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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10

粤标定函〔2021〕109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发包人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价格形式为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的施工图工程量预算清单单价合同,工程现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天桥工程为市政专业工程,主桥为一跨简支钢桁架梁桥结构,钢桁架采用变高度筒状钢管结构,桁架高 4.46~5.517 米,总长38.5m。桁架上弦管采用单根φ450×28 型钢管,钢管弯曲半径为 R255m;下弦管为三根钢管,三根下弦管弯曲半径均为 R605m;腹管采用φ299×20、φ377×24 两种类型钢管。各腹管平面内,腹管分别与上弦、其它腹管、次下弦和主下弦的四个交点组成样条曲线,首、尾点处的切线方向均为横桥向。桁架钢管均采用Q345C材质,其中下弦管、腹管须采用结构用热轧无缝钢管,上弦管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热处理直缝钢管。双方就天桥主桥钢桁架的清单组价及Q345C桁架钢管的主材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中预算编制原则,主桥钢桁架部分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进行清单组价,Q345C桁架钢管主材单价按市场询价下浮20% 计算,审定后发生的争议金额将在暂列金额80万内给与抵扣。承包人认为,清单组价时主桥钢桁架部分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不合理,要求重新调整组价的定额子目;Q345C桁架钢管主材需按市场询价给予计价,不下浮20%。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的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要材料价格按预算(经审定)编制时当季韶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单价(若韶关市未发布信息则依次参照广东省清远市、广东省河源市、广东省肇庆市、广东省佛山市,若以上城市均没有信息价则按市场询价80%执行)、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或暂定材料价格计算。根据以上约定,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没用适用的主桥钢桁架制安的定额子目,主桥钢桁架可借用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配套使用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2017年8月1日执行)中的厂(库)房钢结构相应的钢桁架安装、拼装相应项目进行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关于主要材料钢桁架的价格确定,由于实际采用了工厂预制及预拼装、工地现场进行拼接及起吊安装的施工方法,且原合同并没有约定成品主材价格的确定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参考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主桥钢桁架制安、运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的原意,协商确定预制钢构件的成品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10

粤标定函〔2021〕10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发包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采用“PPP+EPC”模式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并约定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为EPC总承包单位。根据PPP合同,社会资本方与EPC总承包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以下争议内容均属于房屋建筑专业工程,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孔混凝土灌注桩超灌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成孔灌注桩,按规范及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长800mm,双方就超灌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钻机成孔灌注桩超灌部分混凝土量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定额中混凝土工程量只是有效桩长部分的消耗量,并未包含超灌注部分。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回复(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成孔灌注混凝土桩,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的部分,工程量应计入桩的长度。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成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与其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该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当混凝土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依据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灌注桩的混凝土量。 粤标定函〔2020〕6号文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二、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关于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是否包含《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不单独计价,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第2条的解答“由于生产需要修建的施工临时便道,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算。”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率为3.18%,实际发生的费用远高于定额考虑费率所包含的内容,故施工便道应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所提供的文化活动中心地块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18S178-SS-DWG-CS-C0301),争议所指的施工便道实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内环绕基坑四周的主要通道,其构造为三层分别为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以及路两侧设置的砖砌排水沟为常规的施工现场通路构造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S.7的安全文明施工中,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土方及混凝土运输车通行的要求(地质资料显示原地面以下2~3m为素填土层,往下就是10多米的淤泥层),而需要的换填处理,其费用可单独计算。 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为适用市政工程专业的解答,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三、关于基坑底部换填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底部换填垫层,关于基坑换填的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换填有部分作用是作为主体结构的施工平台,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和 “A4-3地下室底板”应已综合考虑或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不可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地勘、地下室底板位置全部为淤泥层,基坑换填,主要考虑基坑底部为淤泥,地基承载力低,为避免施工筏板时,因筏板钢筋及混凝土自重大而引起底部不均匀沉降或变形,避免底部防水板及垫层被破坏,保证工程质量而设置。且定额A4-2和A4-3子目的工作内容均未包含场地换填费用,应参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粤标定函〔2020〕281号)文第7条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人员、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单独计取的解答执行。 我站认为,从《基坑支护设计说明(1/2)》(图号18S178-SS-DWG-YT-C0001)第5.1(8)条可知基坑地面为软土层,需在基坑地面换填垫层(基坑开挖底边线往内1.0m 以内范围)以提高地基承载力。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时,需要执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定额子目、A4-3地下室底板定额子目以及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均不包括基坑底为提高地基承载力而需要换填的费用,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所需的换填费用应按清单规范规定单独列项计算。 四、关于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双方就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从原地面至被动加固区空桩部分,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围护及支护工程章说明第4条第4款“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的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原地面至基坑底被动区范围的三轴搅拌桩设计要求水泥掺量为6%,其施工工序与常规三轴水泥搅拌桩并无差异,并非发包方理解的空桩。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的规定“水泥掺量按20%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水泥用量按比例调整”,故此部分的空桩应按正常三轴水泥搅拌桩计取,调整水泥用量。 我站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对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没有规定,《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仅对设计桩长约定了计算规则,空桩部分未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价原则协商计算方式。 五、关于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在场地北侧设置泥浆池,双方就钻孔灌注桩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批复的文化活动中心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计算1个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中只是明确泥浆池的做法,其费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第二条的规定,措施其他项目费已包含利润,属于指导性费用,供工程发承包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本项目合同未约定其计价规则,因此其费用应依据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六、关于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双方就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3垂直运输工程的定额子目“A23-1建筑物20m以内的垂直运输 混合结构”,使用的机械和消耗量均为卷扬机,故不能计取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实际操作中卷扬机无法适应地下室施工,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均考虑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故应按粤建造函〔2011〕039号文 通用问题第4条解答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本争议内容处于施工图预算阶段,合同中对预算和结算有相应的约定,合同约定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垂直运输费用依据定额确定,而定额的施工机具是按照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际施工机具与定额不一致的不作调整。因此,因工程实际采用塔吊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在施工图预算阶段不予考虑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2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河源电厂热网蒸汽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10

粤标定函〔2021〕110号 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河源电厂一期2×600MW机组热网输送管道工程(中期)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4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埔前镇,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目前处于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直埋预制保温管计价及管件定额套用的争议 (一)关于直埋预制保温管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蒸汽地埋管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清单子目,但规格型号“φ133×4/φ530×10”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认为,此预制管道应套用的定额子目,芯管管道安装子目+安装定额中C.6.2管件连接章的加热外套碳钢管件(两半)子目。承包人认为,此前施工结算中对同样问题,省标定站回复并作出指导,应按省标定站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指示套用相应子目计价,且投标报价时也是采用此文件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解决的争议是“外护管割瓦组对安装碰头,在市政定额的两个定额项目套用哪个更合理”的争议,与本次争议事项不同,因此并不适用。 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 “合同中有类似单项的参考类似单项结算,合同中没有类似单项的,参考广东省地方定额计价并采取总价下浮5%结算”。“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与“直埋预制保温管φ133×4/φ530×10”在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上相同,只是芯管规格由“φ159×4.5”调整为“φ133×4”,属于“类似清单”,因此可采用“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的清单单价替换芯管主材的方式计价。 (二)相应管件的计价争议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直埋预制保温大小头:芯管φ150*125/480*480”清单子目,但“直埋预制保温波纹补偿器φ159×4.5/φ530×10”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需采用定额计价。双方意见同前。 我站认为,如前所述,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并不适用于本次争议的解决。“直埋预制保温波纹补偿器φ159×4.5/φ530×10”属于合同缺项,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参考广东省地方定额计价并采取总价下浮5%结算”的方式结算,对波纹补偿器安装应套用C.6.2管件连接章定额还是套用D.6.2管件制作安装定额的争议,因本工程属于安装工程,故套用C.6.2管件连接章的定额为宜。  二、关于钢桁架安装费扣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补充说明本项目跨高速钢桁架已完成制作、场外运输、整体拼装(采用拼装平台)及相关油漆的施工,因高速公路管理局缘故而未安装。发承包双方同意按合同单价扣除“支承胎架”、“垂直运输”、“钢桁架安装”的费用,但双方对于钢桁架清单的合同单价包含制作、安装、运输、油漆工作,其中钢桁架安装的计算办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扣除“拼装平台”的费用,扣除的钢桁架的安装费用应按定额计价并下浮5%。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中,钢桁架整体拼装及油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只等待吊装,故应计拼装平台的费用;应扣除的安装费应等于定额安装费*(钢桁架清单总价-主材费用)/(定额制作计价+定额安装计价+定额运输计价+定额油漆计价-主材费用)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已经完成拼装平台及整体拼装的施工,因此不应扣除“拼装平台”的费用;本项目跨高速钢桁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完成安装任务,计算扣减没有完成施工的造价时,发承包双方可在考虑承包人为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是否发生相关费用及已经发生的费用基础上,商议解决扣减方案,并签订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07

粤标定函〔2021〕108号 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平沙镇,资金来源为镇级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5%部分”。发承包方双方对于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争议的材料包括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TB-25沥青稳定碎石)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确沥青混凝土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主要用于沥青加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差条款的“主要材料”定义,应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 我站认为,混凝土是指以胶凝材料、粗细骨料、水及其他材料为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经硬化形成的复合材料,按胶凝材料分为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青混凝土等)。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工程沥青混凝土用量占总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较大,属于影响该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本工程如采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则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据招标文件17.14款的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进行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现场配制,则对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料中的沥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021-06-04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自2021年7月1日内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二)

2021-06-03

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现继续整理了部分答复全文,供各方参考。 一、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从一般常识和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 答复: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二、关于公开招标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 1、若干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进行一次招标? 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进行招标? 答复:问题一: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二:项目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 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答复 答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四、关于自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和核准项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请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目如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答复: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二、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四、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六、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七、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 Read more

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03

粤标定函〔2021〕107号 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工期总天数为140日历天。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都已明确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40日历天,而承包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年)》(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约395天,结算时双方就是否可按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期调整依据不充分,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地点在广州市,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文的规定,根据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标准工期,也未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且发包人未对施工工期140日历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故本项目应按“2011工期定额” 计算出的标准工期为合理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以下简称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工期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一)

2021-06-02

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对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并且答复内容非常详细,涉及国有企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小编整理了答复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二、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四、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六、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七、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八、关于招标人及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九、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问题如下: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示的规范化。 答复: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文理解的答复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否符合该条规定? 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十一、关于招投标经营范围不限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企业都可以做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企业也都可以做二三类医械?如果是这样,那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没有医疗经营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十二、关于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咨询的答复 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都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727号文要求不能进行要求。那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进行要求。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十三、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十四、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提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可以帮助明确如何理解?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估算价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价要怎么理解呀?举个例子,监理费按照收费标准测算是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此时这个150万元是否就是理解为合同估算价?那换一个例子,安全影响评估费无收费标准,往往只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底价,若通过询价得到的价格是150万,那这个价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是合同估算价?合同估算价是否指的是收费标准测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额或无收费标准经市场询价后未下浮的金额?请有关领导帮助明确,谢谢! 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十五、关于对16号令及770号文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咨询的答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16号令第二条中第二项中规定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 Read more

关于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108号)

2021-06-02

粤标定函〔2021〕108号 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平沙镇,资金来源为镇级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5%部分”。发承包方双方对于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争议的材料包括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TB-25沥青稳定碎石)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确沥青混凝土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主要用于沥青加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差条款的“主要材料”定义,应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 我站认为,混凝土是指以胶凝材料、粗细骨料、水及其他材料为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经硬化形成的复合材料,按胶凝材料分为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青混凝土等)。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工程沥青混凝土用量占总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较大,属于影响该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本工程如采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则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据招标文件17.14款的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进行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现场配制,则对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料中的沥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109号)

2021-06-02

粤标定函〔2021〕109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发包人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价格形式为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的施工图工程量预算清单单价合同,工程现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天桥工程为市政专业工程,主桥为一跨简支钢桁架梁桥结构,钢桁架采用变高度筒状钢管结构,桁架高 4.46~5.517 米,总长38.5m。桁架上弦管采用单根φ450×28 型钢管,钢管弯曲半径为 R255m;下弦管为三根钢管,三根下弦管弯曲半径均为 R605m;腹管采用φ299×20、φ377×24 两种类型钢管。各腹管平面内,腹管分别与上弦、其它腹管、次下弦和主下弦的四个交点组成样条曲线,首、尾点处的切线方向均为横桥向。桁架钢管均采用Q345C材质,其中下弦管、腹管须采用结构用热轧无缝钢管,上弦管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热处理直缝钢管。双方就天桥主桥钢桁架的清单组价及Q345C桁架钢管的主材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中预算编制原则,主桥钢桁架部分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进行清单组价,Q345C桁架钢管主材单价按市场询价下浮20% 计算,审定后发生的争议金额将在暂列金额80万内给与抵扣。承包人认为,清单组价时主桥钢桁架部分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不合理,要求重新调整组价的定额子目;Q345C桁架钢管主材需按市场询价给予计价,不下浮20%。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的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要材料价格按预算(经审定)编制时当季韶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单价(若韶关市未发布信息则依次参照广东省清远市、广东省河源市、广东省肇庆市、广东省佛山市,若以上城市均没有信息价则按市场询价80%执行)、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或暂定材料价格计算。根据以上约定,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没用适用的主桥钢桁架制安的定额子目,主桥钢桁架可借用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配套使用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2017年8月1日执行)中的厂(库)房钢结构相应的钢桁架安装、拼装相应项目进行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关于主要材料钢桁架的价格确定,由于实际采用了工厂预制及预拼装、工地现场进行拼接及起吊安装的施工方法,且原合同并没有约定成品主材价格的确定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参考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主桥钢桁架制安、运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的原意,协商确定预制钢构件的成品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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