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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T8、T9栋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2号

2025-04-08

粤标定复函〔2025〕22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T8、T9栋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T8栋宿舍楼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相应的清单计价说明此费用是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总合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实施过程中由于地下室区域部分强风化岩土层较浅等地质原因,T8栋管桩基础变更为灌注桩基础,导致该部分的第三方专项检测方案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计算增加搭设大承载力检测平台相关工作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就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总价包干,不做调整。承包方认为,桩基础变更后,按第三方桩基检测单位的专项方案,搭设检测平台需增加软基换填砖渣、浇筑桩帽、铺设路基板等附属工程,故原合同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包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搭建检测平台相关工作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是以原招标条件为基础的价格包干,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配合工作的内容与招投标时发生实质性改变,例如引起承包人配合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检测频率、工作时长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受影响一方收集凭据,提交费用调整方案,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调整。来函所述变化是否导致“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引起费用增加,请发承包双方遵循上述原则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市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室内装饰及  安装等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1号

2025-04-07

粤标定复函〔2025〕21号 梅州市人民医院、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室内装饰及安装等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梅州市人民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不平衡报价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2.7条结算方式约定“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项目,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但工程招标阶段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阶段是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招标文件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清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也并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和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合同中标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82.7条结算方法的约定提出澄清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调整。 二、关于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合同条款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2.1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约定“(二)变更及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1)计价文件执行……2)人工费的计取……3)材料费的计取….(9)综合单价按上述内容调整后,总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执行合同适用清单综合单价是否仍执行投标下浮率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清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即使有适用清单综合单价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1)为分号,(2)为句号,故不应再执行(9)。合同原意应理解为清单中无相同和相似项的且经重新组价调整的清单单价才需按定价原则进行下浮。且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若二次下浮不符合计价规范及工程计价惯例,其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引起费用增加的工程变更事项均非承包人责任,故合同价款调整对于计价歧义的不利因素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2.1条款(9)项的表述,确实应该理解为所有变更价款均需再乘以下浮率,双方应予执行。但由于中标单价相比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已经下浮,变更采用原中标单价再次下浮,可能会出现二次下浮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也远低于承包人所能接受的报价水平在,则二次下浮后的价格可能存在不适用变更估价性,因此,双方应判断相同项目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后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估价的原则确定变更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  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9号

2025-04-07

粤标定复函〔2025〕19号 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三溪科创小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仅约定施工期间材料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价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定期发布了人工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就人工价格能否按该人工指数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专用条款未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故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未把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属于未明确事项,可根据通用条款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故应对本合同人工费及机械人工费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本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事项仅约定了部分材料品种,但人工费不在可调差范围,故本工程人工费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0号

2025-04-07

粤标定复函〔2025〕20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混凝土楼板面原浆抹平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首层商铺楼面装饰做法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原浆抹平”,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抹平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抹平属于现浇混凝土浇捣工作中的基本工序,其费用已包含在现浇混凝土子目中,不应另行计费。承包人认为,应套“A1-12-37 楼地面 砼面层抹光”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结构浇捣后,按规范要求,为避免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产生塑性收缩裂缝,在初凝、终凝前对裸露表面进行磨平、压光或抹平、搓毛处理属于常规施工工艺,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混凝土浇捣子目中,不另计算。 二、关于钢筋混凝土板顶棚不平整采用砂浆修补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板部分顶棚装饰做法为“钢筋混凝土楼板1:3水泥砂修补平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修补平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只对极少部分模板拼接漏浆处补平,属于对钢筋混凝土板平整度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补救工作,该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应借用佛山2019补充定额F-1-8“砼结构板、梁打磨找平”子目计量计价,并计算相应的满堂脚手架费用。 我站认为,若钢筋混凝土板浇捣未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需抹水泥砂浆修补平整,修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价。若钢筋混凝土板浇捣已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为观感需要额外要求的水泥砂浆修补平整,发承双方可协商计价,并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相应的脚手架费用。 三、关于外墙挂镀锌铁丝网工程量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外墙砌体与不同材料墙体、构件交界处在找平层中附加金属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镀锌铁丝网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设计总说明》第4.3.1点及2022年8月的《建筑装饰界面(选材)答疑》第26.2. ①点要求,外墙砌体与不同材料墙体构件交界处应在找平层中挂网,抹灰部分按满挂铁丝网计算,混凝土墙/板底及梁、柱不用抹灰部位仅计算交界处的铁丝网,其余外墙部位不计算挂网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根据图纸会审要求外墙抹灰层内全挂镀锌铁丝网,因此应按外墙面积(含墙、柱、梁面积)计算满挂钢丝网工程量。 我站认为,查阅上传资料,发包人所述依据属于内墙设计要求,不适用于外墙。因此,外墙挂钢丝网工程量应按图纸会审记录要求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满挂计算。 四、关于塔吊桩基础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和21.2.(27)条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第21.2.(54)条约定,塔吊、施工电梯等各类机械设备的场内外往返运输、安装拆除、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含桩基础)。塔吊、施工电梯等各类机械设备的基础和设计施工方案所有费用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塔吊桩基础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桩基础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塔吊桩基础不含在合同价内,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但依据上传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双方并未确定预算,无法实现措施项目包干,因此塔吊桩基础应先按定额计量计价后再包干费用。 五、关于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采用静压预应力管桩,对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计量是否参照粤标定函〔2020〕171号文的答复执行,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照该复函的答复计算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工程量,即: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并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外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计算;开挖深度按凿桩头后的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深度不一致的按受影响桩群的平均深度计算。承包人认为,不参考该复函,应按承台垫层面积加工作面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并根据定额说明分别按机械与人工开挖比例套定额子目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0〕171号文是基于使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答复,本工程定额计价依据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其中的桩间土方计算应按《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问题解答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3)执行专业定额的争议

2025-04-03

某矿山加工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7.1.2条工程量计量依据约定“设备基础、维修钢平台搭设、钢支撑及管道等分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建筑与装饰工程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安装工程、皮带廊道按照《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第7.2.1条工程计价原则约定房建工程执行2018房建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18安装定额。现发承包双方就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皮带廊道执行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进行区分,结构属于房建钢结构;皮带廊道为安装皮带机而制作的支架,跨度大、高度高,与钢结构厂房无异,不适用于2018安装定额,故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皮带廊道均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2.1条,设备基础、维修平台、钢支撑均属于加工区设备安装工程,其依托于生产设备而存在,非标定制,需现场制作安装,属于设备的配套部分。皮带机是传输运送原材料的设备,皮带廊道作为皮带机的支撑基础、安装及检修的平台,需根据不同皮带机的宽度要求、运输路线、位置高度、维修保养等需求现场制作安装而成,也属于设备配套部分,故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皮带廊道均应执行2018安装定额。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为矿山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其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的作用主要是为工艺设备或管道等提供支撑、传递荷载,保证工艺生产的稳定性,属于工艺金属结构范畴,故应执行2018安装定额工艺金属结构相应子目,而皮带廊道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2018安装定额相应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  维修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号

2025-04-02

粤标定复函〔2025〕18号 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区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维修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取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其中装饰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费率为19%,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该费率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局部维修项目,应按定额规定的单独装修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13%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合同清单约定的费率19%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招标时给出了计算公式和费率,但是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该费用将因计算基础或费率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如果发生招标工程量的偏差、缺漏项、工程变更等事项但并未改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实质性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调整,即仅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时该费用才予以调整。 二、关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工程内容包括对已完工程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区域清洁,发承包双方均认为该暂估价指开荒保洁费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该专业工程暂估价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已在2021年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完成开荒保洁工作,承包人完工后的清洁工作属于分部分项块料面层修补清单特征描述要求的“…清洁表面等全部操作过程”和预算包干费中工程成品保护的工作内容,其费用不应在“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另算。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清洁施工完成面及受施工污染的非施工面的工作发生在发包人2021年委托的开荒保洁工作之后。块料面层修补清单项目特征要求的“清洁表面”和预算包干费的工程成品保护均不属于开荒保洁的内容,因此开荒保洁费应按“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从招标时招标人在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开列“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项目的原意理解,此项目属于单独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所描述的清洁清理并非同类内容,因此应按清单计价规范第9.9.3、9.9.4款规定确定其专业工程造价,取代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后进行结算。 三、关于成品保护费用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楼地面成品保护”“墙面、柱面成品保护”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特征只描述了保护材料的种类,清单同时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投标人均进行了投标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成品保护费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中的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成品保护费,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只包含施工范围内对施工完成面的成果保护费用,并未包括对施工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电梯、未维修地面等的保护费用,因此要求按投标清单结算地面、柱面、墙面成品保护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楼地面成品保护”、“墙面、柱面成品保护”项目按清单编号011707007开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量规范》GB 50854-2013中该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于对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并未对其包含的内容进行约定,无法判断预算包干费是否包含对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设备或对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原有装饰面的成品保护费用,也无法判断两者所含的“保护”是否相同标准相同方式方法,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协商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若经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不包括对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原有装饰面的成品保护,其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8.2条结算时的综合单价确定的约定确定。 四、关于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小区内需维修的楼房共9栋,地下室互通,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所有材料均堆放在某维修栋的地下室内,其余8栋维修材料需由指定堆放的地下室转运各栋地下室电梯,通过电梯运至维修地点。双方因该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放置点在小区范围内,投标清单中的预算包干费已包含场内料具二次运输费用,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不应再计算。承包人认为,对材料放置点离维修楼栋电梯口距离超过50m的材料运输应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是指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所发生的费用。本工程材料的放置点位于施工范围内,材料由堆放点运至维修楼栋电梯口处属于场内材料的水平运输,其费用应在投标单价内考虑,不应另再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广百海港城项目(A、B地块)  机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号

2025-04-02

粤标定复函〔2025〕17号 广州市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广百海港城项目(A、B地块)机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按宗不含税总价包干,且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及风险视作已包括于合同价款内。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实施版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变动,发承包双方就增加部分的造价是否调整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部分,其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合同约定“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范围内的变化引起措施费用的调整不作调整,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措施项目变化引起措施费增加不作调整,但发包人原因调减承包范围或优化措施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减少,继续由承包人包干不尽合理,同样引起措施费用增加,不予调整费用而由承包人包干亦不公平,可见合同约定不宜将无限风险由一方承担,。因此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例如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等,建议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但如果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并未导致措施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  (A片区)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号

2025-04-02

粤标定复函〔2025〕16号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A片区)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后期签署的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融资,珠海市斗门区城市建设更新管理办公室(后变更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作为代建方,发包人珠海市西部城区开发建设局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合作开发投资建设的中标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价差计算的争议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约定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行业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的话就成为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结算<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 font-weight: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信息价确认的争议 I-3标段-鸡啼门特大桥的公路部分,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发承包双方同意材料价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编制依据,并且预算成果文件双方已确认。结算时,根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发承包双方对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是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还是《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计算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预算已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结算也应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材价调差依据。另外,区投审中心提出,《合作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对如何调整价差仍存疑。承包人认为,依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本《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相关内容显示,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以预算基准期与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的差额计算价差,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另18.10.2条款约定,本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即结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可调整价差±其他费用。至于预算编制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不属于本次争议范畴,请发承包双方自行研判。因此从已提交的材料看,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2025-04-02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3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2)入岩增加费计算的争议

2025-04-02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桥梁桩需穿过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后进入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后终孔,地勘报告显示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的饱和抗压强度均值为7.94MPa。现发承包双方就桥梁桩穿过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的饱和抗压强度值在5~15MPa区间,属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岩石分类表”中的软岩,定额中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不作入岩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预算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定额D.1.3章说明中未明确以抗压强度的大小作为入岩增加费的计算依据,而是根据所施工岩层风化程度作为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依据。故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应按市政定额的计算规则与单价计算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从合同承包内容看属市政工程,应执行市政定额。根据2018市政定额D.1.3章说明,入岩增加费的计算按岩石风化程度考虑。本工程桥梁桩应根据地勘报告的岩石风化数据和2018市政定额说明计算入岩增加费,如属于全风化和强风化的不作入岩计算,如属于微风化、未风化的作入岩计算,如属于中风化的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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