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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 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 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

2020-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17期)

2020-10-09

粤标定函〔20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包括什么内容,与定额成品保护工程章节的内容有何区别? 答:预算包干费中的工程成品保护费是指对已完成施工但未验收的工程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成品保护工程章节适用于在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装饰装修面所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计算。 2.深层搅拌桩当实际空搅部分小于0.5m时,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深层搅拌桩当实际空搅部分小于0.5m时,不计算空桩工程量。 3.深层搅拌桩实际发生凿桩头时,凿桩头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深层搅拌桩实际发生凿桩头时,按实际凿除量以“m3”计算,执行桩基础工程凿桩头子目再乘以0.65计算。 4.墙面镶贴陶瓷砖面层如实际采用10mm厚粘结砂浆时,套用定额A1-13-153 子目是否可以调整粘结层砂浆? 答:依据 A.1.12楼地面工程章说明第三点“如设计抹灰厚度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做调整。”定额A1-13-153子目已综合考虑粘结层砂浆厚度,不另行调整。 5.楼地面混凝土找平层中内置钢丝网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未考虑楼地面混凝土找平层中内置钢丝网定额子目,实际发生时可根据项目要求协商计价。 6.雨水的排除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还是预算包干费中? 答:预算包干费包含施工现场雨(污)水的排除。 7.A.1.19拆除工程说明第八条“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每m2增加人工费2元。”其中铲除找平层厚度是如何考虑的,厚度不同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铲除找平层的厚度,不作调整。 8.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1点“在生产车间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00%作为工效降效费。”该规定是否区分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 答:不区分,均可计算该工效降效费。 9.钢板桩除锈刷防锈漆费用可以另行计算吗? 答:钢板桩除锈刷防锈漆费用已经考虑在钢板桩的主材价内,不另行计算。 10.A.1.19拆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条“龙骨及饰面拆除工程量,按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以‘m2’计算”,其中“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是指拆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还是拆除部位的展开面积?是否需扣掉天花板中大于0.3m2的灯槽面积? 答:拆除部位的平面尺寸指实际拆除的水平投影面积,不扣除天花板中大于0.3m2的灯槽面积。 11.定额A1-10-113~A1-10-128子目中注“平面卷材防水按规范考虑附加层、加强层(桩、承台等处)。”定额考虑的附加层、加强层宽度是多少,若设计要求附加层卷材宽度与规范不同时,是否可以换算?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规范要求的附加层、加强层宽度,不作换算。 12.土石方运输车辆定额使用的是自卸汽车运土石方,若使用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运土石方如何换算? 答:土石方外运使用全密闭式智能泥头车的,属于定额缺项,发承包双方可结合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协商计价。 13. 满堂基础脚手架与满堂脚手架有什么区别? 答:满堂基础脚手架是指满足定额A.1.21脚手架章说明第三条第13点“整体满堂红钢筋混凝土基础、条形基础,凡其宽度超过3m以上且深度指垫层顶至基础顶面在1.5m以上时,增加的工作平台按基础底板面积计算满堂基础脚手架。”的规定,考虑其浇捣混凝土时人和混凝土震捣设备无法到达而搭设的工作平台。满堂脚手架是指楼层高度超3.6m时天棚装饰施工时需要搭设的脚手架。 14.A.1.14天棚工程章说明第十三条“轻钢龙骨和铝合金龙骨不上人型吊杆长度为0.6m,上人型吊杆长度为1.4m。”若超出这个范围是否可以换算?如何换算? 答:A.1.14天棚工程章说明“本章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的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种类及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超出定额规定的范围,可按设计长度进行相应换算。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5.A.21模板工程中“支模高度指楼层高度”,楼层高度是指楼层净高还是层高? 答:楼层高度是指层高。 16.外购土方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外购土方工程量应按购土时的土源状态和定额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

2020-09-2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 Read mor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 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号)

2020-09-2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治理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保护和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中国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   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场所中的艺术品,是城市环境的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品位的集中反映,是城市精神风貌的重要标识。随着群众对于城市文化、公共艺术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高,各地建设了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优秀城市雕塑作品,在营造公共环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特色风貌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同时,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过大、品质不高、题材不适宜以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各地要充分认识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切实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中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人民群众精神追求,传播新时代中国价值理念。   二、明确建设管理重点   (一)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按照《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二)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   (三)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三、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一)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制定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设计划,明确城市雕塑布局、数量、主题、投资等内容,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强化对大型城市雕塑选址、体量、题材等的指导约束。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二)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题材、形式、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设计管理、城市总建筑师试点,加强对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把关,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提升城市文化特色、艺术品位。   (三)完善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维护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雕塑主创人员要全程监督雕塑制作和施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立大型城市雕塑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清洗、加固和维修,保持雕塑结构安全、外观整洁和形象风采。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县城市雕塑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完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城市雕塑管理与城市风貌管理、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等工作融合,强化城市雕塑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保持与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将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协调建立相对稳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渠道。   (二)繁荣雕塑创作。支持和引导城市雕塑创作人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彰显时代特色、体现艺术水准的精品力作。表彰为城市雕塑创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雕塑创作人员和设计单位,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组织开展文艺评论,宣传推广优秀雕塑作品,鞭挞贪大媚洋、山寨抄袭、低俗媚俗的雕塑,引领创作新风尚。   (三)开展培训和宣传。加强对领导干部、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在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城市雕塑管理相关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定期对雕塑创作人员、设计单位等进行培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设计、城市风貌等方面的教育,提升专业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雕塑文化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和艺术审美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接,加大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导力度。我部将组织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各地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监督,对于大型城市雕塑突破底线、管理工作不力,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在建、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涉及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或存在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的城市雕塑项目,要及时纠正、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粤建公告〔2020〕64号)

2020-09-28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现批准《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15-51-2020,其中第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情况的通报》

2020-09-2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的通知》(穗建筑函〔2020〕17号),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60家(含外地驻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涉及工程造价约51亿元。受检企业全部合格(检查结果详见附件1),检查平均评分为83.5分,95分以上的企业有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远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次检查结果显示我市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整体情况良好,企业能按照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款以及省市相关计价依据执行。过半数的受检企业在工程量计算中采用了图形化算量软件,强化了数据的可视化和可溯源性,提高了我市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和造价咨询行业信息化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量计算不够规范。广东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恒德晟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广东富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受检项目计量中,部分工程量计算数据不可溯源和不准确。  (二)个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章不符合规定。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受检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未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三)部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的重要内容缺漏。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用于核对受检项目工程量的工作底稿。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将本次检查结果纳入我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对相关企业实施诚信扣分(扣分情况详见附件2)。  (二)组织召开检查总结会,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受检企业进行培训和指导。督促我市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提高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三)强化造价咨询企业编审责任,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签章制度,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有关规定开展造价从业活动。  特此通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1号)

2020-09-24

穗建规字〔2020〕4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1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在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须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外省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须按规定先向广东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将企业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信息以及检测过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   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将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后,监管系统给予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监管系统修订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联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测档案、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查看、调取检测管理系统数据;   (五)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所规定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检测数据、报告未上传至监管系统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并经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通过录制视频等方式全程记录实验过程(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实验记录须保存6个月以上),保留相关检测数据,同时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并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不规范行为。   (一)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记录失信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转包检测业务的;   (七)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八)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的。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记录失信信息,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Read mor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2020-09-23

建质规〔20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二)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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