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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中山市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5%) 并备注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直接计算价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合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中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风险,有失公平,故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均明确了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合意,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现更名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因现场既有建筑物无法拆除,地下室边线需作调整,设计单位出具了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明确根据建筑物地下室边线,修改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变更后基坑支护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均发生了变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规定,当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不变,但规模(含深度和周长)发生变更时,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进行换算。基坑体积=基坑底垫层面积×地下室高度(地下室顶板顶标高-地下室底板底标高)。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结算时就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仅基坑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发生了改变,其基坑支护的结构类型、布置方式等并未发生变更,应视为设计方案不变,故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换算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改变了支撑平面布置,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内支撑布置及数量均发生了变化,视为设计方案变更,应属于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基坑支护招标图与设计变更后施工图对比,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均发生了变更,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中所指的规模变化(含深度和周长)范围,应视为设计方案变更,故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的约定计价。 二、红线外新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在工程红线外修建了一条连接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道路是否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已提供了施工道路,承包人在红线外修建施工道路,是为了自身施工方便和施工进度的推进,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施工单位的自发性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已提供的施工道路须途经河塱沙合作社村路,合作社不同意施工材料运输车辆通行。经多方面协调,从工程红线外修建了连通南海区五一大道的施工道路,解决了施工车辆材料运输问题。目前该施工道路仍然作为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进出主干道使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应由发包人开通,现由承包人开通,应按合同外新增工程据实计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未反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无法使用及需由承包人修建道路的具体原因的相关资料,建议发承包双方重新梳理现场施工道路情况,厘清各方责任,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受周边干扰不能使用,须重新修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完善相关手续,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若属于承包人为了自身施工便利和施工进度而修建的,其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工程桩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合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按项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基桩静载试验场地要求及桩帽制作方案,完成了桩基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桩基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是否属于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撑板及桩帽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中,投标人对此进行了报价,该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第8点“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费在检测费中计取”的解答,制作基桩静载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费用应属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承包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算,但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高潭革命老区“建成三个基地办好十件实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1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1号 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高潭革命老区“建成三个基地办好十件实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PPP项目,位于惠州市惠东县,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机构。惠东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德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单位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参股单位即惠东县滨海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与承包人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执行协议》,明确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执行协议》第32条工程预结算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惠东县财政局审定预算单价执行,且第32.2.2款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顺序执行:1、惠东县高潭镇信息价……5、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惠东县财政局认定。材料价差采用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优先顺序)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分四批次对无信息价材料、设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进行了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上报至惠东县财政局审定,县财政局回复其难以认定询价结果为施工期平均价格,建议以县政府批准的询价结果作为依据。为此,惠东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常务会议,通过并形成了十一届34次(2022)32号会议纪要,纪要中第五条明确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以上询价结果的材料设备单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2023年8月4日惠东县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显示,对应上述无信息价部分材料采用暂估价,并非县政府会议认定的询价结果。现工程结算时,县财政局和项目公司双方就施工期间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应如何确认产生争议。项目公司认为,施工期间已按《执行协议》第32.2.2款约定对于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询价,且该询价结果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可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故无信息价材料应当按县政府会议认定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调差。惠东县财政局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是采用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而询价报告为施工期间某个时间点的价格,并不是施工期间材料平均价,故该询价结果的材料单价不能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我站认为,据来函资料并结合争议双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财政审定的预算对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即无信息价材料列为暂估价,在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执行协议》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价格应按县财政局审定单价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的询价结果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认定,但财政部门结合合同约定判断该询价结果是否为施工期平均价,故建议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询价过程资料,与惠东县财政局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9)桩头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4-12-3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灌注桩桩头凿除后施工冠梁与承台,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桩头凿除后外露的钢筋需要调直。招标工程量清单在桩基工程中单独开列“010515004003钢筋调直”清单,按根计算。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桩头钢筋调直费用是否能按该清单进行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调直属于桩基工程的次要工序和必要施工内容,已包含在桩基工程费用中,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图纸说明中支护桩桩头凿除后需对外露钢筋进行调直整理,且桩基工程清单有单独开项,应按该清单进行计量计价。 三、我站观点 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桩头凿除时施工碰撞造成,按规范需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故灌注桩桩头凿除后外露钢筋调直费用应在投标单价中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银坑蚝场搬迁安置工程  (银溪雅苑)计价争议的复函(一)(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

2024-12-30

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银坑蚝场搬迁安置工程(银溪雅苑)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情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是否应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均属于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应按投标单价下浮计算。承包人认为,相关的投标单价均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10%,其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且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也未对其投标报价予以否认及废标,双方均以中标价签订合同,故结算时,其中标单价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时虽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约定了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时也未对不平衡报价约定提出答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和调整方法,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则工程结算时双方均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故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

2024-12-30

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 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301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政府筹资+社会资本。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于2019年12月28日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于2023年11月7日各方签订了PPP合同解除协议,但约定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在设计院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之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如需)更新合同清单及价格”。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粤标定函〔2023〕110号),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动态调整。2023年8月21日前,承包人已上报其部分承包范围(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发包人按原定额完成审核但未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审办”)审定。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范围以及后续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高压旋喷桩子目定额选用产生计价争议。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市财审办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按动态调整后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市财审办从2024年1月开始参与1301段的过程计量支付的审批,PPP合同从签订到解除期间,不属于市财审办评审的建设项目。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我站认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的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东莞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虽然PPP项目合同因政策因素解除,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PPP项目的部分条款仍继续执行,且为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开标日即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结合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云浮  分公司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9号)

2024-12-27

粤标定复函〔2024〕129号 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发包人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签证变更人工费费用计取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1.1,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现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云浮市执行人工费价格。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0.4.1已经明确约定,签证、变更新增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故签证、变更新增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云浮市)人工费价格计算。 二、关于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场 地“淤泥质土局部分布、松散的卵石砂层全场分布”。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1.8,现发承包双方对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清晰明确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地质情况的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保持合同综合单价不变。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不利地质条件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发包人招标时提供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桩位超前钻孔。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说明“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引起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有多种因素构成,如地质情况、桩机选型、钢护筒(直径、长度)设置、泥浆液制备、施工组织等。但是来函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材料显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并未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测的,因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中标综合单价不变。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二)(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

2024-12-27

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灌注桩清单描述综合考虑混凝土扩散系数,招标技术要求明确灌注桩钢护筒长度≥10m,由于现场地质原因,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灌注桩采用了不低于24米的钢护筒进行施工,并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5.6.3条的要求,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钢护筒的增长导致成孔与混凝土的增加,发承包双方对于增长护筒深度部位成孔及混凝土工程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混凝土振捣及扩散系数(充盈系数)已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钢护筒的直径是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选取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尺寸计算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明确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实施施工时,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了超长钢护筒进行施工,平均长度约24m。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人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是护筒内径比钻头外径大200mm属于规范要求,其导致增加的混凝土灌注量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钢护筒招标清单及其招标工程量(含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偏差,如有)按对应的投标报价计价,超出钢护筒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长度的,根据桩设计截面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8)桩间喷射混凝土计价的争议

2024-12-27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Ф1000灌注桩间隔Ф800旋喷桩布置,桩间挂网喷射80mm厚C20混凝土,由于灌注桩与旋喷桩桩径不一致,喷射混凝土面存在凹面,而设计大样图中喷射混凝土面为平面,发承包双方就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是按实际施工凹面面积还是按设计图示平面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设计大样图示为平面,则喷射混凝土面积应按平面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喷射面并非平面,应按实际施工凹面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招标清单“挂网喷混凝土(桩基面)”项目特征描述为喷射80mm厚C20混凝土,但招标图纸显示支护桩及旋喷桩两种不同桩径形成凹面,其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大于80mm厚,即该清单项目特征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场及其室外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   )

2024-12-27

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关于施工图重计量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和相应的单价调整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但招投标阶段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投标人就此提出疑问,招标人的答疑明确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不做限价要求,也未提供招标控制价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重计量阶段是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对不平衡报价有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合同签订时的合同价为中标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签订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68.2.2.4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和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进行了约定,但招标阶段承包人已提出答疑,要求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明细,发包人仍未提供,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不做限价要求,则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报价投标时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故工程重计量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二、关于超长钢护筒段桩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招标图纸未有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灌注桩以立方米为计量,项目特征为计价综合考虑地质情况、成孔方式、护筒类型、护筒长度、桩头截面、桩头高度等。而实际施工图纸显示,灌注桩平均桩长约72m,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预估约40m,其他部位的桩基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预估约20m,钢护筒方案最终由试桩及经参建各方确认。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护筒外径取D+200mm+2t(t为护筒壁厚),护筒段桩径相应加大。承包人按实际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了超长钢护筒工艺组织了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对超长钢护筒段桩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超长钢护筒段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直径计算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灌注桩实际施工图纸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故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设计截面在桩上范围内以体积区分两部分计算:钢护筒长度10m以内的,因护筒内径大于设计桩径产生的混凝土浇筑量差异,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故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超出10米以外的,应根据桩设计截面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进行调整。 三、关于基桩全回转成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项目,招标图纸仅明确灌注桩采用旋挖成孔,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2023年8月的《关于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体育场工程安全的会议纪要》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钢护筒穿过淤泥砂层至岩面)护壁成孔。2024年3月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应采用永久钢护筒,通过全回转施工工艺将护筒穿过淤泥层并进入砂层至少1m。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会议纪要仅说明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并未明确钢护筒埋设采用的工艺,全护筒灌注桩应按照旋挖成孔计价;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是按图纸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了改变,应对全钢护筒灌注桩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实际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应视为工程变更,且合同清单未有全回转施工的清单单价,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第72.2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四、关于中风化岩入岩工程量计算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桩型为端承桩,以中风化碎屑岩或微风化碎屑岩为桩端持力层,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超前钻勘察报告》中载明,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一般为11.95~17.77Mpa,平均值为14.52Mpa,按岩石坚硬程度划分属软岩为主。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对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4.52Mpa的中风化岩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考定额岩石分类表: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15Mpa为软岩,超过15~30MPa的为较软岩,较软岩才计取入岩增加费,本项目的中风化岩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未达到较软岩标准,不计取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2-1岩石分类表,岩层类别应按岩石风化程度区分和判定。入岩增加费的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成桩记录中的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小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并且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对于入岩增加费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招标图纸对应的岩石类别及其入岩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不以定额规则为依据,而应根据招标图纸说明和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招标图纸入岩界定标准即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判断达到入岩条件,再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记录据实计算入岩增加费。 五、关于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对部分灌注桩进行了超前钻,施工图纸显示有效桩长按勘察中间资料统计为60—85米,平均约72米,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施工过程中部分桩长超过设计图纸的长度。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设计入岩深度判断终孔标高,入岩深度比设计入岩深度大的,桩长应扣除超设计入岩的长度。承包人认为,最终收桩标准均由第三方判岩单位确定,因此超设计入岩工程量按施工记录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小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设计图纸明确了终孔的技术标准,且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同时本工程实际入岩深度及终孔收桩标准已委托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故入岩工程量应根据经第三方判定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桩基础工程现场记录表按实结算。 六、关于可拔除钢护筒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灌注桩实桩项目的特征描述为“计价综合考虑:地质情况成孔方式、护筒类型、护筒长度、桩头截面、桩头高度等”。招标技术要求中对桩基工程技术要求显示,本工程人工填土层为新近堆填……含砂量较高,成孔过程中容易出现塌孔、缩颈现象,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提高泥浆浓度(加入膨润土)等有效措施。招标图纸要求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应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承包人的投标方案护筒采用6mm厚的钢板加工制作,10m护筒进入淤泥质土。护筒的内径大于钻头直径100mm,其上部开设溢浆口,并高出地面0.35~0.30m。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要求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预估约20m,具体长度由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业主审批确认后确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方案量产生的差异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可拔除钢护筒不再另外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具体的钢护筒型号和长度,且施工图纸的要求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较大变化,故应计算可拔除钢护筒工程量差,增加工程桩可拆除钢护筒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技术要求中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提高泥浆浓度(加入膨润土)等有效措施。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了超长钢护筒和加大护筒壁厚工艺组织了施工,平均长度约20m。实际施工工艺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时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故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可将上述争议问题分两部分计算,钢护筒长度10m以内的,可拔除护筒钢护筒费用视为已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作综合考虑,故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钢护筒长度超过10m的,超长钢护筒及其壁厚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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