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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综合检测中心永久用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号)

2025-03-18

粤标定复函〔202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综合检测中心永久用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召集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的情况,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墙体砌筑和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配电房配置在负二楼,承包人中标后对招标图进行深化设计,发现负二楼不符合供电局的要求,须更改配电房至负一楼,但承包人进场后发现总承包单位已完成负一楼部分墙体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对墙体进行局部拆除和砌筑改造。现发承包双方就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未充分勘察现场的情况下对招标图进行深化,从而导致原电房的间隔砌体与深化设计图纸不符,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供电设计暂未通过供电部门审核的风险,因方案调整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则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属承包人的方案优化未根据现场条件充分考虑,导致方案调整增加的费用超过合同金额,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不属于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范围,与图纸是否优化无关。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是经各方协商一致,且完善签证手续后进行施工,签证变更增加的预算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与合同专用条款73.2并无冲突,故该签证变更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负一楼已经砌筑的墙体需要拆除和新砌,是由于配电房设置方案按供电部门要求而改变所致,并非承包人实施图纸深化所致,招标阶段亦未能预见,故属于合同外的新增工程,结算应予计取,但由于新增工程的计价与招投标阶段考虑的因素不一致,且招标清单并无未适用清单项目,双方可参考合同约定及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 二、关于供电方案变化导致工程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供电方案》是供电局在2019年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发包人在2022年7月完成电房移交时已超过供电方案有效期,外部电网情况已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招标方案的电缆管廊走向实施,需按供电局批复的新方案调整电源接入方式。现发承包双方因供电方案调整导致增加10kVKv电缆走廊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已知晓供电方案的线路情况,其有义务在投标前对场地外的地下管线予以复核勘察,因未提前复核勘察导致无法按原方案予以供配电,也未能在深化设计中提前考虑调整电源接入方案,由此导致方案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且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3.2的约定,由此导致超过合同金额,超过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承包范围是红线内的施工,该变更原因是由于红线外电力管廊不通所造成。供电部门致函发包人建议调整业扩电缆路径方案,由发包人在红线内增加新建管廊。发包人接受调整方案后,承包人我方通过联系单签证确认有关变更增加工程量才进行施工。供电方案变更属于第三方因素造成,且该变更的流程合规、合理,理应予以支付。 我站认为,招标时的供电方案被供电局认定失效,无法施工,由此需要改变供电方案是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勘查现场也无法提前考虑的,且不属于深化设计范围,承包人不应承担因深化设计方案调整超过合同金额的责任,因此因供电方案调整发生的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合同有关工程变更计价的相关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265)材料二次运输费能否在概算计取的争议

2025-03-18

某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因施工场内场地受限,为满足工期要求,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二次运输方案》,承包人在施工红线外设置了临时材料堆场,工程材料先运输到场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运输到原施工组织设计中场地内的材料堆场。现发承包双方对概算编审时能否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明确堆放地点,不符合二次运输计算依据,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体量巨大,工期紧迫,恰逢春节假期及疫情期间,无法按正常施工进度安排材料采购及进场,而且现场多专业同时开展施工,多种材料都要提前到场,需要大面积堆场进行临时存放材料,而红线范围内场地有限,无法满足建设所需大体量材料的堆放。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需在施工红线范围外设置材料临时堆场,工程材料先运输到场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转运到施工现场。因此,应根据经审批的材料二次运输专项方案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送材料到原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需先运输到红线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运输到施工现场,从而产生了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正常情况下,项目实施前概算编制应结合前期建设条件、施工场地布置、工期计划等情况判断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二次运输而考虑该费用。但本工程为应急工程,且合同约定措施费用按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固定包干,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在已完工的情况下重新完善概算内容,更需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前期阶段此费用发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建议发包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对必然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在概算合理计算,以满足包干使用。但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二次运输实际实施与前期方案产生偏差的,可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予以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施工1标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号(粤标定复函〔2025〕10号)

2025-03-18

粤标定复函〔2025〕10号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施工1标]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机械+爆破的开挖石方的方式,施工中因工程附近居民信访投诉及阻扰施工,双方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开挖方式变更为非火工爆破(潜孔钻辅助大型炮机挤压钻孔破岩)方式,导致新增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的第72.6条约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采用定额顺序为《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如缺项可采用广东省或其他专业定额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现发承包双方就该开挖方式新增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非火工爆破岩石综合单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6约定,应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1-34履带单头岩石破碎机 带支撑下 次坚石”子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1-1-96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槽(坑)岩石”子目组价。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工艺存在非典型性、非普适性,且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方案制定和机械投入方面,存在“赶工”考虑。上述定额子目不适用本变更,应结合实施时的工况、工期条件,非火工爆破岩石综合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经方案比选、现场实测消耗量和机械台班市场询价计算。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显示,双方均认为承包人的投标采用爆破工艺的方案是合理的,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变更为非火工爆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根据经批复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资料,非火工爆破岩石施工是潜孔钻超前钻孔辅助大型炮机挤压钻孔破岩进行开挖,与定额子目1-34、D1-1-96的施工工法不同,现行计价定额亦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6约定,如缺项可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实施方案以及测算、分析、询价等数据协商定价,并按合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知识城校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9号)

2025-03-18

粤标定复函〔2025〕9号 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知识城校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合同专用条款23.1.(2)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主要材料价格套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同时专用条款第23.5.3条约定价款调整方式,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差值计取。现发承包双方对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对应的价格信息月份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2021年4月份信息价,故应执行4月份价格信息。承包人认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是指合同基准日,是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下浮率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因此应是基准日当月即2021年5月份的信息价。 我站认为,查询可知,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2021年5月27日。虽然5月27日的价格信息,在当日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一般需要延后至下月才会发布5月份的价格信息,但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待中标后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确认施工图后才开始编制,因此,发承包双方是知晓施工图完成后基准日的价格信息已经发布的。承包人投标时是已经掌握5月份的市场价格且知晓编制预算时5月份信息价已发布的情形下,考量相关物价波动风险做出相应的报价,因此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考量和逻辑,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工程价格信息应采用2021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4)钢管廊管架确定综合单价的争议

2025-03-17

某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长距离敷设石油化工管道,经过桥梁时管道安装在管廊管架上,即管廊管架结构作为石油化工管道的支架。管廊管架为4层轻钢结构管架,总长约778m,跨宽约6m,架高8m,主要由H型钢柱及H型钢梁组成,总质量约1623t。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条约定,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该管廊管架清单组价套用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以市政工程属性立项,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但由于该定额无适用子目,因此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7金属结构工程中相关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无适用子目,应当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C.3.6.4管廊制作安装相关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管廊管架属于管道支架,但由于施工时吊车需要在河面浮台上长臂作业,其施工环境、施工难度在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中无适用子目,也无相关调整方法,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钢管廊管架制作安装清单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8号)

2025-03-14

粤标定复函〔2025〕8号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回填方”项目特征描述为原土回填,机械夯实。承包人在投标清单组价套用“D1-1-133回填土夯实机夯实槽、坑”定额子目,但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回填方主要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现场回填土施工记录也显示采用振动压路机压实施工。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需对原合同清单“回填方”要按照振动压路机压实方式重新组价,发承包双方就回填方的结算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技术需求书要求:回填碾压用≥25t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每层不少于6-8遍,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承包人清单组价套用的定额显示并未按招标技术需求书按压路机碾压方式考虑,综合单价所采用的机械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采用的机械不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采用的机械与回填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机械夯实”不符,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故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约定调整回填方结算单价,采用“D1-1-136压路机碾压土(石)方 填土方”定额子目组价,按合同变更下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仅收到报价清单,是基于图纸及规范要求,按市场行情进行报价。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回填方压实系数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可行的实施方案、自身优势、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报价,中标后承包人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下,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引起工料机要素变化或者因中标方案不合理而调整施工方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发包人认为该中标综合单价组成的施工机具与实际不一致而提出重新组价的意见,若予以支持则大部分中标单价需要调整,将会改变了招投标结果,是否属于工程变更情形应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回填方施工方案并未经发包人同意改变,则未发生工程变更,且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填方费用,因此结算应执行合同组成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关于广州市地铁13号线官湖车辆段 及上盖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号)

2025-03-14

粤标定复函〔2025〕7号 广州市品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地铁13号线官湖车辆段及上盖地块项目六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品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总价合同承包范围为包括7栋楼,承包人已施工完成5栋楼,另外2栋楼由于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开发节奏调整等原因,目前已完成地下室基础工程施工,后因发包人取消后续工程,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减少。现发承包双方就因合同工程部分内容取消如何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变更范围条款的约定,可对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工作进行增加、删减,故已完工部分的按原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招标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原合同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基础条件也发生变化,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款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故对已实施工程应结合市场价及项目实施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原合同单价与措施费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8.1条款的约定和《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故应按实计算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部分工程,但剩余合同工程任务承包人仍履约完成剩余合同工程任务。,因取消合同工程是在施工至取消工程时节点前发生,故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如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等费用。同时,因发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以及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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