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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27)无信息价材料价差的计价争议

2025-07-28

某革命老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政府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联合体社会资本方,其与政府出资方组成项目公司。2018年1月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执行协议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协议》第32条工程预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审核单位审定预算单价执行,第32.2.2条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顺序执行:1、工程所在地信息价……5、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审核单位认定。材料价差采用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优先顺序)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政府实施机构分四批次对无信息价材料、设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进行了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上报至审核单位审定,审核单位回复其难以认定询价结果为施工期平均价格,建议以上级政府批准的询价结果作为依据。为此,上级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认定问题,原则同意材料设备询价结果作为结算调差依据。2023年8月4日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预算显示,对应上述无信息价部分材料采用暂估价,并未采用上级政府会议认定的询价结果。现工程结算时,审核单位和项目公司双方就施工期间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应如何确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项目公司认为,施工期间已按《执行协议》第32.2.2条约定对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询价,且该询价结果已经上级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可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故无信息价材料应当按会议认定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调差。 审核单位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是采用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而询价报告为施工期间某个时间点的价格,并不是施工期间材料平均价,故该询价结果的材料单价不能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据来函资料并结合争议各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审核单位审定的预算中将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即无信息价材料列为暂估价,在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执行协议》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价格应按审核单位审定单价执行。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的询价结果虽已经上级政府会议认定,但审核单位结合合同约定无法判断该询价结果是否为施工期平均价,故建议项目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询价过程资料,与审核单位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1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6)被覆结构形式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5-07-25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的洞库工程在招标时,初步设计说明及地勘资料显示测试大厅所在区域为Ⅲ级围岩,初步设计被覆结构为离壁式被覆,无钢拱架支撑。承包人提供的《洞库扩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显示该区域Ⅴ围岩占比为46.6%,施工图设计将离壁式被覆调整为贴壁式被覆,钢拱架和贴壁混凝土施工规模随之扩大。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防护结构)第6条建议通道部分选用离壁式砌体结构,带吊车梁房间选用贴壁混凝土结构加连续牛腿形式,即实际施工图所选用的被覆结构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被覆结构形式改变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被覆结构的调整应进行技术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且被覆结构形式的改变属于总承包风险费范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被覆结构形式改变是因前期提供的地勘资料不准确,不包含在总承包风险内,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图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形式变化是因承包人进场后的工程勘察报告与招标时勘察报告中围岩等级变化所导致的,但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且招标清单也开列并给予了一定金额的总承包风险费。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之二EPC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办法第4.3.4条“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现场签证、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等,由承包人在给定的总包风险费限额内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的约定,现场情况与招标前不同导致施工图的被覆结构形式与初步设计不同所增加的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总承包风险范围,已含在总承包风险费内包干使用,不另行计算。若工程勘察报告所揭示围岩等级的变化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且由此造成损失过大的,建议通过索赔另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5)灌注桩桩径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5-07-24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桩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图采用灌注桩加管桩,其中灌注桩直径为1000mm,施工图中灌注桩直径为900m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桩径变更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直径变化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而桩基础事关结构安全需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方能变更,因此不认定为设计优化,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承包人认为,桩径变化属于优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明确“桩基的抗压和抗拔承载力均满足规范要求”,不应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已通过审查的图纸进行桩基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说明设计方案并未降低标准、改变项目需求,符合发包人要求,不过实际设计方案确实与初设不一致,施工费用也发生改变,但因合同约定除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项目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调整,故灌注桩桩径变更不扣减相应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4)竣工结算计价方式的争议

2025-07-23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是以签约合同总价进行结算还是以设计概算清单项目对比竣工图的差异据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以招标图和招标清单所开列的定额子目为固定总价包干项目,凡竣工图与招标图或招标清单描述存在差异的均按照初设标准、数量,遵循“调减不调增”的原则对其进行量价核减。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不能以概算定额子目的量价据实调减(未实施的单位工程除外),凡单位工程满足合同约定规模、功能、标准且通过验收的,其相应的合同价不应调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来函资料已显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按签约合同价款加工程变更方式进行计价,且明确仅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项目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均不调整。因此,本工程应在中标总价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价款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3)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7-22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场地淤泥质土局部分布、松散的卵石砂层全场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显示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桩位超前钻孔。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投标报价应按清单项目特征的要求,即结合图纸及地勘报告综合考虑,而地勘报告已明确提示存在淤泥质土、松散卵石砂层等不利地质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损耗量由投标人竞争性考虑,则混凝土超灌应属于承包人能预见的计价风险。来函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显示地质条件在招标与施工时并未存在较大的差异,超灌的混凝土数量是承包人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因此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2)新增单价的人工费计价争议

2025-07-21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人工、其他材料、机械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现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人工费价格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专用条款11.1关于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的约定表明双方对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人工费不受物价波动影响而调整,在此不调整情形下,双方以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了新增单价确定规则,故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相应规则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8号)

2025-07-18

粤标定复函〔2025〕58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由11栋6-16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1栋17层宿舍、一层地下室组成;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为满足使用方需求,通过设计变更,将4号、6号厂房1-3层共88条结构梁集中线荷载调整为20kN/m以上;6号厂房3层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2、4、6号厂房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并增加花架梁结构层。以上变更导致其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一是结构梁集中线荷载变更、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使之模板工程变更为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二是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原外脚手架已开始拆除,玻璃幕墙施工需采用高空作业车配合吊篮安装幕墙骨架及玻璃。但合同专用条款12.3.1 约定,所有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时,其他措施费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由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模板工程量增加的费用属于其他措施费,按合同约定可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费用、高空作业车及吊篮增加的措施费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诺的措施费包干是基于原招标图纸及原合同施工内容实行总价包干,本次设计变更是由发包人引起的,若不予调整则违背合同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我站认为,合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设计变更与签证均不调整,以及其他措施费仅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以外部分予以调整的约定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规范标准、招标施工条件以及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情形下实施的总价包干和其他措施费包含±5%费用增减的风险。本工程因发包人为满足使用方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已导致招标时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能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扩建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9号)

2025-07-18

粤标定复函〔2025〕59号 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工程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核实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与偏差,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程量偏差申请的 ,结算时对工程量偏差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不调整,小于招标清单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申请,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后确认;但在实施过程发现仍有大量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存在。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实施过程发现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再次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形成送审结算提交财政审核部门。但实际审核中,审核单位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而是在送审前再次确认的清单错误部分不予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结算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未按时申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内容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约定的工程量就低原则结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算时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且本工程公开招投标,发包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清单工程量偏差及漏项部分增加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增加的工程款进行计价结算。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已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原则、方法与时间,其提交时间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但在结算阶段,发包人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进行了追加确认,属于发包人对该事项的有权处置方式,可视为发包人遵循公平原则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共识,因此建议工程量清单错误部分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进行结算审核。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1)超长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量差异引起的计价争议

2025-07-18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灌注桩实桩项目特征描述中护筒类型为钢护筒,护筒长度等综合考虑。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显示“本工程人工填土层为新近堆填,软土层为淤泥质土且局部含砂量较高,成孔过程中容易出现塌孔、缩颈现象,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等有效措施”。招标图纸明确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应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承包人的投标方案中护筒采用6mm厚的钢板加工制作并进入淤泥质土10m。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要求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约20m,具体长度由经业主审批确认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方案量的差异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护筒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再另外计取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具体的钢护筒壁厚和长度,且施工图纸的要求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较大变化,故应计算钢护筒工程量差,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0m)和加大护筒壁厚工艺组织了施工。实际施工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时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长度10m以内的钢护筒费用视为已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长度超过10m的钢护筒及其壁厚增加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但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考虑不足的,仅计算合理的投标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与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之差引起的费用增加。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市2022年中国联通广东肇庆新建通信综合局房项目(一期)溶洞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0号)

2025-07-18

粤标定复函〔2025〕60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2年中国联通广东肇庆新建通信综合局房项目(一期)溶洞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肇庆新区创新与总部经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选用微风化石灰岩作为桩基础持力层,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前发包人委托了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进行一桩二孔或一桩三孔超前钻探。《桩基超前钻探成果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探报告”)钻孔揭露局部岩面起伏大,局部有厚度较大的破碎岩层,建议桩端应穿越溶洞、破碎岩石、溶蚀岩石、斜岩,进入一定厚度的完整微风化岩上,且全面嵌岩,确保基础质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探报告揭示的岩石类别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第三方检测报告不是施工过程中的鉴证不予认可。承包人认为,第三方地勘及检测单位是由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桩基础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过程发承包双方均未采用钻头振动数据分析、声波法、压力测试等方法对岩层类别进行分析、判断、记录,发包人若对自身委托的超前钻探报告或经现场相关人员签认的灌注桩施工记录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应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否则应依据超前钻探报告钻孔柱状图数据,结合灌注桩施工记录表岩层类型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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