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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中星微总部基地项目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127号)

2020-06-22

粤标定函〔2020〕127号 珠海中星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星微总部基地项目水泥搅拌桩的冒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中星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由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土建定额”),工程正处于预算核对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基坑支护采用深层搅拌桩、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粉喷桩,在施工过程中冒浆,双方对冒浆如何计量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冒浆量可以参考浙江省建筑定额有关规则,按桩长体积的20%作为冒浆量计算(深层搅拌桩、粉喷桩泥浆量按桩长体积的25%作为冒浆量计算),并套用外运土方子目;发包人认为因项目在广东省珠海市,应执行广东省相关定额计量计价规则。 我站认为,本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并且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工程计价以18土建定额为依据,因此双方争议应遵循18土建定额相关规定处理。经查阅,本工程争议的“冒浆”在该定额中称之为在灌桩过程中溢出的“泥浆”。根据18土建定额A.1.2.2高压旋喷桩和A.1.2.3深层搅拌桩章节相关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泥浆场内清除的费用,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2020-06-1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20〕103号)

2020-06-17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工作绩效纳入诚信以及招投标监管范围,督促各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特别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切实提升全省住宅工程品质。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未落实防治责任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委托权限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提请行政处罚或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各级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行业公约,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评定集体、个人、项目的各类奖项。同时,对住宅工程存在较多质量常见问题特别是引起质量投诉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会员合作条件等自律措施。   四、建设单位对所开发住宅项目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施工合同应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责任。要委托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实施监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与住宅业主的联系沟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涉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五、在设计施工图文件前,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明确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措施,并与本工程其他设计文件一同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设计交底时,应就相关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住宅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设计交底。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对设计单位是否已将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纳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七、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责任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各项具体工作。按照《操作指南》及相关设计措施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操作指南》涉及施工方面的强制性措施、工作架构、岗位职责、自查要点等,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负管理责任,分包合同应包含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相关内容,并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八、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结合《操作指南》及相关设计措施的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各项措施,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除执行《操作指南》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

2020-06-17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今年是我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二年,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8〕1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使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进行企业资质申报   (一)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向我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设计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提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二)鼓励施工企业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申请我省审批权限的工程设计资质,提高企业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资质申报使用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有关要求。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申请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企业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工程总承包和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用于申报并取得资质后,参与工程总承包或联合体的其他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不得再次使用该业绩申报相同类别的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时,重点核查业绩真实性和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深化“证照分离”试点改革,逐步推进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告知承诺书内容,处理好企业承诺后取得资质证书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关系,研究对以审批告知承诺制形式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跨地区重组分立、注册地变更等情况的管理措施,探索对失信问题突出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告知承诺内容核查机制。有关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企业申报资质告知承诺内容的核查制度,以申报业绩核查为重点,明确核查方式和核查程序等有关要求,规范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全省有关信息共享机制和核查工作协调机制,为核查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做好省级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管。我厅将加强对省级委托事项实施的业务指导,促进有关地市审批人员加深对有关企业资质标准的理解,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尺度。我厅将加强对委托事项的层级监管,每年对委托有关地市实施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采取我厅直接抽查、组织地市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二)做好委托事项的总结改进工作。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涉及需我厅层面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支持企业做专做优,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省的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由我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资质许可管理权限直接核准,不再要求企业具备低一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以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自行施工完成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自行完成该项总承包业绩中相关专业工程施工的证明材料。截至2020年底前,企业可以按照专业承包资质增项的渠道提出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该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资质证书届满换证工作   为助力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企业如因出省经营等情况需要在资质证书上明确顺延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的资质证书。   六、重视总结试点成效,做好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我厅将在指导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评估的配合工作,明确牵头科(处)室,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收集总结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系人,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对接评估有关事宜。   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供热管网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06-16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热管网桁架管理和管网日常管理服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7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经济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由承包人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供热管网桁架管理和管网日常管理服务。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本项目合同显示,常规管理服务工作每年承包价为总价包干,管网检修、抢修费用按广东省现行定额计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对管网进行检修,双方对检修中发生的管道保温层保护性拆除费用在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时,适用的拆除系数如何确定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定额》册说明第三条第3点拆除系数表格内容规定,保温隔热工程的拆除系数取值应为0.2。承包人认为定额的拆除系数取值应分为保护性拆除和非保护性拆除,该项目是保护性拆除系数取值应为0.6。 我站认为,结合施工时间和合同承包内容,本项目发生的管道保温层拆除符合修缮工程的保温隔热工程特征,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定额》。依据该定额册说明第三条第1点相关内容,明确了拆除形式划分标准,即保护性拆除是指被拆除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本保持完整,设备附着的建筑物结构没有或者仅有轻度破坏,反之则为非保护性拆除,并且明确了该定额的拆除子目均是按照保护性拆除要求施工的。因此,本项目实施保护性拆除的,可以直接套用相应子目;实施非保护性拆除的,则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计算。另外,该定额未包含的拆除项目,则按照册说明第三条第3点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创维华南总部及广州研发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06-16

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维华南总部及广州研发中心项目外脚手架安全网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 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显示,项目落址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加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512日历天,工程现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6月11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 号)(以下简称“66号文”),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安全性能更好、更环保的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替代传统安全网,现双方就外脚手架围蔽由金属防护网代替原密目式安全网的费用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金属防护网作为周转材料,应扣除5%残值后进行2-3次摊销计算材料费用;承包人认为该金属防护网的使用是应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安装,无法周转到其他项目使用,不应计算摊销,且材料价格应参照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属于66号文中第三条(三)款规定的“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项目”范围,发包人据此下达指令属于工程变更。 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脚手架工程为固定单价,结合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发包人确认单价的权利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金属防护网替代传统安全网的封闭式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参考,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计算。由于我站尚未收集到有关采用金属防护网的脚手架摊销次数、残值率、市场价格等数据,建议双方参考66号文“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予以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费支持,可参照脚手架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当期市场价格水平,计算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所增加的费用,调增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或对施工单位给予专项资金补偿”规定协商定价,并相应扣除合同清单中传统安全网费用。协商中如有疑惑应先到发文部门咨询了解,参照同时期类似工程使用费用计算;双方协商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则金属防护网的残值由发包人回收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潮州市湘桥区意桂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06-16

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潮州市湘桥区意桂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资金来源是融资银行贷款及自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道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总承包管理费计取的争议        发包人在招标时未将K0+240-K5+373.12路段的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新增排水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后因该道路片区建设的需要,新增排水工程经公开招标由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发承包双方就该新增排水工程是否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均属于发包人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过程本应相互配合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不同意计取。承包人认为原招标范围的排水工程是道路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并且道路的路面工程需在包含新增排水工程完成后才能继续施工,因此需要对新增的排水工程造价计取4%的总承包管理费。        我站认为,新增排水工程属于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工程项目,但实际施工是与本项目在同一地点同期施工。查阅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未有对新增排水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管理服务的要求与相关费用计算的约定,即本项目合同价格未含对新增排水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用。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的规定,本项目是否应计取总包服务费,应当根据现场是否发生总承包服务费相关工作进行判断。如果事实已发生或部分发生,则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总承包服务费的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与计算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考现行相应专业定额规定计算。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费用补偿的争议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新增排水管道施工时需暂停道路工程部分作业路段的施工,完工后才能恢复路面工程施工,影响了道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双方就因新增排水工程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费用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补偿的约定,不同意补偿;承包人认为新增排水工程的施工造成道路工程施工工期延长,属于发包人原因,应给予补偿。        我站认为,新增排水工程是在本合同工程之外的项目,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基于本合同承包范围的进度综合考虑的。因新增排水工程与承包范围发生交叉施工引起的总工期变化,建议双方先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如果不存在任意压缩工期的,再结合延误的事实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合同相应的约定确定工期延误责任及索赔事项。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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