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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7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招标文件显示未提供《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却明确在招标阶段提供工程勘察报告。来函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时间不久,表层的冲填土比较松软,而且下伏软弱淤泥,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导致出现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关于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实际用量超量的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经讨论,各方一致认为“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市财政审核部门认为,从事实上认可混凝土超量使用一事,但没有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作为计量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承包人认为,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来函资料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资料。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2号 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广东华茂水电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8月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茂水电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市政工程合同承包内容为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其中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双方对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确定适用的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分为场地平整与边坡支护两个单位工程,其中场地平整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专业费率4.35%计取,边坡支护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承包人认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均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2018市政定额编制的预算进行组价确定,则预算应按相关定额规则执行。依据粤标定函〔2024〕54号文“如果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发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超过60%的,可视为场地平整工程,遵循主专业规则优先执行原则,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但如果占比低于60%的,则发包内容需划分不同专业按相应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计取”的规定,本工程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算时应采用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3号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区投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区投审中心审定为准”。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及政府审核机构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不应采用信息价。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售价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政府审核机构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等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分别约定第一、二施工期间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和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但未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计取增值税进行约定,可视为双方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或者约定不明。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建安工程费组成部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材料价差应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3)材料报价下浮系数计算的争议

2025-08-19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施工期间当钢材、砂(含砂浆)和混凝土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的10%时,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不作调整;上涨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价格上涨、下落幅度按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如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投标报价下浮系数的计算方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承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比值。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此处“依据”指计算下浮系数的数据来源,虽未直接给出公式,但结合合同约定“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的表述,系数体现的是投标报价相对于当期信息价的偏离程度。故根据合同约定,其材料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应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门诊医技综合大楼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和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作为结算的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双方未确认预算。从合同签订后至今,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几期定额动态调整,双方就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是否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调整都应予以执行。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我站认为,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计价依据的调整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联合体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是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其费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合同工期小于标准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且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是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的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预算编审编制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其赶工措施费在竣工结算时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 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1号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配套工程-富湾三路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为“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20.261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相一致,均表明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镇街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4号  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仁化县董塘镇镇街整治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的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过程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钢管重量及长度导致搬运艰难等情况,经发承包双方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专用条款第二章“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4条4.2款约定,工程预算经仁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造价即为此工程项目的结算基准价,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但未对措施项目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变化如何计价,以及对综合钢脚手架因使用时间调整从而调整其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确定后的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改变综合脚手架事项,结算时不因综合钢脚手架的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合理可行的脚手架使用方案、使用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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