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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426号)

2020-11-11

发改办法规﹝2018﹞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做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201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行动方案》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2018年工作要点》,重点是需要地方共同落实的事项,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地区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有关工作安排,并切实抓好落实。 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于12月底前,将2018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联系人:郑义、徐致远   电话:010-68502505、2393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成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航局综合司 2018年4月10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201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围绕贯彻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优化平台建设和服务 (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着力破除制约电子化招标采购深度推广应用的制度机制障碍,加快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鼓励交易服务创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需求,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强化公共服务。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大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建立大数据产品收益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加快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指导地方行业部门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对各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情况的督促检查,满足本地区专业行政监管的需要。(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五)推进行业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统一的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业绩、人员等)查询“一张网”。(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六)推动各类信息平台互联共享。依托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有关投资、信用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融合,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强化制度保障 (一)修订上报招标投标法。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尽快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制定行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制定《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评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作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商务部) (四)抓好招标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及有关单位接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要求,做好相关置实施工作,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电子化自动化发布。(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拓展交流与合作 (一)汇总公布平台信息。汇总并公布全国已经建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名录及相关信息推进平台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做好经验总结推广。深入挖掘和总结各地区、各行业在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研讨、上报政务信息、新闻报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强化国际交流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围绕电子化招标采购开展多领域、深层次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推进我国电子招标采购标准国际化进程,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四)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把握当前市场和科技发展趋势,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有关重大前沿问题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技术和服务创新升级。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020-11-11

国办发〔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强化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858号)

2020-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做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还有部门省份未按《行动方案》要求报送本地区工作方案。请尚未报送工作方案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抓紧牵头建立本地区推动落实《行动方案》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未来三年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工作考虑,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整体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要点,以及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安排本地区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一是打破本地区限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市场壁垒和制度壁垒,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交易平台。二是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在2017年底,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满足本地区在线监管需要。四是加强本地区内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共享。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行动方案》和本地区工作方案的落实。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联系人:袁静、徐致远电话:010-68502581、2393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8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201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围绕贯彻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 推进平台建设   (一)引导和支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采购。(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平台建设和系统互联共享,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指导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电子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互,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建设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   (五)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加快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六)指导推动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完善配套制度   (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编制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制定《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电子开标、投标、评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商务部)   (四)进一步完善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监管机制和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做好试点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   (一)组织对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进行总结交流,并提炼形成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部署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创新示范推广工作,将有关试点单位转为创新示范,并附试点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深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组织召开全国“互联网+”招标采购交流推进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成效和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继续推进江苏、江西、山东三省公路建设市场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在江苏、浙江、福建开展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试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一)依托“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通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领域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标准》。推动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省级平台和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部省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及协同应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   (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公开力度,推进水利部信用平台和各流域机构、各省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水利部)   (四)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档案,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立发布蓝,公布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推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商务部)   (五)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认共用。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公报【2017】年第3号)

2020-11-1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和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的资源主要是政府代表国家和全民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事业资源等公共资源。为解决当前政府配置资源中存在的市场价格扭曲、配置效率较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创新配置方式,更多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手段,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适宜由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遵循价值规律,建立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对于不完全适宜由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要引入竞争规则,充分体现政府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结合。对于需要通过行政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要遵循规律,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通过创新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单一、行政性配置手段较多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体制上改革突破,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共资源配置长效机制。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类分领域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更加注重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竞争性配置的公共资源范围,以资源配置方式创新推动实现公平配置基础上的效率提升,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公平分享公共资源收益。 ——平台整合、信息共享。整合分散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着力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 ——依法依规、创新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健全规划、产权、监管等各方面制度,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配置。严格区分政府资源配置职能和监管职能,创新资源配置监管方式,实现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动态和全程监管。 (三)改革目标。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自然资源方面要以建立产权制度为基础,实现资源有偿获得和使用;经济资源方面(主要指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要突出国有资本的内在要求,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社会事业资源方面(主要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引入市场化手段和方法,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 到2020年,公共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健全,形成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机制,资源所有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行政性配置范围进一步厘清,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以目录管理、统一平台、规范交易、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资源配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创新自然资源配置方式 法律明确规定由全民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滩涂等自然资源,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健全管理体制,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明确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区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明确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权益。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及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必需的资源外,可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 (五)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职能,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探索建立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体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强化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六)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更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配置,完善土地、水、矿产资源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推进国有森林、国有草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在充分考虑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基础上,完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资源产出指标、使用强度指标及安全标准等的标杆作用,促进资源公平出让、高效利用。 (七)发挥空间规划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引导约束作用。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科学配置和严格管控各类自然资源。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确定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荒漠等的保护边界,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八)推进无线电频率、空域等资源优化配置。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电信网码号等资源,要逐步探索引入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优化空域资源配置,提高空域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增加民航可用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三、创新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 对于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序进退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效益。 (九)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统筹规划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研究国家持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比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保持控制力,对其他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股权结构,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十)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以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为目标,积极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证券化。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用于国家长远战略、宏观调控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需要,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 (十二)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重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引入市场机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预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十三)强化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协同推进监管工作,按照收放有度要求,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有效结合。 四、创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 对用于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目的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公平配置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配置效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 (十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区分政府作为资源配置者和行业监管者的不同职能,创新和改进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方式,强化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放开相关行业市场准入,放松价格管制,促进公平竞争。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创新与事业单位运行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十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均等化、标准化、法治化,加快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服务项目和标准,促进城乡区域间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机衔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共享。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 (十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主运行、公众监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制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 (十七)推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部门行政化分割,构建共享平台,实现公共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开放共享。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要建立完善的调剂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高效利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允许将部分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范管理。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及其工作性质,按完成职能的最低限度和最优标准配置资产。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针对通用、专用资产实施不同的配置标准。严格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审批,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拨款控制,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涉及的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安排应编入预决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确保规范高效使用、公开透明处置,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创新资源配置组织方式 着眼于各类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依托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加强清查核算和综合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构建新型组织和服务体系。 (十九)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结合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全面开展公共资源清查,系统梳理现有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数量和范围、各项资源产权归属、市场化配置情况以及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等。对公共资源进行适当分类并按类逐项登记,明确资源底数。建立完善的资源申报、登记、调整、公开和报告制度,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二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精神,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优势,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做好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二十一)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政府配置资源中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资源,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严格将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交易,采取招拍挂或其他方式进行配置。针对不同公共资源特点,明确交易基本规则,准确评估资源价值,严格规范交易程序,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培育资源价值评估的专业人才队伍,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履约及变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六、创新资源配置监管方式 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二十三)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将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 (二十四)加强和完善协同监管。在理顺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的基础上,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与行政审批、司法、监察、审计监督等衔接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实现各部门和地区之间监管资源共享、联动预防监控、联动检查处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协同监管新格局。 (二十五)加强和完善动态在线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对公共资源配置项目规划、评估、审核、交易、收支等过程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全面记录各市场主体、服务机构、监管机构信息,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在线即时监督监测。 (二十六)加强和完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价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行为,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共资源配置全过程公开透明。强化惩戒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把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和解读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资源配置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综合性考核。 (二十八)鼓励开展改革探索。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推进改革的问责、容错和纠偏机制。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国资国企改革、区域性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将部分统筹使用后仍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经营收益或出让变现所得上缴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总结各地区在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二十九)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健全政府配置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着力完善资源产权制度,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市场准入、市场主体资格、行政许可等方面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定,明确资源所有者权益,健全资源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制度。根据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需要,加快修订完善涉及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 (三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特许经营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行政审批、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改革。加快制定完善自然资源、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科学建立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配置定额指标、资源开发强度指标、使用效率指标、效益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并公布指标标准,指导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健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管理责任以及政府考核、激励、监督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资源配置目标、原则、程序、配置结果等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内容外,要一律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的通知

2020-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 Read more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

2020-11-11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5-00111 主题信息: 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5年06月16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  号: 建质函[2015]159号 主 题 词: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指导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的应用,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6日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2011]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的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 BIM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目前,BIM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着政策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本土应用软件不成熟、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在建筑领域普及和深化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导,需求牵引。发挥企业在BIM应用中的主体作用,聚焦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2.行业服务,创新驱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优势,自主创新与引进集成创新并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建立BIM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培养研发和应用人才队伍。 3.政策引导,示范推动。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上的引领作用,研究出台推动BIM应用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坚持试点示范和普及应用相结合,培育龙头企业,总结成功经验,带动全行业的BIM应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 四、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相关单位开展BIM的研发和集成应用,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管和档案管理模式。 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合理配置BIM应用所需的软硬件。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适合BIM应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构建企业级各专业族库,逐步建立覆盖BIM创建、修改、交换、应用和交付全过程的企业BIM应用标准流程。通过科研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推动相关人员掌握BIM应用技能,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 (一)建设单位。 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BIM应用,要求各参建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具有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可快速检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特点。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各阶段基于BIM标准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满足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质量管控和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的需求。 1.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通过建立基于BIM的可视化信息模型,提高各参与方的决策参与度。 2.建立BIM应用框架。明确工程实施阶段各方的任务、交付标准和费用分配比例。 3.建立BIM数据管理平台。建立面向多参与方、多阶段的BIM数据管理平台,为各阶段的BIM应用及各参与方的数据交换提供一体化信息平台支持。 4.建筑方案优化。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各方利用BIM开展相关专业的性能分析和对比,对建筑方案进行优化。 … Read mor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

2020-11-11

建市【2020】60号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建造能力不断增强,BIM等信息技术迅速推广,特种施工机械和装备自主研发取得积极进展,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是,长期以来,建筑业主要依赖要素投入、大规模投资拉动发展,工业化、信息化程度较低,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比重不高,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节能技术融合不够,机器人和智能化施工装备能力不强,迫切需要利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升级传统建造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加快突破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和优化等一批核心技术。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等环节,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探索适用于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型组织方式、流程和管理模式。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强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推动各地加快研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市场监管的机制,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实施路径,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要制定智能建造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智能建造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效机制。要适时对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智能建造发展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政策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等。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的作用,开展智能建造的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效应显著。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2020-11-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 Read more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2020-11-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十五)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十六)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四、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领导,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明确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十九)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1392号))

2020-11-10

各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要求,为落实深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经验交流会关于深化试点工作的精神,以点带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一是深化平台建设。从推动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统一规划指导,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有序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功能完备、接口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尽快实现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二是深化推广应用。强化电子招标投标应用导向和用户体验导向,加快实现全领域、全行业、全过程招投标电子化,进一步挖掘和发挥电子化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减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大数据运用等方面的作用。三是深化机制创新。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探索监管清单制度,公开监管依据和程序,实行在线监督,确保监管依法、客观、精准,为电子招标采购市场化发展,实现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试点任务   根据发改法规[2015]1544号文和上述总体要求,2016年各政府综合试点要围绕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管和营造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重点完成以下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实效:(一)建成或者市场化配置完成区域内所需要的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通过检测认证;(二)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区域内所需要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及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三)建成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督;(四)清理废止不利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各项制度;(五)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附件中相应重点任务,突出试点的亮点和创新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要按照市场化发展路径,围绕创新交易服务技术、优化信息交互共享、消除技术壁垒和漏洞、实现全流程交易,提高项目交易与需求匹配度和效率,以及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各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的2016年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   (一)深化跟踪对接。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试点要求和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政府综合试点和交易平台试点应于2016年11月底前,提交试点年度总结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试点进展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深化政策支持。抓紧制定“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颁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编制公共服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健全制度保障。研究完善支持和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政策措施,破除影响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培育内生动力,在推动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整体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社会信用共享平台等的对接共享。   (三)深化典型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发挥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从试点地区或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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