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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27)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确定的争议

2024-12-12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空调系统多联机机组原设计22台大功率设备,为达到制冷覆盖厂区,在总制冷量与投标时相同的情况下,经设计确认,多联机空调设备数量增至32台,且设备参数、尺寸发生改变。结算时双方就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总制冷量与投标时对比没有变化,故空调设备机组总价不变。 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组空调设备并非以制冷量确定价格。施工期间芯片短缺,原定的设备发生变化,重新订货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且变化的空调设备机组为合同外新增清单项,应根据市场价进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多联机空调设备”项目特征描述除制冷量外,也明确了其他技术参数,依据双方提交的空调设备设计变更通知单、深化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空调设备的数量、参数及尺寸发生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因此双方应按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对变更后的空调设备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6)涨跌幅内的材料设备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12-11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双方就履约期间能否调整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已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才予调整,故涨跌幅在5%以内的材料价差不应调整。如施工期间受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林岳车辆段TOD综合开发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

2024-12-11

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林岳车辆段TOD综合开发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TOD建设委托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委托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建(以下简称代建人),佛山市南海区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监管(以下简称监管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现对来函涉及的概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挖的土方能否回填利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场地面积约24.59万平方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表土为<1-1>素填土黄褐色,主要由黏性土经人工堆积而成,场地范围内层厚0.50~4.20m,平均层厚1.46m,属Ⅱ级普通土。现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开挖的土方能否回填利用产生计价争议。监管人认为,场内土方需考虑原土回填,利用原有土方,合理安排施工回填。代建人认为,因林岳TOD项目综合开发方案调整及车辆段位置变更调整,根据初勘报告、补充初勘报告及详勘报告显示, 位置变更后的车辆段场地内存在大量苗圃地及鱼塘,场内土质不均匀且软弱、厚度大,多为中或高压缩性的淤泥质土及中等压缩性的可塑状粘性土,松散或稍密状的饱和粉细砂层存在液化趋势,故原状土并不适宜回填。 我站认为,本工程处于概算编审阶段,双方所提供资料无法佐证回填土的具体方量,建议依据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相关规范要求明确回填土质要求,如原状土方符合回填要求的,综合考虑场地堆土条件出具回填方案后可作为回填土加以利用,否则弃置处理。 二、关于桩基入岩厚度与入岩增加费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各区基础平面布置图注明桩端持力层达到中风化泥质砂岩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小于0.5d,桩长约40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8-2-1>明确,中风化泥质砂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3.57MPa,而地质勘察报告中岩石试验汇总统计表中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监管人与代建人对计算桩基入岩厚度与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监管人认为,设计说明显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3.57MPa小于15Mpa,依据房建定额土石方工程说明属于岩石分类中的软岩,依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不计取入岩增加费。代建人认为,依据地质勘察报告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a大于15MPa,属于岩石分类中的较软岩,依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较软岩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同时打桩长度40米范围内的中风化、微风化夹层也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概算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定额规定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15MPa作为判定标准分别计算,超过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15MPa计算入岩增加费,反之不予计算。考虑双方所提交资料中初勘、补充初勘、详勘三份地质报告中岩层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均有所不同,且三份勘察资料均为初步设计图纸文件的编制依据,由于详勘孔位最多,最能反应地质条件实际,故建议依据设计说明、详勘报告进行判断。 三、关于桩基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由于概算阶段无桩基础施工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未对桩基施工中的钢护筒作出说明,监管人与代建人对于桩基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发生争议。监管人认为,根据房建定额的桩基础工程有关钢护筒说明计算。代建人认为,根据初勘报告及补勘报告显示车辆段场地上覆第四系覆盖厚度1~22m,黏性土多呈软塑-可塑状,砂土呈松散-稍密状,地基均匀性差,土体稳定性差,成桩过程中松软土层极易造成侧壁垮塌,建议桩基施工时在上部第四系土层采用钢护筒跟进措施成孔。参照周边佛山地铁二号线正线标段普遍存在桩基成孔质量差,加长钢护筒以保证桩基成孔质量的情况,故本工程桩基钢护筒应按18mm厚钢板6m长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概算,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的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依据现行定额相关规则合理确定桩基钢护筒工程量。如果定额无相关规则或者相关规则不适用的,可参考同类工程类似项目数据结合工程实际协商确定钢护筒工程量。 四、关于高支模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首层为社会停车库,层高4.9m,二层为地铁车辆段,层高9.5m~13.5m,车辆段上盖建设30栋高层住宅及相应配套学校公园等公共设施。框架梁高度平均为2m左右,最高处达到3.5m,其中检修主厂房最大跨距达到了27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集中现荷载超过20KN/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架体系。由于结构受力影响,拆模顺序必须由上至下,导致模板与支撑较常规房建施工工艺的考虑的支模时间延长与支撑投入量增加,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如何计算该高支模的费用产生争议。监管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建工程,该高支模借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支模支架定额计取,模板按房建定额有梁板3.6m内定额子目扣除对应钢支撑材料计算,模板摊销成本增加属于施工过程索赔内容,概算阶段不予考虑该费用。代建人认为,由于该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架体系,较房建定额考虑的材料投入大,根据合同约定,当市政及建筑定额不足时,采用相近定额按编制期工料机单价换算、补充,本工程高支模体系与轨道交通桥梁支模体系类似,都为大荷载,模板占用时间长、投入量大,故应参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册桥梁工程“M2-9-21支架上现浇混凝土箱梁”子目套用。 我站认为,双方就高支模计价问题向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咨询,函复意见为本项目车辆段高支模宜套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相关高支模子目,且双方未对函复意见提出异议,故发承包方应结合该咨询回函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否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有无实质性凭据证明回函有误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至于模板摊销,与工程总工期计划、结构设计有关,若模板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集中线荷载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的,与普通房建工程常规支模差异较大,则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4)预制管桩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4-12-0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桩长分别为22米、25米和35米,单桩承载力试桩结果入土深度基本与设计有效桩长一致,但实际施工打桩入土深度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结算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打桩记录计算预制管桩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大多管桩因地质复杂无法按设计图纸桩长打入,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和难以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实施了试桩且试桩结果支撑了设计,因此施工前从厂家定制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预制管桩,并已经支付价款,但实际打桩与设计不一致导致预制管桩需要截除、破碎,故结算应按设计图纸桩长计算,还需计算多余部分截除、破碎及外运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有效桩长约22、25和35米,实际有效桩长应根据试桩及施工情况,并结合地勘报告所提供资料及时调整打桩的具体参数做法由打桩单位根据规范及设计要求确定”,即表示图纸所示桩长为暂定工程量,故结算时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有效桩长计算工程量。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摩擦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根据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若由于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出入而造成承包人配桩时产生额外的采购量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截桩、破碎及外运等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截桩时的施工记录等资料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5)暴雨汛期导致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2024-12-0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现场占地面积约4万多平方米,因土方、基础施工期间遇上暴雨汛期,现场需要进行约1000多米长的道路硬化以及相应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布置工作,同时发生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计上述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上述费用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按现场实际平面布置图计取硬化道路、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措施增加的费用,补充按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不足。同时应计取增加的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不作调整,在施工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合同已约定的措施费用,不作调整。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暴雨汛期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且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三)(粤标定复函〔2024〕123号)

2024-12-06

粤标定复函〔2024〕123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使用模拟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按“项”单独开列了“01B001桩工程施工换填”,项目特征为“灌注桩区域采取施工所需的换填措施,换填厚度不小于1m,同时需铺设到达作业区域的道路,宽度不小于8m,保证车辆材料运输……”。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方案为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招标文件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表层素填土(层顶标高 5.65~10.18m,层厚1.20~12.80m,平均厚度6.22m),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议值fak=70kPa。发包人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工程详勘野外作业为2023年7月22日—8月5日,项目场地土方回填尚未完成。场地回填作业于9月中旬完成,8月15日—9月15日期间的32天内降雨天数为24天。项目开工后,承包人发现地基承载力与工程勘察报告不同,于是申报监理单位委托广东中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11月2日—3日进行现状地基标准贯入试验,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5kPa~37kPa。承包人结合地基承载力现况,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按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实施。灌注桩施工区域采用500厚C40砼,配置双层双向钢筋HRB400φ14@200。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桩基施工平台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已开列“桩工程施工换填”清单子目,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已在清单中综合考虑,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场地移交前,长时间持续降水,场地回填土压实不足,未达到地勘报告70kPa地基承载力,如按投标施工方案的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难以满足大型机械施工及行走的要求,应按经专家评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68.2.1措施费中按“项”计算的项目,该项目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及投标报价说明“15.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要求和现场条件自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际施工中不应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化而向甲方提出任何关于价格调整及索赔的理由……”的约定,但表层素填土承载力下降约一半,且工期不变的前提下灌注桩工程量增加约一倍,已超出了一个有经验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因此,因地基承载力明显降低而调整施工方案,导致增加的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并扣除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四)(粤标定复函〔2024〕124号   )

2024-12-06

粤标定复函〔2024〕124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桩型为端承桩,以中风化碎屑岩或微风化碎屑岩为桩端持力层,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超前钻勘察报告》中载明,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一般为9.67~17.8Mpa,平均值为13.13Mpa,按岩石坚硬程度划分属软岩为主。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就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3.13Mpa的中风化岩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5~15Mpa为软岩,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的规定,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本工程的中风化入岩未达到较软岩标准,不计取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是中风化、微风化,而非软质岩、硬质岩。图纸及超前钻勘察报告中均明确岩层为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故不能按照定额规定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判别岩石分级,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已确认了本工程的灌注桩施工情况表,因此应按监理确认的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长度计算入岩增加费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小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并且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对于入岩增加费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招标图纸对应的岩石类别及其入岩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应根据招标图纸说明和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招标图纸入岩界定标准即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判断达到入岩条件,再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记录据实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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