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91号 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复建四区P1~P10栋及地下室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桩基在施工中遇到中风化破碎岩层,通过对该岩层岩样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抗压值为7.38~27.6MPa,发承包双方就该岩层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超前钻报告桩状图岩土名称及其特征中显示“强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破碎中风化)”均为极软岩,岩体等级为V类,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认为17组岩样点荷载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为12.7MPa,属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中5-15MPa之间的“软岩”,定额中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中风化破碎层”不按岩层计算,按土层计算。承包人认为,岩样抗压强度实验值介于软岩与较软岩之间,现场桩成孔施工记录显示,中风化破碎岩层较强风化岩钻进的时效低,经参建方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将中风化破碎岩层归为中风化岩,故中风化破碎岩层应按合同清单的计算规则与单价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为“中风化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依据《岩石分类表》,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算规则,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作入岩计算(其中较软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本工程发生的中风化破碎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15~30(MPa),属于较软岩,故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0号 东莞市石碣医院、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石碣医院新住院大楼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石碣镇,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发包人东莞市石碣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人已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完成三轴止水搅拌桩和支护桩施工,为检验止水效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项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发承包双方对该试验费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7.3条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发包人依法委托,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其它试验、检测则由承包人负责,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属于其他试验范围,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只包含基坑降水费、水位观测井费,并未包含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费,此费用属于发包人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经查《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并未列入检测规范内,为非必须检测项目,发包人在检验质量中要求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专项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如检测合格,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5号 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七星岩大桥维修加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管理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科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成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涉及水下作业,招标清单在暂列金额中开列潜水作业一项5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及监理单位三方对投入潜水员人工记录表签章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潜水员人工费及其它潜水作业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下潜水作业项目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已经按定额工日计算了人工费用,按签认潜水员人工费计算,需要扣除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用;同时因无相关水下作业定额子目,在原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基础上增加10%降效计取相应潜水作业工人费用。承包人认为,水下施工采用潜水员,但水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及工序都需要水上辅助人员配合才可以完成,因此不应扣除潜水作业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水下作业的环境复杂、携带作业设备多、施工难度大、危险程度高、连续作业时间短等特性,采用“定额人工工日,增加人工降效”来计价差异较大,应参考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关于公布<潜水作业指导价格>的通知》(中潜协字〔2010〕42 号)有关潜水作业人员行业指导价。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水下有大量淤泥和碎石堆积的清理,潜水员和普工所增加的费用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暂列金额中单独开列潜水作业费清单项,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均无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等确定造价的要素信息。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对潜水作业的工作内容和计量计价规则约定明确后,再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4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二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报价增值税税率为10%,合同专用条款第21.2.1条第4点约定结算时规费费率及税率执行合同附件投标报价的费率、税率,不因国家收费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现发承包双方就增值税税率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背离了国家税率政策,且承包方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则结算增值税税率应按9%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仅为发承包双方对税率调整风险负担的约定,未违反税收法定政策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2021年5月24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四),发承包双方同意税率与原合同约定保持一致,按照10%执行,并约定承包人应按开具发票时国家税率政策规定的税率。故本工程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工程的含税造价,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式和费率无关联,增值税税率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1.2.1条第4点及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执行投标报价时的税率,不作调整,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价格风险的分担,故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税率10%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3号 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琶洲西区,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组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19年8月30日发包人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障和换填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廊体基础原设计采用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因受地下块石、混凝土等障碍物影响需要清障和换填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质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在变更申请时并未提出换填施工,故此费用应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措施费用。承包人认为,现基础由管桩变更为搅拌桩,施工方案已发生重大变更,相应需要清除的地下障碍物工程量随施工工艺改变而变化,且发生地勘报告显示没有障碍物而施工中发现障碍物的情形,应按地质条件不符走变更程序。 我站认为,廊体基础由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水泥搅拌桩施工时所遇到的清障与换填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并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2条工程变更调整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周边建筑物破坏修复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2019年招标阶段时,周边无大型建筑物,承包人进场后周边的建设项目已陆续开工或逐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使用。工程基坑开挖是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桩+钢支撑支护形式,施工过程中基坑周边红线外建筑物出现大面积开裂、沉降,建筑物广场砖、绿化、排水管,检查井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发承包双方就修复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已列支沿建筑物保护加固费用,钢板桩施工造成的破坏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范围内只有对原有旧老建筑物增加高压旋喷桩的加固保护,而对周边新建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坏是由于施工环境变化造成的,该修复费用原合同内并未考虑,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在开工前制定建(构)筑物保护和监测方案,监测建(构)筑物、道路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发承包应厘清责任,若因承包人未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或对已监测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各类不利因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已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并对监测到的不利影响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周边建(构)筑物仍然受到损坏的,其损失及其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蕉门河滨水两岸绿道及绿化提升工程(丰泽大桥-蕉西水闸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围蔽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的施工围蔽样式,中标后发包人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要求承包人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和相关标准设置工地围蔽,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该围蔽样式图集发布于招标前,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新的围蔽标准,不予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意见,施工围蔽样式的变更属于非承包人责任,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按穗建质〔2014〕1335号文要求围蔽,因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新的围蔽标准,围蔽样式及构造材质均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承包人中标后根据发包人下发的通知和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本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发承包双方应对新旧标准做比对。如果相对于合同约定的旧标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则属实工程变更范围,由此增加的费用,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关于树木支撑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原设计树木支撑样式为篙竹三脚桩支撑,发包人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篙竹支撑更换为刷漆杉木支撑,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本工程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故不予调整支撑费用。承包人意见,树木支撑样式变更已构成重大设计方案调整情况,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予以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为提升及保证支撑景观效果需要,树木支撑样式执行新的标准,导致树木支撑样式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加,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设计变更增加措施项目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增加滨水角公园与丰泽大桥底连通变更、滨水角公园车行道变更、增设金洲涌景观桥连通南北两段变更,三份变更增加的实体工程费发承包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实计算,但双方对是否可计取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上述三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承包人意见,三项变更内容均为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原因,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合同虽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但争议的三项变更内容均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新增工程,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1号 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埔区火村复建四区P1~P10栋及地下室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桩基在施工中遇到中风化破碎岩层,通过对该岩层岩样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抗压值为7.38~27.6MPa,发承包双方就该岩层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超前钻报告桩状图岩土名称及其特征中显示“强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破碎中风化)”均为极软岩,岩体等级为V类,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认为17组岩样点荷载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为12.7MPa,属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中5-15MPa之间的“软岩”,定额中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中风化破碎层”不按岩层计算,按土层计算。承包人认为,岩样抗压强度实验值介于软岩与较软岩之间,现场桩成孔施工记录显示,中风化破碎岩层较强风化岩钻进的时效低,经参建方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将中风化破碎岩层归为中风化岩,故中风化破碎岩层应按合同清单的计算规则与单价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为“中风化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依据《岩石分类表》,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计算规则,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作入岩计算(其中较软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本工程发生的中风化破碎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15~30(MPa),属于较软岩,故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90号 东莞市石碣医院、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石碣医院新住院大楼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石碣镇,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发包人东莞市石碣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人已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完成三轴止水搅拌桩和支护桩施工,为检验止水效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项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发承包双方对该试验费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7.3条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发包人依法委托,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其它试验、检测则由承包人负责,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属于其他试验范围,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只包含基坑降水费、水位观测井费,并未包含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费,此费用属于发包人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经查《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并未列入检测规范内,为非必须检测项目,发包人在检验质量中要求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专项基坑止水帷幕抽水试验,如检测合格,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89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新标准来实施,与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发承包双方就调整施工围挡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珠海市城建部门及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因此不增加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依据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珠海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新的施工围挡文件,如导致围挡标准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减,应视为原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调整计算施工围挡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 Read more
粤标定复函〔2023〕89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围挡新标准来实施,与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发承包双方就调整施工围挡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珠海市城建部门及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因此不增加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依据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珠海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新的施工围挡文件,如导致围挡标准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减,应视为原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调整计算施工围挡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