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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0期(粤标定函〔2025〕1号)

2025-01-13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3)打桩遇到地下旧桩基础计价的争议

2025-01-1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工程桩位置存在原有房屋旧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就打桩遇到旧桩基础是否可另计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项目原有旧基础在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已确认按旧基础拆除计价,不再另计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旧基础拆除不包括拆除旧桩,部分桩基遇旧桩基础部分应按照入微风化岩清单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清单“旧基础拆除”项目特征描述为“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内现状室外地坪拆除、室内地坪及以下基础、水池、化粪池等的拆除”,属于施工现场能见物的拆除,应不含打桩所遇见的地下旧桩的拆除,另“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也未包含遇到地下旧桩的相关描述,故在打桩时遇到旧钢筋混凝土桩,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岩石的分类标准判断是否达到入岩条件,若达到入岩条件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若达不到入岩条件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汕尾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号   )

2025-01-10

关于汕尾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广东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决汕尾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1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工程由广东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结算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包括部分采样平台改变设置地点、所有采样平台位置外移、所有采样平台结构重新设计、受潮汐影响增加砂袋围堰宽度高度及抽水台班数量、部分采样平台所需机械材料进场须按发包人指定路线增加临时施工便道等。发承包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可适当弥补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后产生的措施费成本,但第三方审核单位以总价合同为由不同意增加。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为总价合同,但施工地点改变导致项目措施费工程量已发生重大变更,与签订合同时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应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是基于在招标阶段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导致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已超出专用条款7.2条约定应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范围,故由此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应依据专用条款7.3“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  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号)

2025-01-10

粤标定复函〔2025〕2号 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因装配率要求,塔楼均需按照铝膜+爬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编制电动吊篮专项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采用电动吊篮做外墙装饰工程。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屋计量规范”)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若外墙脚手架采用经审批的“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 二、关于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0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措施费,应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均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屋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剔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保留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因定额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00%计算”和第五条“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和特殊施工部位的施工增加费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层建筑增加费和特殊施工部位的施工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在措施项目中,故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高层施工增加、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应剔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保留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因定额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而“高层施工增加”在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故应予计取。 四、关于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超高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超高降效费用属于措施费,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故超高降效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超高降效费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并不属于措施项目,故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超高降效费用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2)钢筋连接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5-01-08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支护桩钢筋主筋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冠梁、腰梁、支撑梁主筋直径16mm以上的采用机械式套筒连接或焊接。2022年1月5日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筋接头采用焊接连接,2022年2月6日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中支护桩、腰梁、冠梁纵筋直径18mm~28mm采用直螺纹连接。2022年12月1日项目竣工,现场已按照经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2023年8月4日设计单位就钢筋连接方式争议给予答复“支护桩、腰梁、冠梁主筋直径25mm(含)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直径25mm以下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宜采用焊接。”现发承包双方就支护桩、腰梁、冠梁钢筋结算按哪种连接方式进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单位回复意见,钢筋直径25mm(含)以上采用机械连接,25mm以下采用焊接。 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于竣工后下发,不应予认可,钢筋连接应按照竣工前最新审批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即支护桩、腰梁、冠梁纵筋均采用直螺纹连接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未明确钢筋的连接方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按发包人审定方案实施,符合合同约定程序,而设计单位在竣工后给予的钢筋连接方式,已无法让承包人按设计答复实施,故结算时支护桩、腰梁、冠梁钢筋连接应根据经发包人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计量计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1)钢护筒长度计量的争议

2025-01-0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实际施工时钢护筒为2m、3m两种长度。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工程量能否按实际施工长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图纸设计说明中护筒设置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相关要求,本工程为黏土按规范要求护筒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0m,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即钢护筒按1.5m进行施工即可满足要求,且现场实际施工时钢护筒长度发生变更未经审批确认,超出部份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规范及施工方案中钢护筒长度仅为下限值,并非固定值,实际施工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施工中使用2m、3m两种长度且已验收,故应按实际使用长度计算护筒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清单钢护筒的计量单位为m,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对灌注桩钢护筒的描述为长度不小于1.5m,承包人实际施工时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合理配置钢护筒的长度,结算时,钢护筒长度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钢护筒长度存在不合理配置情形的,则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0)钢筋笼弯钩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5-01-02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及桩基础采用灌注桩,施工时灌注桩钢筋笼设置弯钩钢筋以方便吊装,发承包双方就该弯钩能否单独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中未要求设置弯钩钢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需要设置方便吊装的弯钩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但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弯钩工程量应按实际验收计入钢筋笼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设计图纸中钢筋笼未要求设置弯钩钢筋,该弯钩属于吊装所需的工器具,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21020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0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保障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1020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东莞市两地,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保障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竣工结算的计价方式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是按总价合同结算还是以设计概算清单项目对比竣工图的差异据实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以招标图和招标清单所开列的定额子目为固定总价包干项目,凡竣工图与招标图或招标清单描述存在差异的均按照初设标准、数量,遵循“调减不调增”的原则对其进行量价核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不能以概算定额子目的量价据实调减(未实施的单位工程除外),凡单位工程满足合同约定规模、功能、标准且通过验收的,其相应的合同价不应调减。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按签约合同价款加工程变更方式进行计价,对其签约合同价部分,双方明确仅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或整项未施工或设计缺陷瑕疵的项目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均不调整。因此,本工程应在中标总价基础上结合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结算。 二、关于码头平台桩基础桩径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码头平台桩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图采用灌注桩加管桩,冲孔灌注桩直径1000mm,施工图灌注桩直径900m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直径变化,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其桩基础事关结构安全需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方能变更,因此不认定为设计优化,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承包人认为,桩径变化属于优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21020项目—驻泊保障设施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明确“码头桩基的抗压和抗拔承载力均满足规范要求”,不应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码头桩基工程承包人按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且验收合格,说明设计方案并未降低标准、改变项目需求。因合同约定除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或整项未施工或设计缺陷瑕疵的项目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调整,故灌注桩桩径变更不扣减相应费用。 三、关于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洞库工程在招标时,初步设计说明及地勘资料显示测试大厅所在区域为Ⅲ级围岩,初步设计被覆结构为离壁式被覆,无钢拱架支撑。承包人提供的《21020 工程-洞库扩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显示该区域Ⅴ围岩占比为46.6%,施工图将离壁式被覆调整为贴壁式被覆,钢拱架和贴壁混凝土施工规模随之扩大。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防护结构)第6条建议通道部分选用离壁式砌体结构,带吊车梁房间选用贴壁混凝土结构加连续牛脚结构,即实际施工图所选用的被覆结构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形式改变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被覆结构的调整应对其选用的被覆结构进行技术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且被覆结构形式的改变属于总承包风险费范畴,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被覆结构形式改变是因前期提供的地勘资料不准确,不包含在总承包风险内,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施工图洞库工程被覆结构是因承包人进场后的工程勘察报告与招标时勘察报告中围岩等级变化所导致结构形式变化,但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总承包风险费等内容,且招标清单也开列并给予了一定金额的总承包风险费。依据招标文件附件1“二、EPC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办法”4.3.4: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现场签证、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等,由承包人在给定的总包风险费限额内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的约定,施工图的被覆结构与初步设计不同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总承包风险范围,已含在总承包风险费内包干使用,不另行计算。若工程勘察报告所揭示围岩等级的变化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且由此造成损失过大的,建议通过索赔另行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  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 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发包人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签证变更人工费计价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中约定,人工、其它材料、机械价格在施工期间均不做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发承包双方对于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肇庆市执行计价文件的人工费价格。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0.4.1已经明确约定,签证、变更新增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故签证、变更新增清单子目人工费应按施工当期肇庆市计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价格计算。 二、关于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内灌注桩持力层中有溶洞,无其它不良地质现象,淤泥质土全场分布、溶洞局部分布”。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1.83,发承包双方对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清晰明确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地质情况的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保持合同综合单价不变。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不利地质条件(厚度较大的淤泥层、溶洞呈串珠状,溶洞率为 83.3%)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发包人招标时提供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桩位一桩一孔超前钻孔;场地存在流塑状淤泥层、基岩溶洞发育、土洞,地勘报告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桩基点位土层情况。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按定额说明明确“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引起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有多种因素构成,如地质情况、溶洞处理、桩机选型、钢护筒(直径、长度)设置、泥浆液制备、施工组织等。来函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区为岩溶区,岩溶发育程度为强发育等级;灰岩钻孔揭露区域其见洞率 83.3%;提供了5种溶洞处理方法建议。招标前、施工期均未实施桩位超前钻勘察(一桩一孔),招标时也未开列溶洞处理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没有处理溶洞描述。没有资料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灌注桩实施情况,厘清灌注桩砼超灌原因,如因处理溶洞增加的费用和因桩位遇上溶洞未处理而造成混凝土超灌增加的量,应予以计量计价;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测的,因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不变。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中山市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5%) 并备注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直接计算价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合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中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风险,有失公平,故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均明确了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合意,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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