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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厅局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07

粤建市函〔2021〕5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020-83305480,传真:020-83301583,邮箱: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   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到2023年底,基本形成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引导试点项目创新计价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二)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借鉴港澳地区及国际通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三)创新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www.gdcost.com,简称“省造价平台”)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规则统一、行业共编、数据共享、动态调整”的计价依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标准和市场询价指导规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依据标准和规则采集、编审,并在省造价平台发布本地区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订发布企业(团体)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供市场主体参考。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153-2019)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其纳入竣工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发挥引领作用,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六)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于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作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按本方案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进行试点实施。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珠三角九市各不少于3个,其他市各不少于1个,于2021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应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试点项目报送情况,分批公布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二)试点阶段(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造价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体制机制,推动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得到更广泛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切实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调整现行政策措施,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办好“造价改革百堂课”,向建设、施工、咨询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凝聚行业共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2021年12月31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此后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该项目试点的全面总结报告。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2021-07-01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2021年7月15日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x.gdcic.net/),按照系统提示填报注册信息,提交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不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注册审批 (一)审批时限。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向社会公告。 (二)初始注册。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三)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按照系统提示对其前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可重复计算,选修课学时分别计算。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两个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聘用单位变更、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交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 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地址:http://wx.gdcic.net/)个人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相关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五、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

2021-06-28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能源工作主管部门,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等要求,在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正在开展招标活动和结束招标活动不足两年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检查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重点关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 2.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 三、检查频次和比例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度开展双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双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检查范围内招标项目的3%,且抽查的项目中近一年内开展招标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检查程序和方式 (一)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鼓励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重复执法。 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推行。 (二)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抽取 从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项目,可采用机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并记录,确保过程留痕。对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部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选。 五、检查结果运用 (一)规范结果处理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列出整改清单,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要做好跟踪监督,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结果公开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步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注重结果分析 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检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特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六、工作要求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批次抽查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相关意见建议等,并附上检查项目问题清单)报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当地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总结分析工作,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形成总报告,于1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 Read more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43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了《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15日      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构筑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体系,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规则统一。统筹规划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健全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规范制定程序。全面清理整合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坚持创新监管,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行业主导、信用协同和智慧赋能的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坚持优化服务,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一步精简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和流程。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交易平台体系功能 1.加快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各地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在线下载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线澄清修改,在线异议、投诉及其处理,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等功能,2021年底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数据实时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规则制度。不断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优化电子开标、投标、评标规程,规范电子招标档案管理。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分行业招标文件范本,明确招标文件编写要求,为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提供制度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出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提升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功能,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升级改造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时,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组建。(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提升平台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等公共支撑体系,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数据平台、公共支撑和综合技术保障。加快推进CA证书互认、电子证照、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担保,加快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提供电子担保业务的电子担保系统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5.构筑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作为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功能,强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传送,实现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管部门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在线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社会化交易系统联通对接。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确保交易系统和数据安全。鼓励社会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7.严格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程序。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制定。对于新制定的制度规则,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各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工负责) 8.动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各区县(含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2021年11月底前,将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以及部门网站专栏面向社会公布,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9.精简招标投标流程和材料。系统梳理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环节,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核验的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依托数字政府建设,逐步将交易申请、场地安排、中标结果确认等涉及市场主体的工作集成到移动端预约或受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全面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否决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但不得公开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通过书面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中标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管 1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引,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抽查重点关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各地要相应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将随机抽查情况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内容之一,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评标专家监管。严格落实《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要求,强化专家履职行为监管,修订完善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办法,全面实施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合同履约监管。鼓励招标人公开合同履约情况信息,合同签订后20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时限,并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等在内的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将招标投标后续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减免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问题线索征集机制。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形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线索征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对于征集到的问题线索,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法限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支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 21.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有效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县(区)各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做好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支撑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诚信自律,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 22.强化监督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地市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市和单位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Read more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开放、有序”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第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统一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所需资质(资格)、服务结果、服务时限、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各地需新增、修改或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更新公布。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标准由负责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质(资格)类别分别制定,并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发布。 第五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每月编制运营情况报告,报送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驻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应当符合入驻标准。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入驻中介超市,如需使用总机构资质(资格)的,应提交总机构授权书。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填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注册地、资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等。 第八条  自然人类型的项目业主入驻填报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地址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类型的项目业主入驻填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购受托人等。 第九条  自然人类型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等实行实名认证,严禁使用虚假信息、挂靠人员信息、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入驻标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入驻申请的核对。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如核对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理由。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暂停其入驻程序,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能够入驻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入驻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选取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选取活动;注册地或证件地址为省内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选取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金额(收费标准)、资金来源、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等基本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三)中介服务成果要求;        (四)选取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        (六)回避情形;     … Read mor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质〔2020〕156号)

2020-10-29

粤建质〔2020〕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各银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粤府〔2020〕50号),进一步健全支撑保障体系,夯实质量发展基础,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粤建公告〔2020〕74号)

2020-10-23

粤建公告〔2020〕74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201-2020。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

2020-10-19

穗建审批〔2020〕3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告知承诺制范围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含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不含首次申请)。  二、 申报流程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和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二)审批环节。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我局实施即来即办,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二维码查询备注栏将注记资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核查完成后注记信息将注销。  (三)核查环节。   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我局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专家会审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并提交审批,核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资质证书。   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资质证书,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申请企业予以严厉查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其他事项  (一)核查完成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跨省、市地址变更或相应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二)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需自行负责由于资质撤销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并应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法律风险。  (三)为妥善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述事项申报仍按照原办事指南办理。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将于2020年10月24日零时零分至2020年11月16日零时零分进行系统调整。系统调整期内,暂停接收我市企业(机构)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上述事项业务申请,已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报送的业务申请将继续由我局正常办理。  (四)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广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情况的通报》

2020-09-2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的通知》(穗建筑函〔2020〕17号),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60家(含外地驻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涉及工程造价约51亿元。受检企业全部合格(检查结果详见附件1),检查平均评分为83.5分,95分以上的企业有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远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次检查结果显示我市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整体情况良好,企业能按照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款以及省市相关计价依据执行。过半数的受检企业在工程量计算中采用了图形化算量软件,强化了数据的可视化和可溯源性,提高了我市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和造价咨询行业信息化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量计算不够规范。广东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建鋐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恒德晟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广东富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受检项目计量中,部分工程量计算数据不可溯源和不准确。  (二)个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章不符合规定。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受检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未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三)部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过程文件的重要内容缺漏。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用于核对受检项目工程量的工作底稿。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将本次检查结果纳入我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3号),对相关企业实施诚信扣分(扣分情况详见附件2)。  (二)组织召开检查总结会,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受检企业进行培训和指导。督促我市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提高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  (三)强化造价咨询企业编审责任,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签章制度,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有关规定开展造价从业活动。  特此通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1号)

2020-09-24

穗建规字〔2020〕4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1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在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须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外省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须按规定先向广东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将企业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信息以及检测过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   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将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后,监管系统给予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监管系统修订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联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测档案、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查看、调取检测管理系统数据;   (五)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所规定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检测数据、报告未上传至监管系统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并经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通过录制视频等方式全程记录实验过程(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实验记录须保存6个月以上),保留相关检测数据,同时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并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不规范行为。   (一)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记录失信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转包检测业务的;   (七)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八)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的。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记录失信信息,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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