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层以下)、层楼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因本项目为抢险应急项目,不适宜采用定额的摊销次数,建议双方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6.3.2款约定,结算综合单价按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对其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式约定为“发生措施费按照施工方案和现场签证据实办理结算”,以经批准的铝模施工方案计算其实际成本,并扣除铝合金模板残值后的费用作为结算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投标报价时,部分工程量清单填报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为不均衡报价,就不均衡报价结算时是否调整原合同总价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及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均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不均衡报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只适用对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合同在修正不均衡报价时不应改变;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委托的二审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在送审财审中心时,合同双方仍未给出不均衡报价调整的相关资料,故认为承包方已主动放弃不均衡报价调整的权力,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其他事项第2条约定“不接受投标人不均衡报价,如投标综合单价高于预算综合单价,则该项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计算……。”及招标文件第21条“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中第20点“投标单位清单报价不得高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如果投标清单报价高于招标工程量单价,结算时,对增减工程一律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标费率结算……。”,应对不均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涉及的核减金额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优先于其他文件,招标文件16.2承包方式约定:“其它事项[固定总价: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同时招标文件16.11条“承包风险”及16.14条“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其中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属于原合同造价的调整范围。而招标文件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其他事项”第2条及招标文件21.1 条“说明事项”中的第20点均提及的是有关本项目增减工程结算时的处理方式,即当报价存在不均衡报价时,增减工程的结算综合单价根据招标文件21.1条“说明事项”的第20点约定计算,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仅适用于增减工程,而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合同总价不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116号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项目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工程建安费下浮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为市政道路和管网工程总承包工程,在确定合同价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计算是否按投标下浮确定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工程建安费,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合同价款,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均应下浮。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4至3.1.6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故结算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单列,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解释顺序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第20.1条约定工程建安费的计价原则,建安费结算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建安费投标下浮率)。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并已经在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竞争报价的条件下,围绕拟报出的投标总价确定投标下浮率,因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建安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结算方式下浮计价。 二、关于市场询价的材料、设备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合同约定材料、设备单价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计算,信息价缺失的材料、设备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双方就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的价格是否按投标下浮率计算结算建安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论是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单价,还是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都应按招标文件约定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价款。承包人认为,市场询价属于双方认可的价格,承包人按此材料、设备单价采购,若进行价格下浮对承包人不公平。投标下浮是基于定额基准(社会平均水平),市场价下浮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参照《民法典》第510条,双方认质认价及表示对该种物资或设备价格的补充约定,优于原合同解释顺序,不应再进行下浮。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建安费结算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建安费投标下浮率)。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并已经在考虑材料设备不论是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还是经双方市场询价后确定的价格均必须按约下浮计价的条件下,围绕拟报出的投标总价确定投标下浮率。因此,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计入工程建安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结算方式下浮计价。 三、关于淤泥固化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的争议 由于淤泥固化处理属于特殊工艺,发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把淤泥固化工程定为暂估价。双方就淤泥固化工程作为暂估价是否按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专业分包属于承包方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结算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该项费用结算应考虑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暂估价属于通过招标形成的专业分包的合同价,属于双方确认的市场价,结算时不应下浮,暂估价下浮对承包人不公平。参照《民法典》第510条,双方招标确认的价格相当于对原合同缺失价格的专业工程形成补充约定,优于原合同解释顺序,暂估价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建安费结算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建安费投标下浮率)。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并已经在考虑暂估价纳入总承包建安费用范围的条件下,围绕拟报出的投标总价确定投标下浮率,因此暂估价工程费用计入工程建安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结算方式下浮计价。 四、关于施工围墙、围挡费用计算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围墙、围挡是否需要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第6.1.3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合同第6.1.4条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及承担其费用;合同第8.8.1条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临时设施并承担其费用,故施工围墙、围挡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计价,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施工围墙、围挡价格,按合同履行围墙、围挡的施工责任。工程建安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属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按相关定额子目计算的内容。 我站认为,合同相关约定表明施工围墙、围挡为承包人承包范围,但结算方式约定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作为计算建安费用的依据,并无特别要求可以不按规定计取施工围墙、围挡费用,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施工围墙、围挡属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可以按相应子目计算的内容,故应计取施工围墙、围挡费用。 五、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价争议 双方就如何计算材料检验试验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规定,材料检验试验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不应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0.1条工程建安费计价原则的规定,工程建安费应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相关约定表明材料检验试验为承包人承包范围,但结算方式约定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作为计算建安费用的依据,并无特别要求可以不按规定计取材料检验试验费用或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故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市政工程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115号 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万博中央商务区数码产业总部商业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安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属单独的消防工程,双方就招标清单中未开列的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调试、低压交流异步电动机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等项目是否另外计算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3.2条规定,综合单价包干是指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等费用。除合同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因承包人后期的深化设计而新增清单项目及调整综合单价。消防工程综合单价已包含安装调试费用,并明确综合单价的项目特征描述的任何误差、遗漏项皆为承包人承担之风险,所以工程量清单未列的调试费,结算时不予补充。承包人认为,合同补充条款3.2条规定,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双方存在争议的项目属《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0856-2013中单独开列的清单项目,招标清单并未开列,应属于招标漏项。虽然合同补充条款3.2条规定,项目特征描述的任何误差、遗漏项皆为承包人承担之风险。但是,基于清单项目特征和组价内容,承包人也不应承担无限风险,结算时应予以计算调试费用。 我站认为,投标人依据项目特征内容报价,项目特征不完整或描述错误将导致报价的不一致,补充条款规定将所有风险或者无限风险交由承包人承担有失公允,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规定不符,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8.2.2条单价合同的计价要求。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0856-2013关于消防调试的相关规定协商,予以计算调试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116号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项目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交通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工程建安费下浮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为市政道路和管网工程总承包工程,在确定合同价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计算是否按投标下浮确定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工程建安费,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合同价款,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均应下浮。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4至3.1.6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故结算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单列,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且解释顺序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第20.1条约定工程建安费的计价原则,建安费结算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建安费投标下浮率)。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并已经在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竞争报价的条件下,围绕拟报出的投标总价确定投标下浮率,因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计入工程建安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结算方式下浮计价。 二、关于市场询价的材料、设备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合同约定材料、设备单价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计算,信息价缺失的材料、设备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双方就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的价格是否按投标下浮率计算结算建安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论是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单价,还是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都应按招标文件约定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价款。承包人认为,市场询价属于双方认可的价格,承包人按此材料、设备单价采购,若进行价格下浮对承包人不公平。投标下浮是基于定额基准(社会平均水平),市场价下浮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参照《民法典》第510条,双方认质认价及表示对该种物资或设备价格的补充约定,优于原合同解释顺序,不应再进行下浮。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建安费结算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建安费投标下浮率)。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并已经在考虑材料设备不论是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还是经双方市场询价后确定的价格均必须按约下浮计价的条件下,围绕拟报出的投标总价确定投标下浮率。因此,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计入工程建安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结算方式下浮计价。 三、关于淤泥固化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的争议 由于淤泥固化处理属于特殊工艺,发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把淤泥固化工程定为暂估价。双方就淤泥固化工程作为暂估价是否按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专业分包属于承包方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结算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该项费用结算应考虑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暂估价属于通过招标形成的专业分包的合同价,属于双方确认的市场价,结算时不应下浮,暂估价下浮对承包人不公平。参照《民法典》第510条,双方招标确认的价格相当于对原合同缺失价格的专业工程形成补充约定,优于原合同解释顺序,暂估价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建安费结算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建安费乘以(1-5%)的结果为计算基础,乘以(1-建安费投标下浮率)。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并已经在考虑暂估价纳入总承包建安费用范围的条件下,围绕拟报出的投标总价确定投标下浮率,因此暂估价工程费用计入工程建安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建安费结算方式下浮计价。 四、关于施工围墙、围挡费用计算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围墙、围挡是否需要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第6.1.3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合同第6.1.4条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及承担其费用;合同第8.8.1条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临时设施并承担其费用,故施工围墙、围挡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计价,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施工围墙、围挡价格,按合同履行围墙、围挡的施工责任。工程建安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属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按相关定额子目计算的内容。 我站认为,合同相关约定表明施工围墙、围挡为承包人承包范围,但结算方式约定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作为计算建安费用的依据,并无特别要求可以不按规定计取施工围墙、围挡费用,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施工围墙、围挡属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可以按相应子目计算的内容,故应计取施工围墙、围挡费用。 五、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价争议 双方就如何计算材料检验试验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规定,材料检验试验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不应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0.1条工程建安费计价原则的规定,工程建安费应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相关约定表明材料检验试验为承包人承包范围,但结算方式约定采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作为计算建安费用的依据,并无特别要求可以不按规定计取材料检验试验费用或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故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市政工程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114号 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万博中央商务区数码产业总部商业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万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是单独的水电安装工程,双方就招标清单中未开列的水泵检查接线、线路自动合闸调试、母线系统调试、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调试等项目是否另外计算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3.2条规定,综合单价包干是指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等费用。除合同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因承包人后期的深化设计而新增清单项目及调整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1.1条规定,协议书工程承包范围描述只是概括性的,不应认为是全面和完整的,也不仅限于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工程内容。合同补充条款1.4条规定,给排水系统及电气系统所描述的工程内容为主要施工内容,并已特别注明。综上所述,综合单价已包含安装调试费用,不应另行新增清单项目。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未包括调试工作内容;合同补充条款1.4条的工作内容明确规定,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的工程内容仅包括实体工程施工,未列明系统调试等附加工作;合同补充条款1.5条承包方式中也未列明包含调试施工内容;合同补充条款3.2条规定,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因此,本项目的系统调试费用应按合同补充条款3.4条规定的新增综合单价予以确认。 我站认为,投标人依据项目特征内容报价,项目特征不完整或描述错误将导致报价的不一致,而补充条款规定将所有风险或者无限风险交由承包人承担有失公允,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规定不符,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8.2.2条单价合同的计价要求。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0856-2013关于电气调试的相关规定协商,予以计算调试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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