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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2-09

粤标定函〔2021〕34号 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建设中发生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双方对其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应由承包单位支付;承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应由发包单位支付。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争议的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属于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恒大城3#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36号)

2021-02-07

粤标定函〔2021〕36号 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恒大城3#地块63-66栋、67-70栋、幼儿园、小学、商业主体及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西联新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采用定额计价和部分含税综合单价包干,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项目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连梁模板定额子目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为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其中梁配筋图中编号以LL开头的连梁如何计价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编号以LL开头的梁属于墙的一部分,其模板应按墙定额子目计算。承包人认为编号以LL开头的梁,其两端以暗柱为支座,梁不是附在剪力墙上,梁底悬空,其施工工艺与梁施工无区别,应按梁模板子目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模板工程按定额计价,依据所提供的施工图,该部位标注为LL连梁,两端连接剪力墙,不属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十九条所指的“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因此,本项目的连梁应按梁模板定额子目计算。 二、关于电梯井剪力墙模板计价的争议 由于电梯井剪力墙模板有内侧、外侧模板之分,对于外侧模板如何计价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电梯井剪力墙模板,应区分内、外侧模板,分别套用定额子目“A21-43电梯坑、井墙模板”和“A21-37直形墙模板”。承包人认为,电梯井剪力墙的模板,属于一个整体,不应拆分,应统一套用定额子目“A21-43电梯坑、井墙模板”。 我站认为,根据A.21模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条第1点“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面积计算”,因此电梯井模板应按混凝土接触面积,不区分内外墙面,套用 “A21-43电梯坑、井墙模板 ”定额子目。     三、关于外墙综合脚手架步距和计算高度的争议 本工程外墙综合脚手架从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开始搭设,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和计算高度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A.22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和计算高度为“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承包人认为由于施工顺序的原因,塔楼脚手架实际从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开始搭设,应按现场签证确认的实际施工情况,按从地下室结构顶板面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计算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和高度。 我站认为,本工程由于地下室顶板设有后浇带,无法回填,根据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外墙综合脚手架搭设起点为地下室顶板顶面。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合同价第二款(一)项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方式:除双方另有约定,计量方式如下: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须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因此,根据该工程的施工流程,地下室顶板以上部分的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和计算高度应该从地下室顶板顶面计至女儿墙顶面。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2-07

粤标定函〔2021〕33号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项目目前处于竣工验收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费和外墙砖面粘贴强度抗拔检测费的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是对于已完成建筑物进行的质量检测,是建筑法规定建筑材料应为合格材料,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0.4条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上述的检测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0.4条第(2)点约定,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上述争议的检测费属于专项检测,不包含在定额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的规定,对于争议的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费和外墙砖面粘贴强度抗拔检测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33号)

2021-02-05

粤标定函〔2021〕33号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项目目前处于竣工验收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费和外墙砖面粘贴强度抗拔检测费的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是对于已完成建筑物进行的质量检测,是建筑法规定建筑材料应为合格材料,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0.4条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上述的检测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0.4条第(2)点约定,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上述争议的检测费属于专项检测,不包含在定额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的规定,对于争议的混凝土实体结构检测费和外墙砖面粘贴强度抗拔检测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34号)

2021-02-05

粤标定函〔2021〕34号 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怡翠尊堤观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建设中发生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双方对其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应由承包单位支付;承包人认为该费用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应由发包单位支付。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防雷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争议的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属于工程质量的抽样检测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由发包人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1-27

粤标定函〔2021〕20号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3月1日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部分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时采用旋挖桩和冲孔桩,由于已施工的桩施工进度慢、成桩质量差,所以将负二层未施工部分及B地块的冲孔桩和旋挖桩,变更为CFG桩施工。因场地土洞发育,有砂层及薄弱的土体,根据图纸要求“施工中遇洞时,混凝土灌注桩原则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桩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时,需缓冲半个小时再进行灌注,则会造成部分人员机械停滞。发承包双方对CFG桩超灌混凝土是否计取灌注费用以及费用如何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进行处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超灌混凝土只调整混凝土量,不应计算超灌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处理”属于B地块溶洞壳顶小于0.5米部分的处理,造成现场部分桩施工后严重超灌混凝土,属于土体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应计算超灌部分灌注费,综合单价应参考合同溶(土)洞处理单价。 我站认为,CFG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超灌情形,建议组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属于溶(土)洞处理浇灌量还是属于桩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据不同的划分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混凝土浇灌属于处理溶(土)洞的,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1)点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按适用的价格计算”,则混凝土灌注费用的综合单价按照清单“010201009002 溶(土)洞处理”的合同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按溶(土)洞处理浇灌的工程量计算。 2.属于因土体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桩基超灌混凝土,则按CFG桩超灌处理,由于CFG桩施工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4)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具体计价程序和费率按清单外计价方式计算”等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变更后新增价格以《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含量为基础,按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计算综合单价。另外,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因此只按实际灌入量调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变,不计算混凝土灌注费,桩长计算时对于位于桩基施工范围内已做溶(土)洞处理的长度应作相应扣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20号)

2021-01-25

粤标定函〔2021〕20号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3月1日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部分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时采用旋挖桩和冲孔桩,由于已施工的桩施工进度慢、成桩质量差,所以将负二层未施工部分及B地块的冲孔桩和旋挖桩,变更为CFG桩施工。因场地土洞发育,有砂层及薄弱的土体,根据图纸要求“施工中遇洞时,混凝土灌注桩原则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桩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时,需缓冲半个小时再进行灌注,则会造成部分人员机械停滞。发承包双方对CFG桩超灌混凝土是否计取灌注费用以及费用如何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进行处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超灌混凝土只调整混凝土量,不应计算超灌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处理”属于B地块溶洞壳顶小于0.5米部分的处理,造成现场部分桩施工后严重超灌混凝土,属于土体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应计算超灌部分灌注费,综合单价应参考合同溶(土)洞处理单价。 我站认为,CFG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超灌情形,建议组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属于溶(土)洞处理浇灌量还是属于桩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据不同的划分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混凝土浇灌属于处理溶(土)洞的,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1)点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按适用的价格计算”,则混凝土灌注费用的综合单价按照清单“010201009002 溶(土)洞处理”的合同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按溶(土)洞处理浇灌的工程量计算。 2.属于因土体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桩基超灌混凝土,则按CFG桩超灌处理,由于CFG桩施工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4)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具体计价程序和费率按清单外计价方式计算”等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变更后新增价格以《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含量为基础,按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计算综合单价。另外,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因此只按实际灌入量调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变,不计算混凝土灌注费,桩长计算时对于位于桩基施工范围内已做溶(土)洞处理的长度应作相应扣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1-14

 粤标定函〔2021〕13号 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项目资金来源为集体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误期赔偿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中都已明确约定总工期为300天,合同履行时实际工期为:工业厂房A7栋、科研楼和仓库以及工业厂房A8-A12栋为479天,配套宿舍为611天,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有较大偏差,结算时双方就误期赔偿费的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项目的招投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均为300天,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赶工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工期并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了赶工措施费,中标后也以合同工期为目标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执行,误期赔偿费应按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为300天,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 (2011)》计算的标准工期为696天,合同工期只达到标准工期的43%,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合同工期不合理,不应支付误期赔偿费。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二、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是否可以计取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第6点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包括制集孵化、研发、符合GMP生产一体化标准厂房和配套生活区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中介预算。为了完成前述工程内容,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虽然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不是施工图纸范围内容的总价,错漏项应依据合同条款按实际发生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点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但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可见,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虽为总价合同,但其总价包干范围界定不明,并且前后两款约定内容有一定的冲突,同时专用条款亦无相应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故缺项、漏项的应修正清单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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