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改造工程,2020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可调价差的材料为商品砼、水泥、钢筋、钢管、砂、碎石、电缆、管桩、沥青砼、柴油。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受疫情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的价格均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对上述合同调差材料范围之外的材料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可调差材料范围,超出约定范围之外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价格的涨价幅度已超过正常市场风险和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的规定和*建市〔2021〕36号文关于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应对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按市场价格进行调差。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合同约定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不包括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根据合同约定,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的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考虑到2020-2021年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建议发承包双方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8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平步社区党群活动中心项目(二期)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集体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完成了变更造价的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变更造价的审核金额已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咨询单位共同确认。项目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后,由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在开展竣工结算审核时,对上述前期已确认的工程变更金额不予认可,并进行重新审核。发包人认为,为推进竣工结算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变更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审核。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变更工程金额已经三方审核确认,不应再次进行审核。 我站认为,经核查上传资料,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第(8)项约定:“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为准”。本工程所涉变更造价的审核确认,应视为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审定方式审核。在结算审核中若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认为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变更过程造价存在错误的,应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按双方确认的变更造价办理结算审核。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2023年12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附件《机电工程(标段二)招标品牌要求》明确多联机空调设备为甲供,多联机空调室外机施工图纸显示,室外机导风管为201不锈钢,多联机空调室外机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及特征描述为“1.设备及零配件安装;2.包含导风管安装……”。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下发《二标段商务询标问卷》,承包人在问卷上确认投标总价已经包含招标范围的所有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就多联机空调室外机导风管材料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参加本项目一标段投标,招标过程也下发《一标段商务询标问卷》,要求承包人复核多联机空调室外机报价是否包含导风管费用(一、二标段招标范围一致)。本项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也明确包含导风管安装内容,且《机电工程(标段二)招标品牌要求》未将导风管列为甲供范围;同时承包人已在《二标段商务询标问卷》中确认投标总价包含招标范围的所有费用。并且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因此,多联机空调室外机导风管属于乙供材料,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空调室外机已标价清单项目特征只描述“包含导风管安装”,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显示主材未报价,施工图纸显示导风管为201不锈钢,但招标清单未列201不锈钢导风管清单项目,且《机电工程(标段二)招标品牌要求》也未列201不锈钢导风管。因此,导风管的材料应同多联机空调设备一样属于甲供材料。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和合同规范的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明确承包人施工范围为除甲供设备、材料外的所有设备和材料供货及相关工作。招标文件及合同所附《机电工程(标段二)招标品牌要求》列明供货方式为甲分包、甲供及甲限乙供的设备及材料,导风管未列其中,可见发包人未将导风管材料纳入甲供范围。承包人已参加本项目一标段投标,并已知晓一标段需要复核多联机空调室外机报价是否包含导风管费用,本次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与一标段一致,承包人在招标答疑阶段未提出质询,且在《二标段商务询标问卷》中书面确认投标总价包含招标范围的所有费用。因此,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理解本项目导风管属于乙供材料,其费用含在报价中,且本工程为总价合同价格形式,招标清单缺陷引起的费用增加,结算不做调整。若现有多联机空调室外机清单中标单价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变更工程计价,变更工程的计价建议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适用单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所附编制说明第二条预算与结算计价特别说明第25款规定“以上工程量计算规则未包含的内容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招标图纸中的外立面幕墙内侧标准层办公区窗台大样图显示,室内窗台处设置100mm厚、500mm高轻质实心复合型墙板,设计为镀锌轻钢龙骨,并将窗台板室内侧、临幕墙侧与幕墙防火隔断连为整体,采用铝板饰面,招标清单中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现发承包双方就窗台反坎铝板饰面工程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窗台反坎饰面的计算规则,其做法和墙面饰面相似,应参考编制说明中“干挂墙身、墙面造型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按展开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该位置为幕墙窗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开列“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窗台板的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应按展开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针对窗台大样图中的铝板饰面工程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但合同未就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特别约定,且窗台反坎铝板饰面不属于编制说明中“干挂墙身、墙面造型”范畴,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不适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知晓的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量优先顺序及招标文件所附编制说明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未包含的计算规则,优先执行2018房建定额。本项目窗台反坎与窗台板饰面采用整体设计,适用窗台板饰面工程量计算规则,2018房建定额中关于窗台板饰面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展开面积以‘㎡’计算”,故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7号 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三)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用地红线西南侧紧邻山体高陡边坡,施工现场在东北侧邻近市政道路上设置主次两个出入口,主出入口满足施工期间各类车辆通行要求;次出入口红线外有桥梁一座,中标后委托深圳市一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桥梁荷载试验报告》,报告中盖板涵试验结论明确仅适用于10吨以下施工车辆、消防车辆及其它车辆通行。现发承包双方对将次出入口作为所有施工车辆通行所需的加固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主出入口已满足施工期间车辆运输要求,次出入口施工期间可满足重量10吨以下的施工车辆通行,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对次出入口提出加固要求,工程竣工后如需作为消防通道使用,再另行委托进行加固。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项目只有一个出入口,施工降效严重,为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及后期消防验收,需发包人协调设计出图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包干内容仅限于红线内道路使用及硬化加固,红线外加固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与双方见面会了解情况及补充资料显示,次出入口桥梁对车辆通行荷载有限制要求,且双方均确认在招标阶段并不知晓此情况。关于本工程仅采用主入口是否已经满足施工进度需要、是否必须采用次出入口,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法提供佐证材料,且发包人认为,即便不满足要求,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我站无法判断承包人报价与进度计划是否考虑双出入口、以及次出入口桥梁加固的必要性,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基于招投标时与实施过程现场施工条件、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厘清次出入口桥梁通行荷载受限是否导致施工降效严重及相应责任承担边界,协商解决。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预制管桩清单项目,相应桩长量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表述为桩长暂按平均长度19米/根考虑,结算时按实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桩长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制管桩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 承包人认为,预制管桩工程量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尖入土深度-送桩长度-桩尖长度。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基于合同约定桩基工程按实际结算,结算桩长应依据房建计量规范中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施工标高。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6号 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取消红线外临时用地产生施工加固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临时租用的机荷高速建设地块被收回,承包人则采取在支撑梁上加板、加固的措施,以确保正常施工所需临时场地要求。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梁加固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已明确约定,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生活临时建筑、加工厂、材料堆放场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曾明确机荷高速场地可供项目施工使用,但发包人一直未与机荷高速承建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导致该临时用地被收回,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属于无法预估的风险。采用支撑梁上加板、加固方案属于合同缺项,加固是为了满足正常施工及解决施工安全隐患,与临时设施无关,因此造成的加固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双方之前已来函要求解决临时用地取消责任争议,因无法判断临时用地取消的责任方,故无法判断由此导致增加费用由谁负责,故建议发承包双方按之前来函咨询答复建议先行解决责任归属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本争议事项带来的影响。 二、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发生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1条招标范围“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服务及配合工作(工程保险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白蚁防治费、红线外防洪工程费、边坡工程费等)等”。合同补充条款第1.9条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对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8交通运输条款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满足交通、交警、环保、水保、城建、城管、国土等部门要求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专用条款4.1承包人的工作条款约定,承包人须自行办理施工所需的场地交通、污水排放、路政审批、交通疏解、施工噪音、绿化迁移、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故应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第③点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前需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通道,满足施工运输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料显示,招标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表开列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项目,其计价表工程量、单价、合价显示均为零,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同样显示相应清单的量、价均为零,可见,所列清单均无工程数量、无综合单价,且无任何相关计量、报价等说明,因此此部分内容并未在招标清单体现,不能视为发包人发出的招标需求。虽然合同补充条款第1.9条明确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基于招标清单和合同约定进行报价,因此因招标清单的缺陷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发包人无法提供雨水接驳口产生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2发包人的工作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承担接驳到现场的工作,相关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费用不予调整;合同专用条款4.1承包人的工作条款约定,承包人须自行办理施工所需的场地交通、污水排放、路政审批、交通疏解、施工噪音、绿化迁移、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现发承包双方就涉河协议与临时排水证费用及额外增加抽水台班、人工费、行政处罚等费用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3.2、4.1均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排污的接驳、污水排放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费用不予调整,故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关于接驳点的约定未包含雨水排放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第②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故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与专用条款均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承包人需自行解决,相关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涉河协议与临时排水证费用,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依据施工现场情况,综合考虑施工现场雨污水排放接驳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因未及时办理涉河协议与临时排水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6〕5号 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祝龙田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山体边坡加固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用地红线西南侧紧邻山体高陡边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2.1招标范围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服务及配合工作(工程保险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白蚁防治费、红线外防洪工程费、边坡工程费等)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8)约定承包应做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陡边坡土体流失、特殊性岩土、土质不均等施工风险隐患因素,并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负责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工作”。招标图纸与《岩土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详勘报告)显示西南侧边坡坡脚距离红线内基坑外边线约5米处有已建钢筋砼挡土墙基础,投标人通过答疑要求“提供现场山体边坡工程剖面图,以确定现场地形高度和高度范围内距场地的水平距离”。招标人回复,暂无现状山体边坡工程剖面图,请投标人根据现有资料编制投标文件。施工放线时,发现基坑支护内有坡脚片石挡土墙,并与支护桩位置重叠。实施过程需拆除坡脚片石挡土墙方能施工支护桩,但挡土墙拆除将导致边坡失稳需实施专项加固。2025年8月,经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委托深圳市中鹏城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勘测)负责边坡专项治理勘察及设计,承包人则按中鹏勘测出具的“祝龙田·睿晟大厦(08-46地块)项目新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边坡加固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8)已明确约定边坡专项治理属于承包人应做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的其他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认为,合同承包范围的边坡工程,为红线范围内的基坑支护边坡工程,红线外边坡不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合同描述南侧为高陡边坡,现场边坡实际为西侧,西侧边坡包干处理无合同依据,因此,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来函提交的本工程招标图、详勘报告等资料未揭示西侧坡脚片石挡土墙与红线范围内支护桩位置重叠,并且根据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的情况及补充提交的现场照片,双方均确认招标图、详勘报告未揭示西侧坡脚片石挡土墙与基坑支护桩位置重叠情况,而是在实施过程发承包双方对西侧坡脚片石挡土墙与基坑支护桩位置重叠事实进行了确认。可见,发承包双方均认可此处实施边坡治理属于招标阶段未能考虑的范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1款(8)约定边坡专项治理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包干的,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基于招标清单和合同约定进行报价,发承包双方争议的边坡治理超出招标清单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因招标清单的缺陷以及超出合同范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二、关于工程质量检测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2.1招标范围“7.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服务及配合工作(工程保险费、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白蚁防治费、红线外防洪工程费、边坡工程费等)等。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招标清单与清单计价规则、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及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合同要求且达到验收标准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材机要素费用、深化设计费、临时设施费、成品保护费、验收费(含政府主管部门的检验、试验及相关费用)等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及其他一切可预见或不可预见因素等合理报价,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风险自担。招标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表开列了工程检测费、基桩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等13项检测项目,其计价表工程量、单价、合价显示均为零;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同样显示相应清单的量、价均为零。现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约定,合同单价已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7条约定,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料显示,招标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表开列了工程检测费、基桩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等13项检测项目,其计价表工程量、单价、合价显示均为零,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同样显示相应清单的量、价均为零,可见,所列清单均无工程数量、无综合单价,且无任何相关计量、报价等说明,因此此部分内容并未在招标清单体现,不能视为发包人发出的招标需求。按行业习惯,施工自检合格所需的检验检测费用在投标报价考虑,建设单位因竣工验收所需的检验检测费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由施工企业负责。但在我站组织的双方见面会上,发包人坚持认为通过投标须知和专用条款第20.1条约定表明项目所需的包含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验检测费用,均由投标人报价考虑,且认为即便违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规定,该条款仍然有效,作为承包人在投标时是知晓且无异议的,故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承包双方各执一词,我站无法从双方提供的资料中判断事实,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招标、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关于取消红线外临时用地产生施工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用地面积为4893.43平方米,基坑支护招标平面图(基坑面积3268.88m2)显示用地范围内场地受限,无法满足施工过程临时用地要求。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受场地限制,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生活临时建筑、加工厂、材料堆放场等),由承包人在红线外自行安排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约定,因场地原因,本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工棚、临时设施、民宿、材料堆放场地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与机荷高速工程该标段负责人共同协调、沟通,在机荷高速工程进场施工前,借用其场地用作本工程临时用地,供承包人临时使用。实施过程因机荷高速工程要求收回场地,导致红线内施工场地无法满足施工正常开展。现发承包双方对场地原因造成的施工增加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已明确约定,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投标前现场踏勘时发包人在现场明确机荷高速场地可供项目施工使用,但发包人一直未与机荷高速承建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导致该临时用地被收回,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造成材料及设备多次转运、工人上下班工作降效等成本投入远超承包人可承受范围,且降效费用不等同于临设场地费用,属于无法预估的风险,因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合同补充条款第16条已明确约定,红线内施工现场不能布置施工所需全部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但在我站组织的双方见面会上,双方对争议事项的阐述均不一致,发包人阐述承包人中标后,自行与机荷高速工程该标段负责人协调、沟通,确认可以由承包人临时使用,发包人仅是起到辅助作用,现临时用地取消,属于承包人责任。承包人阐述本项目投标前现场踏勘时发包人在现场明确该地块可以使用,且2025年1月7日三方单位(机荷高速业主方、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到现场踏勘后,一致明确该地块可用于本项目主要材料堆放。基于发承包双方各执一词,我站无法从双方提供的资料中判断事实,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临时用地取消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临时用地取消带来的影响。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桥梁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桥体设计为斜拉桥结构,斜拉索设计图纸说明索体钢丝采用镀锌铝钢丝,护套为双层PE护套;悬(斜拉)索招标清单工程量按招标图纸中《斜拉索工程数量表》中含双层护套的吊杆总重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成品斜拉索整体安装。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及其配套计量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规定悬(斜拉)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悬(斜拉)索质量是否含双层护套质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计量规范,悬(斜拉)索工程量应按内部钢丝净重计算,不计入双层PE护套重量。 承包人认为,市政计量规范明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量,而现行施工均采用成品斜拉索整体安装,成品斜拉索的出厂合格证标注的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套尺寸。同时,斜拉索招标清单工程量与招标图纸《斜拉索工程数量表》中吊杆总重量一致,均包含护套质量,承包人投标时据此报价,故斜拉索工程量应包含护套质量在内。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3计价规范及其配套计量规范,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投标报价,且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若对招标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存在异议,应在投标阶段提出质疑,如未提出质疑的视为理解并接受招标计量规则。本工程斜拉索采用成品斜拉索,但钢索护套因厂家设计方案、材质规格不同存在质量差异,难以形成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条件,故招标采用的市政计量规范中关于斜拉索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即以发挥斜拉作用的钢索尺寸为计算质量的基础,护套质量不计入清单工程量,但护套的价格应纳入成品斜拉索价格考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第七条设计变更条款约定“如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经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和甲方签证,并由甲方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能实施”,并对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为“工程量按招标图纸进行计算,价差、取费费率、下浮率按投标报价执行”。在工程建设期间,设计单位依据发包人的口头指示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重新出具深化施工图。承包人按重新出具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且来函说明深化施工图与竣工图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对竣工图与招标图纸差异工程量的计量问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总价包干是针对招标图纸,施工单位未按招标图纸施工的部分,结算应予以扣减;竣工图较招标图纸增加的工程量,因未正式提交变更资料,不予计量及增加费用。 承包人认为,竣工图与招标图纸有变动的地方,应视为变更,对于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应根据合同中对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仍按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不作扣减,而对于工程量增加的工程,虽然施工期间未办理变更手续,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计量计价,不应只扣减变更减少工程量、不计算变更增加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的深化施工图是设计单位按发包人口头要求进行深化设计,但因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双方厘清深化施工图下发程序,若有证据证明深化施工图确实是发包人指令并经发包人审核后下发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认可变更,应按招标图与深化施工图之间的差异计算工程量,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深化施工图并非是发包人指令且未经发包人审核,由设计单位直接提交承包人实施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若因发包人管理疏漏导致未办理相关手续,建议参照行业惯例,双方补办手续,按工程变更计价;若因承包人擅自施工,则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价,减少的工程量应予扣减并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如有)。另外合同中关于变更减少工程的计价约定,综合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分析以及行业习惯理解,是指以招标图纸为基准计算因变更减少而扣减的工程量,并非指变更减少的工程仍按招标图纸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