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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454)变更减少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2026-01-28

某绿化工程,2018年5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种植草皮的合同工程量大幅减少,由原40070㎡减少至2047.3㎡,合同价款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87.56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下称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 ㎡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的约定,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款大幅降低,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的调整单价对承包人有失公允。鉴于工程量大幅减少的情形,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确定与剩余工程量相适用的单价,对剩余工程量进行计价,并按中标单价乘以招标工程量之积扣减原清单对应金额。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3)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的计价争议

2026-01-27

某公共建筑工程,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设计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来函所附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整平时间不久,表层冲填土比较松散,且下伏软弱淤泥层呈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的施工工艺,导致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专题会议,一致认定“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审核部门虽对混凝土超量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该部分计价缺乏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混凝土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查询来函提交的招标文件材料,未显示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但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则明确在招标阶段已提供勘察报告,且来函资料亦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文件,故无法厘清事实情况。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勘察报告,承包人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并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凯诚悦府一期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

2026-01-26

粤标定复函〔2026〕3号 中山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凯诚悦府一期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招标图纸要求地面采用深灰色及浅灰色的“夜里雪”装饰石材,施工时经设计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到石材产地实地考察,发现产地只出产浅灰色“夜里雪”的装饰石材。根据考察情况,设计方将装饰石材由深灰色“夜里雪”变更为“福鼎黑”,其石材的规格、厚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均无变化。同一时期发承包双方盖章确认了浅灰色“夜里雪”及“福鼎黑”的询价价格。竣工结算时双方就“石材地面铺装”合同单价由深灰色“夜里雪”变更为“福鼎黑”应如何调整主材价格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经市场询价了解,“夜里雪”石材价格高于“福鼎黑”石材价格,故“福鼎黑”石材价格不能高于合同中“夜里雪”的石材单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第2)点,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新增清单调整的约定,“福鼎黑”石材属于认质、认价材料,应进行市场询价,不应将“夜里雪”石材价格作为判断“福鼎黑”石材认价的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及补充资料,发承包双方均确认设计变更仅对装饰石材的材料品种进行变更,石材的规格、厚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均无变化。故变更单价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的第1)点b关于“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的约定,对深灰色“夜里雪”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主材换算。主材换算时,参照市场价格、投标报价水平,仅计算两种石材的价差,即两种石材价差确定,以双方确认的“福鼎黑”在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减去深灰色“夜里雪”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进行计算;如果“福鼎黑”在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难以确定的,可以双方询价认定的“福鼎黑”市场单价,乘以“夜里雪”石材单价的投标报价与合同基准期市场单价的浮动率计算“福鼎黑”单价,再与“夜里雪”投标单价进行换算,但按此方式所换算的“福鼎黑”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计算价差。若经上述方式换算的“福鼎黑”石材报价存在不合理情况的,为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水平所体现的真实意思,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上述方法换算的“福鼎黑”石材单价确定,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合同工程变更中的第3点变更估价原则的第2)点a的新增综合单价原则确定。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2)蓄电池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6-01-26

某智能化改造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UPS主机参数为200KVA ,蓄电池只有安装布置示意图以及30分钟后备时间要求。招标人在答疑阶段补充的技术规格书具体要求200KVA UPS主机配套电池采用80节12V200AH蓄电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蓄电池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参数:12V200AH”,计量单位为“个”,工程数量为20。按图纸及技术规格书要求,满足200KVA UPS主机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电池,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明显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对蓄电池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已提出蓄电池后备时间30分钟的要求,承包人报价并中标后,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需求,不考虑招标清单的数量。 承包人认为,按技术规格书及后备公式计算,满足蓄电池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12V200AH电池,合同为单价合同,应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答疑文件仅是补充技术规格和要求,并未改变招标工程数量,投标人是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结算时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招标清单工程量与应予计量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属于工程量偏差,结算时按合同相应约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因中标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偏差部分工程量计价的,可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的确定规则计算合适单价进行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黄埔区横沙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 2A地块商业、住宅楼建设工程 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

2026-01-26

粤标定复函〔2026〕1号 广州兆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黄埔区横沙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2A地块商业、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兆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价格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计量争议 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发承包双方对《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中三轴搅拌桩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套接部位工程量不重复计算。非套接桩的每幅桩三轴截面积按1.4949m2计算,套接桩的每幅桩三轴只计算中间轴部位,截面积按3.14*(0.85/2)2=0.567m2计算,套接桩三轴中分布在两边的轴(即套打桩部位)已在非套接桩计算过一次,不再计算;同时认为定额所说的咬合部分是指一幅桩跟另一幅桩相交的部位,而不是同一幅桩内圆轴之间的相交部位;套接部位是指套接桩三轴中分布在两边的轴(即套打桩部位)。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计算工程量应按成桩时与群桩间的咬合部分工程量不扣除来计算每一幅工程量,即咬合部位应理解为套打桩,在计算2号桩时再次计算阴影部位工程量。而套接部位是指三轴搅拌桩每一幅桩内圆轴相交的部位,即三轴每一幅截面积为3.14*(0.85/2)2*3=1.7m2,扣除套接部分面积后,每一幅三轴桩(包含套接桩)应计算截面积为1.4949m2。 我站认为,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时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已综合考虑套接部位工程量套打的费用,因此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时,套接部位工程量不重复计算。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工程量计算按成桩后图示尺寸,在计算总幅数时以单元中心线总投影长度除以单元桩间距1.8m计算总幅数,总幅数乘以计算截面面积1.4949m2,即三轴搅拌桩的总投影面积S×单元桩截面面积(1.4949m2)。 二、关于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设计图纸工艺要求每一幅(三根桩)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小于560kg。发承包双方对《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中三轴搅拌桩调整内容“4.Φ850mm 三轴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20%考虑,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损耗率按2%计算。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以及“5.Φ850mm 三轴水泥搅拌设计要求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时,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不变”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每一幅(三根桩)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少于560kg,换算后水泥含量为560/1.4949*1.02/1000*10=3.82t/10m3,计价软件材料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含量按3.82调整。同时,本工程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不变,材料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含量按3.82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增加了三轴水泥搅拌桩机械台班及人工消耗,所以定额将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每一幅材料消耗相同,材料费未增加,所以材料费不变。另外,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每一幅(三根桩)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少于560kg,水泥实际掺入量已达到20.5%,损耗率按2%计算,所以本工程应按水泥掺入量22.5%进行调增。综上所述,本工程直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采用套打一孔法施工,计价应将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5。平均每轴的水泥含量为(560/3+560/3*2)/2=280kg/m,平均每轴截面积为(1.4949+3.14*(0.85/2)2)/4=0.5155m2,材料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含量按280/0.5155*1.02/1000*10=5.54t/10m3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67号文的章说明第4条,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考虑,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损耗率按 2%计算;第5条,Φ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采用套接一孔法施工时,相应项目(包括非套接部分工程量)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乘以系数 1.5,材料费不变。三轴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设计要求调整。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每一幅(三根)每米水泥掺入量不少于560kg(0.56t),直径850mm三轴搅拌桩桩截面面积为1.4949m2。因此,本工程水泥含量(t/10m3)调整应按:每一幅(三根)每米水泥掺入量/三轴搅拌桩桩截面的面积×(1+损耗率)×10=0.56/1.4949×(1+2%)×10=3.82t/10m3计算,套接部位不重复计算。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 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

2026-01-26

粤标定复函〔2026〕2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补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其中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补充合同拟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工程开工令的开工时间是2018年6月17日,一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报价书承诺的工期是65天。补充合同4.4条约定,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参与材料调差。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在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竣工结算时双方就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价差调整是否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规建建〔2018〕95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原材料涨价风险,而且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及完工日期延迟所致,双方在施工阶段并未就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差调整缺乏合同条款支持,对于此种情况,珠规建建〔2018〕95号文不适用,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开工令要求工程于2018年6月17日开工,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恰遇国家环保新政策发布,各种材料价格涨幅超投标预期,要求根据珠规建建〔2018〕95号文的“风险共担”的意见,调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水泥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4.4条关于“材料不调差”的约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及合同约定工期考虑的,建议双方厘清开工及施工延期的原因及责任,若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遇到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应予调整;若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措施项目漏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报价书的措施项目按项开列,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措施费包含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措施项目按项合价包干”。竣工结算时,双方对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是否属于措施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均属于基坑支护工程必要措施,属于合价包干范围,按合同约定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基坑部分投标报价时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图纸,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单价措施清单项属于漏项,要求根据清单漏项的计量计价原则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知晓具备承担设计能力的同时,必然知晓所需要采取的相关措施项目,且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费用属于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的按项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因此不属于清单漏项,结算时不予调整。另根据双方见面会后补充的邀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除工程桩、承台土方、换填砖渣、石粉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清单外,其他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列项报价,因此投标人应对自报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挖掘机垫板费用应根据招标地质详勘报告,视地质情况在自报清单中考虑,结算时不应再另外计算。 三、关于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植筋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要求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预留方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筑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法施工,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植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在下发第一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除精装修图纸)与下发第二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期间,曾多次下发签字版白图供施工使用,并未影响总包单位正常施工。对承包人在ZJEJ-JDYY-108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植筋费用要求,发包人已明确批复“砌体拉结钢筋原则上应按图纸要求预埋,施工单位自行优化采用植筋工艺,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技术上可行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需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另行计取”,因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图纸问题导致承包人在结构施工阶段未能按设计要求预埋砌体工程的拉结钢筋,承包人提出拉结钢筋采用植筋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同意后实施完成。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方,其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可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因此结算时应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双方未就砌体拉结钢筋由预留方式变化为植筋方式的责任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双方厘清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结构阶段无法预埋砌体拉结钢筋而在技术上必须采用植筋施工工艺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有义务完善相关的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若仅因发包人未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的,结算可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根据补充合同4.2条计量计价依据约定计算植筋费用;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预留方式改变为植筋方式,且发包人已明确不承担增加费用的,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结算时只计算钢筋预留费用,不应计算植筋费用。 四、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申报,工程获得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不应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合同中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条规定,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第3.2条要求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至少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要求。在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中,未发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申报文明工地及同意承担文明工地增加费的相关资料,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应在结算中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1)答疑文件补充工作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6-01-23

某智能化改造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答疑阶段,招标人提供了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作为招标清单设备参数的指导文件。其中部分工程内容未在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体现。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文件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各清单项目满足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中标即视为响应招标文件,故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视为含在招标清单及图纸的范围内,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风险,不应再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是设备参数及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指导文件,争议项内容在招标清单、设计图纸中均未有具体说明,不在施工范围内,若需要按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要求进行施工,应另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而非完成招标图纸及其技术规范的全部费用,即投标人是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所提交的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说明与招标清单互为补充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在报价中予以考量,因此该部分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不过,答疑文件内容并未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且不能互为补充的,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或不完整情形,由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相关规定计算,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0)材料价差能否计算增值税的计价争议

2026-01-22

某住宅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变化等因素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以下简称“调价方案”),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则分别约定第一、第二施工阶段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及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调价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 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等内容,虽未明确材料价差是否计取增值税,但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范畴,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为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因此材料价差应计取增值税。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9)工程总承包项目脚手架结算单价的争议

2026-01-21

某镇街整治提升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内容包含勘察、设计及施工,其中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明确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施工时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导致钢管搬运艰难,发承包双方经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同时约定工程预算经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及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能否调整其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 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审定后的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脚手架使用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正常使用的合理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变更事项,结算时不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脚手架结算单价。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部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第42期)

2026-01-20

粤标定函〔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近期收集的有关《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建设用地范围内竖向布置土方工程,利用的土石方采用自卸车进行场内运输,该土石方的场内运输费用是否可另行计算? 答:可以。 2.关于ф850mm三轴水泥搅拌桩套接一孔法施工的,单幅桩间距1.2m、截面面积1.4949m2,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成桩后的单幅桩桩长乘以截面积以“m3 ”计算,其工程量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三轴水泥搅拌桩套接一孔法施工的工程量计算公式为:V(m³)=(C÷1.8)×1.4949×L。 【参数:C:三轴搅拌桩中心线长度(m);L:设计桩长(m)】 3.定额A.1.1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金属面油漆中一遍油漆定额厚度是按多少mm考虑的,厚度不同时是否按实际用量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厚度,不作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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