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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67)人工费不在调差范围的争议

2025-09-22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仅约定施工期间材料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价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定期发布了人工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就人工价格能否按该人工指数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未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未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属于未明确事项,可根据通用条款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故应对本合同人工费及机械人工费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事项仅约定了部分材料品种,但人工费不在可调差范围,故本工程人工费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6)材料二次运输的计价争议

2025-09-19

某维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小区内需维修的楼房共9栋,地下室互通,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所有维修材料均堆放在其中1栋的地下室内,其余8栋维修材料需由该栋地下室堆放地点转运至各栋地下室电梯口,再通过电梯运至维修楼层。招标清单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维修材料能否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堆放地点在小区范围内,招标清单中的预算包干费已包含场内料具二次运输费用,故不应再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对材料堆放地点离维修楼栋电梯口距离超过50m的材料运输应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材料二次运输,是指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之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所发生的费用。本工程材料的堆放地点位于施工范围内,材料由地下室堆放地点运至维修楼栋电梯口处属于场内材料的水平运输,其费用应在投标单价内考虑,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郁南县级供水管网工程(一期)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4号)

2025-09-18

粤标定复函〔2025〕114号 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郁南县级供水管网工程(一期)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6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郁南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9026870.33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费用按上述所列金额报价不竞争,且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含围蔽费用均无异议,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围蔽费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计价。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围蔽费用按合同固定金额计算还是按实际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围蔽应根据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结算金额。承包人认为,围蔽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合同固定金额结算。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围蔽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1.6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围蔽项目清单以“项”计列,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在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下,围蔽项目按原清单价格结算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5)成品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2025-09-18

某维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措施项目招标清单开列了“楼地面成品保护”“墙面、柱面成品保护”项目,项目特征只描述了成品保护使用的材料为胶合板和编织布,其他项目招标清单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投标人均进行了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成品保护费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其他项目招标清单中的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成品保护费,不应在措施项目中另计。 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只包含施工范围内对施工完成面的成果保护费用,并未包括对施工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电梯、未维修地面等的保护费用,因此应按措施项目招标清单结算楼地面、柱面、墙面成品保护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楼地面成品保护”“墙面、柱面成品保护”项目按清单编号011707007开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量规范》(GB 50854-2013)中该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于对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本工程其他项目招标清单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并未对其包含的内容进行约定,无法判断该预算包干费是否包含对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费用或在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装饰面的保护费用,也无法判断两者所含的“保护”标准及方式方法是否相同,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协商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若经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不包括在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装饰面的保护费用,其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结算时综合单价确定的约定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4)完工后清洁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9-17

某维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清单“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的工程内容包括“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区域清洁”,发承包双方均认为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工程内容为开荒保洁,该专业工程由发包人于2021年委托其他专业单位实施。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清单“块料面层修补”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清洁表面等全部操作过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完工后的清洁工作能否按该专业工程暂估价计算开荒清洁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已在2021年委托其他专业单位实施完成开荒保洁工作,承包人完工后的清洁工作属于“块料面层修补”清单项目特征要求的“清洁表面”和预算包干费中工程成品保护的工作内容,其费用不应在暂估价专业工程“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中另算。 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清洁施工完成面及受施工污染的非施工面的工作发生在发包人2021年委托其他单位承揽开荒保洁工作之后。“块料面层修补”清单项目特征要求的“清洁表面”和预算包干费的工程成品保护均不属于开荒保洁的内容,因此开荒保洁费应按专业工程暂估价“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项目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从招标时招标人在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开列“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项目的原意理解,此项目属于单独的专业工程,与分部分项招标清单“块料面层修补”项目特征所描述的“清洁表面”并非同类内容,因此应按2013清单规范第9.9.3、9.9.4条规定确定其专业工程价款,取代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后进行结算。承包人完工后的清洁工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工后的清洁工作达到暂估价专业工程标准的,则可另计开荒保洁费用,但因该专业工程中标价格为其他专业单位报价,发承包双方宜另行协商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4期)(粤标定函〔2025〕27号)

2025-09-17

各有关单位: 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近期收集的定额动态调整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AI+专家定额解答系统”向专家预约咨询或留言咨询中及时反馈。 附件:1.《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pdf 附件: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调整内容.pdf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3)非竞争费用结算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9-16

某维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费用,招标清单中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算基础和费率,其中装饰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费率为19%。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能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局部维修项目,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单独装饰装修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应按13%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清单约定费率即19%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招标时列入非竞争费用,虽给出了计算基础和费率,但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该费用将因计算基础或费率变化而调整。因此如果发生招标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事项但并未改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实质性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调整,即仅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时该费用才予以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6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漏量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审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现承包人所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存在错、漏项,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3.5条工程变更“(3)预算编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措施费的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承包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的相关约定,对送审预算中的错、漏项不允许承包人对其修正,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条款的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存在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此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预算编制质量原因导致费用增加不予增加,送审预算及结算的漏量、漏项属于编制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报送预算时为隐瞒其超限额设计情形而故意漏量、漏项,项目结算将会存在投资超支的风险。承包人认为,合同没有约定送审预、结算漏量、漏项不可以计量,第63款约定是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审过程均不适用该条款。 我站认为,本工程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编制质量尚无定论。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除需依据合同专用条款8.5.3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约定,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待双方完成预算确认并形成确定的综合单价后,在后续结算过程中,不再计算预算阶段可能存在的错漏项费用。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若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中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并没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结合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同时,因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故“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三、关于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和支付。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如发生消纳费应计算在土方相关费用中,只是不出现消纳费的表述。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并未明确不予计取。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考虑消纳费。因此,本工程合同对消纳费如何计算并无明确约定,事关双方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约定的真实意思,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7号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工程实施中,由于拆迁影响导致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同时考虑到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重新选址且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完成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隧道工程的内容在预算阶段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简称“2018城轨定额”)进行编制,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计价的第68.3条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珠海市政府工作会议确定,且同意增加的费用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2018城轨定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我站认为,本工程全段地处珠海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了环保措施,以及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的承包风险。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根据来函资料显示,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未采取隔音措施的情况下,现场实测噪音值为70-95分贝之间,未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是设计变更前后,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相距较近且均在兴业快线施工范围内,项目实施期间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没有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专函此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 宿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二)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 华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宿舍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师范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依据招标图进行重计量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工程量偏差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进行调整计价,但工程变更估价条款并无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的规则,虽然专用条款第10.4.1(1)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但因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当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计价,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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