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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等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分别约定第一、二施工期间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和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但未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计取增值税进行约定,可视为双方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或者约定不明。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建安工程费组成部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材料价差应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揭阳市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揭西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平米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分别有在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三种类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3.0.21,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释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73号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区投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区投审中心审定为准”。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及政府审核机构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不应采用信息价。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售价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政府审核机构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2)总价合同清单错漏项结算的计价争议

2025-08-18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项目”。结算时发现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单漏项的按合同约定,不予计算;绿化部分涉及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组价;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对比,没有工程量或多计以及错误的,应予扣除更正。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相关的图纸内容未进行调整,且项目已通过验收,施工过程也未收到发包人有关合同甩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联系函,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4条“本工程采取的包干形式为按招标公告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的补充资料进行总价大包干”,即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的总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其工程数量偏差在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则按合同相应约定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1)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结算的争议

2025-08-15

某体育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中8#地块地上部分为三栋三层柱网均匀、外形平直的商业建筑,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8#地块调整为多栋四层、外形复杂的商业综合体。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第二条第1款约定“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图纸发生变化时是否采用中标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故结算应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承包人根据招标资料进行成本测算,按常规矩形商业建筑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后下浮进行报价。施工图设计方案调整后,地上建筑外轮廓造型变得新颖且复杂,结构的斜板、斜梁等均变成非标准构件,施工难度非常大,且该变化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投标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已造成人工、模板、机械设备、管理及措施等费用的增加,超出投标时承包人应考虑的正常范畴,因此原合同的计价原则不再适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上浮10%进行重新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其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是基于发包人所能预见的图纸变化情况下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但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施工图纸相较于招标图纸变化较大,属于发承包双方在招标阶段均无法预计和避免的,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部分综合单价不变可能会有失公允;同时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虽约定与原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但是双方应考虑在相同施工环境下实施相同或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时原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例如外墙形状、层数、层高等变化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原中标单价从而影响其适用性,如果原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则应按新增单价方式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0)完工日期确定的争议

2025-08-14

某停车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8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3日,合同总工期为250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申报审批,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完成消防验收,2021年11月29日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3月28日完成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完工日期的确定及是否计算误期赔偿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间即2022年3月28日为完工验收日期,则本工程存在误期,承包人应对其引起的误期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于该日期起已陆续将部分场地移交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工程完工日期应以建设方占用部分工程时间点即2021年2月1日计算,故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均明确了总工期结束节点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与相关标准、政策规定的完工时间不一致,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资料,工程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消防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工节点要求,故本工程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并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9)签证计价是否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争议

2025-08-13

某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同时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原则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关定额子目计取。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脚手架工程进行了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290单元脚手架费用计价是否执行46号文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成部分过程结算并出具结算书,46号文发布前已完成结算确认的按定额动态调整前进行计价,290单元脚手架费用未完成结算确认,应按46号文的定额动态调整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涉及项目已完成脚手架搭拆并完成中间交接验收且移交业主使用,虽然未完全完成项目结算确认,但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成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暂估价、2023年4月6日已完成审批的脚手架搭拆签证的估算价、部分已过程支付的脚手架款项,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按46号文发布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执行2018房建定额,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同时依据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条款,补充协议中的总价暂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签证确认、脚手架搭拆估算价的审批以及已支付的部分脚手架进度款的审批均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等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南沙区关于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的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分别约定第一、二施工期间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和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南沙区关于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的通知》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金。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均但未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计取增值税进行约定,可视为双方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或者约定不明,。则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建安工程费用组成部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需要缴纳税费即增值税,因此材料价差应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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