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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59号)

2023-05-22

粤标定复函〔2023〕59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基坑、桩基工程及天沐河双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_TB06-01-2007,其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仅适用于单跨超过100m的大型桥梁工程,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膨润土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横琴天沐琴台(桩基工程)施工图》说明(一)第5条“钻孔护壁泥浆应采用制备泥浆,泥浆制备应选用优质膨润土”,双方对相应定额中粘土替换为膨润土的用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未具体明确膨润土与粘土是否需要换算及换算关系,以膨润土直接等量替换“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等定额子目的粘土缺乏依据,结算工程资料缺少泥浆配合比资料、泥浆用量及膨润土使用量等签证内容,送审资料光盘文件“膨润土进货台账”中的进货单未经发包人或监理签认;承包人编报结算时将原定额子目工料机中“粘土”直接等量替换为“膨润土”,远远大于“膨润土进货台账”载明数量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的每m3粘土换算为95kg膨润土。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和旋挖桩定额分别套用的2010房建定额“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子目中均采用粘土护壁,定额中无膨润土护壁的相关子目,而本工程的桩基工程设计说明采用优质膨润土护壁,是否可将定额子目中的粘土换成膨润土,且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如不可,粘土与膨润土的消耗量应如何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2010房建定额的“钻孔桩成孔灌注”和“ 旋挖桩”定额子目是按采用粘土制作泥浆考虑的,由于膨润土泥浆与粘土泥浆的组成不同,两者的消耗量也不相同。膨润土消耗量可按合同第11.2.1条约定计算,即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第九条进行换算,每m3粘土换算95kg膨润土。 二、关于钢护筒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和局部淤泥质粘土层,层厚5.00~31.00m,平均层厚17.69m。桩基工程设计文件(设变02-桩-07)说明“本工程建设场地为较厚的软弱土层,为保证灌注桩成桩质量,施工时可考虑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进入粘土层1m”,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合同双方对钢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涉及承包人提出的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钻(冲)孔出渣”等工作内容,已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根据合同约定,随着成孔跟进埋设钢护筒或先埋打设钢护筒再在筒内出土成孔,属施工方案的机械选型及工序安排,并不影响计价。结合作业条件及工况,发包人提出:(1)外钢护筒适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相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2)内钢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位于河道中心人工岛,虽然进场前场地进行了真空预压处理,但地质仍较差,仍存在冲填土、淤泥、淤泥质粘土、粉质粘土、粗理砂。为保证在淤泥中顺利成孔、有效控制灌注桩成桩质量和充盈系数,经试桩后设计采用双护筒施工工艺。承包人提出:(1)《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载有“本定额编制中,干处埋设护筒埋设按埋深1.8m计算”、“对于在旱地或岸滩处采用振动沉埋较长的护筒时,可按水深5m以内埋设护筒定额扣除型钢、钢板、工程船舶的定额消耗并适当考虑护筒的周转次数进行计算”的有关说明。因本工程外护筒埋深采用的是振动沉管工艺,故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 “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并扣除该子目中的型钢、钢板、工程船舶,不应套用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陆上)子目。(2)内护筒埋设长度均在20m以上,埋设难度较大,且20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无相应子目;评审单位要求套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进行组价,但该定额子目为钢筋笼制作、安装,无法扣除钢筋笼的制作费用。承包人建议套用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中的“钢柱安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只有在约定使用的定额缺项情况下,才能参考借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规则。根据2010市政定额有关说明“水上作业”的定义,本工程不属于“水上作业”。因此,外护筒应套用2010市政定额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扣减桩子目中的“金属材料(摊销)”用量;内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没有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三、关于施工便道水泥搅拌桩费用列项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对施工便道采用Ф800大直径单轴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合同双方对该搅拌桩的列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有关设计文件虽提示了施工便道单轴水泥搅拌桩的规格、范围及布桩方式,但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亦应按措施项目列项。承包人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已在施工图有明确的施工做法,计价应纳入分部分项中。但在审核过程中,评审单位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计价应纳入措施项目中。 我站认为,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应按措施项目列项。 四、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砌筑泥浆池,双方对泥浆池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送审资料仅光盘中提供了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数字文件和报审表的扫描件,未提供经审批施工方案的纸质版资料;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文件提出泥浆池(箱)的具体设置,但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采用土质泥浆坑、槽,未见泥浆池;结算资料未见泥浆池的验收资料及工程量签证资料;2010房建定额A.2桩基础工程的章说明第十八条“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照措施其他项目的规定计算”;《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59号)指出“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发包人认为工程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泥浆池,未产生泥浆池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桩基工程采用2010房建定额计价,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应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26.26元。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工程量未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定额子目中,应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审核单位认为已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中不再单独计取。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是否可以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五、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前期,承包人编制的“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并经过监理批准,双方对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编制,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作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结算资料未见施工方案调整及审批确认资料,承包人调整机械配置属于自身的管理组织行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但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打桩机械的数量进行了调整,每台机械的进出场均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我站认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1(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六、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争议 本工程设计的坑内支撑采用立柱桩+钢格构柱型式,双方对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构柱嵌固于灌注桩内,与钢筋笼一起整体吊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灌注桩内的钢格构柱在2010房建定额没有相应的子目;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的难度远远大于钢柱的制作、安装;应套用“焊接钢管柱构件制作” 和“钢柱安装”子目较为合理。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工艺与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柱制作、安装子目一致,应套用钢柱制作及钢柱安装相关子目,并扣减拆除钢格构柱的残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斗门区井岸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58号)

2023-05-22

粤标定复函〔2023〕58号 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尚川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井岸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尚川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施工中,多次遇到较大粒径块石无法顶进而发生设计变更,在原泥水平衡机头基础上加设“破碎金刚刀头”。双方就“泥水平衡机头基础上加设破碎金刚刀头”的套用定额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为后续顶管顶进顺利实施,确定由顶管施工调整为改进的破碎顶管施工工艺,现行定额是否适用于本工程工艺要求,如不适用如何确定其单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采用“在原泥水平衡机头基础上加设破碎金刚刀头”工艺施工,加大电机功率和千斤顶规格,现行定额不适用本工程工艺要求,可参照使用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专业委员会《顶管施工定额》或采用询价方式经过专家评审方式定价。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工艺,亦无其他定额子目可以适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合同双方可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结果协商定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和祐国际医院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57号)

2023-05-22

粤标定复函〔2023〕57号 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和祐国际医院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和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模拟清单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7条要求框架柱及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应确保定位准确,参照国标《11G902-1》图集相关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对钢筋的工程量计算有专门的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就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是否包含在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包干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经济标的编制说明要求,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在其它措施项目清单中属于包干项目,并单独开列“预算包干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且在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在询标记录中确认此部分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不再单独计价。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中总价包干的名称为“钢筋的垫铁垫块、按施工措施用的支撑钢筋(含筏板基础、承台、板等)、开孔打凿恢复用筋、线管加筋、图纸没有明确要求的措施钢筋”,则图纸未明确的措施钢筋属于包干范围,但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7条明确了剪力墙梯子筋、柱定位框的要求,此部分定位钢筋为设计要求,不属于包干范围,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对钢筋的工程量计算有明确约定,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在其它措施项目中属于包干项目,与图纸上有无明确要求无关,框架柱及剪力墙定位钢筋已在其它措施项目的包干总价中考虑,不另计算。 二、梁与梁、墙、柱交接处模板的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经济标编制说明第10条约定模板项目不分构件(坡度>15°的屋面斜板除外),不区分现浇及预制综合考虑模板按结构接触面积计算,其中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就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部位是否计算模板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经济标编制说明的约定只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才能计算模板面积,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结构与模板不存在接触面积,不应计算模板工程量。承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模板工程量均按照接触面积计算,合同未说明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模板是否计算工程量,但2018房建定额中规定,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不扣减结合处的模板面积,则结合处的模板工程量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中经济标编制说明对模板的工程量计算已有明确约定,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无关,模板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结构的接触面积计算,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结合处不计算模板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信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56号)

2023-05-22

粤标定复函〔2023〕56号 信宜市人民医院、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信宜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东省信宜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信宜市人民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6.1款对物价涨落事件的价差调整进行了约定,明确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价差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调整的方法,但未约定信息价缺项的如何调整。2022年3月28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未明确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差的调整方法进行了补充约定,即该部分的价格由施工方、建设方和监理方进行询价,按询价后确定的价格进行价差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信息价缺项部分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调差方法为“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在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A增减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单价B的±5%时,超出±5%部分的价差按实调整……”则仅调整信息价(或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价缺项但未列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已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单价,其投标单价已考虑施工期间物价涨落的因素,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不纳入价差调整范围。而合同《补充协议二》否定招投标活动法律效力,对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平,则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补充协议二已明确约定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调差方法,应按补充协议二执行。 我站认为,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二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依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信息价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差,应按补充协议二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55号)

2023-05-22

粤标定复函〔2023〕55号 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设计参考桩长47m,桩持力层为全风化花岗岩,据岩石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自上而下分布块石填土(平均厚度3.04m)、冲填土(细沙,平均厚度2m)、淤泥(平均厚度24.10m)、粉质粘性土(平均厚度10.52m)、强风化花岗岩,稳定水位平均1.94m。实际施工中的冲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为1.83,发承包双方对冲孔灌注桩的清单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扩散系数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由于无法证明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混凝土实际用量远超设计用量,合同也未约定实际施工与定额的混凝土扩散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因此不调整冲孔灌注桩的清单单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素砼桩(CFG桩)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量,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的规定,混凝土浇灌工程量应按实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未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地质因素导致的风险,发包人提供的冲孔灌注桩清单亦未要求承包人报价考虑因地质原因导致超灌的费用。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冲孔桩混凝土超出常规灌注量的原因、责任,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予计算增加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黄埔区KXC-I3-2地块(科学城站)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9

粤标定复函〔2023〕54号 广州开发区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黄埔区KXC-I3-2地块(科学城站)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开发区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业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旋挖灌注桩施工过程中,遇大量地下孤石,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处理方案为旋挖桩旋挖贯穿孤石,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孤石处理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及机具消耗量等远低于现场实际发生的消耗量,应根据现场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的实际情况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向投标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招标模拟清单未开列孤石处理相关清单,旋挖灌注桩的清单项目特征中也无孤石的相关描述,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孤石处理的综合单价属于“招标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款第9条(58)点约定,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行计价。因该定额并无旋挖桩旋挖贯穿孤石的适用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隆平院士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8

粤标定复函〔2023〕53号 广州黄埔中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隆平院士港一期、二期工程EPC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3日签订的EPC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黄埔中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综合单价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以中标下浮率确定,措施项目费按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合同约定进行总价包干,施工图预算编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 》,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工程划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加上疫情防控政策和常态化管理要求,发包人采纳承包人提出的租用划用红线以外土地建设生活区、办公区及临时设施的建议,并与承包人、出租方、见证方签订了《租用临时用地协议》,承诺该土地租赁费用由承包人先垫付,结算时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因该租赁土地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中以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临时设施租地费用,不应另行补偿。承包人认为,临时设施的租地费用属于土地使用费,不包含在合同施工部分的工程费中,发包人应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补偿承包人该部分费用。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含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用,仅包含临时设施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临时租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即非承包方原因产生的红线外场地租赁及复垦复绿等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并列入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7

粤标定复函〔2023〕52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8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凯得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现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2015年8月开工后由于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暂停、工期延后等情况,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前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在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管道设计压力从1.6MPa变更为2.5MPa,设计温度从320℃变更为350℃,架空管从20#钢螺旋焊接钢管∅720*10变更为∅720*14,埋地管从内管20#钢螺旋焊接钢管∅720*11外管Q235螺旋焊接钢管∅1420*12,变更为内管20#钢无缝钢管∅720*14外管Q235B螺旋缝焊接钢管∅1320*14,且管材供应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发承包双方就无缝钢管、预制直埋管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后的无缝钢管和预制直埋管的管径与招标图纸的管径相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配管长度,主材变更为甲供,已另行计取了材料保管费、配合服务费,应按类似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不变。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及主材供应方式变更,改变了管道的规格,且承包人损失了原合同中管道主材的利润,争议的管道为2019年10月28日后施工的,管道安装工程的综合单价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管道的设计要求参考2018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由于暂停工、工期延误、管道主材由乙供改为甲供,从低压管道变更为中压管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管道规格发生设计变更,与招标时的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10月2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配套的计价文件,对超出定额管径设置的无缝钢管和预制直埋管,参考相应不同管径定额子目设置原则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计价。 二、关于墩头涌混凝土管顶进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变更后墩头涌顶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顶进,管道外径为2.4m,管道内径为2m,采用泥水平衡法施工,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管顶进新增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采用的顶管机械为DN2200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根据施工机械型号应套用定额D5-2-364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200mm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顶管直径为2400mm,应套用定额D5-2-365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400mm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设计变更的墩头涌混凝土管顶进工程于2019年10月28日后实施,根据补充协议应按照2018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子目是按照顶管的管道内径设置的,应根据设计要求的顶管管道内径合理选用定额子目。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争议 原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补充协议对措施费的计算进行了补充约定,即因设计变更产生的措施费按实计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就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主要为敷设方式及管道主材参数调整,参数调整对安装工艺及相关措施影响不大,且管道路线调整变更前后变化也不大,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措施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可按实结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管道路线已基本变更,路线变更所产生的措施差异较大,属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均应据实按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7,本工程措施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原合同范围外的措施项目可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梳理设计变更的范围以及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措施项目部分的费用损失,因设计变更或主材供应方式变更导致的措施费用增加应按实计算。 四、关于设计变更采用信息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2015年8月开工后因现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停工,2019年10月28日重新开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重新开工后的计价原则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2019年10月28日重新发出的开工令当期(2019年10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计算,不足部分参考市场价格。在《2019年10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文件中,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分别按照上半月与下半月进行发布不同的价格,现发承包双方就合同约定的执行时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2019年10月份的平均信息价计算。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已明确以重新开工的2019年10月28日进行划分,该日期属于2019年10月下半月,应以该日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工程重新发出开工令的时间为10月28日,属于下半月,应按2019年10月下半月价格执行。 五、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途经蓝天机械五金城的部分施工路段最窄处宽度约为6m,机械车辆无法进入,需建施工便道,现发承包双发就施工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约定 “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合同总价内”,同时根据补充协议7的约定,措施费按照原合同约定包干。经对比招标图纸与设计变更后的图纸,蓝天机械五金城段的管道路径、敷设方式以及管径及现场环境与招标时一致,其施工便道属于承包人投标时应考虑措施费包干范围,不应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管道设计要求和主材供应方式都发生了变更,导致对临时路面的宽度及结构承载力有新的要求,应按经审定的施工方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第8.3条“……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及补充协议7约定,蓝天机械五金城段管道路径、敷设方式、管径及现场环境对施工便道的影响未发生变化,与招标时一致,合同价内已包含蓝天机械五金城段必要的施工便道费用。若因设计变更或管道主材供应方式改变,产生未能配合施工进度计划导致的措施费用增加,应按实计算。 六、关于管沟开挖尺寸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管沟段采用拉森钢板桩支护施工,设计图标注管沟内净空为2600mm,实际拉森钢板桩施工形状类似于锯齿形,现承包双方就管沟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清单工程量计量规则,管沟宽度按垫层宽度2600mm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及工程实际,应按每侧增加10cm工作面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8期)》(粤标定函[2022]196号)的相关规定,挖沟槽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土方相关项目工程量中。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实验楼和科技综合楼项目续建(第7~9层)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6

粤标定复函〔2023〕51号 华南农业大学、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实验楼和科技综合楼项目续建(第7~9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华南农业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低压柜出线电缆)的计价争议 根据经审定的深化施工图,本工程动科楼(CD栋)续建的配电,是从动医楼(AB栋)负一层低压配电房经室外原有电缆沟至动科楼(CD栋)各强电井9层位置。发承包双方对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施工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设计施工内容中均包含低压配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均已计算续建项目低压配电设备(含低压配电柜)至动科楼之间室外回路按槽形母线设计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相应造价,故该部分电缆属于低压配电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设计和施工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均未明确动医楼与动科楼之间的室外电缆包括在招标范围,且合同协议书第2.1.(7)点约定室外配电由招标人另外发包,故该电缆属于室外配电的一部分,不属于承包人采购、施工范围。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内容要求对施工图深化设计,以达到验收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设计施工内容均包括低压配电,招标工程量清单也包含低压配电设备(低压柜等),从低压柜至各招标范围区域内的电气工程应包括自低压柜至配电末端的所有供配电系统,争议的室外电缆是供配电系统的一部分,包含在经施工图审查和双方共同确认的已审定深化施工图中。合同约定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经深化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低压配电工程,争议的室外电缆应属于合同承包范围。 二、关于主要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根据上传资料反映,工程实施期间,钢筋、混泥土、成品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进行材料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6.1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及专用条款第16.2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省、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增”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差。承包人认为,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履约完成前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维持和履行合同对承包人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主张材料价差补偿。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 三、关于已标清单项目中相同或相似项目外的新增单价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单价是否下浮10%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除已标价清单项目中有相同或相似项目之外的新增综合单价计价,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3.2条“……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按粤建市[2019]6 号文及省市有关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计价;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10%……”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对于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才按合同约定下浮,对于构件属性未变、工作内容或安装方式基本一致的新增项目,应按工作内容相似项目调整主材价差,其综合单价不应下浮。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协议书第6.3.2第2)条第③点已约定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方式,按“工作内容”与原清单是否相同、相似进行划分确定。根据提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并没有标注工作内容,因此对新增项目工作内容是否与原清单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东莞麻涌加油站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5-15

粤标定复函〔2023〕50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销售分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麻涌加油站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销售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现更名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否补充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发承包双方就是否需要补充清单并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根据合同第6.13条款约定“本工程项目投标前,乙方已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已了解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全面考虑项目现场与工程量清单、图纸之间的差异,报价文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对报价结果的影响”,故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4.1.2条和第9.5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应新增清单并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6.13条款及6.4条款价格调整的依据约定,本工程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与现场条件的综合报价,缺漏项应已经考虑在总价内,不作调整。 二、关于设计变更、签证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对于设计变更、签证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否计算其相关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6.4.5条款约定“其他工程费及其他费为包干价,一概不予调整”,故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属于其他工程费及其他费用,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发生费用增减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2条调整。本工程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 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与现场条件的综合报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相关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4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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