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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20)灌注桩超设计入岩的计量争议

2025-07-17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对部分灌注桩位进行了超前钻,招标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设计图纸显示有效桩长按勘察资料统计为60~85米,平均约72米,其中入岩深度按桩径不同设计为入中风化岩10~15米、入微风化岩3~5米,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施工过程中部分桩长超过设计图纸长度,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设计入岩深度判断终孔标高,实际入岩深度比设计入岩深度大的,桩长应扣除超设计入岩的长度。 承包人认为,最终收桩标准由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因此超设计入岩工程量应按施工记录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入岩厚度详见图纸,而设计图纸明确了终孔的技术标准,也明确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同时本工程实际入岩深度及终孔收桩标准已委托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除承包人原因导致外,入岩工程量应根据经第三方判定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桩基础工程施工记录表按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二期  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6号)

2025-07-17

粤标定复函〔2025〕56号 中一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二期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签订的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一建设(广东)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州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塔楼电梯厅两侧过道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塔楼电梯厅两侧过道位置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处为室外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该处为门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施工图显示,争议所指位置为设有围护设施、提供本层该区域范围水平交通的室外走廊;应按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有围护设施(柱)的室外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阳台位置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阳台建筑面积均按1/2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施工图中的阳台属于结构内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施工图显示,争议部位阳台位于主体结构内,应按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六都镇大庆村建筑风貌  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7号)

2025-07-17

粤标定复函〔2025〕57号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人民政府、广东致远臻品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六都镇大庆村建筑风貌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安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由广东致远臻品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外立面装饰施工图构造做法外墙涂料为环保水性外墙漆,与合同清单中对应的外墙涂料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采用“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依据提供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名称的外墙乳胶漆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样品物理性能符合GB/T 9755-2014中规定的合格品技术指标。材料进场已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满足要求并投入使用。现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现场使用的外墙漆是否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用外墙漆材料名称与清单不符,属于承包人自行变更主材,且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信息价偏高,故应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依据检测报告数据,“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应等同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且工程联系单已确认该外墙漆符合设计要求,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因此结算时应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再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执行下浮率后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图中的外墙涂料选用是按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分类名称,实际施工使用“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的产品名称,符合施工图要求,且与外墙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性能一致,工程计价不能只是以考虑产品名称判断是否与适用清单综合单价使用材料名称一致,而应考虑产品性能是否符合完成该清单项目要求来判定中标单价是否适用,因此本工程应按照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所报的综合单价,结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下浮率进行结算,不应调整其综合单价。若发生承包人的报价不合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单价,但该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仍应按前述方式以承包人报价结合下浮率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9)灌注桩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计价争议

2025-07-16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项目,项目特征描述成孔方式采用旋挖成孔,招标图纸要求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2023年8月的《关于体育场工程安全的会议纪要》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钢护筒穿过淤泥砂层至岩面)护壁成孔。2024年3月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采用永久钢护筒,通过全回转施工工艺将护筒穿过淤泥层并进入砂层至少1m。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会议纪要仅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并未明确钢护筒埋设采用的工艺,全护筒灌注桩应按照旋挖成孔方式以招标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计价。 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是按图纸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了改变,应对全钢护筒灌注桩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实际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应视为工程变更,且合同清单未有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全钢护筒灌注桩清单单价,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第72.2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约定,重新确定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全钢护筒灌注桩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8)灌注桩采取超长钢护筒的计量争议

2025-07-15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混凝土扩散系数,招标技术要求明确灌注桩钢护筒长度≥10m,由于现场地质原因,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采用了不低于24米的钢护筒进行施工,并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5.6.3条的要求“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进行施工,钢护筒的增长导致成孔与混凝土的增加,发承包双方对于增长护筒深度部位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混凝土振捣及扩散系数已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钢护筒的直径是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选取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尺寸计算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明确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承包人实施施工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需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4m)。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是护筒内径比钻头外径大200mm属于规范要求,其导致增加的混凝土灌注量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内的灌注桩招标清单及其招标工程量(含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偏差,如有)按对应的投标报价计价;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外的,根据桩设计截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7)定额动态是否执行的争议

2025-07-14

某轨道交通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条款约定“在设计院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之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如需)更新合同清单及价格”。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粤标定函〔2023〕110号),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动态调整。在此之前,承包人已上报其部分承包范围(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发包人按原定额完成审核但未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范围以及后续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高压旋喷桩子目是否执行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审核单位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可见合同明确约定以开标日当期定额为计价依据,本项目开标日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在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仅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进行计价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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