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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33)完成桩基检测所需的施工内容的计价争议

2025-08-05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规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合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按项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基桩静载试验场地要求及桩帽制作方案》,完成了工程桩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项施工是否属于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支撑板及桩帽费用已含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中,投标人对此进行了报价,该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第8点“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费在检测费中计取”的解答,制作基桩静载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费用应属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实计量。 三、我站观点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承包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合价包干,但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2)承包人修建红线外道路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5-08-04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在工程红线外修建了一条连接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道路能否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已提供了施工道路,承包人在红线外修建施工道路,是为了自身施工方便和施工进度的推进,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及发包人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施工单位的自发性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已提供的施工道路须途经周边合作社村路,合作社不同意施工材料运输车辆通行。经多方面协调,从工程红线外修建了连通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以解决施工车辆材料运输问题。目前该施工道路仍然作为已建成项目的进出主干道使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应由发包人开通,现由承包人开通,应按合同外新增工程据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未反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无法使用及需由承包人修建道路原因的相关资料,建议发承包双方重新梳理现场施工道路情况,厘清各方责任,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受周边干扰不能使用,须重新修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完善相关手续,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若属于承包人为了自身施工便利和施工进度而修建的,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1)基坑支护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5-08-01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现场既有建筑物无法拆除,地下室边线需作调整,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明确根据建筑物地下室边线修改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变更后基坑支护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均发生了变化。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规定,当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不变,但规模(含深度和周长)发生变更时,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进行换算。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仅周长、开挖面积发生了改变,基坑支护的结构类型、布置方式等并未发生变更,应视为设计方案不变,故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换算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改变了支撑平面布置,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内支撑布置及数量均发生了变化,视为设计方案变更,应属于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基坑支护招标图与变更图对比,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均发生了变更,已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中所指的规模变化(含深度和周长)范围,应视为设计方案变更,故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的约定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2021年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化零星工程(一)(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9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9号 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1年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化零星工程(一)(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绿化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管理中心(后变更为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苗木定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服务周期为2年,签约后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各专业定额。其中,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厂商价格目录内的大腹木棉乔木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材料价格为“参考”而不是“执行”;且厂商价格太高,承包人又未能提供全部乔木的采购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采购单价,故不具备参考意义;应按市场询价作为乔木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大腹木棉价格应按施工时期厂商价格对应的乔木价格,乘以中标下浮率1.55%调整确认。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分别参考施工时期综合价格、厂商价格并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但未约定价格参考后的调整方法,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苗木迁移运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部分苗木迁移运距不足5km,《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苗木运输定额子目起步运距为“运5km内”。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运距不足5km的是否要进行核减运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迁移运距不足5km,套用运5km内定额子目时,还应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承包人认为, 按照定额应用规则,不足5km的运距费用应套用运输定额运5km以内,不应调减。 我站认为,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1前期工程的章说明,苗木运输子目适用苗木迁移和发包方供应苗木的情况下的运输。定额步距从5km内开始设置,按照定额应用规则,运输距离不足5km的均应套用运5km内的定额子目,无须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 三、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受交通高峰影响或场地施工条件限制,白天不能全天施工,部分项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夜间施工增加费是需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体现夜间施工相关内容或提交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才能计取,否则实际存在夜间施工,也不能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具体施工内容是在中标后由发包人以任务单的形式指定,项目零星、任务重、工期短,没有编制施工方案,但工程核实表已列明夜间施工,则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按完工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按定额规则计算,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不予计算。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夜间施工的责任,按定额规则计算。 四、关于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土方、绿化垃圾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泥、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泥、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泥、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我站认为,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1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71号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配套工程-富湾三路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为“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20.261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相一致,均表明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2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72号 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广东华茂水电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8月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茂水电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市政工程合同承包内容为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其中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双方对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确定适用的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分为场地平整与边坡支护两个单位工程,其中场地平整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专业费率4.35%计取,边坡支护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承包人认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均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2018市政定额编制的预算进行组价确定,则预算应按相关定额规则执行。依据粤标定函〔2024〕54号文“如果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发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超过60%的,可视为场地平整工程,遵循主专业规则优先执行原则,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但如果占比低于60%的,则发包内容需划分不同专业按相应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计取”的规定,本工程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算时应采用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和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作为结算的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双方未确认预算。从合同签订后至今,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几期定额动态调整,双方就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是否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调整都应予以执行。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我站认为,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计价依据的调整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家和湾花园G区四期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5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5号 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家和湾花园G区四期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中标后,经招标人审核发现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时,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时的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需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合同履行阶段,预应力管桩变更为灌注桩导致新增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7.06%,但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地下室土建工程部分相较于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造价中标下浮率为18.67%,桩基础工程的下浮率为19.06%,其他工程无降幅,承包人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因此,变更增加的灌注桩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扣减的预制管桩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预制管桩单价×(1–7.06%)计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灌注桩造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预制管桩的投标综合单价未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属于不平衡报价。因此,未施工的预制管桩应按中标价扣减。 我站认为,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已有约定,故应予以执行,即设计变更增加的灌注桩,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且无类似项目适用单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设计变更取消的预制管桩,因投标价中有其报价,不论该报价高低,招标工程量对应的结算价格均应为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故预制管桩应按中标单价扣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联合体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是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其费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合同工期小于标准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且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是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的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预算编审编制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其赶工措施费在竣工结算时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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