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9年7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 92号)
2019-08-12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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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9〕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 (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七)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八)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九)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十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统筹推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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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 Read more
粤标定函【2019】140号 广东省东莞监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2019年4月2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监狱“十一五”增容扩建工程& #40;单体完善项目& #41;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东莞监狱“十一五”增容扩建工程单体完善工程项目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洲,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发包人为广东省东莞监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经研究,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48、49栋消防闸阀工程结算价格确定相关造价的争议, 由争议双方确认的《关于广东省东莞监狱增容扩建项目工程(单体完善项目)48、49栋消防工程结算明杆闸阀项目漏算的情况说明》可知,本争议中明杆闸阀结算工程量的增加是由于招标清单漏算工程量所致,不属于变更项目。 二、根据争议双方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为:“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资料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和合同专用条款13.5款第(三)点的第(3)小点:“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的+5%时,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5%之差计算,综合单价不变,调整合同结算价格(以上结算方式不包括新增项目)”。 综上所述,东莞监狱“十一五”增容扩建工程单体完善工程项目48、49栋消防闸阀工程结算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计算,不得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6月 26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