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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1084号)

2019-06-21

粤建市函〔2019〕1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订立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对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等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分担。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严格变更程序 (一)依法调整价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履行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合理调整工期。因变更施工工程的内容、标准或实施安排顺序等,引起工程工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我省工期定额标准协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确定的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单位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职责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下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核查。 三、规范施工现场履约行为 (一)落实施工单位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依法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相一致。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变更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进行变更操作。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合同所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条件一致。变更技术负责人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按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程序,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借用或者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等挂靠行为。 四、强化违约责任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建设单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要依法及时记录。 (四)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各地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06-17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指导意见》要求推行本辖区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造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均可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二、施工过程结算要点 (四)施工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施工过程结算编审人。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六)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七)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八)施工过程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造价管控,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工作,如实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 (九)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十)施工过程结算程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十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十二)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十三)竣工结算支付。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收到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支付。 (十四)工程结算支付责任。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利息事项。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价款,也可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五)施工过程结算暂定意见。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提出暂定结算意见。发承包双方在收到第三方暂定结算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对暂定结算意见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发承包双方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发承包双方同意的暂定结算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如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算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同时抄送另一方。实施暂定结算意见不对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和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算意见,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暂定结算意见应在竣工结算前被最终确认或修改,并在被确认或修改的当期调整结算价款。 (十六)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还可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指导、咨询、协调和调解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十七)全过程造价管理。鼓励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可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分解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造价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鼓励咨询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应用BIM等新技术。 三、工作措施                    (十八)施工过程结算组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九)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依法给予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加强引导和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聘请咨询人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建材工程术语标准》

2019-06-0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31-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GB/T50731-201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23号)

2019-05-30

粤建公告〔2019〕23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53-2019。本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2019-05-28

粤府〔2019〕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包括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改革任务   (四)统一审批流程。   1. 优化审批事项。综合采取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措施,全面清理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各地实施。省、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省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说明理由。   2. 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国家要求明确各阶段主要审批环节,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3. 推行区域评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鼓励各地进行全域评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开展现状普查。   4. 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和方案联合评审机制。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加强前期工作协调,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标准、规模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   5. 推行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清单制。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6. 简化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   7. 优化工程建设许可。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缩小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探索由建设单位委托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8. 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制度。建设全省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和审核确认。探索以建筑类型名录方式确定审图项目范围和审查重点,缩小审查范围。   9. 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研究放宽施工许可办理的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额标准。   10. 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11. 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实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和限时完成,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联合测绘制度,明确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五)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结合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依托政务大数据资源,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省、地级以上市分别建设覆盖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省级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级系统应将省级审批事项纳入管理,与国家和各市级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通过省级系统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市级系统要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对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各级政府要在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2. 完善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实现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各地要以现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开展图斑比对分析,消除差异,叠加整合各部门专项规划数据,协调部门规划矛盾,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和业务协同平台,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统筹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2.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务服务大厅整合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探索推广首席服务官等制度,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或代办服务。   3.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原则上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地要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提供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前序审批结果文书无需申请人提交。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支撑“一张表单”、并联审批等改革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无差别办理。   4.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落实改革措施。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和跟踪督办制度,协调解决部门间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并对审批迟滞行为加强跟踪督办。加快开展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   (七)统一监管方式。   1.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各地要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加强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   3. 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主动作为,共同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改革的主体责任,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抽调与改革任务相适应的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广州、深圳市要按照国家改革试点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九)加强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以市场主体感受为重要指标的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019-05-24

   现批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1-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4.2.2、4.2.3、4.2.7、5.2.2、6.2.2、7.2.2、8.2.2、9.2.2、9.2.3、10.2.2、11.2.2、12.2.2、12.2.3、15.2.2、15.2.6、18.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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