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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07

粤建市函〔2021〕5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020-83305480,传真:020-83301583,邮箱: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   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到2023年底,基本形成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引导试点项目创新计价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二)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借鉴港澳地区及国际通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三)创新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www.gdcost.com,简称“省造价平台”)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规则统一、行业共编、数据共享、动态调整”的计价依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标准和市场询价指导规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依据标准和规则采集、编审,并在省造价平台发布本地区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订发布企业(团体)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供市场主体参考。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153-2019)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其纳入竣工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发挥引领作用,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六)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于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作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按本方案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进行试点实施。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珠三角九市各不少于3个,其他市各不少于1个,于2021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应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试点项目报送情况,分批公布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二)试点阶段(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造价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体制机制,推动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得到更广泛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切实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调整现行政策措施,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办好“造价改革百堂课”,向建设、施工、咨询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凝聚行业共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2021年12月31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此后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该项目试点的全面总结报告。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2021-07-01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2021年7月15日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x.gdcic.net/),按照系统提示填报注册信息,提交注册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不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注册审批 (一)审批时限。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向社会公告。 (二)初始注册。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三)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按照系统提示对其前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可重复计算,选修课学时分别计算。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两个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聘用单位变更、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交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 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核发电子注册证书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登录“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地址:http://wx.gdcic.net/)个人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相关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五、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1-06-2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

2021-06-28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能源工作主管部门,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等要求,在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正在开展招标活动和结束招标活动不足两年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检查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重点关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 2.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 三、检查频次和比例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度开展双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双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检查范围内招标项目的3%,且抽查的项目中近一年内开展招标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检查程序和方式 (一)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鼓励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重复执法。 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抽查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进行单随机抽取,尽快完善条件后推行。 (二)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抽取 从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项目,可采用机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并记录,确保过程留痕。对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部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选。 五、检查结果运用 (一)规范结果处理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列出整改清单,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问题,要做好跟踪监督,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结果公开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步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注重结果分析 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检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特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六、工作要求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首批次抽查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相关意见建议等,并附上检查项目问题清单)报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当地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总结分析工作,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形成总报告,于1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 Read more

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粤发改法规函〔2021〕1143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了《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15日      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 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构筑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体系,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规则统一。统筹规划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健全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规范制定程序。全面清理整合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维护制度规则统一。 坚持创新监管,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行业主导、信用协同和智慧赋能的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坚持优化服务,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一步精简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和流程。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交易平台体系功能 1.加快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各地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在线下载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线澄清修改,在线异议、投诉及其处理,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等功能,2021年底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数据实时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规则制度。不断完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则,优化电子开标、投标、评标规程,规范电子招标档案管理。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分行业招标文件范本,明确招标文件编写要求,为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提供制度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出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提升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功能,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升级改造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时,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组建。(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提升平台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等公共支撑体系,为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数据平台、公共支撑和综合技术保障。加快推进CA证书互认、电子证照、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保证金交纳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担保,加快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提供电子担保业务的电子担保系统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5.构筑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作为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功能,强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传送,实现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管部门对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在线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社会化交易系统联通对接。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快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对接,确保交易系统和数据安全。鼓励社会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7.严格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程序。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制定。对于新制定的制度规则,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各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工负责) 8.动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各区县(含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2021年11月底前,将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以及部门网站专栏面向社会公布,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9.精简招标投标流程和材料。系统梳理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环节,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够通过电子证照核验的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依托数字政府建设,逐步将交易申请、场地安排、中标结果确认等涉及市场主体的工作集成到移动端预约或受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全面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否决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但不得公开涉及招标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通过书面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中标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管 1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引,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抽查重点关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各地要相应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2021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将随机抽查情况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内容之一,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评标专家监管。严格落实《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要求,强化专家履职行为监管,修订完善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办法,全面实施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合同履约监管。鼓励招标人公开合同履约情况信息,合同签订后20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时限,并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等在内的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将招标投标后续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鼓励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减免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问题线索征集机制。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形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线索征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对于征集到的问题线索,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法限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支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 21.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有效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县(区)各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做好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支撑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诚信自律,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 22.强化监督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地市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市和单位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Read more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021-06-04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取消,自2021年7月1日内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开放、有序”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第三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统一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所需资质(资格)、服务结果、服务时限、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各地需新增、修改或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更新公布。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标准由负责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质(资格)类别分别制定,并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发布。 第五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每月编制运营情况报告,报送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驻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应当符合入驻标准。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入驻中介超市,如需使用总机构资质(资格)的,应提交总机构授权书。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填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注册地、资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等。 第八条  自然人类型的项目业主入驻填报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地址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类型的项目业主入驻填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购受托人等。 第九条  自然人类型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等实行实名认证,严禁使用虚假信息、挂靠人员信息、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入驻标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入驻申请的核对。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如核对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理由。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暂停其入驻程序,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能够入驻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入驻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选取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选取活动;注册地或证件地址为省内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选取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金额(收费标准)、资金来源、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等基本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三)中介服务成果要求;        (四)选取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选取时间;        (六)回避情形;     … Read more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会令【2018】第16号)

202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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