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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高州市水质净化设施PPP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6号)

2025-04-22

粤标定复函〔2025〕26号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高州市水质净化设施PPP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 PPP项目,位于茂名市高州市,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政府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本工程。根据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过江管设计为PEDN630给水管,单段定向弧度牵引长度为597m,施工过程中定向钻牵引管道弧度小,多次遭遇微风化、风砂岩、卵石、流砂等不良地质。现发承包双方就定向钻弧度牵引管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明确,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以内,且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本工程单段长度达597m,且穿越微风化岩层,已超出定额适用范围,但没有其他定额子目可适用,因此,暂依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工艺流程、方案措施及实际材料设备配置,参照2018市政定额中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不适用,应按实际工艺流程和施工情况确定成本和利润,合理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一条“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和第十三条“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定向钻单段长度超过200m,且钻进中遇到微风化岩石地质,已超出2018市政定额的适用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合理的成本和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4-17

某公园景观提升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工程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发生变化。现发承包双方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能否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2条“任何情况下,措施项目费(钢板桩支护、混凝土模板、围挡除外)、其他项目费均不予调整”,故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5.3条,合同内项目措施费为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用,变更增加内容属合同外内容,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增加,因此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他项目费应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现场条件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的。虽然招标文件第21.2条指出“任何情况下,措施项目费(钢板桩支护、混凝土模板、围挡除外)、其他项目费均不予调整”,但施工中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亦无法预见,且合同约定了工程变更是予以调整价款的,可见招标文件指出的“任何情况”具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是发包人将无限风险让承包人承担的意思。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工程变更是否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发生实质性变化、改变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引起相关费用调整、调整的费用是否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等情形,并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判断能否调整措施费用,如确实需要调整的则协商调整方法。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1期)(粤标定函〔2025〕8号)

2025-04-16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赣深铁路仲恺站站前公交  配套(一)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4号)

2025-04-11

粤标定复函〔2025〕24号 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赣深铁路仲恺站站前公交配套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混凝土调平层定额套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隧道路面结构设计为隧道底板上铺设混凝土调平层后加铺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发承包双方对于混凝土调平层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道路基层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以下简称“2019广州市政定额”)“D-2-10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20cm”及“D-2-11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应按道路路面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中“D2-3-46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20cm”及“D2-3-47 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施工图横断面结构图,结合图纸说明,混凝土调平层应属于路面基层,混凝土基层在“2018市政定额”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可以套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至于能否适用“2019广州市政定额”,因其并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建议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石方装车定额套用的争议 根据经监理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本项目岩石破碎后采用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输,发承包双方对于石方装车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D1-1-125 装载机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石方工程量为山体开挖,由于装载机臂力举高和旋转半径有限等原因,使用装载机装车不合理,现场实际使用挖掘机挖装车,应套用“D1-1-124 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预算编制阶段,可结合工程实际采用常规方案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预算阶段如有)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 三、关于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桥墩采用柱式墩,部分桥墩竖向钢筋锚入承台,发承包双方对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是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包含在钢筋综合单价内,不予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接驳属于非设计接驳,而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如同房屋建筑中上下层之间的柱或墙的垂直钢筋连接,属于设计接驳,应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墩柱钢筋锚入承台,设计并未要求预留插筋,此处搭接属于非设计接驳,根据“2018市政定额”D.3.6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的规定,因此,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接驳不另计算。 四、关于利用石方的场内运输费的计量计价争议 本项目考虑就近利用石方回填,发承包双方对利用石方的场内运输费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岩石破碎后就近利用,不需要再考虑挖、装、运等费用,场内运输费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石方就近利用最近距离在100m左右,应考虑利用石方的机械设备费用。 我站认为,采用现场开挖的石方进行回填,发生石方场内运输,因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场内运输费用,因此不另行计算。 五、关于石方开挖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石方开挖量大,工期紧,经监理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显示,现场采用CAT320挖掘机开挖岩石,发承包双方对石方开挖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以造价站意见为准。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石方开挖量大,采用手持式风动凿岩机开挖不合实际,应根据现场实际使用的机械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2018》中“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石方”相应的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预算依据常规施工方案编制,如预算阶段已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的,可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4期)》(粤标定函〔2024〕31号 )中的“挖掘机带破碎锤破碎石方”相应定额子目。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编制考虑的常规方案不一致的,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估价条款调整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赣深铁路仲恺站站前公交配套工程(二)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5〕25号)

2025-04-11

     粤标定复函〔2025〕25号 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赣深铁路仲恺站站前公交配套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水井、沉淀池、安全护栏、拆除工程的计量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图中要求在“基坑边每隔50m 左右设一集水井…坑内集水先排至沉淀池,而后排至地面市政雨污系统中…”,并在坡顶设置防护栏,同时设计要求“所有临时结构在主体结构施工完后土方回填前都需要进行拆除,避免影响后续道路压实度”,发承包双方对集水井、沉淀池、安全护栏、拆除工程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内容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内容属于隧道围护和支护工程的设计内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集水井是专属于基坑支护的排水设施,属于措施项目,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另行计算;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粤标定函〔2020〕190号)的规定,沉淀池及坑顶防护栏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另计算;坡顶硬化砼、绿色装配式防护面层属于基坑支护的设计内容,对应的拆除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另行计算。 二、关于绿色装配式防护面层材料价格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边坡坡面采用绿色装配式坡面防护体系,使用成品绿色装配式面层材料,同时设计要求“所有临时结构在主体结构施工完后土方回填前都需要进行拆除,避免影响后续道路压实度”,发承包双方对绿色装配式防护面层的材料价格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防护面层材料为专利材料,价格浮动大,应考虑2次利用,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承包人认为,应按购销合同及发票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绿色装配式面层材料是否需要考虑重复利用以及单价如何确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利用等情况协商确定。如果材料单价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无法确定,为推进进度,可将其列入材料暂估价待结算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4)边坡工程计价的争议

2025-04-09

某矿山加工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最高达57m,地形高陡,边坡整治时需分级施工,土方与材料运输难度大、工效低。现发承包双方就边坡工程是否可计算土方和材料的垂直运输与超高降效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边坡工程可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2018市政定额边坡支护工程对垂直运输与超高降效未有相关规定,应考虑在定额消耗量与预算包干费中,故不应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土方开挖按照设计的边坡参数分级施工,发生转运、转堆,应计取土方垂直运输费;边坡无材料运输通道,材料均需要二次搬运,应计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边坡工作面狭小、地形较陡,在材料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效降低情形,故需计取超高降效。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1.1款“②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图、道路、边坡、室外给排水按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的约定,边坡整治工程执行2018市政定额。由于地形影响,土方发生的转堆按2018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执行。2018市政定额边坡工程的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在边坡施工环境下采用人力运输、小型机具运输等常规方法将材料运至施工作业点的情形以及边坡施工的工效情况,且定额预算包干费中已包含施工红线范围内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故本工程在编制预算时,边坡工程的材料场内运输及施工降效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施工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需要采取与定额考虑的常规运输方式不一致的材料运输措施方案,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结合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予以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T8、T9栋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2号

2025-04-08

粤标定复函〔2025〕22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T8、T9栋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T8栋宿舍楼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相应的清单计价说明此费用是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总合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实施过程中由于地下室区域部分强风化岩土层较浅等地质原因,T8栋管桩基础变更为灌注桩基础,导致该部分的第三方专项检测方案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计算增加搭设大承载力检测平台相关工作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就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总价包干,不做调整。承包方认为,桩基础变更后,按第三方桩基检测单位的专项方案,搭设检测平台需增加软基换填砖渣、浇筑桩帽、铺设路基板等附属工程,故原合同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包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搭建检测平台相关工作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是以原招标条件为基础的价格包干,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配合工作的内容与招投标时发生实质性改变,例如引起承包人配合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检测频率、工作时长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受影响一方收集凭据,提交费用调整方案,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调整。来函所述变化是否导致“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引起费用增加,请发承包双方遵循上述原则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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