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系统协同、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改革基础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报审材料、简化审批手续,大幅度压减审批时限。2019年1月中旬前,将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批时限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不含交通类线性项目);将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到竣工验收按项目分类压缩审批时限。其中,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装修装饰工程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项目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其他项目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统一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和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一个平台”管项目。 围绕“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支队伍、一套机制”,不断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2019年9月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实现“一张蓝图”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辅导代办队伍,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整合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基本形成政务服务、部门审批、中介服务、投资建设各类主体活动公开、规范、协同、高效的格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用地规划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权限在省或国家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指全市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统筹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社会投资类项目指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资本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统筹全市项目管理。 1.多规合一,统筹空间规划。整合各类专项规划,搭建“多规合一”管理平台,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规划信息共享共用,支撑全市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的协同管理和各部门业务的协同办理。利用“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形成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工作机制,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提前介入和充分沟通,提出下一年度规划实施的目标指标、策划项目并落实用地,实现对中长期规划的衔接,完善项目储备来源,奠定项目策划生成的良好基础。(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多评合一,推行区域评估。逐步推进区域评估,鼓励先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等功能片区,由园区管委会等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统筹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其他区域由各区政府结合试点经验统一组织按计划逐步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线路及雨水、污水分流管道等)等开展现状普查。实行区域评估的片区,不再对项目单独进行相关评价评估。明确项目准入标准和要求并纳入用地建设条件,各专项评估数据免费向建设单位提供,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区域评估范围内满足相关评估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区,由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对各类评价评估事项进行联合审批。 项目意向确定后,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牵头收集评估评价和现状普查的资料,由发展改革、招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结合以上资料共同制定“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或实施划拨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并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后续行政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建库建表,实施项目储备。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储备库,会同国土规划部门、住建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统一项目编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前期研究经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优先安排调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项目建议书编制,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鼓励建设方案基本稳定的新增用地项目先行实施土地储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即转出储备库,进入实施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健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前,应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对意向选址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中的项目,视同于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可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做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征地拆迁摸查工作同步开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5.构建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一是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国土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二是对于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在用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须对用地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独立申请办理的事项,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核发给项目建设单位。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指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在土地出让前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同“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提交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须依据约定按附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最后,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项目策划生成的前期组织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支。(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建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项目中期审批,大幅度压减审批时限。 1.再造审批流程。 (1)分类梳理审批流程。 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分为两大类,在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上进行调整和优化,实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交通类线性项目、小型政府投资项目等四类;社会投资类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两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等四类;单列装饰装修工程。按照项目分类梳理公布审批流程图。交通类线性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梳理公布专项审批流程图。(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优化项目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审批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国土规划部门主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管理部门主牵头。 小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3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两个审批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消防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并联审批机制。 “一家牵头”提供综合服务。每个审批阶段均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相关部门统一通过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完成并联审批并按要求反馈审批结果。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国土规划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一次征询”明确建设条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首个审批阶段前,由国土规划部门通过内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一次性明确建设条件、审批方式以及管理指标要求,细化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项目特别论证的标准、程序和路径,被征询部门的建设条件、审批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合同,实现“一次征询、一文告知”。 “一次征询”稳定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由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征询交通运输(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人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意见按需征询,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限时答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批,审查通过后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各项许可批前公示,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4)完善审批服务链条。为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将市政公用服务和施工过程中按需办理的各类审批一并纳入流程管理,同步开展流程优化再造。市政公用服务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施工过程中按需办理的审批事项涉及供排水、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绿地、占用利用公路等。一是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迁改、连接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内免予审批,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二是协同推进项目管线敷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终审的除外)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建立健全管线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协同推进项目管线敷设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2.转变管理方式。 (1)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一是取消事项和前置条件。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物业管理招标前备案等3个事项。取消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文件(或银行保函)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证明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改由住建部门建立专项核查机制,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核查。取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征求市政园林部门行业意见,进一步细化工程规划许可中对项目配套市政设施及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要求。二是合并审批事项。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要求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土地储备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对于划拨土地项目,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合并办理。三是精简报审材料。通过各审批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和监管信息全程共享,前道环节提交的审批或咨询结果,后道环节无需重复提交,进一步精简各类报审材料。(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价事项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可在开工前完成。在市政路桥、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地震局、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告知承诺。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及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公示结束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国土规划部门梳理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审批制及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分类清单,其中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即来即办。二是施工许可阶段,可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出具的方案稳定承诺说明或施工图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三是推进新建、扩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四是对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区域规划环评的深度应和第三点中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深度相当),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五是对于申请人申办立项手续,符合容缺受理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立项部门可先行作出审批决定,即来即办。六是审批部门继续选取有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优化办理模式。 在不突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审批程序前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项目审批采取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政府部门建立技术评审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评审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介入技术评审工作。建设单位承担技术评审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评审工作应做深做细,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相关技术评审结果。 (1)技术评审社会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设计深度,明确规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人防、水务、交通、环保、卫生、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设计指标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评审工作,大幅压减审批时限。政府部门不再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建筑设计管理模式,推进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人防办、水务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 (2)组织联合评审。政府投资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住建、交通、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内容进行联合评审,重大项目可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房屋建筑类项目由国土规划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依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及投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国土规划部门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多图联审。一是将消防、人防等技术评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评审,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二是各审批部门要对施工图技术评审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行政审批,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审查质量监管。三是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要点,明确审查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四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统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承担技术评审责任。五是制定我市施工图多图联审管理办法,明确多图联审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六是探索开发在线电子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实行多测合一。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同住建管理、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提升审批服务。 (1)开展前期辅导。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报批周期长等特点,分阶段设置“前期辅导”环节。建设专业化辅导队伍,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辅导团队,依托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和各级服务大厅为投资者提供线上线下的前期咨询辅导服务,方便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报批准备、提前修正存在问题。辅导过程纳入审批服务平台留痕管理,总结辅导项目重难点,不断提升辅导水平。(责任单位: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国土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容缺受理。在前期实施容缺受理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拓展容缺受理事项范围,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审批阶段涉及部门配合,出台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分批公布容缺受理事项目录。项目报审过程中,对于容缺受理适用事项,在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材料有缺有误的情况下,由工程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先行“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正式颁发许可证件或相关批文。(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全程代办。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机制,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一条龙”服务。落实代办专员实行一对一“贴身式”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定人、定事、定责、定时,为申请人提供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代办服务,实现重点项目“一部门办、一窗入件、一人代跑”。对于全程代办项目,审批部门实行快受理、快审批,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实行全程网办。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通过佛山市政务服务网在线自助申办平台申请办理,申请需采用实名制并注明统一项目代码,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受理、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项目信息统一绑定项目代码。依托材料实例库减少存量申请材料的提交,依托电子证照库实现存量批文及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大力推动电子图纸等其他电子材料的应用,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审批,推行城建档案全面数字化。(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5.完善审批体系。 (1)强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和技术标准,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一次性提供包括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构建“一个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一门式一网式”综合受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构建集政务服务、部门审批、在线监督为一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提升平台功能,进一步满足前期辅导、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业务协同、审批信息及数据共享、在线监管等改革业务需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区、镇(街)各层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系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在原有企业投资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基础上,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依托政务服务网和实体办事大厅,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一次告知、一口受理、一窗出件”,提升“一个窗口”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Read more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按照“宽审、严管”的思路,着力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基层、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本轮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近期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推出一批立即可实施、能落地的改革举措,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下一步,以全市“多规合一”成果为支撑,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机制、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体系。 ——分类管理,创新机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实施。集中精力解决企业反映的审批难、效率低、办事慢等问题,创新审批管理模式,让企业从改革实施中增强获得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优化我市投资方向和结构。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着重解决项目前期策划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项目可实施性,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落地。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立足点放到为企业和群众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探索实施审批承诺制、清单制、失信惩罚制和信用共享制,推动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试点告知承诺制、简化收费环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耗时长、审批多、收费杂等突出问题,形成吸引企业投资的广州优势。本轮改革后,企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分为策划与前期工作、施工前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4个阶段,以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为主流程,并分别办理其他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及相关技术审查和公共服务类事项。 (一)优化审批流程。 ——调整办理事项9项。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2.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与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同步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4.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体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具体由市气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办提出操作办法。(责任部门:市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的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6.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等文件报建;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报建;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可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7.需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后,主体工程可以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 8.国土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一并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预验收,既可在市办理,也可在有条件的所属区办理。(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9.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2个事项,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办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事项由施工图审图机构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取消办理事项5项。 10.不再审核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1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12.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无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备案制建设工程项目(含商品房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对其进行监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 13.取消用地预审前期工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指标技术审查等事项。(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14.取消前期物业招标公告及评标、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待《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修改后实施。(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合并办理事项5项。 15.土地供应环节,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且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使用集体用地建设非公寓式村民个人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使用集体用地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或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1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其他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项目建设单位可视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办理。(责任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合并为“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8.“永久用水验收通水”与“永久用水通水”合并为“永久用水通水”办理。(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1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并联办理事项1项。 20.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消防审查、卫生学评价、永久供水、永久供电、人防审查、安全评价、交通评价、文保审核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联申报和审批。(责任部门:市公安消防、卫生、水务、供电、民防、安监、交管、文保等部门) ——下放区级办理事项3项。 21.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市管绿地除外。含省下放事项“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gz3144001)”中的“占有城市绿地”)下放到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市林业和园林局) 22.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跨行政区域工程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除外)下放到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市城管委) 23.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下放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二)试点告知承诺制。 24.在广州开发区、南沙新区试行告知承诺制,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环节,对于标准明确或可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 25.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其“承诺”资格。(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 26.总结广州开发区、南沙新区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办) (三)简化收费环节。 27.除土地出让金、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3个节点各收一次费。除收费节点外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再将缴费完成作为审批前置要求,在完成审批后即可发放相应证照,同时出具缴费通知书,委托银行代收,并通过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将缴费信息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在进行收费节点事项审批时,在确认本环节费用缴清后发放相关证照。由市政务办、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分别制定分阶段收费具体操作办法。市国土规划委另行牵头制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具体办法。(牵头部门:市政务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28.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及竣工检测审批(审查)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建设单位另外收费。(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气象局、财政局) 三、强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改革,重点围绕加强项目策划、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明确项目主体责任、做好审批服务等方面下功夫,建立和优化项目生成、评估论证管理、实施主体责任、审批服务效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机制。本轮改革后,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分为策划与前期工作、施工前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4个阶段,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等为主流程,并分别办理其他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及相关技术审查和公共服务类事项。 (一)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1.加强全市投资谋划、决策和统筹协调能力,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决策机制,负责指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有效落实,研究审定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审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决策投资及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重大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申请设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为加强战略谋划,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依托“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库,形成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为龙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为核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支撑,多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项目策划管理机制。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并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同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项目建设与资金安排相统一。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多规符合性审查后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市国土规划委根据三年滚动计划所拟订的项目,通过“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提前介入项目,牵头会同各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环保等审查意见,落实用地指标,稳定规划条件,确保计划内项目落地。国土规划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城市更新部门确定城市更新计划均须提前听取各部门意见,形成项目策划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安排计划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牵头部门:市国土规划委) … Read more
穗府办规〔20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6日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平台建设。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货物、服务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按前款执行。 经市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单位设立承包商预选库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择优制。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多于12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个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 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5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出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先报名、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载明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原因。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 Read more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2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6年11月11日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已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本辖区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场所的,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则,在本辖区内进行交易。 第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行业实际制定企业库管理规定。从化区、增城区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市行政监督部门建库时应当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建库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名单。 相关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共享。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建库的行政监督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建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申请加入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允许入库。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符合入库条件的法人企业入库。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及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