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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464)招标清单与招标图纸差异的计价争议

2026-02-11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余施工内容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合同履约过程发现,按招标图纸计算的脚手架和模板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存在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量差异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需自行勘察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与准确性,若有误差须在答疑中提出,否则视为认可相关内容,故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的措施项目费包干,仅针对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单价措施项目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余施工内容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招标文件已要求投标单位复核招标清单,因此,除工程变更事件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含的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他措施项目不论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还是总价计价或费率计价方式,均为总价包干。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其投标报价需考虑此约定影响,并且在招标答疑阶段均未就措施项目清单误差提出异议,应视为承包人已经在报价充分考虑了措施项目招标清单及其数量与招标图纸的差异,因此,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3)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开挖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2-10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2018计价依据中《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相应定额子目。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现场岩土种类较多,包含残积土层、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中风化岩等,且报告认为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属极软岩。现发承包双方就开挖全风化岩、强风化岩按土方还是石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场部分全风化岩属粉质黏土,部分强风化岩属极软岩,应按四类土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一致,已经发承包方、勘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次见证确认,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应依据2018房建定额对应的石方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项目适用的2018房建定额明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5的各种全风化岩石、半成岩均为极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在5~15、15~30的强风化岩分别为软岩、较软岩,同时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均归入岩石类别,故在预算编制阶段,依据勘察报告显示的全风化岩、强风化岩的开挖应套用石方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2)拆除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2026-02-09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基坑支护采用支护桩+四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支护体系。通过专家论证的内支撑拆除方案为采用绳锯切割卸荷法拆除支撑构件并吊装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残值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采用绳锯切割法拆除后,内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及钢筋均具有二次回收利用价值,故应根据市场行情,按整体回收考虑残值,即按以料代工方式,以钢筋、混凝土废料价值抵扣内支撑构件拆除及清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关于钢筋残值计价规则,由于合同约定预算编制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缺项,建议参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关于“基坑钢支撑”中的钢材残值回收标准,即按回收部位对应钢材原值的三分之一计算。关于混凝土残值,经过市场了解,暂无回收单位,只能按建筑废料进行处理,并应计取相应的外运及消纳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制使用的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地、支撑架体搭拆、切割拆除、场内运输、作业面清理,但不包含钢筋混凝土构件解小、装车、场外运输及处置工作。发包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无关于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需将回收残值分配的要求,可见发包人并无额外计取回收残值的意思,由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综合考虑回收残值的影响,故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按常规做法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2-06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5.1.(3)条约定“不可竞争费(白蚁防治、工程保险、高可靠性供电费)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需求,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按发包人审核后的金额凭合同或发票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但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是否计取该保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代缴纳的工程保险未包含安责险,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方必须办理该保险,如果承包人办理了安责险则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行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7条,该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再另外计算。 承包人认为,安责险为政府强制缴纳保险,应属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的工程保险,因此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合同约定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未明确安责险的计算规定,因此咨询其计算方法。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现行定额下浮率报价,合同约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可见预算编制方式实为定额计价,即按定额规定编制预算。查询来函提交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在内均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责险,但明确工程保险需满足发包人需求,按照行业惯例,有关安责险的相关政策属于发包人需求范畴。现已核实,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以《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建质〔2024〕711号)规定安责险办理、缴费、计价等内容,要求新开工项目必须办理安责险,并且第三条第七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求予以计入工程造价,由此可见,本项目安责险属于发包人需要的范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不执行该文件的前提下,预算编制时应计列安责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0)材料价格区间取值的计价争议

2026-02-05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人、材、机价格执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等。该综合价格自2023年11月起发布的均为“价格区间”,现发承包双方就如何根据其价格区间确定材料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为避免结算时审核单位核减,参照审核的一般处理方法,材料价格取价格区间的低值。 承包人认为,选择价格区间低值作为材料价格,缺乏充分支撑依据和合理解释,有悖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材料综合价格应采取价格区间的中值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争议所涉的综合价格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发承包双方如对其应用规则存在疑问的,建议咨询该文发布单位。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9)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6-02-04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同时合同条款(施工部分)第21.2.3(二)条明确预算包干费、工程优质费不另计取,视同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发承包双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就文明工地增加费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于创优工程,创安全文明样板不需要额外增加投入及管理成本,其发生费用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而且承包人在编制设计概算时未开列此项费用,合同条款也明确不另计取工程优质费,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文明工地增加费不应再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合同条款(施工部分)第21.2.3(二)条约定不适用于“文明工地增加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因缺乏证明材料故未列项,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按定额的规定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查询定额规定,工程优质费属于其他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文明工地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所增加的费用,两者有本质区别。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并非对工程质量创优的要求,而是属于定额文明工地增加费范畴,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8)“工期期间”确定起止时间的计价争议

2026-02-02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施工过程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当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 承包人认为,“工期期间”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该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7)抗震支吊架深化设计的计价争议

2026-01-30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建筑电气、给排水及消防、防排烟通风等安装工程招标图均说明按规范及相关图集设置抗震支吊架(以下简称“抗震支架”),但未提供抗震支架深化施工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依据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结合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情况,对抗震支架进行了平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并按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的图纸完成施工,实际施工数量经发包人、监理等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支架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施工图仅有抗震支架相关设计说明,抗震支架深化图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变更工程计价。 承包人认为,抗震支架深化图仅对施工平面布置进行细化完善,不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三、我站观点 深化设计是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本工程抗震支架是依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深化图纸施工的,该深化图纸仅对施工平面布置进行细化完善,未对已标价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进行调整,故结算时按中标综合单价计价;若中标清单价格明显不合理且不适用的,则相较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数量增减部分,可按变更工程计价原则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算,但原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6)管桩送桩的计价争议

2026-01-30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其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预制管桩”)项目特征未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要求,描述送桩深度、桩长,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也未单独设置送桩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送桩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于有送桩的工程量部分,按定额组价原则分别重新确定有效桩长和送桩清单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有效桩长的工程量部分按相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送桩按新增单价计价。 三、我站观点 预制管桩基础采用送桩施工,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相关规定。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一条第7点要求,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应另行开列清单项目。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送桩清单项目,也未见合同有相关专门性规定,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实际调整”的约定,以及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重新确定送桩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不涉及送桩的清单工程量部分则执行预制管桩的合同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5)天棚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6-01-29

某住宅精装修工程,2021年8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天棚工程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不应重复计算。 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不应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表明天棚面中包含灯槽等面积。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其中,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的项目特征仅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相关内容。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上述清单工程量计量规则与2013房建计量规范一致,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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