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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8

粤标定复函〔2023〕77号 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勘察设计院、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底为淤泥层,《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换填厚度不小于0.8m,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桩基础道路及场地处理措施方案》要求如下:沿围墙四周及场地中间东西向设置硬化施工便道,采用0.8m碎石或砖渣换填,面层浇筑混凝土;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0.8m砖渣或碎石,面铺钢板或路基板;基坑内塔楼范围换填2.5~3m块石或砖渣,裙楼范围换填砖渣深度为不宜小于0.8m。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换填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内及施工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钢板路面及换填0.3m砖渣或碎石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另行计算,超出的0.5m换填砖渣或碎石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机械行走而需要换填处理的,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规定,施工便道属于按方案及现场签证情况以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据施工方案的全部做法,均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括施工便道以及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而需要换填产生的费用,故施工便道和地基换填加固的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独计算列入措施项目计算。 二、关于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部分钢筋笼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有四层地下室,采用先完成桩基础后土方开挖的施工方法,设计桩顶标高距原地面约18m,图纸会审要求空桩段采用钢筋笼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空桩段钢筋笼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25)点约定“现浇混凝土钢筋及钢筋笼工程量按设计净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后以吨计算,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止水螺杆、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且灌注桩检测管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检测管封头、接长、套管、安装、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消耗,使用定额确定综合单价时不应再另行计算;仅作超声检测或抽芯检测的桩,其空桩段为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而做的“假笼”应为措施钢筋,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编制的,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基坑设计为支护排桩加支撑梁,受支撑梁影响,工程桩只能在自然地面施工及自然地面检测,声波管、钻芯管需伸至地面后才进行基坑开挖,与常规基坑开挖后进行桩基施工、检测不同,故引起的空桩段需用钢筋固定声波管、钻芯管而设置钢筋笼,属于非正常施工条件,为定额考虑之外的特殊情况。工程桩空桩段钢筋假笼为一次性投入使用,待大土方开挖持续一年后再挖出被锈蚀的废钢筋,并随着土方分段开挖分段割除,不属于措施筋,故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钢筋假笼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争议涉及的钢筋用于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不属于措施钢筋,因此根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要求布置的伸至自然地面以上300mm的纵筋及圆形加劲箍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取,同时土方开挖后钢筋笼的残值回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 三、关于钢护筒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按施工性质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措施内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计价。承包人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其他项目章节,因此钢护筒应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合同约定预算编制的依据2013计价规范与2018房建定额均表明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内容,故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 四、关于钢护筒质量及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护筒选用钢制护筒,壁厚20mm,平均长度10m,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护筒工程量长度和质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深不宜小于1.5m,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本项目地质状况,钢护筒长度按5m计算,每m质量按定额内插法计算,结算时长度大于等于5m按5m计算,小于5m按实计算。承包人认为,塔楼桩施工过程中,地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降、开裂现象,使用长护筒等处理措施保证了桩成型质量。实际施工中,总体较多使用约8m长护筒壁厚15mm~20mm,现场已进行签证。钢护筒质量及长度应按审批的方案8m~10m计取,壁厚按实际厚度计算。 我站认为,《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设深度不小于1.5m,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明确钢护筒埋设深度由现场确定,且需建设方、监理方确认,《护筒埋设措施方案-DHQDS003C》显示护筒平均长度10m,故施工图预算时钢护筒应根据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及施工方案确定的长度计算。 五、关于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工作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桩基进行静载试验中,因地质条件不满足需要而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换填加固)、捣制管桩基础及载重混凝土支撑平台(含完工破除)以及发生检测所需的配合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检测平台、地基加固处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项目,需配合检测监测导致增加的工作内容等引起的费用属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3)②B点规定,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检测项目,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地基承载力不够,桩基检测要求增加附属工程才具备检测条件,非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承包方受甲方要求实施地基处理及钢筋混凝土平台、及桩帽加固等工程,为检测前做地基处理的准备工作所增加的附属工程,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检测配合服务范围,且粤标定函〔2020〕60号文件中明确“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故上述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规定,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发生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六、关于旋挖灌注桩泥浆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粤标定函〔2021〕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对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增加了泥浆外运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是否适用该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167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已实施,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不另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2018计价依据,目前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制完成,应执行167号文件,最终结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20%计算,渣土外运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67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当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故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旋挖灌注桩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在190号文件发布之前已施工完成未办理结算的旋挖灌注桩是否调整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190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预算已批复,不再调整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应按定额动态调整的原则计取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9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发承包双方就桩基础工程预算单独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已批复的,则不按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申请复议的复函

2023-06-28

粤标定复函〔2023〕76号 广州市增城区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3月28日,我站《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45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现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经对本工程复议来函和补充资料再次分析研究,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签证单明确的硅PU球场面层的材质和做法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9-119弹性纯PU球场面层5mm的材质和做法不一致,不适用该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也无其他适用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5号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27栋、28栋、29栋、30栋及地下室)水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佛冈县,施工总承包单位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专业分包。工程采用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用,发承包双方就该增减的工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分包工程内容已包含图纸会审记录内容等,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内容属于承包内容,但并未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导致的增减工程费不予计算。该增减的工程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合同价款调整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方式的约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的内容属于工程承包内容,在签约合同前已出具并且承包人知晓的图纸会审记录为工程承包范围,已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计算;若在签约合同后,图纸会审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增减工程费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设计变更的计算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是否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变更增减工程的总价应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产生费用增减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的计价程序表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中约定施工范围包含成套配电箱及消防和通风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等,发承包双方就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工程承包范围产生争议。发包认为,已包含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合同施工范围只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不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3)款“水消防、电消防、防排烟等消防相关配套工程,均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由乙方施工,其余部分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的约定,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工程内容(包括线路及下级配电箱)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计价问题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部分为政府注资补贴,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混凝土灌注量,本工程钻孔灌注桩的平均充盈系数为1.77,中标综合单价采用了预算定额的充盈系数为1.2,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调整灌注桩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地层情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设计图纸内应由中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由监理单位确认的混凝土数量超过预算定额考虑的充盈系数的责任难以界定为非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原因,因此调整合同清单单价的理由不充分。承包人认为,上述情况主要受地质因素的客观影响。根据定额相关说明,充盈系数可据实调整,且钻孔灌注桩实际施工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应据实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8.1条的第(1)款地质风险中明确“土建工程对土质类别(含淤泥)、石质类别投标人根据有关资料及现场察看等自主报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招标时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关设计变更。因此,如钻孔灌注桩施工条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3号 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阿丁莱湾区学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东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启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外墙采用烧结页岩多孔砖砌筑,发承包双方对该砌体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烧结页岩多孔砖属于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套用A1-4-42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外墙定额子目。承包方认为,A1-4-42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外墙定额子目砂浆消耗量远低于现场实际用量,应套用A1-4-3混水砖外墙定额子目,因为A1-4-3混水砖外墙定额子目的砂浆消耗量符合现场实际用量。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提供的图纸、现场照片等资料以及烧结页岩多孔砖的施工工艺、方法,建议参照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4-42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外墙子目,并按A.1.4章砌筑工程说明第二条第1点“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规定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 (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2号 汕尾市公路局、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汕尾市公路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新增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为可不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综合单价及总造价列入投标总价,但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扩大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范围,发承包双方对新增部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合同清单中有真空堆载预压的综合单价,且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做法与合同清单中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应按合同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及综合单价并非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为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定价及组织实施。新增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段为设计变更,变更增加的施工段软基处理深度比试验段的软基处理深度大,排水板数量远大于试验段,试验段的监测由建设单位单独组织实施,变更增加段的监测均由承包人实施,设计要求及组织实施均与试验段不一致,原合同价中的综合单价不适用于新增真空堆载预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确定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合同清单内试验道路工程费用中真空堆载预压清单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并约定不予竞争,且非承包人自主报价,仅适用于试验段工程范围。设计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工程应依据合同变更条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二、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交通疏导方案为保证双向四车道全线通行,发承包双方对是否应以工程整体为基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以及变更增加的临时交通疏解道路等工程是否应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按照审批通过的交通疏解方案,本项目已计算施工围挡、隔离围挡等施工措施费。地下管道和道路结构层(沥青除外)均在交通全封闭的情况下完成,施工中不存在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只有路面沥青层受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对于本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只计取路口段路面结构层及全路段路面沥青层部分,其他不予计取。承包认为,招标控制价中交通工程施工增加干扰费没有计列造价,属于招标控制价缺失。且本工程为边通车边施工项目,且日均车流量超过4万车次,老路部分也需要进行建设施工,不具备现场全封闭施工条件,因拆迁进度滞后增加了陶河路口交通疏解改道和拆除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应按工程整体计取。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开列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清单。根据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围挡进行封闭施工的工程不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部分路口等存在不能封闭情形的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陶河路口改道和2020年春节前临时水稳道路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变更审批资料,应按变更进行计价。 三、关于石粉渣、中砂的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范围包括碎石、砂、石屑等,承包人承担的市场价格风险为5%。发承包双方对石粉渣和中砂是否应调整价差以及价差调整的基数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项目中粗砂使用部位综合考虑,按173.44元/立方米计算。承包认为,中砂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173.44元/立方米,石粉渣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85元/立方米,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对比对上述两种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的范围包括水泥、钢筋、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碎石、砂、石屑、花岗岩石材、给排水管材。本工程设计要求石粉渣主要用于回填,石粉渣与碎石、石屑为同类材料,从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的意思分析,石粉渣属于可调整材料范围。材料调整基数应按合同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为基础对比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四、关于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调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单价为零,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时的主材单价为零,应视为投标的不平衡报价,材料价的调差应为基准价与相应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方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的材料单价,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单价,且最高投标限价中该综合单价显示主材价格为零,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公布综合单价的5%,故投标时不存在不平衡报价。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0为基数对C50混凝土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材料调差的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材料单价,计算预制梁C50混凝土价差时应以最高投标限价中预制梁C50混凝土所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基数进行调差。 五、关于人工费调差基数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依据汕建价发〔2018〕2号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也依据该文按88元/工日进行编制,发承包双方就人工费调差基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可推算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5日,截止当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人工工资单价的文号为汕建发〔2018〕17号,其中规定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91元/工日,故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为91元/工日。承包人认为,投标时虽然已发布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但招标文件第13.8.2条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中规定了投标人应按照汕建价发〔2018〕2号文编制人工工日单价,其中规定的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88元/工日,同时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人工费也为88元/工日,故应以人工费88元/工日为基数进行人工费用的调差。 我站认为,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发包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已知晓人工工日单价已调整为91元/工日,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执行汕建价发〔2018〕2号文按88元/工日计价,且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单价也采用88元/工日计价,故本工程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按88元/工日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6-27

粤标定复函〔2023〕71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8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凯得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现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015年8月开工后由于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工期延后,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前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顶管工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下穿广深铁路及广园快速路段顶管工程为固定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现场情况及地质条件,顶管工程发生了变更,主要对工作井的平面位置、尺寸及出发井内径尺寸进行了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顶管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顶管工程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包干项目是基于招标图进行总价包干,施工图对比招标图已经发生较大变更调整,原固定合同价已无效,应参照合同专用条款37.2规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变更调整。 我站认为,顶管工程属于设计变更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中工程变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顶管工程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争议 本工程下穿广深铁路及广园快速路段顶管工程施工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图纸及地勘报告,顶管施工无入岩工作,施工过程资料也无法证明实际施工存在入岩工作,故不予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为避免顶管施工时遭遇其地基加固碎石桩出现顶管泥水平衡机抱死、工程废弃等情况,顶管施工时需采用硬岩机械顶管进行顶进。前期已经提供了入岩机头和产出的碎石渣照片,且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及2000年竣工的广园路项目竣工图也证实具有碎石桩,已达到入岩的条件,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顶管工程若存在入岩工作,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三、关于预应力放散及锁定长度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下穿广深铁路及广园快速路段护涵工程中预应力放散及锁定的长度确认,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顶管工程根据2014年版招标图纸,2015年完成招投标工作,2016年完成变更图纸设计后开始施工,2017年完成该工作。2014年施工图及2016年变更图中对争议内容的描述均为“行车影响范围6 km,应力放散范围200m”。现承包人要求变更图纸,更改为“应力放散范围24 km”,并计取相关费用,却无法提供行车影响范围、应力放散范围计算的相关规范及计算过程资料,则预应力放散及锁定的长度应按原施工图纸及变更图纸显示数据计取,不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旧版变更图参照的2014版图纸,实际应参照2016版(现已更正),最终版变更图纸更正后表述为“每股锁定及应力放散范围为6km,共4股道”,则应力放散范围应为24 km。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设计单位已明确200m为应力放散工作中的锯轨总长度,设计变更图纸描述为每股道锁定及应力放散范围为6km,共4股道。每股道路轨均需进行应力放散,故应力放散及锁定总长度为24 km。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77号)

2023-06-26

粤标定复函〔2023〕77号 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勘察设计院、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底为淤泥层,《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换填厚度不小于0.8m,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桩基础道路及场地处理措施方案》要求如下:沿围墙四周及场地中间东西向设置硬化施工便道,采用0.8m碎石或砖渣换填,面层浇筑混凝土;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0.8m砖渣或碎石,面铺钢板或路基板;基坑内塔楼范围换填2.5~3m块石或砖渣,裙楼范围换填砖渣深度为不宜小于0.8m。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换填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内及施工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钢板路面及换填0.3m砖渣或碎石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另行计算,超出的0.5m换填砖渣或碎石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机械行走而需要换填处理的,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规定,施工便道属于按方案及现场签证情况以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据施工方案的全部做法,均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括施工便道以及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而需要换填产生的费用,故施工便道和地基换填加固的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独计算列入措施项目计算。 二、关于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部分钢筋笼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有四层地下室,采用先完成桩基础后土方开挖的施工方法,设计桩顶标高距原地面约18m,图纸会审要求空桩段采用钢筋笼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空桩段钢筋笼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25)点约定“现浇混凝土钢筋及钢筋笼工程量按设计净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后以吨计算,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止水螺杆、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且灌注桩检测管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检测管封头、接长、套管、安装、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消耗,使用定额确定综合单价时不应再另行计算;仅作超声检测或抽芯检测的桩,其空桩段为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而做的“假笼”应为措施钢筋,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编制的,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基坑设计为支护排桩加支撑梁,受支撑梁影响,工程桩只能在自然地面施工及自然地面检测,声波管、钻芯管需伸至地面后才进行基坑开挖,与常规基坑开挖后进行桩基施工、检测不同,故引起的空桩段需用钢筋固定声波管、钻芯管而设置钢筋笼,属于非正常施工条件,为定额考虑之外的特殊情况。工程桩空桩段钢筋假笼为一次性投入使用,待大土方开挖持续一年后再挖出被锈蚀的废钢筋,并随着土方分段开挖分段割除,不属于措施筋,故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钢筋假笼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争议涉及的钢筋用于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不属于措施钢筋,因此根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要求布置的伸至自然地面以上300mm的纵筋及圆形加劲箍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取,同时土方开挖后钢筋笼的残值回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 三、关于钢护筒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按施工性质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措施内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计价。承包人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其他项目章节,因此钢护筒应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合同约定预算编制的依据2013计价规范与2018房建定额均表明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内容,故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 四、关于钢护筒质量及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护筒选用钢制护筒,壁厚20mm,平均长度10m,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护筒工程量长度和质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深不宜小于1.5m,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本项目地质状况,钢护筒长度按5m计算,每m质量按定额内插法计算,结算时长度大于等于5m按5m计算,小于5m按实计算。承包人认为,塔楼桩施工过程中,地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降、开裂现象,使用长护筒等处理措施保证了桩成型质量。实际施工中,总体较多使用约8m长护筒壁厚15mm~20mm,现场已进行签证。钢护筒质量及长度应按审批的方案8m~10m计取,壁厚按实际厚度计算。 我站认为,《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设深度不小于1.5m,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明确钢护筒埋设深度由现场确定,且需建设方、监理方确认,《护筒埋设措施方案-DHQDS003C》显示护筒平均长度10m,故施工图预算时钢护筒应根据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及施工方案确定的长度计算。 五、关于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工作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桩基进行静载试验中,因地质条件不满足需要而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换填加固)、捣制管桩基础及载重混凝土支撑平台(含完工破除)以及发生检测所需的配合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检测平台、地基加固处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项目,需配合检测监测导致增加的工作内容等引起的费用属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3)②B点规定,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检测项目,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地基承载力不够,桩基检测要求增加附属工程才具备检测条件,非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承包方受甲方要求实施地基处理及钢筋混凝土平台、及桩帽加固等工程,为检测前做地基处理的准备工作所增加的附属工程,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检测配合服务范围,且粤标定函〔2020〕60号文件中明确“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故上述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规定,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发生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六、关于旋挖灌注桩泥浆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粤标定函〔2021〕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对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增加了泥浆外运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是否适用该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167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已实施,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不另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2018计价依据,目前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制完成,应执行167号文件,最终结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20%计算,渣土外运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67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当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故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旋挖灌注桩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在190号文件发布之前已施工完成未办理结算的旋挖灌注桩是否调整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190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预算已批复,不再调整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应按定额动态调整的原则计取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9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发承包双方就桩基础工程预算单独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已批复的,则不按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申请复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76号)

2023-06-26

粤标定复函〔2023〕76号 广州市增城区旅游体育发展中心、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3月28日,我站《关于增城区体育广场篮球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45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现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经对本工程复议来函和补充资料再次分析研究,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签证单明确的硅PU球场面层的材质和做法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9-119弹性纯PU球场面层5mm的材质和做法不一致,不适用该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也无其他适用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75号)

2023-06-20

粤标定复函〔2023〕75号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篁胜新城商住区五期(27栋、28栋、29栋、30栋及地下室)水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佛冈县,施工总承包单位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东莞市永晋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为专业分包。工程采用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图纸会审记录导致增减工程费用,发承包双方就该增减的工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分包工程内容已包含图纸会审记录内容等,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内容属于承包内容,但并未约定图纸会审记录导致的增减工程费不予计算。该增减的工程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合同价款调整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方式的约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图纸会审记录的内容属于工程承包内容,在签约合同前已出具并且承包人知晓的图纸会审记录为工程承包范围,已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计算;若在签约合同后,图纸会审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增减工程费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设计变更的计算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是否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变更增减工程的总价应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产生费用增减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第①点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结算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的计价程序表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三、关于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中约定施工范围包含成套配电箱及消防和通风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等,发承包双方就消防设备总配电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施工是否属于工程承包范围产生争议。发包认为,已包含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合同施工范围只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不包括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线路及配电箱。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3)款“水消防、电消防、防排烟等消防相关配套工程,均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消防设备总电源箱及箱前线路由乙方施工,其余部分由消防分包单位施工”的约定,消防设备总电源箱之后的工程内容(包括线路及下级配电箱)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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