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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49)工艺改变是否执行原单价的争议

2025-02-08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G13~G17井段顶管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000mm以内,施工时由于G17~G13井段机头顶进时遇障无法继续顶进,《15(一标)设计变更通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增加G13-1等节点,由G13井向G13-1顶进,该区间顶进总长度192米,管径为2020mm。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选用D2020网格式工具头进行顶管掘进,考虑顶管所穿越土层含孤石与粗砂,且粗砂渗透性好、易产生流砂现象,存在一定施工风险,须加气压人工处理,故采用气压平衡式网格挤压顶管方式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D2020mm气压平衡顶管综合单价是否采用原合同泥水平衡顶管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重要事项之(16)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因此变更后采用气压平衡顶管的综合单价按照变更前该段顶管投标单价计取。 承包人认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属特殊工艺,施工时所使用的前泥舱系统、水利机械系统、气压舱及气压系统、纠偏及液压系统、壳体、电气操作系统等为气压顶管工艺的新购设备,因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较常规泥水平衡顶管差别较大,承包人为推进该顶管作业投入成本较多,且施工工艺已发生更改,故该段顶管单价应结合变更后的工艺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顶管在施工过程中由泥水平衡顶管施工工艺变更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有待明晰是否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是否为承包人不能预见的风险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管理要求等。建议发承双方进一步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且认可属于工程变更的,则该段顶管的综合单价可结合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调整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8)静压钢板桩计价的争议

2025-02-05

某水厂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板桩施工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故采用静压植桩工艺施工。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静压钢板桩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静压钢板桩工程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210“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2m以上”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D1-3-210定额子目描述的工作内容与现场工艺、方法具有显著差异,不适用于本工程静压钢板桩工程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因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采用静压植桩法的施工工艺进行钢板桩施工,但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中均无适用子目,属于定额缺项。由于合同没有约定20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缺项时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7)隧道压重层等套用专业定额的争议

2025-01-26

某跨江通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编审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沉管隧道内浇筑压重层混凝土、采用C20袋装混凝土护坡、绞移钢坞门及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的定额套用与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市政定额”)没有“隧道压重层”定额,属于定额缺项,需考虑借用《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车行道混凝土垫层”等子目;C20袋装混凝土护坡应计入其他措施项目费,参考“纤维袋围堰”定额,不另外记取拆除费用;绞移钢坞门借用《广东省沿海沉管隧道、人工岛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试行)》“管节绞移出坞”子目,不另行计取钢坞门下沉水中对接安装费用;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外计取。 承包人认为,隧道压重层应套用18市政定额“洞内回填混凝土”子目;C20袋装混凝土护坡应列于分部分项工程中并选用《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2019》(以下简称“19航运定额”)的“护面(坡)模袋混凝土”定额,同时计取拆除费;绞移钢坞门应按专项方案计算并增加钢坞门下沉水中对接安装费用;大型DCM船超过大桥通航净高,依据19航运定额进出场安拆费应单独计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上述四个计价争议在执行18计价依据进行组价时,均无适用定额子目,属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4)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规定之2)“当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消耗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编制补充定额子目执行”约定,且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其他专业定额及其规定,但因其他专业定额并非由我站制定,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咨询相应专业定额发文单位意见。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6)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计价的争议

2025-01-2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三重管旋喷桩,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时采取引孔措施,成孔直径φ150mm。合同清单在基坑支护工程中开列了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没有单独开列旋喷桩空桩和引孔清单项,而在桩基础工程中开列了预制管桩引孔清单项,项目特征描述为“打(压)桩施工前于该桩位处预先钻孔,钻孔直径不大于350mm”。双方对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喷桩综合单价已包含旋喷桩施工所有工作内容,且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之基坑支护工程中约定“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材机、运输、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其中,搅拌桩及旋喷桩(桩长按实桩长计)的清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其空桩、入岩的费用”,故不予计算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目特征无相关引孔描述,不包含引孔费用,引孔应按合同类似清单项计取费用。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为实桩清单,旋喷桩空桩应另行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约定,空桩的费用应在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投标单价中考虑,不予另行计算。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目特征没有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的描述,属于清单漏项,应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旋喷桩引孔直径φ150mm,故预制管桩引孔直径φ350mm的清单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全厂工艺管道(南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3号   )

2025-01-15

粤标定复函〔2025〕3号 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全厂工艺管道(南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全厂工艺管道(南区)施工总承包合同(C6)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同时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原则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定额子目计取。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定额做出修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290单元脚手架费用计价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规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成部分过程结算并出具结算书,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发布前已完成结算确认的按定额动态调整前进行计价,未完成结算确认的按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的定额动态调整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发布前,涉及项目已完成脚手架搭拆并完成中间交接验收且移交业主使用,虽然未完全完成项目结算确认,但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成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暂估价、2023年4月6日已完成审批的脚手架搭拆签证的估算价、部分已过程支付的脚手架款项,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按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发布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同时依据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条款,补充协议中的总价暂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签证确认、脚手架搭拆估算价的审批以及已支付的部分脚手架进度款的审批均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执行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相关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5)腰梁混凝土及其模板计价的争议

2025-01-15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Ф1000灌注桩+Ф800三重管旋喷桩+锚索的支护形式,锚索通过腰梁与支护面连接。因灌注桩与旋喷桩直径不同,支护面存在凹陷,发承包双方就凹陷部位腰梁混凝土及其模板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4日设计单位明确凹陷部位不需要浇筑混凝土,故该部位混凝土工程量不予计量,且由于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故模板工程量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锚索通过腰梁与支护面连接,故凹陷部位需浇捣混凝土,其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应予计算。若不计取此部分混凝土,其内侧模板费用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腰梁在该部位的设计图纸未发生变更,因此模板工程量不予调整。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故腰梁混凝土工程量应按腰梁大样图示尺寸计算,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凹陷部位混凝土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0期(粤标定函〔2025〕1号)

2025-01-13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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