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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71)包干脚手架措施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4-01

某山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清单脚手架为“满堂脚手架”,实际施工时为“单排钢脚手架”。现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脚手架工程属于措施项目,包干价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满堂脚手架”计价适用于房建类大开间建筑顶部,招标时套用的清单计价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按“外脚手架”清单计量,采用“单排钢脚手架”定额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边坡脚手架名称为“满堂脚手架”,招标图纸显示的实际搭设形式为“外脚手架”,而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满堂脚手架”措施项目清单提出疑问或质疑。实际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措施方案与投标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故根据合同项目措施费包干的相关约定,脚手架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0)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工费用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5-03-31

某山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时遇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全面实施封闭管理,要求暂停施工并将所有施工人员安置到场地外住宿,经通知后才恢复施工,共计停工8天。承包人对此提出工人停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用及工人住宿费用索赔。现发承包双方就因疫情防控造成暂停施工所产生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疫情防控是政策因素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应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认为,疫情防控属不可抗力事件,结合合同通用条款74条和粤建市函〔2020〕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疫情防控产生的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因疫情防控停工及人员撤离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11月,期间对疫情已有防控应对措施,且合同也未将疫情防控列为不可抗力,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可视为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工指令来自发包人,属于非承包人原因,且合同并无条款约定工期延误期间不予补偿费用,因此该停工期间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应对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及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依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工期和工期延误、第74条费用索赔事件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号

2025-03-31

粤标定复函〔2025〕15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约定部分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在相应综合单价中考虑或投标中考虑,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内容不计算,超出范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但本工程没有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费内容,故不作费用考虑。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有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费内容,应计算该费用并明确取费的基数。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根据来函资料,我站无法判断是否发生相应预算包干费内容,请发承包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厘清事实。施工中如有发生《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预算包干费所含内容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在综合单价或措施费项目或其他项目费中计算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计算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二、 关于外脚手架使用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外脚手架使用时间以符合合同工期的实际使用,超出合同工期的不计算且脚手架使用费已在措施费中包干,不再另行计算。施工时发生了工程延误,发承包双方对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期延误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延误是由于发包人资金不足原因造成的,应按实际搭设到拆除时间计算外脚手架使用费。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我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请发承包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执行;如工期延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导致超过合同工期的外脚手架使用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索赔计算。 三、关于不锈钢楼梯栏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楼梯栏杆经工程联系函明确,扶手及栏杆均为不锈钢材质,发承包双方对不锈钢楼梯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锈钢栏杆计价应套用定额A1-16-108不锈钢栏杆制安子目,并对相关材料的消耗量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不锈钢栏杆计价时应分开扶手和栏杆分别套用A1-16-137不锈钢扶手和A1-16-108不锈钢栏杆制安定额子目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栏杆(除注明外)、栏板定额均不含扶手制作安装所增加的费用”和定额A.1.16其他装饰工程章说明第三、2条规定,本工程不锈钢栏杆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规定,按扶手和栏杆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当设计栏杆的主材规格和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可调整,其他不变。 四、关于土方回填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少于0.94,2021年10月14日关于支付节点争议问题处理事宜的会议记录显示,土方造价差异第3点回填土方费用:无回填土方压实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回填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会议记录,土方回填无压实要求,且实际施工中没有依据或资料证明已做压实回填,故应按松填计价。承包人认为,会议记录为对数中存在的争议记录,其结论栏意见“同意按以上条款执行合同规则”为发包人单方面的行为,非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双方盖章。本工程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压实施工,应按回填土夯实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资料及发承包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本工程已通过联合验收,应视为承包人已按图纸要求完成土方压实施工,计价时应按回填土夯实的相关子目计算。 五、 关于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钢桩尖与管桩连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已经含在“A1-3-42钢桩尖制安”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承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不含在钢桩尖制安子目中,应单独记取安装费用。 我站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42钢桩尖制安”子目已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六、关于土方外运与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32)点约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外运费用(如有:除基坑内支撑拆除项目外),已在措施费综合考虑”,发承包双方对于土方外运与消纳费是否含在措施费内包干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外运与消纳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土方工程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点中约定的建筑垃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外运费用,运距按实际运距计算,消纳费按佛山2019补充定额说明的市场指导价25元/m³计算。 我站认为,土方工程涉及的土方外运和消纳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点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的内容,土方外运费用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外运运距双方根据实际距离确定,消纳费依据实际发生计价。 七、关于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套用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上人屋面采用细石混凝土建筑找坡1%,计算平均厚度超过60mm,发承包双方对于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粤标定函〔2020〕227号)中“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平均厚度≤60mm按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的规定,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承包人认为,屋面找平层不应参照基础垫层,应按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执行。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按粤标定函〔2020〕227号的规定,平均厚度≤60mm按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8)竣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5-03-26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是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工程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应按定额动态调整通知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工,应执行施工时期的定额计价依据进行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虽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招投标时招标人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而是采用由投标人按总价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的方式,并且合同补充条款第五章工程造价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工程结算,因此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目前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无条款明确投标人基于当期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无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的约定,故粤标定函〔2023〕46号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东澳岛南沙湾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号)

2025-03-24

粤标定复函〔2025〕14号 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东澳岛南沙湾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东澳岛,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 本工程招标清单在其他措施项目费中列出海上运输(计体积类)和海上运输(计重类)的清单项,项目特征中均列出了所需运输的各类材料,其中包含钢材、钢构件、木枋、胶合板等,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所指材料累计的体积或重量。现发承包双方就措施项目中所用的钢管、模板等材料是否可以列入上述清单工程量计取海上运输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关于海上运费参考价格中未明确脚手架所用钢管、扣件及模板所用木枋、胶合板等措施材料是否包含在适用材料内,若措施项目所涉及的材料可以计取,则应按照其定额消耗量计取一次海上运输费。承包人认为,海上运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列出的材料类别是包含脚手架及模板所用的钢管、扣件、木枋、胶合板等材料的,且该部分材料确实存在上岛和施工完成后出岛的二次海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故应均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海上运输(计体积类)和海上运输(计重类)的清单项相关资料,清单项目特征包括的各类材料,并未区分是用于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从招标文件分析,本工程所用材料均需运输至岛上、完工后剩余材料均需运出岛,因此符合海上运输费项目特征所列出的材料品种均应计算运输工程量与运输费用,但脚手架和模板所用材料均为周转性材料,其存在上岛与出岛的海上运输费,故应分别计算上岛和摊销剩余的材料出岛工程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7)推土机推淤泥计价的争议

2025-03-24

某鱼塘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鱼塘改造项目,由于鱼塘面积大,塘底受外部沟渠影响长期渗水,塘内无法修筑便道通车清运淤泥,承包人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采用推土机推淤泥到塘埂边再进行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推土机推淤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61推土机推土方(运距20m内,一、二类土)和D1-1-64推土机推土方(每增加10m)的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承包人认为,推土机推淤泥比推土机推土方的工效低,故执行2018市政定额D1-1-61和D1-1-64定额子目应乘以系数1.50计算。 发包人认为,定额没有相关换算依据,无法认定换算计价的合理性,应不予换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结算原则“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和国家、广东省、工程所在地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作为固定单价进行结算”,本工程并未明确约定采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只有签证、变更的计价原则条款中明确新增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配套文件。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一致同意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为2018市政定额,经查询2018市政定额中无推土机推淤泥相关定额子目,且本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均由承包人负责,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应先分析论证采用推土机推淤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经过论证确实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则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粤海湾区中心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号(粤标定复函〔2025〕12号)

2025-03-20

粤标定复函〔2025〕12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粤海湾区中心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精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主要为室内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机电单位实施,合同天棚清单项目的特征中描述“综合考虑钢结构转换层,按招标图纸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所需做的检修口或风口及其他需做的加固处理,此项工程量需扣除通长或非通长成品出风口、灯盘所占面积 ”,实施过程中机电施工单位因其机电图纸深化提出增加天花检修口,以致承包人施工的检修口数量较原招标图纸有所增加,双方就检修口费用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天棚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其单价已包含检修口费用,因此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天棚的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清单综合单价只包含检修口、风口加固处理所需的费用,而风口和检修口的费用另外计算,风口在合同清单有单独列项,按照相同计价规则,检修口属于清单漏项,原图纸和新增检修口的费用都要计取。 我站认为,从招标清单天棚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内容显示,检修口的开口、加固等费用已经包含在天棚清单报价中,投标人依据招标图示检修口的数量计算其费用并分摊到天棚综合单价中,因此综合单价在结算不作调整。如果,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机电工程进行深化设计需要增加检修口数量的,且深化图纸检修口含量与招标图纸含量相比偏差较大,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朗景花园项目二期园林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号)

2025-03-20

粤标定复函〔2025〕13号 中山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朗景花园项目二期园林景观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包含建筑物外墙皮1.5米至第一个检查井的排水管,招标图纸只显示为一条线段,无管径标注也无设计做法,且招标清单也没有相应的项目清单和工程量。2022年7月14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出具了工程联系函:排水系统出户管未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现委托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工作内容是否按变更进行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包干价格已包含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该部分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事项,不应办理变更或签证。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提供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无法计算及复核工程清单,应视为本工程实际无此项工作内容。现场实际已完成施工,应办理变更或签证。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其澄清、说明、修正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下完成合同内容所发生的总费用。争议所涉管线部分,我站无法从来函资料判断是否属于招标范围,鉴于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请发承包双方遵循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真实意思厘清是否属于招标范围。如属于,虽然图示尺寸未经详细,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在履约范围中的,其在投标过程中可以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细化再报价,招标清单没有开列只能视为缺项漏项,依据总价合同的造价构成,仍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是施工中如发包人另行给出的施工图纸或者要求与报价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考虑的方案不一致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补充两者差额。如不属于招标范围的则按新增工程方式协商定价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266)模板工程计量的争议

2025-03-19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约定模板(木模、铝模)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梯、台阶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悬挑板、挑板、挑檐、雨蓬、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其余构件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飘板铝模盖板及反檐模板、花架梁铝模盖板、阳台梁及反檐模板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本工程飘板盖板及阳台、飘板反檐节点模板工程量不予计算;花架梁盖板属于防止混凝土溢出的措施,工程量不予计算;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按其外挑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确认的铝模深化图需要设置飘板盖板,合同计算规则并未说明盖板模板及反檐节点模板不计算工程量,故飘板底模板及盖板模板需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阳台梁及飘板处反檐属于墙身节点,需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花架梁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构件范畴,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模板不适用按外挑水平投影计算的约定,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专门约定了木模、铝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属于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上真实意思的表达。遵循该工程量计算规则,争议中的飘板为挑出外墙宽600mm、厚100mm的混凝土悬挑板,其铝模深化图中要求设置的盖板属模板措施,故模板工作量按飘板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飘板反檐为飘板板面上宽150mm、高250mm的混凝土构件,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花架梁为标准层楼梯间外侧的一排单梁,其铝模深化图中并未要求设置盖板,故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阳台板为预制构件,阳台梁及其反檐模板不适用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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