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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揭阳市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揭西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平米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分别有在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三种类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3.0.21,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释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 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1)基坑支护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5-08-01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现场既有建筑物无法拆除,地下室边线需作调整,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明确根据建筑物地下室边线修改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变更后基坑支护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均发生了变化。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规定,当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不变,但规模(含深度和周长)发生变更时,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进行换算。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仅周长、开挖面积发生了改变,基坑支护的结构类型、布置方式等并未发生变更,应视为设计方案不变,故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换算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改变了支撑平面布置,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内支撑布置及数量均发生了变化,视为设计方案变更,应属于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基坑支护招标图与变更图对比,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均发生了变更,已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中所指的规模变化(含深度和周长)范围,应视为设计方案变更,故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的约定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0)因地基承载力不足而换填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5-07-3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基础底均到达砾砂层,承载力满足要求,无需换填。实际施工时,补勘报告显示部分基础底落在素填土层,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对达不到承载力要求的土层进行素混凝土换填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均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故换填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为依据,但该报告与补勘报告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约定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表述的地质原因是指自然条件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需要换填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计价计量。故此换填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的内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基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地勘报告等资料以及工程施工前现场情况下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由此引起的因地质承载力不足而进行的换填属于工程变更,并非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所含范围,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无法预见,导致增加的费用亦无法在招标阶段预估,则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费用包干的基础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故此换填费用在结算时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估价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9)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7-30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内淤泥质土全场分布、溶洞局部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3,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对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现场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也没有差异,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厚度较大的淤泥层、溶洞呈串珠状,溶洞率为 83.3%)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桩位一桩一孔超前钻孔;场地存在流塑状淤泥层、基岩溶洞发育、土洞,地勘报告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桩基点位土层情况。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明确“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区为岩溶区,岩溶发育程度为强发育等级,灰岩钻孔揭露区域其见洞率83.3%,并提供5种溶洞处理方法供选用。招标前、施工期均未实施“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招标时未开列溶洞处理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也没有处理溶洞相关描述。没有资料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灌注桩实施情况,厘清灌注桩砼超灌原因,如因处理溶洞增加的费用和因桩位遇上溶洞未处理而造成混凝土超灌增加的量,应予以计量计价;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中,如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8)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5-07-29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相应材料的合同单价×[(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并备注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有失公平,故下跌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明确了材料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作为投标人是知晓并接受的,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风险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1号)

2025-07-29

粤标定复函〔2025〕61号 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国际金融城,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1095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8月11日前,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并约定了相应的节点工期。施工过程受航线限高影响,自2017年4月完成26层主体结构后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2019年11月27日发包人发出“关于协商签订城际中心项目补充合同解决限高影响合同执行的征询函”,对限高以下部分组织分期验收,航空限高以上工程暂不实施;限高以下工程(负一层至25层)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但因限高影响工期延长,合同清单缺陷(招标清单缺漏项较多)、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结算造价较签约合同价所对应工程范围的工程造价增幅较大,且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按系数计算的安文措施费是否可按已验收工程结算所增加造价的比例调增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安文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 安文措施费虽然实行总价包干,但受限高影响,26层主体结构完成后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为配合发包人及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在此期间临时设施以及安文措施费成本持续增加,使之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且因合同清单缺陷(招标清单缺漏项)较多、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等引起结算造价增加,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文措施费应根据增加造价部分的比例相应增加。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安文措施费总价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而订立的条款。实施过程因限高影响工期延长,引起安文措施费投入增加,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承包人可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费用、利润补偿。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的事项,如果引起安文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导致安文措施费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二、关于续建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1年3月,发包人启动限高以上工程续建,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九,明确续建工程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中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按实施期当月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进行结算,但未对续建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进行约定。续建工程计划工期为18个月,2023年5月完工,2023年7月12日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续建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续建工程属于原合同主体的一部分,因此续建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按原合同执行。承包人认为,2021年3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重新进场组织施工,承包人于2021年4月回函,明确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幅较大,价格波动导致施工成本陡增,原合同清单单价已不能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根据《民法典》第6条确定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应按续建实施期(2021年9月)作为续建工程计价、调差的合同基准期,并以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基准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重新调整合同单价办理结算。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2022年10月就续建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九及后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约定“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有相抵触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为2015年8月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的报价,但原合同竣工时间距续建工程开竣工已时隔3~5年之久,若续建工程结算继续履行原合同计价约定,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建议双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茂名市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的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2号)

2025-07-29

粤标定复函〔2025〕62号 信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的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14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茂名市信宜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信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是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实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内容主要为城区相关区域的东江河段截污管网改造、7条支流新建污水管网及检查井、闸门等其他配套设施。部分管网基坑及沟槽两边多为老旧房屋,为保护周边老旧房屋安全,施工图及政府工作专班会议纪要均明确对受老旧房屋影响路段的基坑及沟槽两边的拉森钢板桩支护施工采用静压法。现发承包双方在预算编制时就静压钢板桩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采用静压法打、拔拉森钢板桩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D1-3-208(209)陆上打拉森钢板桩9(12)m内和D1-3-211拔拉森钢板桩子目,且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上述定额子目中考虑的液压单斗振动打桩机与实际使用的静压植桩机不符,且静压植桩机的市场价格高;同时,定额子目未包含配合的吊车台班费用。故建议参考套用《深圳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102-45、46压、拔钢板桩子目并结合合同相关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对东兴街(农民街)受老旧房屋影响路段的基坑及沟槽两边的支护方式与施工工法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对设计所采用的拉森钢板桩支护和静压法施工进行技术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以确定支护方式、施工工法与现场施工条件技术适配性与经济合理性。若与施工现场条件适配,则按合同约定的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进行计价。但因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均无静压拉森钢板桩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合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4号)

2025-07-29

粤标定复函〔2025〕64号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楼板为装配式叠合板 ,其中地下室部分梁板截面较大,4#配套设施楼及边廊有高支模超过 8 米的区域,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承包人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规定编制《高大支模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对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进行了审批。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此部分超一定规模叠合板支撑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综合单价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综合定额”)“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组价,依据“A.1.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则定额子目中支撑体系消耗量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中的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与本工程高大支模实际成本出入较大,应按经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定额中的支撑体系消耗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部位区域层高超过8米,叠合板施工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房建综合定额中的叠合板定额子目未包括粤建规范〔2019〕2号文中危险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支撑系统的相关费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批准的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其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 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四期建设(一期用地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3号)

2025-07-29

粤标定复函〔2025〕63号 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四期建设(一期用地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以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经发承包双方核准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的“砖砌排水沟”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一般桩)”清单项目中,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能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虽然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但实质上属于措施项目,而按预算依据的定额规则考虑在总价计价措施费用,因此应按合同总价计价措施费包干的约定,即便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项计价也应删除,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中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已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应按实结算,不应在结算时扣减。 我站认为,现行清单计价规则中,是允许措施项目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单价计价方式计算费用的情形,如钢板桩、基坑支护。查阅本工程所提交的资料,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属于措施项目,但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已将其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明双方视为此两项措施费用不包含在合同约定需要包干的措施费用中,而是采用单价计价方式结算。因此,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规则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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