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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尚产城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8号 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挺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尚产城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重庆挺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涂料构造做法为:“①外墙涂料;②外墙柔性腻子二遍刮平;③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④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⑤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基层清理”。发承包双方就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套用定额子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面层为涂料且无贴砖,应套用定额“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子目,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承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2 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 外墙”及定额子目“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20mm”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我站认为,设计要求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构造做法共同构成了外墙的一般抹灰层,外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二、关于内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本项目按毛坯标准交房,内墙抹灰无罩面收光要求,应按底层抹灰计价。承包人认为,本工序就是验收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必须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需做压光工作,应按一般抹灰计价。 我站认为,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无块料面层的,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应执行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 三、关于专用界面剂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内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专用界面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界面剂已含在定额抹灰子目中,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选用新材料的专用界面剂,应另外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的解答,定额抹灰子目已综合考虑界面处理的工作内容,无需另外计价。 四、关于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不上人屋面做法:“①50厚1:2.5水泥砂浆;②土工布隔离层;③…”。发承包双方就不上人屋面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时,50厚1:2.5水泥砂浆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保护层无需罩面收光,故应套用定额“A1-12-1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混凝土或硬基层上 20mm”子目;承包人认为,保护层是做在卷材上面的,且是屋面最顶面上的一道工序,必须作压光处理,应按整体面层计算,应套用定额“A1-12-11 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楼地面 20mm”子目。 我站认为,依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5.3 用水泥砂浆做保护层时,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的规定,不上人屋面综合单价计价时应套用定额“A1-10-82水泥砂浆二次抹压防水 厚2.5cm”子目,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五、关于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的计价争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归属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2018定额总说明的规定,承包方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定额中的管理费只包含施工单位自己对材料的自检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包含在2018定额中,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 号)的解答,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7号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工程实施中,由于拆迁影响导致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同时考虑到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重新选址且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完成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隧道工程的内容在预算阶段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简称“2018城轨定额”)进行编制,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计价的第68.3条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珠海市政府工作会议确定,且同意增加的费用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2018城轨定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我站认为,本工程全段地处珠海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了环保措施,以及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的承包风险。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根据来函资料显示,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未采取隔音措施的情况下,现场实测噪音值为70-95分贝之间,未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是设计变更前后,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相距较近且均在兴业快线施工范围内,项目实施期间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没有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专函此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灵山岛尖 配套道路工程十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十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南沙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合同》(以下简称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与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与施工总承包,并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分别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项目总投资与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送审资料的确认及送审等工作”,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合同价。实施过程依据合同协议书第5款“分项目的实体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实质开工之后2个月内必须签订合同”的约定,2016年3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沙财评”)出具“南沙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确认设计概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灵山岛尖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2016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评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南区财字〔201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完成概算评审(送审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且已招标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预算评审”的规定,未将预算送南沙财评审核确认。现发承包双方就南沙财评提出经评审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缺陷导致单价偏高,是否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应根据结算评审机构意见,对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且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缺陷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价款的调整事件,不应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知晓预算、结算均须由南沙财评审定。经查阅来函资料,没有资料显示在通知印发前后,发承包双方曾向南沙财评报送预算或说明未报审的原因,争议处理期间我站也曾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提供报送财审有关说明但未果,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能提交南沙财评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概算形成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发承包双方是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确定权在南沙财评的,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南沙财评的质疑,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建议各方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 宿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二)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 华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宿舍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师范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依据招标图进行重计量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工程量偏差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进行调整计价,但工程变更估价条款并无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的规则,虽然专用条款第10.4.1(1)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但因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当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计价,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3)非竞争费用结算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9-16

某维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费用,招标清单中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算基础和费率,其中装饰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费率为19%。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能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局部维修项目,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单独装饰装修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应按13%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清单约定费率即19%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招标时列入非竞争费用,虽给出了计算基础和费率,但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该费用将因计算基础或费率变化而调整。因此如果发生招标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事项但并未改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实质性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调整,即仅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时该费用才予以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6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漏量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审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现承包人所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存在错、漏项,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3.5条工程变更“(3)预算编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措施费的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承包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的相关约定,对送审预算中的错、漏项不允许承包人对其修正,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条款的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存在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此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预算编制质量原因导致费用增加不予增加,送审预算及结算的漏量、漏项属于编制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报送预算时为隐瞒其超限额设计情形而故意漏量、漏项,项目结算将会存在投资超支的风险。承包人认为,合同没有约定送审预、结算漏量、漏项不可以计量,第63款约定是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审过程均不适用该条款。 我站认为,本工程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编制质量尚无定论。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除需依据合同专用条款8.5.3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约定,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待双方完成预算确认并形成确定的综合单价后,在后续结算过程中,不再计算预算阶段可能存在的错漏项费用。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若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中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并没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结合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同时,因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故“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三、关于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和支付。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如发生消纳费应计算在土方相关费用中,只是不出现消纳费的表述。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并未明确不予计取。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考虑消纳费。因此,本工程合同对消纳费如何计算并无明确约定,事关双方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约定的真实意思,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2)包干措施项目费用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9-15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按宗不含税总价包干,且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及风险视作已包括于合同价款内。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变动,发承包双方就增加部分的造价是否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为总价包干,故增加部分的造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部分,其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合同约定“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范围内的变化引起措施费用的改变不作调整,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措施项目变化引起措施费增加不作调整,但发包人原因调减承包范围或优化措施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减少,继续由承包人包干有失公允,同样发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增加,不予调整费用而由承包人包干亦有失公允,可见合同约定不宜将无限风险由一方承担。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例如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等,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但如果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并未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1号)

2025-09-15

粤标定复函〔2025〕111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专业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塔楼31-32层1-3轴*1-C~1-B轴干挂石材墙面为竖向设置三处凹槽,凹槽宽度180mm,凹槽两边凹入深度100mm。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二点第3条规定“干挂墙身、墙面造型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墙净长度乘以净高度以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就清单编号011204001043干挂石材墙面清单工程量是否包括凹入的侧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二点第3条规定,干挂石材墙面清单工程量应按墙长乘以净高按面积计算,不应计算石材凹槽侧面的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清单编号为011204001的石材墙面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镶贴表面积(包括凹入的侧面积)计算干挂石材墙面清单工程量。 我站认为,经查询上传资料,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在争议位置的设计要求一致,未发生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有特别规定,干挂石材墙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墙净长度乘以净高度以面积计算,明确不执行“工程量计算规范”,承包人响应该工程量计算规则并进行了投标报价,因此干挂石材墙面工程量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计算。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墙”是指干挂石材依附的墙体并非石材墙面,故干挂石材墙面凹入的侧面工程量不计算,其产生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羊城晚报社报社业务用房岭南数字创意中心及变电站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0号)

2025-09-15

粤标定复函〔2025〕110号 羊城晚报社、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羊城晚报社报社业务用房岭南数字创意中心及变电站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羊城晚报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的建设内容包括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承包人在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进行分包时,发承包双方对此类分包工程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确定相应造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故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应该进行公开招标。承包人认为,合同中并未有任何暂估价项目,电梯、防水、幕墙等工程不属于暂估价项目,不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分包单位。 我站认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经查阅合同及招投标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任何暂估价项目,电梯、防水、幕墙等项目属于承包人的建设内容。为慎重起见,后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补充材料中发包人明确表示“合同中未有暂估价”,故本工程无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事实非常清楚。因此,所涉争议并无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事宜。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9号)

2025-09-15

粤标定复函〔2025〕109号 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明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明大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时自行制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及相关的计算说明。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石材楼地面铺设清单工程量是否要扣除混凝土柱位面积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计算规则,石材楼地面铺设工程量应扣除柱位面积。承包人认为,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计算规则中没明确要扣柱位面积,石材楼地面铺设工程量不应扣除柱位面积。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又以自行制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及相关计算规则的方式,提出了专门性规定。经查询,招标文件中并未对争议所涉石材楼地面制定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故视为执行2013房建计量规范相应的计算规则。因此,依据2013房建计量规范,石材楼地面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即以需要铺设的楼地面面积计算,计算时应扣除柱所占面积。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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