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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复函

2023-07-27

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是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超过预算综合单价±10%的,应视为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二、关于修复灰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有“修复灰塑”和“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列项,施工过程中山墙及围墙存在部分无灰塑做法,需要进行灰塑乌烟罩面的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修复灰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无灰塑做法属于清单缺项,应另行组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答疑第6~7条,招标人已明确修复灰塑清单项包含正面、外山墙正面、外山墙、后墙、天井等墙面上部的灰塑、灰塑线条、抹灰层、乌烟罩面等修复内容,工程量按修复的各个部位灰塑的外边框线投影面积计算并汇总;修复灰塑博古正脊清单项包含了中路、左路、右路的灰塑博古正脊及轩廊、侧廊的檐口灰塑博古脊,工程量按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延长米计算并汇总。故修复灰塑与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报价是综合考虑了灰塑与灰塑乌烟罩面的,无须分开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答疑已对修复灰塑及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方式,故工程结算时应按招标答疑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26

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首层为裙楼,裙楼边缘由独立柱支撑,距离独立柱5米为底层商铺,发承包双方就商铺外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为骑楼下的人行道,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不属于骑楼下的人行道,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檐廊的有关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所上传资料,争议部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3.0.1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9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唐家梁氏大宗祠维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是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未超过预算综合单价±10%的,应视为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二、关于修复灰塑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有“修复灰塑”和“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列项,施工过程中山墙及围墙存在部分无灰塑做法,需要进行灰塑乌烟罩面的修复。发承包双方就修复灰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无灰塑做法属于清单缺项,应另行组价。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答疑第6~7条,招标人已明确修复灰塑清单项包含正面、外山墙正面、外山墙、后墙、天井等墙面上部的灰塑、灰塑线条、抹灰层、乌烟罩面等修复内容,工程量按修复的各个部位灰塑的外边框线投影面积计算并汇总;修复灰塑博古正脊清单项包含了中路、左路、右路的灰塑博古正脊及轩廊、侧廊的檐口灰塑博古脊,工程量按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延长米计算并汇总。故修复灰塑与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清单报价是综合考虑了灰塑与灰塑乌烟罩面的,无须分开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答疑已对修复灰塑及修复灰塑博古正脊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的计算方式,故工程结算时应按招标答疑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职院第二期学生宿舍及饭堂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8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8号 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职院第二期学生宿舍及饭堂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带“E”的钢筋替代不带“E”的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按设计规范要求,对抗震延性有较高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采用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简称“带E钢筋”),其他均采用不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简称“不带E钢筋”),招标工程量清单按施工图分别列出带E钢筋和不带E钢筋的清单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市场调查,不带E钢筋需要厂家定制,承包人申请将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发承包双方就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后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掌握不带E钢筋的市场供应情况,并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且设计单位并未针对不带E钢筋出具变更单,我中心在施工单位采用高于施工图要求的材料而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同意替换为不带E钢筋,故对施工图中的不带E钢筋采用了带E钢筋的综合单价不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附的“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所列钢筋品牌厂家均生产不带E钢筋,但施工过程中钢筋参考品牌厂家均不生产不带E钢筋,造成材料替换是市场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考虑不带E钢筋的市场供应情况;不带E钢筋替换后,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提升,发包人作为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费用。因此,不带E钢筋替换后的综合单价应执行带E钢筋的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用带E钢筋替代不带E钢筋,仅提供了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未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难以判辨是否属于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范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明确费用增加问题按合同约定条款协商或仲裁,建议发承包双方对此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 二、关于淤泥质土弃置消纳和外运费用争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报告)》(以下简称“详勘报告”)显示90%开挖土方可用于回填,10%开挖土需外运(含淤泥、杂填土和建筑垃圾),而施工时淤泥质土开挖量约2万多立方米,专题会议纪要(第2次)决定事项第4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淤泥质土不可用作回填,外运弃置处理。”且场地准备及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余方弃置清单,而其他单位工程列有余方弃置清单。现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土外运费用是否应根据外运实际运距确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缴消纳费计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4.2条第⑦款规定,本工程所有开挖产生的淤泥、杂填土、建筑垃圾等不能用于场地范围内回填,均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弃土,弃土点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此外,根据附件13“合同价规定”第53条“本工程所有开挖产生的淤泥(如有)、杂填土、建筑垃圾等均须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弃土,不能用于场地范围内回填,项目所有土石方、淤泥(如有)、杂填土、建筑垃圾等清单已包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弃土点由承包人负责,弃土运距综合考虑,消纳处置费已包含在余方弃置单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增加……”的约定,场内是否有淤泥,淤泥的数量多少,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淤泥质土外运的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详勘报告显示淤泥质土量较少,淤泥质土开挖后作可利用土回填,故原总包合同未考虑淤泥质士外运弃置费用;而施工时淤泥质土开挖外弃量约2万多立方米,与招标文件详勘报告测算淤泥质土外弃量500立方米存在重大偏差,详勘报告重大偏差所产生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故淤泥质土外运弃置应据外运实际运距确定综合单价,并按实缴消纳费计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淤泥质土外运工程量增加属于不可预见的地质等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偏差,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6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7号 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天盈花园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首层为裙楼,裙楼边缘由独立柱支撑,距离独立柱5米为底层商铺,发承包双方就商铺外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为骑楼下的人行道,不能计算建筑面积。承包方认为,争议部位不属于骑楼下的人行道,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檐廊的有关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所上传资料,争议部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3.0.1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96号)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6号 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由原设计的放坡喷射混凝土支护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加放坡喷射混凝土支护,而原设计图纸的喷射混凝土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原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增减造价应按变更前后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承包人认为,变更工程量扣减应以原招标清单工程量为基准,其扣减工程量应小于或等于原招标清单量,发包人应对其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精准性负责,不能扣减原设计方案工程量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对应的图纸与招标时的图纸进行对比计算工程量,再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进行计价,确定变更增减的合同价款。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的偏差另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8.2、71条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25

粤标定复函〔2023〕96号 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由原设计的放坡喷射混凝土支护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加放坡喷射混凝土支护,而原设计图纸的喷射混凝土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原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增减造价应按变更前后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承包人认为,变更工程量扣减应以原招标清单工程量为基准,其扣减工程量应小于或等于原招标清单量,发包人应对其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精准性负责,不能扣减原设计方案工程量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对应的图纸与招标时的图纸进行对比计算工程量,再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进行计价,确定变更增减的合同价款。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的偏差另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8.2、71条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七星岩大桥维修加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20

粤标定复函〔2023〕95号   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七星岩大桥维修加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成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涉及水下作业,招标清单在暂列金额中开列潜水作业一项5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及监理单位三方对投入潜水员人工记录表签章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潜水员人工费及其它潜水作业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下潜水作业项目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已经按定额工日计算了人工费用,按签认潜水员人工费计算,需要扣除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用;同时因无相关水下作业定额子目,在原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基础上增加10%降效计取相应潜水作业工人费用。承包人认为,水下施工采用潜水员,但水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及工序都需要水上辅助人员配合才可以完成,因此不应扣除潜水作业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水下作业的环境复杂、携带作业设备多、施工难度大、危险程度高、连续作业时间短等特性,采用“定额人工工日,增加人工降效”来计价差异较大,应参考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关于公布<潜水作业指导价格>的通知》(中潜协字〔2010〕42 号)有关潜水作业人员行业指导价。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水下有大量淤泥和碎石堆积的清理,潜水员和普工所增加的费用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暂列金额中单独开列潜水作业费清单项,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均无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等确定造价的要素信息。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对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约定明确后,再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二标)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20

粤标定复函〔2023〕93号 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琶洲西区,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组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19年8月30日发包人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障和换填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廊体基础原设计采用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因受地下块石、混凝土等障碍物影响需要清障和换填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为,地质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在变更申请时并未提出换填施工,故此费用应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措施费用。承包人认为,现基础由管桩变更为搅拌桩,施工方案已发生重大变更,相应需要清除的地下障碍物工程量随施工工艺改变而变化,且发生地勘报告显示没有障碍物而施工中发现障碍物的情形,应按地质条件不符走变更程序。 我站认为,廊体基础由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水泥搅拌桩施工时所遇到的清障与换填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并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2条工程变更调整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周边建筑物破坏修复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2019年招标阶段时,周边无大型建筑物,承包人进场后周边的建设项目已陆续开工或逐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使用。工程基坑开挖是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桩+钢支撑支护形式,施工过程中基坑周边红线外建筑物出现大面积开裂、沉降,建筑物广场砖、绿化、排水管,检查井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发承包双方就修复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已列支沿建筑物保护加固费用,钢板桩施工造成的破坏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范围内只有对原有旧老建筑物增加高压旋喷桩的加固保护,而对周边新建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坏是由于施工环境变化造成的,该修复费用原合同内并未考虑,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在开工前制定建(构)筑物保护和监测方案,监测建(构)筑物、道路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发承包应厘清责任,若因承包人未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或对已监测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各类不利因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已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并对监测到的不利影响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周边建(构)筑物仍然受到损坏的,其损失及其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蕉门河滨水两岸绿道及绿化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7-20

粤标定复函〔2023〕9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蕉门河滨水两岸绿道及绿化提升工程(丰泽大桥-蕉西水闸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围蔽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的施工围蔽样式,中标后发包人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要求承包人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和相关标准设置工地围蔽,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该围蔽样式图集发布于招标前,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新的围蔽标准,不予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意见,施工围蔽样式的变更属于非承包人责任,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按穗建质〔2014〕1335号文要求围蔽,因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新的围蔽标准,围蔽样式及构造材质均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承包人中标后根据发包人下发的通知和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本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发承包双方应对新旧标准做比对。如果相对于合同约定的旧标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则属实工程变更范围,由此增加的费用,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关于树木支撑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原设计树木支撑样式为篙竹三脚桩支撑,发包人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篙竹支撑更换为刷漆杉木支撑,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本工程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故不予调整支撑费用。承包人意见,树木支撑样式变更已构成重大设计方案调整情况,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予以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为提升及保证支撑景观效果需要,树木支撑样式执行新的标准,导致树木支撑样式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加,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设计变更增加措施项目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增加滨水角公园与丰泽大桥底连通变更、滨水角公园车行道变更、增设金洲涌景观桥连通南北两段变更,三份变更增加的实体工程费发承包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实计算,但双方对是否可计取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上述三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承包人意见,三项变更内容均为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原因,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合同虽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但争议的三项变更内容均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新增工程,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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