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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花都中轴线罗仙安置区工程(西区)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77号)

2022-07-26

粤标定复函〔2022〕77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中轴线罗仙安置区工程(西区)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城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面高度超过20m以上增加抹灰厚度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地上建筑物高度为91.65m至98.15m,发承包双方就外墙抹灰高度超过20m以上增加的抹灰厚度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外墙块料墙面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没有明确是否因高度不同调整抹灰厚度,该部分费用已在招标控制价中考虑,且投标过程中承包人也未对该清单项提出质疑,因此结算时按原投标单价执行,不再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0墙柱面工程的相关说明,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时,应相应增加外墙抹灰厚度,招标文件未单独开项且原清单项目特征无相关描述,则该部分费用应单独增列清单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应用规则不适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自主报价。招标图纸已清晰地标明了墙面高度,且外墙抹灰增加厚度已在设计图纸上体现。因此垂直高度超过20m时外墙抹灰厚度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另计。 二、关于地下室钢筋机械接头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钢筋连接综合考虑,同时又单独开列了“机械连接”的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为筒锥型螺栓钢筋接头,发承包双方就现浇构件钢筋是否计算钢筋接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已注明综合考虑钢筋连接,因此钢筋机械连接的费用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钢筋机械接头不再按“机械连接”清单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单独开列了“机械连接”清单项目,则地下室钢筋机械接头的费用应按“机械连接”清单进行单独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并未对单独开列的“机械连接”清单项目的适用范围进行说明,按照常规理解,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筒锥型螺栓钢筋接头,即采用筒锥型螺栓连接的钢筋接头,应按“机械连接”清单进行单独计量计价,其他类型的钢筋连接应已含在“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计。 三、关于塔楼外墙面装饰是否区分柱梁面及零星面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外墙面装饰为块料墙面,发承包双方就外墙面装饰是否区分墙面、柱梁面和零星面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M.3零星抹灰注说明,墙、柱(梁)面≤0.5m2的少量分散的抹灰为零星抹灰。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区分墙面装饰及独立柱梁面装饰计算,不能根据定额说明进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0墙柱面工程第九条“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扶手、遮阳板、雨蓬周边、碗柜、过人洞、暖气壁龛池槽、花台及单体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抹灰和块料面层”。本项目招标清单也未单独开列外墙零星装饰、独立柱(梁)面装饰的清单项,且外墙装饰的项目特征也无此方面的相关说明,故本工程的镶贴块料外墙应区分块料墙面、块料柱(梁)面及块料零星项目清单项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并未对墙柱面装饰工程另有特别的说明,则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外立面块料面层应根据设计图示,区分墙面、柱(梁)面、零星项目进行列项计算,其中附墙的柱(梁)应并入墙面中,柱(梁)面块料面层仅适用于独立柱(梁)面,挑檐、天沟、腰线、窗台线等构件及墙柱面≤0.5 ㎡的少量分散的装饰面层执行零星项目。 四、关于电气配管在砖墙上凿槽与修补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电气配管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预留沟槽及沟槽修补”,承包人在实际施工砌体墙上的电气配管时,采用的是墙体砌筑完成后再凿槽敷设和修补的方式。发承包双方就电气配管在砖墙上凿槽与修补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电气配管的项目特征已包含“预留沟槽及沟槽修补”,因此凿槽及沟槽修补不予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中砌体墙上暗敷线管无法预留沟槽,需在墙体砌筑完成后再凿槽敷设线管及沟槽修补,项目特征并未体现砌体墙上凿槽、刨沟描述,“预留沟槽及沟槽修补”描述仅适用于混凝土结构上配管沟槽的预留及修补,且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D.11 配管、配线”中注释第七点“配管安装中不包含凿槽、刨沟,应按本附录D.13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因此电气配管凿槽及修补应另行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预留沟槽及沟槽修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配管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含“预留沟槽”,注释说明“配管安装中不包含凿槽、刨沟”,本项目配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在《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规定的工作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沟槽修补。因此本项目在施工砖砌体墙电气配管暗敷时,按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凿槽、刨沟应另行计量计价,已预留沟槽及沟槽修补的造价应视为已含在电气配管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关于PPR给水管敷设时凿槽与修补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PPR给水管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包含“预留沟槽及沟槽修补”,发承包双方就PPR给水管敷设时的凿槽和修补是否单独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PR给水管在混凝土墙上暗敷属于预留沟槽,该部分预留沟槽修补属于装修做法中基层找平内容,不需单独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PPR给水管清单项目特征并未包含凿槽和修补的工作内容,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 K.10的说明“K.10.5凿槽(沟)、打洞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因此PPR给水管的凿槽及修补应另行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依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6-2013相关说明,以及招标清单“PPR给水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也未包含凿槽(沟)及修补工作内容,因此PPR给水管暗敷时,按设计及施工要求发生的凿槽及修补应另行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十字门隧道工程(EPC)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76号)

2022-07-26

粤标定复函〔2022〕76号 珠海华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十字门隧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十字门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及连接线工作井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南湾片区和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珠海华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方)、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协办方)、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协办方)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项目招标采用经财审批复的可研估算作为招标基数,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工程结算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中标费率,并结合合同中约定可以部分进行调整。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编制预算为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水泥旋喷桩空孔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部分地基加固采用高压水泥旋喷桩(双重管法),原地面至设计桩顶标的空孔长7~20m,由于地质岩层较深且地下有大量孤石,高压旋喷机无法钻进至设计桩底标高,因此高压水泥旋喷桩专项施工方案采用地质钻机引孔后再进行施工的工艺,双方对该空孔部分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压旋喷桩上部空孔部分实为引孔,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以下简称10市政定额)高压旋喷桩空桩的工作内容不符,不应直接套用定额,建议采用市场询价形式确定高压旋喷桩上部引孔价格。承包人认为,原地面至设计桩顶这部分属于空孔,应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按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D1-1-210“高压旋喷桩(双重管法)”定额子目的附注说明“2.若上部空孔,按相应子目扣除材料费计价”的规定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D.1.1.5.11高压旋喷桩项目,定额所考虑的施工工艺与经审批的高压水泥旋喷桩专项施工方案一致。因此,原地面至设计桩顶标高的空孔部分费用应按定额子目及附注“2.若上部空孔,按相应子目扣除材料费计价”说明进行计算。 二、关于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单面施工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由于受周边环境和实际施工条件限制,带支撑基坑土方施工时只能采用坑面单侧作业,对该情况是否适用10市政定额D.7.3地下连续墙章说明7.3.7条,双方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基坑宽度15~30m不等,现场施工采用小型挖机在坑内作业,土方转堆至单侧,再用长臂挖机取土至运土车外弃,此情况是否符合定额D.7.3条所述场地狭小的规定,需省标定站确定。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出土时受客观条件影响,所采用的履带式起重机只能进行单边施工出土,符合10市政定额D.7.3地下连续墙章说明7.3.7条的情况,应执行该说明。 我站认为,本项目带支撑基坑宽度大于8m,属于10市政定额规定的大型支撑基坑。上传的施工方案中未提及坑面单侧开挖的具体施工内容,且未见经审批确认的佐证,缺乏相关资料依据支持“本项目是受现场周边环境和实际施工条件限制”。因此,建议双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应予承担的合理设计责任进行判定,如符合则执行10市政定额D.7.3章说明7.3.7条规定,确定大型支撑基坑开挖清单综合单价。 三、关于设计图纸要求的基坑施工监测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基坑监测工作分为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以获得定量数据的专门仪器测量或测试元件检测为主,以现场目测为辅,且实测结果需按要求整理分析后反馈给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承包人(主办方)分别委托了两个勘察单位(非协办方)负责南北岸基坑的施工监测工作。双方对于基坑施工监测费用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承包人风险约定,施工单位开展的基坑监测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为总包单位自检工作,费用应自行承担,同时由于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开展监测工作,出具不了有效力的成果文件,因此,施工监测费用不应在工程建安费中计取,且《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2014》亦没有规定在项目概算审批中把施工监测费用计入建安费中。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设计监测任务书,本项目监测工作分为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承包人风险(15)、(18)范围,施工监测内容为建设单位所确认,其费用符合10市政定额D.7.6地基加固、检测说明第7.6.2条“……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规定,……”,另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监测费用应在措施项目单独列支,属于一类费用,因此按照招标文件17.15约定的预算编制原则所编制的施工监测费用,应在建安工程费中计取。 我站认为,依据10市政定额D.7.6章说明7.6.2“……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包括监测点布置和监测两部分,监测单位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承包人根据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对隧道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的,可按定额规定计算监测点布置和监测的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承包人风险第30.2(15)点 “设计图纸上要求按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观测工作及提供观测结果”,由于该条款并未明确观测费用是否由承包人承担,不能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风险中,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四、关于地下连续墙超深挖土成槽、钢筋笼超长吊运及大型支撑超深基坑土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隧道基坑采用明挖法,设计图纸要求基坑开挖深度最深达35m,地下连续墙成槽及钢筋笼吊装最大长度约56.8m。10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中,大型支撑土方最深15m,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最深及钢筋笼吊运最长子目为35m,双方对超出定额范围规定的项目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无法判断造价咨询单位“深度超过最大深度按定额最大深度计算”的意见的正确性,需征询省标定站。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第一册《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支撑下挖土方深度40米以内的支撑下挖土定额子目,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较吻合,可根据该定额中相关定额子目的增长比例,对应10市政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含量的调整,调整后的计价仍然适用2010定额计价体系。地下连续墙成槽挖土及钢筋笼吊装超深也应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10市政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35m以内、钢筋笼吊装35m以内以及大型支撑基坑土方挖土深度15m以内,而本项目已超出定额的最大深度(挖土成槽及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和最大长度(钢筋笼吊运就位),属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应予承担的合理设计责任,依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五、关于大型支撑基坑淤泥的计价争议 由于10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只有大型支撑基坑土方的定额子目,没有大型支撑基坑淤泥的定额子目,双方对大型支撑基坑挖淤泥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内支撑下挖淤泥未找到相关有说服力的依据,暂无法判断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定额编号D7-3-29大型支撑基坑土方按常规挖土计价”意见的正确性,需征询省标定站。承包人认为,可根据《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第一册《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的M1-1-91支撑下挖淤泥流沙子目的消耗量(人工工日消耗量按110元/工日算),对10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的D7-3-29大型支撑基坑土方的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计价仍然适用2010定额计价体系,同时开挖淤泥过程中的相关措施费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计取。 我站认为,10市政定额的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子目不包括挖淤泥,属定额缺项。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专函此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增城区新塘大敦商业综合体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7-25

粤标定复函〔2022〕74号 广州湖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珠海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增城新塘大敦商业综合体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湖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中建一局集团珠海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以《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依据计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预应力锚索锚固支护桩,双方对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的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没有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定额子目,但有锚杆钻孔灌浆定额子目,应套用锚杆钻孔灌浆相关定额并换算机械、材料。承包人认为,土钉锚杆与预应力锚索在设计标准上完全不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没有相关定额子目,应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关于“锚杆为锚杆和预应力锚索的总称”的定义,结合来函资料分析,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预应力锚索锚固支护桩的施工工艺、工作内容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锚杆土钉成孔和灌浆的定额子目相适应,且锚杆土钉钻孔、灌浆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了锚索钻孔、压浆等内容,故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可执行锚杆土钉成孔和灌浆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湛江市铭鹏紫荆府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75号)

2022-07-25

粤标定复函〔2022〕75号 湛江银都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湛江铭鹏紫荆府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湛江银都置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属于住宅工程,建筑物有凸出外墙面的窗户,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0.60m,结构净高1.80m,双方就该部位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3.0.27条款“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的规定,本项目的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的术语2.0.15条“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的解释,该部分未凸出建筑物外墙面,不属于飘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剖面图,本项目出现争议的外墙窗有两种造型。其中,墙身大样一的外墙窗显示,外墙窗从楼板延伸至外墙,且未凸出建筑物外墙面,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术语2.0.15条“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的解释,此外墙窗不属于飘窗,且通过剖面图分析,结构层高度大于2.20m,其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条的规定,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墙身大样三的外墙窗显示,外墙窗下方镂空且与外墙面有一定的距离(外墙窗下的铝合金空调百页不属于外墙面),符合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条件,楼层的混凝土结构楼板在外墙处结束,未延伸至外墙窗下方,符合不是楼(地)板的延伸条件,窗台符合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高度的条件,因此本争议中的此外墙窗属于飘窗;且通过剖面图分析,争议中的外墙窗的窗台距(楼)地面高度0.60m,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27条第7点规定,此外墙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7-21

粤标定复函〔2022〕73号 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试验台钢板预埋墙板、对穿钢管及侧拉机构发生设计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新增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的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第4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的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的约定执行,同时本工程预算、结算、变更均须按报价浮动率总体下浮,故还应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承包人认为,合同并未约定预算、结算、变更须按报价浮动率总体下浮,该项变更的主材价格均为市场调查询价,只有小部分其他材料有信息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第4款执行,且无须下浮。 我站认为,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侧拉轨道机构(侧拉轨道滑槽)变更后调整了规格尺寸,但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与原图纸做法基本一致,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第2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的约定执行。钢板预埋墙板、对穿钢管变更后的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技术标准与变更前明显不同,且主材价均为市场调查询价,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2.1条第4款执行,且合同并未明确新增单价确定后再下浮,故无须按报价浮动率总体下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石井净水厂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7-18

粤标定复函〔2022〕72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石井净水厂土建施工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石井净水厂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显示,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和企业融资,发包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征地拆迁滞后、河涌改道工程以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原定于2016年2月23日开工延期至2016年8月11日才实际全面开工,为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加快工程进度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方案中采取了一系列赶工措施,双方就赶工措施费用计价产生了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最终按合同工期完工,没有压缩合同工期,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故措施费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由于项目征地拆迁进度滞后等原因影响,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按发包人要求于2017年10月实现了项目通水,实际工期相比合同工期有压缩,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6条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故赶工措施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承发包双方应对工期延后事件进行分析,明确界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和责任方,若因征地拆迁进度滞后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但承包人自行加快施工进度或因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赶工的,不计算赶工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增城区新塘大敦商业综合体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74号)

2022-07-18

粤标定复函〔2022〕74号 广州湖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珠海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增城新塘大敦商业综合体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湖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中建一局集团珠海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以《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依据计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预应力锚索锚固支护桩,双方对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的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没有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定额子目,但有锚杆钻孔灌浆定额子目,应套用锚杆钻孔灌浆相关定额并换算机械、材料。承包人认为,土钉锚杆与预应力锚索在设计标准上完全不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没有相关定额子目,应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关于“锚杆为锚杆和预应力锚索的总称”的定义,结合来函资料分析,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预应力锚索锚固支护桩的施工工艺、工作内容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锚杆土钉成孔和灌浆的定额子目相适应,且锚杆土钉钻孔、灌浆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了锚索钻孔、压浆等内容,故预应力锚索钻孔灌浆可执行锚杆土钉成孔和灌浆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电缆迁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7-15

粤标定复函〔2022〕71号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0kV架空电缆迁移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电缆沟盖板因设计变更,由预制混凝土盖板改为现浇混凝土盖板,变更新增的现浇混凝土盖板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依据定额进行组价,双方对现浇混凝土盖板执行定额及相应产生的模板、支架、混凝土泵送费如何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浇电缆沟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混凝土地沟相应项目,现浇混凝土盖板产生的模板支架、混凝土泵送属措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23.4条之(2)明确,23.3条引起的造价调整原则是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部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再计取。所以,变更后产生的非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变更说明及施工工艺要求,现浇混凝土盖板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现浇混凝土渠箱顶板相应项目,且变更由发包人引起,故所产生的模板、支架、混凝土泵送费等措施项目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提供的资料和施工工艺要求,现浇混凝土盖板宜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现浇混凝土渠箱顶板相应项目。关于设计变更后所产生的模板、支架、混凝土泵送等计价争议,发包人将预制混凝土盖板变更为现浇混凝土盖板,承包人在投标前无法预见,由此导致增加的模板、支架、混凝土泵送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已超出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继续按合同约定不予计算有失公允,建议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学生公寓33~34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7-14

粤标定复函〔2022〕70号 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珠海鸿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学生公寓33~34栋项目塔吊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分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总承包人将学生公寓33~34栋的桩基础与安装工程分包给珠海鸿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将桩基础分包合同的价格形式由总价合同变更为单价合同,项目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桩基工程量依据打(压)桩记录表按实结算,但不得超过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结算的实际工程量,工程量结算需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总承包与专业分包方就塔吊桩是否计算产生争议。总承包方认为,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中其他事项第(3)点,措施项目费不调整,认为塔吊桩属于措施费范围,塔吊桩不予计算,只结算工程实体的基础。分包方认为,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2.1条“桩基础按实结算”,所以塔吊桩应按打桩记录表实际长度结算;且塔吊桩已成为工程实体、永久存在工程场地,不属于措施,应属工程实体,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总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措施费中开列了“吊装设备基础”相关内容,投标报价应已综合考虑了塔吊设备桩基础的费用。虽然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桩基工程量依据打 (压)桩记录表按实结算,但不得超过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结算的实际工程量……。”但对于总承包单位来讲,塔吊基础的费用在其措施费中已计取。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本项目的塔吊桩基础应按专业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计取。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增正公路(增从高速至体育馆段)两旁环境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7-13

粤标定复函〔2022〕69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增正公路(增从高速至体育馆段)两旁环境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增江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搏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树池砌筑由4块1500×150×100mm花岗岩条石正方形铺筑形成,该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价为312.92元/m,对应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为315.27元/m。结算时,查询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发现,其中花岗岩条石按4.06块计算材料费,即每米树池的综合单价内计算了6米的花岗岩条石的材料费,导致综合单价偏高,双方对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和财政评审中心认为,应将中标单价作纠正调整,即每米树池的综合单价应计算1米的花岗岩条石的材料费,将单价由312.92元/m调整为74.63元/m。承包人认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综合单价不变。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经过依法公开招标程序做出的投标报价是合同价格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5.1条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调整的约定,结算时合同数量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7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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