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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6号)

2025-09-12

粤标定复函〔2025〕106号 佛山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9月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大业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其中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基坑支护、桩基础、地下室等工程。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桩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有φ800mm、φ12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单价,由于基坑支护中φ1000mm、φ1200mm旋挖桩设计变更增加入岩要求,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增加的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φ800mm和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在定额计价时,均应套用“旋挖桩入岩增加费 桩径1000内”定额子目,故φ1000mm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参考φ8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合同单价计价。承包人认为,支护旋挖桩φ1000mm入岩属于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出现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并结合以下定额进行结算:《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故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套用定额子目A1-3-116旋挖桩入岩增加费(φ1000mm)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φ1000mm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但有类似清单项目。由于本工程合同关于工程变更估价条款中,未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约定,因此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故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套用房建定额计算综合单价时,可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有关灌注桩旋挖成孔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内容作为组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后续工程室外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3号)

2025-09-12

粤标定复函〔2025〕103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后续工程室外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1月3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实施中,发包人增加多个配套项目,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及施工合同中均包含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并约定了计算方式与支付对象,支付对象为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人作为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并中标本项目,因本项目承包人与总承包人为同一主体,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对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的约定,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为总价包干,中标单位收取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若不发生的项目则不予结算计量及支付。因承包人与总承包人为同一主体,不发生承包人收取后再向自己支付的情形,因此不应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的计取是针对工程项目,而非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本项目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均开列了该费用,同时招投标时,并未禁止总承包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该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认为,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配合、协调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相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是为完成合同外的任务所获得的费用。本项目属于广交会展馆四期展馆扩建项目配套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降低投资,发包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开列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确定在施工中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服务并使用总承包单位现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投标人据此报价并愿意按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属于总承包管理服务的内容将交付给总承包单位完成。承包人在投标前,虽未能保证中标,但其可以结合总承包优势报出合理低价,且本项目为单价合同,招标清单未报、漏报的,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可见任何投标人都可选择填报此费用,但填报与否均不影响中标后需要总承包单位额外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内容,总承包单位也必然要发生为其提供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成本。因此,结算时应与其他配套项目结算方式一样,向承包人支付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新建宿舍楼、体育馆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4号)

2025-09-12

粤标定复函〔2025〕104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新建宿舍楼、体育馆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21年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实施,2024年3月重新开工建设。合同变更的价款调整专用条款第23.5.1(1)约定“新增工程量超过15%,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第23.5.1(3)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粤标定函〔2022〕190号),现发承包双方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是否按调整后的子目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通知,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执行。承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招标工程量严重偏低,且漏列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工程量清单,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增加的工程量和漏列项的清单,应按合同有关新增清单计价约定,按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招标清单发生漏项的,应按合同第23.5.1.(3)的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经核查上传的项目资料,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执行有特别约定,则应按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执行。招标清单发生工程数量偏差的,中标单价适用的,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仍执行中标单价,超过15%以上部分双方协商定价,原则上考虑数量增加带来采购、施工的优惠因素,应低于中标单价;中标单价或者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1)约定调整后的单价因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招标工程量按中标单价计价,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由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需要注意的是,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多年,中标单价、合价可能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显失公平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实际重新协商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的相关条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瑞石创新原料药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7号)

2025-09-12

粤标定复函〔2025〕107号 广东瑞石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中煤江南市政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瑞石创新原料药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瑞石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煤江南市政建设(广东)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其中土方开挖及外运、土方开挖及场内转运、桩基础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部分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本次来函所涉争议部分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泄压墙设计的龙骨为型钢龙骨加轻钢龙骨,墙板采用纤维增强硅酸盐板双侧设置,内填90厚保温岩棉,主要用于防爆区泄压。发承包双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时,对泄压外墙是套用隔墙还是幕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泄压外墙与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包龙骨)相似,应套用隔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泄压外墙的建筑设计要求、细化图设计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与《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中2.1幕墙定义“幕墙由面板和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相符,属于《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中第3.1.6条第6款的纤维增强水泥板幕墙,因此应套用幕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泄压墙是一种专门设计用于在特定压力条件下迅速释放内部压力,以保护建筑结构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的建筑构件,与幕墙在结构形式、功能定位及设计原理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宜套用幕墙相关定额子目计价。根据泄压墙的设计大样,其做法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硅酸钙板墙面板安装的工作内容一致,因此可参照执行硅酸钙板墙面板安装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松山湖水厂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8号)

2025-09-12

粤标定复函〔2025〕108号 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松山湖水厂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2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发承包双方对于设计变更是否计取预算包干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合同对变更签证已有约定,只计算分部分项、措施费、税金、变更签证,不计算其他项目费。承包人认为,虽然设计变更的合同条款,未约定预算包干费的计算方式,根据招标文件11.2.1的规定,变更价款应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故应计算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预算包干费是现行定额规定中可计取的费用之一,采用定额计价时可作为计价内容。但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专用条款“72、工程变更事件”中,对工程变更计价已有明确约定,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计算规范中没有预算包干费的清单开项和定义,预算包干费是采用定额计价时计价依据中的内容,设计变更计价时无需另行计取预算包干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1)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争议

2025-09-12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I-3标段-某特大桥的公路部分,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同意材料价采用《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编制依据,且预算成果文件双方已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是采用《某市工程造价信息》还是《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已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期信息价,结算也应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材价调差依据。但《合作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对如何调整价差仍存疑。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本工程合同18.10.2条款约定“本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即结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可调整价差±其他费用”,合同18.10.1条约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至于预算编制时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期信息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不属于本次争议范畴,请发承包双方自行研判。因此据已提交资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  宿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一)(粤标定复函〔2025〕105号)

2025-09-12

粤标定复函〔2025〕105号 华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宿舍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师范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中的基坑支护剖面图显示,土方出土坡道面层做法为换填1m厚砖渣,基坑支护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土石方工程分部中开列了“换填垫层”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材料种类及配比:砖石渣,2.部位:出土坡。现发承包双方在重计量时对出土坡道换填是否按清单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出土坡道属于施工便道,应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中。因此,招标清单中将其单独列项,属于错项,不应再单独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绿措费包含施工临时道路,不需要提供施工图及明确具体做法,而本工程基坑招标图出土坡道设计明确了施工做法,属于基坑支护工程的组成部分,应视同支护工程的应计量计价清单项目,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了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内容一致,不属于错项,应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绿措费为按系数计算的费用,并未包含按招标图计量的施工便道,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清单也未说明基坑支护出土坡道费用含在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内。因此,结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出土坡道在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换填垫层”清单项目,承包人对该清单项目进行了投标报价,重计量时出土坡道面层应按“换填垫层”清单项目进行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0)材价平均值的争议

2025-09-11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 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则变成按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的材料价格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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