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市2019年4月份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参考信息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9] 56号)
2019-05-15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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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规〔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七)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十)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一)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Read more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2期)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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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第1期)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的定额计价方式。 1、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模板拆除该如何计取人工降效和照明等费用? 答:可按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的模板制作安装子目的人工费用增加20%,综合考虑作为拆除模板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 2、关于钢筋的计算规则,按中轴线还是按外皮长度计算,四舍五入还是向上取整?梁锚固是以柱混凝土等级计算好还是以梁混凝土等级计算好? 答:按钢筋中轴线并考虑弯曲调整值计算钢筋长度,计算结果按向上取整+1取定。梁锚固入柱部分按混凝土等级较高者计算。 3、安装工程给排水章节的定额“C8-1-353和C8-1-354”,其注释:“单件支架质量100kg以上的管道支吊架执行设备支吊架制作安装”,其中的怎样才算是“单件支架”? 答:单件支架是指型钢焊接组合成型后,用于固定或支撑管道、设备的门型支架、工字型支架、L型支架。 4、采用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是否按照定额计量规则、或按照相关图集、规范,还是图纸计算搭接长度? 答:采用定额计算钢筋工程量时,按相关专业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关图集、规范对钢筋的要求应在该工程量计算规则指引下计算,且定额已考虑了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非设计搭接。 5、请问塔吊的桩基础的检测是否属于专项检测费,是否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答:塔吊的桩基础检测费,若属施工方自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按建设单位需求以及建设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检测,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属于专项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6、垂直运输计算规则,裙楼与塔楼分段计取。若当塔楼处于裙楼范围内,塔楼与裙楼交接的部分,是按裙楼高度计算垂直运输还是按塔楼高度计算垂直运输? 答:按裙楼高度计算垂直运输。 7、执行2003清单规范或2008清单规范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清单时,清单工程量是否应包括或允许包括放坡土方量?结算时也要对应包括放坡土方量? 答:根据2003版或2008版的《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规定,放坡土方量不应包含在土方清单工程量中,放坡土方量的价格应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工程量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规定计算、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 8、凸出外墙1.2米的有梁板阳台(冂)(两端悬挑梁+悬挑末端次梁),梁跟板是归类到有梁板一起计算,还是按雨篷、阳台板计算? 答: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500mm以上、1.5m以下按雨篷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按梁、板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9、通用安装工程2010第二册电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取费基数是否包含人工费价差。 答:包含。 10、市政工程第一册《通用定额》D1-3-22使用咨询, 排水工程在沟槽施工过程中采用打钢板桩支护形式,沟槽宽度在4m内,支护沟槽深度分为9m和12m两种,其中9m深沟槽采用一层横向支撑,12m深沟槽采用两层横向支撑,根据定额说明,4m内管沟、基坑拉森钢板桩支撑(D1-3-21)按沟槽中心线以m计算,是否2层横向支撑需要每层记取一次? 答:按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调整。 11、墙模板超高问题:假如剪力墙高度5米,墙全部面积套A21-37,然后3.6米以上的模板面积再套A21-44,这样套法对吗? 答:柱、墙的支模高度3.6m内时,套用支模高度3.6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柱、墙的工程量应再计算增加lm以内子目。例如剪力墙高度5米,先以墙的全部面积套A21-37,然后再以墙的全部面积套A21-44。 12、定额是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耐火砖230mm×115mm×65mm规格编制的,轻质砌块、多孔砖规格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砌体厚度计算。 答: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13、住宅楼小区室外污排水管网是按市政工程取费还是按安装工程取费? 答:按市政定额第五册《排水工程》册说明5.0.4.2划分标准执行,同时按采用的定额专业规定的相关费用计价。 14、地下连续墙的成槽深度是指什么?怎么计量?是否含空灌部分? 答:地下连续墙成槽深度是指成槽出渣的深度,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混凝土主材按实际灌注量换算,即空灌部分不计算混凝土量。 15、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算,这个外墙边线的凹凸包不包括雨棚? 答:不包括雨棚。 16、A16-183 “刮成品腻子粉 一般型(Y) ”定额没有注明完成面的厚度或遍数,当设计图纸要求2mm厚、1mm厚时应如何套价? 答:按A16-183套价,定额已综合考虑。 17、在编制市政工程预算时经常有人在其它措施项目费里面,单独计算“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比如:压路机每次场外运输费 … Read more
建办标函〔2019〕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