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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等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南沙区关于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的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分别约定第一、二施工期间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和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南沙区关于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的通知》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金。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均但未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计取增值税进行约定,可视为双方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或者约定不明,。则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建安工程费用组成部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需要缴纳税费即增值税,因此材料价差应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生殖医学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新址改造工程项目智能化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6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6号 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罗湖医院集团生殖医学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新址改造工程项目智能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3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资金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施工范围争议 本项目招标在答疑阶段提供了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作为招标清单设备参数的指导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中的部分工程内容未在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体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和技术规格书均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各清单项目满足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中标即视为响应招标文件,故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视为含在招标清单及图纸的范围内,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风险,不应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是设备参数及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指导文件,争议项内容在招标清单、设计图纸中均未有具体说明,不在施工范围内,若需要按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要求进行施工,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单价合同工程的合同总价是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不是完成招标图纸及其技术规范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投标人是基于招标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答疑提交的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说明虽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但相关内容并未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情形,由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调整事项调价规定计算,由发包人承担。 二、关于蓄电池工程量计量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只有蓄电池安装布置示意图以及30分钟后备时间要求,技术规格书具体要求为80节12V200AH蓄电池。蓄电池的招标工程量按“个”计算,工程数量为20,项目特征描述的参数为12V200AH。按图纸及技术规格书要求,满足200KVA UPS主机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电池,发承包双方对蓄电池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已提出蓄电池后备时间30分钟的要求,承包人报价并中标后,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需求,不考虑招标清单的数量。承包人认为,按技术规格书及后备公式计算,满足蓄电池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12V200AH电池,合同为单价合同,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与应予计量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属于工程量偏差,结算时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7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7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招标文件显示未提供《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却明确在招标阶段提供工程勘察报告。来函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时间不久,表层的冲填土比较松软,而且下伏软弱淤泥,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导致出现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关于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实际用量超量的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经讨论,各方一致认为“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市财政审核部门认为,从事实上认可混凝土超量使用一事,但没有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作为计量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承包人认为,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来函资料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资料。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萝岗新城外环路C线道路及市政工程之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8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8号 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萝岗新城外环路C线道路及市政工程之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删减了大量合同工程量,致使原种植草皮的工程量由40070 m2减少至2047.3m2(合同价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约为87.56万元)。合同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m2m2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扣除执行。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造成,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我站认为,合同涉及本争议相关的专用条款第23.5.2条,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格大幅降低的事项,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继续执行原合同对承包人有失公允,可见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解决。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9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9号 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天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的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灯槽、石膏线所占的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计算。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面积不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项目特征均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同时招标文件对上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致,并未有不同的计量计价规则,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2期)(粤标定函〔2025〕18号)

2025-08-12

各有关单位: 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近期收集的定额动态调整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AI+专家定额解答系统”向专家预约咨询或留言咨询中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7)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5-08-1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规定“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计算”,第五条规定“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属于其余措施费,故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以下简称“2013安装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由于合同第2.1.3条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明确不包括在特殊部位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全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6)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5-08-08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其余措施费,应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 2013),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故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5)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2025-08-07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装配率要求,塔楼采用“铝膜+爬架”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根据通过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的《电动吊篮专项方案》进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进行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项目,若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若原脚手架方案改为电动吊篮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变化的,则电动吊篮措施费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4)发包人变更导致措施费变化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5-08-06

某入海排污口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包括采样平台尺寸及位置变更、受潮汐影响增加砂袋围堰尺寸和抽水台班、按发包人指定路线增加机械及材料进场临时施工便道等。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变化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为总价合同,但施工地点改变导致项目措施费用发生重大变更,与签订合同时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应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是基于在招标阶段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已超出合同专用条款7.2条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故由此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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