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上册)
2025-03-10该文件未提供电子正文(可能为扫描件),可前往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查阅:原文页面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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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17〕167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粤府〔2005〕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 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我省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关系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包括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强用地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情况,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单列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规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合理、科学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解决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省重点项目应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办理用地报批材料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征地拆迁支付监理制度。对于应支付给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应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进行直接支付等方式,减少支付环节,增强支付透明度,保证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征地款不兑现、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被拆迁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各级监察、国土、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 要合理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继续抓住中央发行国债的机遇,争取国债资金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补助资金的市、县投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和监督措施,督促市、县政府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同步到位。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省重点项目推介工作。继续做好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省重点项目投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标、BOT、TOT等融资方式,加快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招标办法,多渠道筹集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四、提高规划水平,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要加强省重点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提高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水平,确立中长期规划对省重点项目布局的指导作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搞好省重点项目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提高省重点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省重点项目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和变更。省重点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环评报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组织评估、审查。加强对中介机构质量信誉管理,确保各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落实中介机构的经济责任。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加快工作进度。对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按照要求尽早落实各项条件,并积极主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指导,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省重点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和全过程服务制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招投标对降低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通过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并采取资金支付和施工履约对等支付担保等措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性预评价制度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对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信誉的跟踪、通报制度。 六、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加快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环保、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同做好省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有关单位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和落实国家、省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排除影响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障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严肃查处向省重点项目乱摊派、乱收费,截留、挪用、克扣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干预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程序性稽察和专项稽察、检查,为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建立评价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省重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投入运营的省重点项目要全面开展后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分析重大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探索建立我省重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后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省重点项目单位及相关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应材料等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在省重点项目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粤府办[200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经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地方财政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五)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制定。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从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和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补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 (二)省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按程序推荐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会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行广州分行制定。 (三)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 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指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79号文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 Read more
粤府〔2019〕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包括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改革任务 (四)统一审批流程。 1. 优化审批事项。综合采取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措施,全面清理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各地实施。省、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省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说明理由。 2. 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国家要求明确各阶段主要审批环节,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3. 推行区域评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鼓励各地进行全域评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开展现状普查。 4. 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和方案联合评审机制。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加强前期工作协调,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标准、规模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 5. 推行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清单制。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6. 简化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 7. 优化工程建设许可。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缩小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探索由建设单位委托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8. 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全省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和审核确认。探索以建筑类型名录方式确定审图项目范围和审查重点,缩小审查范围。 9. 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研究放宽施工许可办理的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额标准。 10. 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11. 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实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和限时完成,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联合测绘制度,明确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五)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结合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依托政务大数据资源,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省、地级以上市分别建设覆盖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省级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级系统应将省级审批事项纳入管理,与国家和各市级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通过省级系统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市级系统要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对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各级政府要在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2. 完善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实现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各地要以现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开展图斑比对分析,消除差异,叠加整合各部门专项规划数据,协调部门规划矛盾,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和业务协同平台,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统筹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2.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务服务大厅整合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探索推广首席服务官等制度,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或代办服务。 3.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原则上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地要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提供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前序审批结果文书无需申请人提交。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支撑“一张表单”、并联审批等改革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无差别办理。 4.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落实改革措施。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和跟踪督办制度,协调解决部门间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并对审批迟滞行为加强跟踪督办。加快开展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 (七)统一监管方式。 1.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各地要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加强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 3. 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主动作为,共同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改革的主体责任,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抽调与改革任务相适应的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广州、深圳市要按照国家改革试点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九)加强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以市场主体感受为重要指标的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