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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37)支护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计价的争议

2024-12-26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分部工程招标清单没有开列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的清单项目,双方对支护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图纸及业主要求,支护灌注桩及旋喷桩为放坡后施工,故不予计取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已明确本项目施工顺序,先进行支护桩施工后再进行土方开挖,实际施工中每根桩均测得原始地面标高并形成施工记录,应按照施工记录中原始地面标高计算支护灌注桩空桩工程量并计取空桩及回填土方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基坑支护灌注桩空桩未单独开列也未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属于清单漏项,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图纸及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工程量。桩孔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回填、覆盖或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由于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均没有具体做法,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采用的防护措施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6)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计价的争议

2024-12-25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定的《主楼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中01-01地块施工顺序为先进行灌注桩施工再进行土方开挖,01-02地块施工顺序为先进行土方开挖至基底以上2米处再进行灌注桩施工,并载明桩芯混凝土浇筑完成24小时后对空桩部位进行土方回填以确保安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时,01-01地块灌注桩施工前先挖除0.6米厚的旧基础,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应扣除旧基础厚度;01-02地块承包人未按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导致空桩量增大,超出方案部分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不予计量。 承包人认为,每根桩施工时均经三方见证测得原始地面标高并形成施工记录,空桩及回填土方应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桩基础分部工程的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未包含空桩内容的描述,表明灌注桩综合单价未含空桩费用,且招标清单开列了灌注桩(空桩)清单项目,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工程量,但挖除旧基础与空桩重复的工程量应予以扣除。桩孔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回填、覆盖或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回填土方工程量,若存在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形而导致费用增加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5)灌注桩入岩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争议

2024-12-24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已完成地质详细勘察、超前钻勘察及桩基检测工作并出具相应报告,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灌注桩入岩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超前钻、地质详勘及桩基检测等资料均为真实反映桩基施工情况的依据,故均可作为灌注桩入岩结算工程量计算的辅助资料。 承包人认为,关于桩基础相关地质资料的先后提供顺序为招标时提供地质详勘报告,桩基础施工前提供超前钻资料,实际施工时以超前钻资料为依据进行施工,故计算灌注桩入岩工程量应以超前钻资料为依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工程灌注桩出图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并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灌注桩入岩工程量应按“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报告计算。施工记录中实际入岩深度与其不符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入岩深度超出“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报告的原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4)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计价的争议

2024-12-2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标明支护灌注桩的长度,各单体工程桩基础图纸在出图之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并在桩基定位平面图每一根工程桩上注明长度,且图纸备注该长度为预估桩长,合同约定灌注桩的结算长度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实际施工桩长超出图示长度的工程量能否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结合勘察资料依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形成相应的施工记录,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批准超出设计图纸图示长度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计量。 承包人认为,桩长计算应按照施工记录中实际成孔深度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计算,桩底超出图纸部分的工程量应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基坑支护图纸对支护灌注桩没有贯入岩层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即可;工程灌注桩出图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出图时已注明每一根工程桩长度,故结算时支护灌注桩和工程灌注桩原则上均应按设计图纸长度计算。施工记录中实际成孔深度与设计图纸不符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成孔深度超出设计图纸长度的原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3)灌注桩桩芯土相关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4-12-2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另行计算桩芯土的挖土方、余方弃置及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中泥浆运输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子目,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相应定额子目010003-144费用组成中泥浆制作使用黏土为外购土,故泥浆运输工程量为桩基施工时所制备泥浆工程量,与桩芯土无关联,故桩芯土应单独计取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及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等确定,不受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约束。《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工作内容包含成桩发生的土方、废泥浆外运,因此,灌注桩桩芯土的开挖及外运已在投标单价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但由于合同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故灌注桩土方或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2)灌注桩泥浆能否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的争议

2024-12-19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泥浆能否另行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中泥浆运输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子目,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中所包含内容为泥浆运输费用,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相应泥浆应另外计取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因此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计算,与套用定额的价格高低无关。但由于灌注桩泥浆可直接外运或晾干后按土方外运,建议发承包双方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1)弃土场受纳处置的土方量计算的争议

2024-12-18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根据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规定,弃土方量以海上外运设施接收时的现状为准,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时,对“接收时的现状”工程量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为弃土场收纳土方时的现状,即按照天然密实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承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实际测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认的实际外运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承包双方已征询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的发布单位,其对“接收时的现状”的回复为“接收时的状态不完全等于天然密实度体积,接收时的状态和开挖前的状态折算建议由双方现场实验得出结论”,表明接收时的土方数量可能既不是实方体积,也不是虚方体积,且没有明确的折算公式,故建议受纳处置费在结算时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0)弃土场更换能否调整余方弃置单价的争议

2024-12-17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余方弃置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按35公里报价,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的弃土场关闭,更换弃土场后,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实行以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弃土费、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单价不因施工工艺、土石方类别、运距、弃土费等因素而调整”,故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弃土场改变造成外运运距增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据实调整余方弃置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但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择的弃土场关闭,属于非承包人责任,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增减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但来函中未提供依据以证明承包人原选定的弃土场是合理可行的、实施中弃土场更换是疫情导致的、承包人重新选定的弃土场方案是经济合理且经发包人审批的等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运距增加产生的费用,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9)应急工程计价指引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4-12-16

某健康驿站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2年4月开工,同年6月竣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确定的竣工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能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6号文相关指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2022年6月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发布于2023年1月,时间不对应,不适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纳入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属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远低于定额工期,且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处于新冠疫情高发期,各地疫情封控管理严格,施工人员紧缺且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困难。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对象就是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以本工程应按该文进行竣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并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8)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4-12-13

某物流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及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基坑四周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并从平整场地后的原地面开始施工,设计墙厚为800mm和1000mm,墙深约19m至20m,空墙高度为2.3m至4.5m。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无地下连续墙空墙子目,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7.3地下连续墙D.7.3.2挖土成槽D7-3-5“履带式液压抓斗25m”以内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承包人认为,应套用2010房建定额A2-130“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 墙厚800mm 成槽深度 25m以内”定额子目并扣除混凝土主材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属于房建项目,预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故编制依据应首选执行2010房建定额。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根据设计要求地下室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应套用定额A.2.9.1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的相应子目,扣除混凝土灌注机机械及材料费用,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扣减混凝土灌注的辅助人工费用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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