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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香洲区卓雅花园北苑l栋4单元北侧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应急工程项目涉及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9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9号 珠海汇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香洲区卓雅花园北苑l栋4单元北侧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应急工程项目涉及的争议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汇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应急工程储备库随机抽取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应急工程,设计采用格构锚固对边坡进行支护,其中锚杆采用机械成孔,孔径 130mm,杆体采用 M30 水泥纯浆固结体,采用 HRB400钢筋,拉筋直径 32mm及25mm,锚杆弯头与加强筋采用双面焊接加固。双方就锚杆制作安装执行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锚杆锚固设计采用非预应力钢筋锚杆,沿锚杆轴线方向每隔1.5m设置一个对中器(定位支架),无端头套,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A1-5-87~A1-5-90钢筋锚杆制安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安装端头套,工料机应包含此部分施工费用及端头螺杆带螺母材料费用,故该锚杆不可直接套用该项定额,且章节A.1.5定额说明,土钉锚杆钢筋按现浇构件钢筋制安子目计算,故锚杆可套用现浇构件钢筋制安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土钉锚杆钢筋与钢筋锚杆工艺不同,图纸设计的锚杆制作安装工作内容与A1-5-87~A1-5-90钢筋锚杆制安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基本一致,故应套用这些定额子目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所采用的专业定额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确定。本项目属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子目D1-3-248~252适用于预应力锚杆(索)及非预应力锚杆(索)项目。因此,锚杆钻孔压浆应执行定额子目D1-3-248,锚杆制作安装应执行定额子目D1-3-249。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金钟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8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8号 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钟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东区新安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承建。项目签约合同价暂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结算以经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建安费乘以中标费率确定,争议事项为预算审核待定内容,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项目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对原有芭蕉林进行林相改造,原有芭蕉林需全部砍挖,树兜、腾根须清理干净,避免再生;且芭蕉林地表30cm表土收集成堆,地形整理达到设计标准并摊铺于地表面。现发承包双方就砍挖芭蕉树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芭蕉树应为灌木,应按照《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砍挖灌木相应定额子目计价,外运费用不另计。承包人认为,芭蕉树属大型多年生草本植物,明显独立主干,茎不分枝,树干直立挺拔,与《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附录2中“灌木”的名词解释不符,而棕榈类的特性与芭蕉树特性更加吻合,且芭蕉树极易重生,需挖除埋地树根才能彻底清理,施工难度及外运工作量大,因此清理芭蕉树应按套用砍伐单干棕榈相关定额子目,并另行计取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芭蕉树属多年丛生草本植物,植株高2.5~4m,假茎全由叶鞘层层紧密重叠,根茎伸长达1m以上,不属灌木及棕榈类。本项目花田夏木区域大部分为自然生长的芭蕉树,地径10cm~30cm,密度1.06株/m2,施工采用挖机起挖、自卸式汽车运输外弃,虽然树兜、腾根清理难度较大,但不属保护性挖掘,《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完全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并考虑合理的施工成本和利润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7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7号 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高出设计桩顶浮浆层混凝土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要求灌注桩混凝土完成面标高比设计桩顶标高高出800mm(浮浆层混凝土),现双方就浮浆层混凝土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浮浆层混凝土不应计算工程量,其费用已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招标控制价未计算浮浆层混凝土的费用,结算中应加上浮浆层混凝土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桩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 二、关于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入岩类型为“综合考虑”,双方就入岩增加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强风化泥质粉砂岩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不作入岩计算。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有入岩类型均综合考虑,招标控制价内相应定额子目都乘以系数0.7计价。《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有关微风化强度的入岩子目不需乘以系数0.7,目前控制价子目的微风化都乘以系数0.7计算,若强风化不计算入岩,则违背原清单计价综合考虑的初衷,同时也无法达到本项清单子目计价均衡的目的,因此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00-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规定,计算入岩增加费时,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因此,本项目入岩增加费的工程量包括较软岩、较硬岩和坚硬岩,但不包含极软岩和软岩部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深汕湾智苑科技园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6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6号 深圳市深汕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深汕湾智苑科技园项目E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补充资料收悉。 2018年12月18号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资金来源为国有投资,发包人深圳市深汕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为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承建,合同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 22-2015(以下简称“测绘规范”)测绘的面积与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国家建筑面积规范”)计算的面积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就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批为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与依据测绘规范测绘的竣工后总建筑面积均为经政府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故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测绘的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测绘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服务,但不适用于计算项目造价的建筑面积,加上合同专用条款第13.5条变更价款编制依据中明确,建筑面积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规范的有关表述,故本项目应使用国家建筑面积规范。 我站认为,合同相关条款显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新增单价采用定额计价,无专门条款约定工程造价的建筑面积计量以测绘规范进行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8.1.1条“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规定,结合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合同条款等资料及行业计价通则的理解,本项目包括住宅部分凹阳台在内的建筑面积计算均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翠亨新区翠城道北段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5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5号 中山中冶翠城道综合管廊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翠亨新区翠城道北段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4月签订的PPP项目框架协议、2017年5月签订的项目合同及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招标人中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山中冶翠城道综合管廊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建安工程部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由定额组价乘中标下浮率确定,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管廊内给水系统焊接钢管规格为DN800*12,《广东省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给水焊接钢管的最大直径DN150,合同双方就DN800*12的焊接钢管给水管道安装借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还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建设单位认为,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属市政工程,应借用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施工单位认为,从施工环境、条件及定额水平对比,应借用安装定额C8-1-140子目。 我站认为,项目招标答疑文件第105条、综合管廊给水管道施工图及综合管廊给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显示,本项目属市政工程。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五条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缺项定额应执行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相关规定,建议DN800*12的给水系统焊接钢管参借《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项目进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浩发临江尚品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4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4号 珠海浩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浩发临江尚品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浩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桩为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旋挖、钻(冲)孔灌注桩设计说明》第3.4点要求,桩顶设计标高以上混凝土超浇高度不应少于500mm,宜为800~1000mm。拔出护筒施工时,受流塑淤泥地质影响,桩顶混凝土液面发生下沉现象,为满足设计要求,承包人现场采用18m长钢护筒,部分桩身超灌混凝土高度比设计桩顶标高超过1m,双方对超出设计要求的超灌部分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桩设计说明第3.4点,超灌1000mm以内的桩芯混凝土及凿桩头(桩头破除)的费用可计算,超出1000mm以外部分,属于承包方施工技术控制问题,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存在平均厚度约18m的流塑状淤泥质土层(局部淤泥),实际工程桩桩身混凝土需超浇至设计桩顶标高3.0m以上才能确保满足设计说明第3.4点的要求,因此部分增加的超灌混凝土、破除桩头等施工内容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总说明》和《旋挖、钻(冲)孔灌注桩设计说明》已明确工程地质情况、桩顶设计标高以上混凝土超浇高度要求。因此,旋挖成孔灌注桩设计要求的混凝土超灌部分的桩芯混凝土及凿桩头(桩头破除)费用可按实计算;设计要求以外的超灌部分工程量,属于承包人为确保设计桩顶标高位置的桩体强度和满足验收要求而自行采取的技术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能证明因设计要求存在缺陷导致增加的费用除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83号)

2022-08-22

粤标定复函〔2022〕83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发包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资料显示2018年3月21日开工,2018年12月26日通水试运行,2019年3月15日完工,2019年8月19日竣工验收,发承包双方对通水试运行节点工期的赶工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实际施工工期380天,承包人未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另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一次性摊销模板、夜间施工等措施费属包干范围,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投标时施工进度计划2017年12月1日开工,2018年11月18日通水,即通水前计划工期353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实际通水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通水前工期为286日历天,实际通水完成比计划提前67天。因此,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第11.6条和专用条款第11.6条约定,本项目虽未设提前竣工奖但应支付提前竣工所增加的费用,即应计赶工费。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总工期420天,包括现场施工工期360天及竣工验收工期60天两个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增了通水试运行的节点工期。由于双方陈述不一致,加上来函资料有限,难以判别期间有无发生导致工期延误的事件及相应的责任方。因此,建议双方对本项目工期进行梳理,厘清责任。若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或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消防整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8-18

粤标定复函〔2022〕82号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白云区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消防整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医院自筹,发包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学校消防改造工程,包括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多幢建筑的消防管网及道路,合同约定措施费用包干。双方就本项目的垂直运输、活动脚手架、材料二次运输、外墙综合脚手架、安装工程脚手架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等措施项目费的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7款第1点“……项目措施费包干”的约定,招标文件13.2条“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在实施后,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条“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发包人已提前告知承包人应勘察项目现场,招标清单已经列出活动脚手架、安装工程的脚手架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因此,垂直运输、外墙综合脚手架、活动脚手架、材料二次运输、安装工程的脚手架、高层建筑增加费等措施费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活动脚手架招标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指定的材料堆放点距施工地点较远,多幢超六层建筑物无电梯运输材料,应增加水平运输及人工运输费用,单体外墙综合脚手架、安装工程脚手架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等措施项目费属漏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1及招标文件13.4:“……因应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的,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约定,应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发包人提前告知承包人应勘察项目现场,并在招标清单开列了垂直运输、活动脚手架、安装工程脚手架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等项目,招标文件13.2条明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在实施后,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招标人将不予支付”;且本争议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12.1关于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的情形,加上承包人在投标函第四条承包人承诺已充分考虑场地环境变化等风险因素并将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综上所述,本争议有关的措施费用不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汕头市金山中学田径运动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8-16

粤标定复函〔2022〕81号 汕头市金山中学、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汕头市金山中学田径运动场(第三届亚青会足球训练场)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汕头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汕头市金山中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按汕头市财政局在招标前已审定的预算结合投标下浮率确定,目前项目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石方、废料及泥浆弃置运距的计价争议 预算书中涉及土石方、废料及泥浆外运清单的特征描述运距均为5km,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弃置实际距离为15.8km,双方就该弃置距离是按原清单描述不调整还是按实调整发生计价争议。代表发包方的造价咨询单位认为,本项目为施工图招标的单价合同,运距调整不是工程变更,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财政预算审核书明确弃土运距仅考虑5km,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弃土运距5 km内发包人找不到适合的弃土点,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确认弃土运距为15.8 km,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已不满足实际施工的单价,弃土运距应按实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在招标时提供了招标图纸和预算书,土石方、废料及泥浆外运清单的特征描述和计价采用的运距均为5km。虽然合同专用条款12.1选择了总价合同形式,与合同解释顺序在前的合同协议书明确为单价合同形式有不一致,但综合梳理招标过程双方对投标定价的方式方法以及已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结算书等依据,本项目实际是按实结算的单价合同,因此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确认弃土地点导致土石方、废料及泥浆弃置运距由原清单考虑的5km变化为15.8km,应属于工程变更,应按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算变更工程价款。 二、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价争议 招标提供的预算书内容为项目的总投资预算,其中第一类建设工程费用并无开列费用材料检验试验费项目,第二类其他费用开列了“检验监测费(含桩基工程)”项目,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第五章第七条第6点却约定,本工程所有施工材料进场后的检验、试验、检测所需的材料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发承包双方因此费用发生计价争议。代表发包方的造价咨询单位认为,预算书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根据《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第1条解答,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再加上合同的有关的约定,该费用不应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不包含需见证取样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该费用属招标清单缺项。虽然合同约定中标人负责材料的送检及检测所需材料及费用,但并未明确该部分费用包干在投标总价范围内,也未明确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因此要求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争议的问题实质是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价问题。材料检验试验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按规定在编制项目的总投资预算时应列入第二类其他费用的“检验监测费” 中计算,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的管理费中。因此,建议双方厘清争议涉及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属性,如果是承包人自身应该承担的检验试验项目,则无需另行计算,但如将本应属于发包人承担的检验试验项目委托承包人实施的,则应另行计算支付给承包人。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斗门区市政道路沥青罩面工程-白藤片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8-11

粤标定复函〔2022〕80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斗门区市政道路沥青罩面工程-白藤片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乘以中标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17.15造价调整方式约定,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由于材料价差属于造价调整因素之一,因此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须乘以中标费率。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7.14条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上涨>[5]%或主要材料价格下降>[5]%时调整超过的部分,并未要求乘以中标费率,且材料价差不属于招标文件17.15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增减”工程,因此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不应乘以中标费率。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17.15造价调整方式约定“若中标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预算综合单价,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明确中标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预算综合单价时,“增减工程”造价才需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同时,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仅约定了计算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增减需乘以中标费率,并未约定材料价差调整需乘以中标费率。因此,结算时,材料价差的调整无需乘以中标费率。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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