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62号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 “水泥掺量约为18%”,施工图设计说明的水泥掺量也是建议按18%(淤泥重度15.1kN/m3)。依据定额1800kg/ m3土容计算,水泥含量为63.6kg/m;而实际打桩记录的水泥含量为54.3kg/m~54.8kg/m,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搅拌桩是否根据实际施工的水泥含量调整合同单价以及水泥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造价调整方式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及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的范围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故水泥搅拌桩应按实际的水泥用量调整合同单价及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的水泥含量为63.6kg/m,是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承担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做出的合理自主报价,并不是依据定额套用和地质资料计算出的报价,且根据试桩取样的试验结果,水泥含量是按18%进行施工,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并无不符,经过5%的抽芯试验和压板试验均全部合格。因此,依据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包干单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不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对应水泥材料价差也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已经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记录的实际水泥掺量与合同已标价的水泥搅拌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水泥掺量不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按实际水泥掺量调整合同价格,相应水泥的价差调整也应依据打桩记录的实际水泥用量计算。 二、关于土方少算漏算及外购回填土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复核,土方开挖工程量漏计约31500m3、土方回填工程量少计约33000m3,外购回填土约22500m3。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漏计少计是否按实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1条约定“中标后不因场地现场的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造价”。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误差应考虑在此风险范围内,应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双方核实工程量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标高进行计算的,是施工压实后的工程量,并非因现场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量变化。依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工程量漏项按实计算,每一项取消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并且扣除或增加相对应的措施费”。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应按实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漏计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图纸按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关于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A1型施工围挡的工程量为4384m,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10606m,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6222m,发承包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施工围挡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结算书漏报,故不予计量。承包人认为,施工围挡的招标清单工程量少计不属变更范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送审结算工程量是少报,并未漏报。且相关单位对施工围挡位置及工程量在变更图及竣工图上已明确,并附有相关验收资料。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结算时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虽然承包人在申报结算时少计部分工程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应按经交通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按实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 “水泥掺量约为18%”,施工图设计说明的水泥掺量也是建议按18%(淤泥重度15.1kN/m3)。依据定额1800kg/ m3土容计算,水泥含量为63.6kg/m;而实际打桩记录的水泥含量为54.3kg/m~54.8kg/m,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搅拌桩是否根据实际施工的水泥含量调整合同单价以及水泥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造价调整方式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及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的范围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故水泥搅拌桩应按实际的水泥用量调整合同单价及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的水泥含量为63.6kg/m,是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承担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做出的合理自主报价,并不是依据定额套用和地质资料计算出的报价,且根据试桩取样的试验结果,水泥含量是按18%进行施工,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并无不符,经过5%的抽芯试验和压板试验均全部合格。因此,依据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包干单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不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对应水泥材料价差也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已经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记录的实际水泥掺量与合同已标价的水泥搅拌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水泥掺量不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按实际水泥掺量调整合同价格,相应水泥的价差调整也应依据打桩记录的实际水泥用量计算。 二、关于土方少算漏算及外购回填土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复核,土方开挖工程量漏计约31500m3、土方回填工程量少计约33000m3,外购回填土约22500m3。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漏计少计是否按实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1条约定“中标后不因场地现场的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造价”。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误差应考虑在此风险范围内,应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双方核实工程量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标高进行计算的,是施工压实后的工程量,并非因现场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量变化。依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工程量漏项按实计算,每一项取消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并且扣除或增加相对应的措施费”。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应按实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漏计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图纸按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关于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A1型施工围挡的工程量为4384m,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10606m,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6222m,发承包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施工围挡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结算书漏报,故不予计量。承包人认为,施工围挡的招标清单工程量少计不属变更范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送审结算工程量是少报,并未漏报。且相关单位对施工围挡位置及工程量在变更图及竣工图上已明确,并附有相关验收资料。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结算时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虽然承包人在申报结算时少计部分工程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应按经交通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按实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61号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附有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合同约定道路挖掘修复与绿化恢复的费用包干,结算不予调整,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124号文为内部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就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工作发布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了道路挖掘和修复部分费用包干不调整,并要求按124号文件规定开展道路修复施工,“工作指引”属于技术标准规范,尽管施工中发出了按照“工作指引”实施的设计变更,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和绿化恢复的费用已包括于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应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人未告知124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对124号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知情,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只是约定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未涉及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的依据是签约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4号文件和“工作指引”中道路修复标准远高于合同所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算时应依据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及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签约合同附有明确的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其中的道路恢复标准与124号文件要求不一致。124号文件是免于公开的内部文件,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未将124号文件内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无法获知124号文件内容。故,124号文件中道路修复标准要求及其费用约定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内容,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商定相关费用的计算。另外,专用条款第3.1条是有关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的条款,并非合同包干范围的约定。项目按照“工作指引”施工属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中设计变更的条款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60号 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江市绿地中央商务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4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高层住宅楼外墙抹灰原设计为15mm厚的水泥砂浆扫毛,5mm厚的聚合物防水砂浆找平层,施工中发包人修改为12mm厚聚合物抗裂纤维水泥砂浆掺聚丙烯纤维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防水砂浆抹面压光。双方对变更后的外墙抹灰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修改后只是增加厚度,所增加厚度不增加费用,可按类似项目对原投标清单价格换算计价。承包人认为属于新增项目,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设计修改后的外墙抹灰总厚度不变,施工工艺没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更换了材料,属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类似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专业条款第10.4.1款变更估价原则(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双方可结合市场询价,协商换算主要材料费用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59号 金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未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祈福新邨BC0104007、008地块缤纷世界项目计价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3月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为专业劳务分包,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劳务服务发包人为金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湖北未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结算中电气及暖通专业的调试费的争议 本项目的承包范围为祈福新邨BC0104007、008地块缤纷世界项目通风、给排水、电气实体安装施工、检测、验收等内容,工程量依据竣工图及《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与《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计算,如合同中计量规则与清单规范计量规则有冲突的,以清单规范计量规则为准。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列项、项目特征描述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均无有关电气及暖通工程调试计量计价内容,发承包双方就电气及暖通系统的调试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规定调试的内容,属于乙方自行调试,不再另计。承包人认为,调试费属合同清单漏项,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依据施工验收规范,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应包括电气及暖通工程的调试工作,在工程量清单列项、项目特征描述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均未见电气及暖通工程调试有关内容,但在《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中电气调整试验和通风工程检测调试有单独列项。因此,属合同清单漏项,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内容,在结算时应予计取相应的电气调整试验及通风工程检测调试费用。 二、关于工程结算时双方对于竣工图纸的起争议 本项目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管线工程量计算以竣工图为依据,还是以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为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依据原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做为依据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即按照施工过程中现场调整的实际管线路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按照本项目竣工结算书约定“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结算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以竣工图纸、合同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业主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为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且经业主、设计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业主通知、业主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因此,本项目的工程结算应以经业主审核签字并且符合竣工验收存档保存规定的竣工图作为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58号 广州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勘勘察有限公司、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发承包双方就本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基准价格产生争议。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发包方认为基准价应按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即2019年9月份信息价;承包方认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有所延后,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物价涨跌中价格调整所约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属月度信息价格”及专用条款第26.4(2)条工程款支付中所约定的“施工图预算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即2019年10月份的信息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属月度的信息价格差值计取”。因此,本项目施工期间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的基准价格应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的约定,即2019年10月份信息价。本项目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工机料基准价格同样应是广州市2019年10月份的信息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附有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合同约定道路挖掘修复与绿化恢复的费用包干,结算不予调整,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124号文为内部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就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工作发布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了道路挖掘和修复部分费用包干不调整,并要求按124号文件规定开展道路修复施工,“工作指引”属于技术标准规范,尽管施工中发出了按照“工作指引”实施的设计变更,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和绿化恢复的费用已包括于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应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人未告知124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对124号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知情,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只是约定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未涉及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的依据是签约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4号文件和“工作指引”中道路修复标准远高于合同所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算时应依据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及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签约合同附有明确的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其中的道路恢复标准与124号文件要求不一致。124号文件是免于公开的内部文件,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未将124号文件内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无法获知124号文件内容。故,124号文件中道路修复标准要求及其费用约定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内容,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商定相关费用的计算。另外,专用条款第3.1条是有关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的条款,并非合同包干范围的约定。项目按照“工作指引”施工属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中设计变更的条款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60号 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江市绿地中央商务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4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高层住宅楼外墙抹灰原设计为15mm厚的水泥砂浆扫毛,5mm厚的聚合物防水砂浆找平层,施工中发包人修改为12mm厚聚合物抗裂纤维水泥砂浆掺聚丙烯纤维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防水砂浆抹面压光。双方对变更后的外墙抹灰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修改后只是增加厚度,所增加厚度不增加费用,可按类似项目对原投标清单价格换算计价。承包人认为属于新增项目,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设计修改后的外墙抹灰总厚度不变,施工工艺没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更换了材料,属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类似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专业条款第10.4.1款变更估价原则(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双方可结合市场询价,协商换算主要材料费用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57号 广州越秀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白云亭岗人才房及幼儿园项目计价争议的咨询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1年3月24日签订《白云区亭岗站AB2404118地块、AB2404122地块人才房及幼儿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越秀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灌注桩超灌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灌注桩基础,因场地存在溶洞,造成实际混凝土灌注量大于理论灌注量,灌注桩充盈系数超出常规,双方对是否计算人工、材料及机械等增加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附件十: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第四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的“C桩基部分”计价说明第b)条“灌注桩之单价需包括:(1)钢护筒打、拔(若需要时)费用。(2)超灌部分费用(含超灌所引起的成孔费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超灌部分及桩身扩大部分等引起的超灌费用均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合同所说的单价“含超灌所引起的成孔费用” 是指超灌高度,即混凝土桩加灌的高度(桩头浮浆),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单价组成中对应的消耗量数据并据此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灌注桩施工中,超灌高度与扩散系数(充盈系数)的概念不同。其中,“超灌高度”是指为保证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一种施工工艺,控制最后一次混凝土灌注量超出设计桩顶标高的高度;灌注桩充盈系数是指一根桩实际灌注的混凝土方量与按桩外径计算的理论方量之比,主要是为了保证灌注桩质量及受力截面不低于设计标准。根据合同“附件十: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灌注桩的综合单价应包含超灌费用,不再另行计取。但本项目因施工场地有溶洞,造成实际混凝土灌注量大于理论工程量,由此导致的增加费用建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与项目各方进行现场鉴定,界定施工现场实际情形。若是因溶洞引起充盈系数偏大导致灌注量增加的,可据实计算;若是因土体松散等原因引起桩基充盈灌注混凝土的,则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13房建计量规范”)及投标时对应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灌注桩的充盈系数在清单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计;若是实际地质情况与投标时所提供地质勘探报告不一致的,建议甲乙双方协商,按实计算。 二、关于墙、柱、构造柱的竖向钢筋接驳计量的争议 双方就墙、柱、构造柱的竖向钢筋接驳方式,搭接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以及搭接长度、搭接区箍筋加密、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接头等的费用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钢筋按不同等级以重量分别计算,包括图纸上表示的搭接、屈勾、屈曲的长度,但不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尺寸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相同规格的竖向钢筋接驳属于因钢筋出厂长度尺寸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搭接及因搭接引起的箍筋加密、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接头相关费用承包商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取。承包人认为,墙、柱、构造柱的竖向钢筋接驳是设计接驳,应按合同注明的连接方式计取工程量及费用。 我站认为,钢筋连接包括绑扎、机械连接、焊接等方式,套筒连接是机械连接的一种方式。根据13房建计量规范E.15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附注的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以及合同“附件十: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有关“钢筋按不同等级以重量分别计算,包括图纸上表示的搭接、屈勾、屈曲的长度,但不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的约定,综合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的钢筋非设计接驳。故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的钢筋非设计接驳应包含在钢筋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另计;若因上下层钢筋数量或规格不一致,为达到设计规范要求而进行搭接的,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59号 金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未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祈福新邨BC0104007、008地块缤纷世界项目计价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3月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为专业劳务分包,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劳务服务发包人为金恒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湖北未来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结算中电气及暖通专业的调试费的争议 本项目的承包范围为祈福新邨BC0104007、008地块缤纷世界项目通风、给排水、电气实体安装施工、检测、验收等内容,工程量依据竣工图及《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与《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计算,如合同中计量规则与清单规范计量规则有冲突的,以清单规范计量规则为准。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列项、项目特征描述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均无有关电气及暖通工程调试计量计价内容,发承包双方就电气及暖通系统的调试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规定调试的内容,属于乙方自行调试,不再另计。承包人认为,调试费属合同清单漏项,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依据施工验收规范,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应包括电气及暖通工程的调试工作,在工程量清单列项、项目特征描述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均未见电气及暖通工程调试有关内容,但在《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中电气调整试验和通风工程检测调试有单独列项。因此,属合同清单漏项,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内容,在结算时应予计取相应的电气调整试验及通风工程检测调试费用。 二、关于工程结算时双方对于竣工图纸的起争议 本项目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管线工程量计算以竣工图为依据,还是以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为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依据原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做为依据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即按照施工过程中现场调整的实际管线路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按照本项目竣工结算书约定“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结算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以竣工图纸、合同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业主通知或业主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为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且经业主、设计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业主通知、业主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因此,本项目的工程结算应以经业主审核签字并且符合竣工验收存档保存规定的竣工图作为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