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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533)支撑钢筋能否按施工方案计量的争议

2026-05-29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图纸明确配有双层钢筋的一般楼板应加设支撑钢筋,可采用几字型C8钢筋,每平方米设置一个,高度按板厚-保护层-钢筋直径计算。监理单位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显示,为当楼板面筋采用双层双向布置时,板支撑钢筋采用几字型D10钢筋制作,每隔500mm设置1个,梅花形布置,并注明几字型分段长度。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钢筋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明显高于设计图纸要求,高配置的支撑钢筋是承包人为保证质量而单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的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另外,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为C8-1000×1000,支撑钢筋尺寸大小及布置方式等信息未明确,承包人已按经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故支撑钢筋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图纸已明确楼板支撑钢筋的规格、形状及布置密度,设计图纸未标注的支撑钢筋几字型分段长度应在施工前由设计单位补充,结算时按补充完善后的设计图纸计算支撑钢筋工程量。经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编制,其中支撑钢筋的规格及布置密度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明显高于设计标准,该方案虽经监理单位批复,但并未经过设计单位确认修改,不能真实反映发包人提高了标准;依据合同约定,仅凭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不能视为工程变更,因此《钢筋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超出设计图纸部分的不予计量,除非承包人另有充分凭据证明该方案属于发包人指令或要求。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32)单价计价措施项目的计量争议

2026-05-28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以总价方式计价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现发承包双方对以单价方式计价的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未提交发包人确认的,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计量清单,并非包干计价范围,单价合同中该清单工程量实质为暂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无重大设计变更,其工程量的差异不属于变更。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因此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仅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因此脚手架、模板及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不在包干范围内,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上述费用是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故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该部分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予以计量。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31)钢筋机械连接的计价争议

2026-05-27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中要求钢筋直径≥25mm时采用机械连接,承包人在图纸会审时提出钢筋直径≥16mm的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回复“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承包人据此编制了钢筋直径≥16mm的采用机械连接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现发承包双方对钢筋直径在16mm至25mm之间的钢筋是否按机械连接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并未同意变更,钢筋直径小于25mm的机械连接工程量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图纸会审,钢筋直径≥16mm的钢筋连接采用机械连接的建议已被设计认可,并已按监理单位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实施,钢筋机械连接工程量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钢筋直径≥25mm时采用机械连接,图纸会审时承包人提出钢筋直径≥16mm的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仅答复该做法满足结构受力要求且技术上可行,但后续并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应视为技术参考意见,而非确认为设计变更。因此,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更充足的凭据证明《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是属于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情形的,钢筋机械连接的调整可视为承包人为保证施工质量与工期采取的施工措施,并非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故该部分超出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机械连接不予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30)冻结加固设备台班及其用电量的计算争议

2026-05-26

某轨道交通土建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显示,标段的两个站台区间设置两座联络通道,1#联络通道设计采用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2#联络通道设计采用冻结法土体加固工法。项目中标后,发包人将1#联络通道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变更为冻结法土体加固,1#、2#联络通道设置1个机房分别向两座联络通道供冷。根据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20天,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了实际发生的设备型号、投入台数、耗用台班及实际用电量。现发承包双方对单独冻结期间冻结加固设备台班及其用电量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以下简称“2018机具台班规则”)中冷冻机组的参数计算,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期间运转1台设备即可满足要求,并结合批复的施工方案的需冷量计算合适的台班和电量。 承包人认为,批复的施工方案的设计需冷量只是理论断面处制冷的设计最低值,实际施工需同时考虑施工现场地质、地下水、气温情况、制冷工况差异等因素影响,应按发承包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实际冻结机组运转台班、用电量计量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期间冻结机组台班及其用电量计价,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配套的2018机具台班规则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按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设备型号、台数、技术参数及其计划台班参考发承包、监理单位确定的设备型号、投入台数、耗用台班及实际用电量,合理确定冻结机组台班及其用电量。若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存在差异,导致冻结机组实际台班与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或者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再依据有效凭据资料等提出调整台班与增加费用的方案报发包人审核。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9)冻结机组台班计量的争议

2026-05-25

某轨道交通土建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显示,标段的两个站台区间设置两座联络通道,1#联络通道设计采用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2#联络通道设计采用冻结法土体加固工法,招标文件分别对应1#、2#联络通道工法开列相应的招标清单项目,其中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为合价包干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方式约定,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合价不作调整。中标后发包人将1#联络通道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变更为冻结法土体加固,1#、2#联络通道设置1个机房分别向两个联络通道供冷。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中,1#、2#联络通道计划冻结时间分别为75天、85天;实施施工记录显示,1#、2#联络通道实际冻结时间分别为107天、92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冻结机组台班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1#、2#联络通道均应按审批的施工方案计划时间计算机械台班。 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的台班为暂定量,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气温环境、管路长度、标准制冷工况与计划工况存在差异,1#联络通道结算应按合约双方、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冻结机组数量和开停机时间,计算设备台班;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费用在合同清单中按项计价,应按中标合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2#联络通道冻结法土体加固施工工法,如发包人在履约中未予干涉或变更,则不论实际施工方案是否与招标方案一致,该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合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作调整;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变更或延长天数引起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计划时间,合理确定冻结机组台班;若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存在差异,导致冻结机组实际台班与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或者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应依据有效凭据资料等提出调整台班与增加费用的方案报发包人审核。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8)土体加固工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6-05-22

某轨道交通土建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显示,标段的两个站台区间设置两座联络通道,1#联络通道设计采用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2#联络通道设计采用冻结法土体加固工法,招标文件分别对应1#、2#联络通道工法开列相应的招标清单项目,其中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合同约定为合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对于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项目,依据《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08)》等,按投标报价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价格水平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方式约定,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合价不作调整。中标后发包人根据经专家评审的施工图与监理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将1#联络通道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变更为冻结法土体加固,1#、2#联络通道设置1个机房分别向两个联络通道供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1#联络通道土体加固工法变更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缺少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的施工方案,无法单独计算1#联络通道变更为冻结法土体加固的费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轨交定额”),合并计算1#、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用,再扣减合同清单内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用。 承包人认为,2#联络通道冻结法土体加固工法未发生变更,且该项目采用合价包干形式计价,合同专用条款12.1已明确约定合价包干项目不作调整,应按原合同清单价款结算;1#联络通道冻结法土体加固为工法变更,应按合同约定重新定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2#联络通道冻结法土体加固施工工法未发生变更,且该项目为合价包干,依据合同约定应按已中标合价结算。1#联络通道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工法变更为冻结法土体加固工法,由于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清单以“项”为单位报价且为合价包干方式,投标人报价的施工方案存在未必合理、未必与实际方案一致但包干合价不做调整的情形,导致无法从投标方案确定其合理报价;而1#联络通道变更为冻结法土体加固工法也存在未必与投标人所报的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施工方案一致的情形,故无法从招投标相关资料确定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的合理单价,其单价可按变更新增单价确定规则执行。但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不适用新增单价确定依据。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对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用进行重新定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7)—模板工程是否考虑换算系数的计价争议

2026-05-21

某住宅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铝模施工,但明确此部分费用按木模计价结算,费用差异不予补偿;同时要求取消内外墙抹灰,结算时不计算内外墙抹灰费用,仅计取混凝土内墙打磨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计算模板费用时是否应按清水混凝土换算系数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1第6条已明确混凝土质量的交付标准,达到该交付标准所需费用已在投标下浮率内考虑,且实际未按清水混凝土工艺实施,故不应计算清水混凝土模板的增加费用。 承包人认为,项目取消了内墙及外墙抹灰,实际就是要求做到清水混凝土的观感质量,合同约定模板费用按木模计价,则应按清水混凝土换算系数计算模板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合同约定采用铝模施工,且对铝模计价有专门性规定,但该条款仅作为结算计价的规则;取消内墙及外墙抹灰,并非要求承包人按清水混凝土标准进行施工,故模板工程计价无须考虑清水混凝土换算系数。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6)凿槽规格与定额规格不符的计价争议

2026-05-20

某住宅精装修工程,2021年8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合同协议书第6.7条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结合投标报价系数计算;没有对应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方将项目组价清单上报监理,发包人审批确认。本项目需要在已经安装好管线的混凝土结构楼地面上进行凿槽施工,规格为50mm×30mm(宽×深),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凿槽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中的混凝土结构凿槽定额子目通常适用于混凝土墙体,并不适用于楼板地面;同时现场施工时采用冲击钻进行凿槽、沟槽尺寸为50mm×30mm(宽×深),与定额子目采用切割机切割沟槽、沟槽尺寸为70mm×70mm(宽×深)的施工机具及规格不一致;此外,按定额计算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因此,套用定额计价不合适,应按市场价格计取。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结构凿槽子目并未明确具体的施工部位,应包含混凝土地面和墙面。本项目凿槽是在敷设完成管线的结构面上施工,施工难度更大,不适宜使用切割机作业,只能改用冲击钻凿槽,但考虑到定额是综合各项因素后制定的,因此应依据合同约定按定额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综合单价按2018计价依据确定。查询项目计价适用的2018安装定额,其总说明第九条规定施工机具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凿槽规格与定额子目规格不符时,应依据定额总说明第十四条“×××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的规定执行;并且凿槽、刨沟定额子目并未区分凿槽部位为地面或墙面,故凿槽、刨沟定额子目适用争议所涉内容计价,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工程凿槽尺寸为宽50mm、深30mm,应按照定额应用规则套用70mm×70mm以内凿槽子目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5)招标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2026-05-19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变更均可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第(1)款约定,因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计算公式显示,减少工程量采用的单价为招标控制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与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但按该公式计算,将出现工程量减少或清单项目取消后该项目合价为负值的情形。现发承包双方就该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对比,如发生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均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公式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工程变更均由发包人负责和控制,发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借合同约定之名来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结算时让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而蒙受损失。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工程量超过10%的,应依据单价合同的计价原则,以实际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按减少的工程量乘以高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调减合同价款,若采用该调整方式将会导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偏低、实际完成工程量偏少或为零时,结算价款低于按投标价格计算的金额,甚至为负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工程量采用的单价为招标控制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与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该计价方式可能导致未实施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或工程量减少到一定幅度但仍需实施一定工程量的清单项目合价为零的不合理情形,可见,该计价方式并未考虑选择较高者价格是否适用变更计价。另外,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单价调整,还会导致原中标合价发生改变,违背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也偏离了合同缔约时在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减少进行合理定价的初衷,违背了合同订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议双方遵循合同订立初衷,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应先扣减该清单项目的中标合价,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双方依据数量变化所引发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具使用价格调整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4)中标下浮率是否按公式计算的计价争议

2026-05-18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5.6条显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为1.07%,其公式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但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所计算的结果为1.22%,与文本列明的中标下浮率1.07%不一致,由于中标下浮率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时使用公式计算的中标下浮率还是使用协议书显示的中标下浮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列明的中标下浮率1.07%为笔误,计算时未考虑剔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中标下浮率应根据中标价格及载明的公式修正为1.22%。 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第5.6条明确招标控制价为184,221,934.34元,中标价为182,254,467.46元,按该组价款计算后,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约为1.068%,故中标下浮率应按照1.07%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且明确计算公式中的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暂列金额。中标下浮率只有在承包人中标后依据中标金额才能计算,而合同协议书中的计算公式于招标阶段已经公布,是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同协议书上显示的中标下浮率与公式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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