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改造项目土建工程,2016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合同清单设有送配电装置系统,项目特征描述包含系统调试。结算时由于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发承包双方就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故不予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结算条款和清单项目特征均未要求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严格按规范完成了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工作,且项目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环节发包人亦未要求提供调试报告,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多年,质保期内也未发生电气系统故障,因此应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项目已于2017年3月10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竣工归档资料所需与送配电装置系统对应的电气装置送电检查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出具,施工单位在验收前自行开展的调试记录并非属于竣工验收资料范围。鉴于项目已投入使用,双方应厘清竣工验收情况和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记录资料的原因,如能查询相关施工规范证明承包人必须开展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方能送配电的,或者证明竣工验收时必须调试送配电装置系统且合格后方能验收,即可表明该送配电系统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完成自检工作。建议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据实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对于能通过其它方法或途径证明的事实,不宜简单以资料缺失为由而不予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编制预算时材料和人工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2020年12月《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进行调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定额子目“A1-21-22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如何执行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较长,按实际工期测算,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的钢笆网定额材料消耗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与周转材料摊销属性不符,且实际使用的钢笆网测算用量为6.5kg/m2,而造价信息中的钢笆网为11kg/m2,与实际规格不符,所以不能使用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差。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相应价格进行调差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和人工价格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进行调差。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11kg/m2)价格是否适用作为定额子目A1-21-22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的调差价格的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前往造价信息的发布部门咨询解决。另如果履约中发生工期延误等价款调整事项导致定额周转材料费用发生变化的,可按合同相关约定索赔费用,并建议结算中摊销的周转材料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住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方式报价中标。合同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列项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要求,超高施工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范畴,应在措施项目中开列清单项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规定,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即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其中施工图预算按2018房建定额计价,因此,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先按定额规则计价,并按定额规则可作为其他费用计算基础计取相关费用。施工图预算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完成后,再按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而2013房建计量规范清单项目设置此费用属于措施项目,故将该项费用列为措施项目清单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清单“钻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浆,弃运运距综合”,承包人投标时考虑采用泥浆罐车运输进行报价。实际施工时,灌注桩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内晾干板结后以干土方形式外运,现场无泥浆罐车外运湿泥浆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是否调整为按渣土外运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需考虑淤泥、泥浆外运工作,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将灌注桩施工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内晾干板结形成土方后才进行外运,未完成灌注桩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导致此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基础变更,应将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置换为渣土外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泥浆外运,实际施工方法虽然与报价清单的组价存在差异,但属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的施工组织范畴,因此灌注桩合同单价中原计取的泥浆外运费用不应扣除或置换调整。 三、我站观点 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本工程招标清单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渣土、淤泥并综合考虑外运运距等内容,但没有指定具体运输方式,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结合项目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如在工地场内晾干后外运)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成本进行报价并无不妥,故不论灌注桩的投标报价高低,均视为已包含招标工程量内渣土、淤泥外运费用。因此,如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费用变化的,钻孔灌注桩、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本项目弃土(含淤泥流沙等)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投标单位可根据施工情况综合报价”。承包人投标时考虑运距18km进行报价,实施阶段外运土方实际运距为9km和11km,现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外运费用是否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及12.3.1计量原则,土方外运费用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在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综合考虑外运土方运距,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弃土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故实际运距不一致时,不应调整土方外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投标时考虑的土方外运运距与实际运距不一致时,价格不作调整。因此,未发生包括工程变更在内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运距变化事项的,外运土方合同单价结算时不因实际运距变化而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屋架原设计为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设计变更文件,将钢管柱梁结构屋架(约1280t)变更为钢筋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砼”)梁柱无板结构屋面。合同专用条款15.2.1变更价款确定条款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主材和设备价格换算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2013版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以下简称“2018定额”)、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信息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同时,合同约定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外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钢筋砼结构模板及脚手架等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后的屋架现浇钢筋砼梁柱应按照合同变更条款计取费用,不应额外计取模板费用及梁与梁之间镂空位置搭设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该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脚手架搭设费用中;屋顶侧面钢斜柱不属于本次变更范围,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的现浇钢筋砼结构屋架为无板梁柱框架结构,且高度达8~12米,无法采用泵送浇筑混凝土,需以“塔吊+人工”料斗吊运施工,工效低,人工与机械消耗量较常规增大,其费用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取;屋面钢筋砼结构屋架模板,因现场无可周转模板,需重新进场新模板,除套用单梁、独立柱、超高降效费等定额子目外,需增加材料进出场费和一次摊销费用;镂空位置需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应单独计取操作平台搭设费;原主体工程为轮扣脚手架,因变更需单独进场扣件式钢管架材料搭设,费用远超常规施工工艺,应在计取2018定额综合脚手架基础上,按现场实际租赁费用计取钢管支撑架体材料费;屋面设计变更后钢结构工程量由约1280t减少至约240t,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骤增,合同清单钢结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调增其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将屋面由装配式钢结构变更为现浇钢筋砼结构,属于结构类型的实质变化,同时将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项目特征研判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如不适用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确定条款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详细说明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引起措施项目使用时间延长的,调整受影响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部分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即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条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存在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合同专用条款17.2.1约定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外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是否属于总价包干范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脚手架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应按实结算。 承包人认为,结合定额说明及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含脚手架,脚手架属于总价包干内容。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无设置相应项目,但综合分析最高投标限价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报价规则、投标人报价组成以及行业习惯,实质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招标清单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下开列了可计量部分(如综合钢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板)以及不可计量部分(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可见,本工程脚手架费用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即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而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属于总价包干范围,故脚手架费用不属于总价包干范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6.1.3.2已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价格调整公式:人工价差=(施工时信息价平均系数-工程所在地2020年5月信息价)×当期人工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来源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人工调差。 承包人认为,在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为暂定人工费调整系数,为保持前后调整原则一致,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颁布的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6.1.1已明确约定,信息价是指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故人工费调整系数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系数为宜。但因其发布的为暂定系数,具体应用规则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箍筋根数、砌体通长筋根数、钢筋连接接头及搭接区箍筋加密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柱、梁箍筋加密区及基础、墙、板钢筋根数按“四舍五入+1”计算,柱、梁、构造柱箍筋非加密区钢筋根数按“四舍五入-1”计算,砌体通长筋根数按向下取整计算;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非设计接驳的钢筋接头不应计算,因定尺长度产生的搭接属非设计搭接,不计算;合同清单钢筋项目特征已注明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故套筒不再另外计算;由钢筋搭接所引起的箍筋加密也应属于综合考虑之内,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合同计量执行2013清单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钢筋工程计量时,应按广东省2018定额计算规则,即钢筋根数按“向上取整+1”计算;钢筋定尺长度按9米或12米计量;2013清单规范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即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需计量;套筒属于清单漏项应计量;关于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钢筋接头处箍筋应按规范要求加密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合同约定及2013清单规范计算工程量,并非以定额规则及其定额应用解答作为计量依据。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显示“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套筒”为钢筋连接接头的一种方式,故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算。箍筋、砌体通长钢筋根数依据2013清单规范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按设计图示钢筋间距向上取整+1计算;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应按照结构设计总说明及其配套选用的规范要求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